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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赔偿请求的,则丧失行政赔偿请求权,不能获得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即“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以协议的方式处理行政侵权赔偿是各国赔偿法普遍采用的一种处理方式。

二、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

(一)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70]和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先向有关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双方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金额等事项进行协商,或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从而解决赔偿争议。

规定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应当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先行处理的目的有:一是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机会,也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先行处理程序手续简便、及时,能够迅速解决赔偿争议,减少受害人的讼累,节约诉讼成本。

(二)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申请、审查与受理、处理和执行等程序。

1.申请

(1)申请行政赔偿的条件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赔偿请求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即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到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可作为赔偿请求人。

第二,必须有明确的赔偿义务机关,即受害人在提出赔偿请求时,必须认定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赔偿请求。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有: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②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③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④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⑤共同作出违法侵权行为的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⑥在行政复议中加重损害后果的行政复议机关。⑦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必须具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第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赔偿请求的,则丧失行政赔偿请求权,不能获得行政赔偿。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申请行政赔偿的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即“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赔偿申请书应当记载清楚下列事项:

第一,受害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受害人的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由受害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来行使请求权的,还应当载明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等的亲属,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与受害人的关系等内容,并且提交与受害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的证明。

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载明赔偿请求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赔偿请求人承受已经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实,并提交有关证明。

第二,具体请求。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如要求赔偿的数额、返还财物或恢复原状等。行政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受到的损害,提出一项或数项赔偿要求。

第三,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的请求的客观事实,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违法的事实和自己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害的事实。理由是指赔偿请求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程度和根据所受到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要求的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交的赔偿请求书描述事实和阐述理由是重点,应当写明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与事实经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四,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即赔偿申请书上必须写明致害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目的是表明该申请是向谁提出的,应当由谁受理。

第五,提交申请书的时间,即在赔偿申请书中写明提交申请的年、月、日,便于计算相关的期限。

(3)其他事项

第一,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二,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与受理

(1)赔偿义务机关的审查内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书提出的赔偿请求及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审查的内容包括:

第一,赔偿请求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第二,申请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赔偿请求人所要求的赔偿事实及理由是否确实、充分,损害是否属于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

第四,请求赔偿事项是否属于2010年《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

第五,申请是否在法定赔偿时效期限内提出。

(2)听取意见

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新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这就给赔偿请求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这里法律采用了“应当充分听取”的字样,说明这是一个必经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2010年《国家赔偿法》未对听取意见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还有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给予明确。[71]

(3)审查后的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对于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二,对于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三,对于提出赔偿申请的有关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3.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

(1)赔偿请求的处理方式

第一,协议式。以协议的方式处理行政侵权赔偿是各国赔偿法普遍采用的一种处理方式。[72]它通过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就赔偿金额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解决行政纠纷。《美国联邦侵权求偿法》第两千六百七十六条规定,2.5万美元以下的金额的决定权由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超过2.5万美元的协商,应当事前获得司法部长或其指定人的书面批准。[73]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二,决定式。决定式,是指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直接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的处理结果种类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一,予以赔偿。予以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确认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在两个月内给予赔偿。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二,不予赔偿。不予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而决定不予以赔偿。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

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赔偿举证责任的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国家赔偿举证责任的规定。国家赔偿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当某一赔偿事实的存在与否、赔偿的数额不明确时,由一方当事人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不能提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要承担应否获得赔偿的风险的法律后果。

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举证责任制度。

“谁主张,谁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不在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就法律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赔偿请求人要对自己应当获得国家赔偿、应当获得较多的国家赔偿承担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应对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只应当承担较少的赔偿责任负举证责任。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就其主张不负举证责任,而是由他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5.执行

赔偿处理决定及有关文书,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处理决定,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由原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执行赔偿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和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执行文书、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应写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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