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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已经生效,而且已经全部或部分执行;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已被撤销,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8条规定:“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据此,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权力。查封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将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可以用作证据、不便提取的财物就地封存或责成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是有关司法机关将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邮件等强制扣留的一种强制措施。冻结是有关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处分与案件有关的资产,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或不准提取、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追缴是有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工具、物品、赃物、非法所得等强制追回、退回原主或上缴国家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还是追缴措施,都涉及对财产权的限制,这种强制措施运用的结果直接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现实状况的变更,如果不当使用会造成财产权的损害,给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失。因此,司法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必须遵照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1)采取上述措施的机关要具有该项职权,并且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实施,不得越权和滥用职权;(2)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并且其“所有权必须属于该案嫌疑人或被告人”;[16](3)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罚金和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两种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是:(1)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已经生效,而且已经全部或部分执行;(2)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原判决已被撤销,认定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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