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审判领域,也有学者提出也应进行此类庭审模式改革,运用“当事人主义”模式。因此笔者认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当采取当事人主义辅之以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然而,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试图在庭审中解决固定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等多个环节,忽视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所具有的专业性、国际性等特点。因此,作为涉外民事诉讼的“一步到庭”审判方式不能完全适应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判实践。

第二节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庭审程序

一、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超职权主义”是司法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庭审模式,它将一切法律事实都交向法官来调查,双方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这种模式适应当时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还未形成、律师职业化群体尚未存在等特殊的历史时期,现今,我国的法律文化、经济基础和基本国情使得“超职权主义”模式也已不具有存在的土壤。我国民事诉讼庭审模式经过改革,已经逐渐由原来的“超职权主义”过渡到“当事人主义”模式,即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证据对抗,进行事实与法律的辩论,法官居中裁判。在行政审判领域,也有学者提出也应进行此类庭审模式改革,运用“当事人主义”模式。作者认为此举不妥,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案件的审理围绕这一目的展开,重点在于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上,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在证据收集、论证等方面的能力实质上处于不同的层次,特别是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由于所涉及的领域专业性强,且涉及国际条约甚至外国法的适用等问题,因此,采取完全的当事人主义不能适应现实的案件审理需要,不能起到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当采取当事人主义辅之以职权主义的庭审模式。这是因为,诉讼中法院处于中立的一方,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如果一味地追求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会使得法院实际上失去了中立的地位,形成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受到不平等对待的状况,因此,当事人主义在诉讼中必须得到体现。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根据WTO规则的精神,对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在法院司法中立的前提下的审查,国际贸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都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应的证据,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提供的证据,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依职权调取。

行政案件具有特殊性,在当下法律环境中,案件审理的重点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处于实力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案件的审理在一定情况下需要法院运用其职权依法调查取证,以平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针对诉讼实质不对等的能力差,故职权主义在行政案件中必然是不可抛弃的审理模式,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下位概念,同样需要法院依职权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故职权主义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模式所不可缺少的。综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模式必须实行当事人主义辅之以职权主义。

二、“一步到庭”与“庭前准备”

21世纪之初,我国法院掀起了一场司法改革运动,这场司法改革运动以规范审判程序为标志,力求通过实现程序正义而最终实现实体正义。“一步到庭”模式正是这场司法改革运动的产物。在传统民事审判方式下,无论大多数以调解结案的一般案件,还是未能调解结案而上报到上级领导最后以集体决策方式决定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开庭审理过程被架空,或者说被形式化。因为在这两种结案方式中,纠纷处理结果的正当性都不是来自于当庭的举证、辩论和判决。从理论上说,前一种结案方式的正当性主要来自当事人对调解意见的同意,后一种结案方式的正当性则来自于法院内部的民主决策。而事实上,这两种正当化机制都是以对裁判者的高度信任为前提的。随着这种信任的不复存在,原有的正当化策略难以为继,于是人们对庭审过程投入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表面上看,改革审判方式、充实庭审过程,这只是一种审理技术的改造,但究其深层原因,它反映了人们对一种新的正当化机制的追求。通过当事人当庭的对抗和裁判者独立作出的判决来处理案件,是现代西方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机理,而诉讼主体的明确分工和自负其责,是这种“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的主要正当性源泉。为了将纠纷解决的重心由庭外转移到庭上,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尽量减少法官与当事人在庭外的单方接触,为此,以加快开庭日期,防止暗箱操作为核心的“一步到庭”、“直接开庭”在许多法院试行,尤其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而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我国的行政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有许多类似之处,其中就包括了“一步到庭”的程序。

然而,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试图在庭审中解决固定证据、明确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等多个环节,忽视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所具有的专业性、国际性等特点。GATT(1994)所涉及的与海关有关的行政行为,如海关估价、装运前检验、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措施等,TRIPS主要涉及对商标、专利等行政纠纷给予司法审查(9),这些专业性纠纷客观上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必须事先做好“功课”,了解专业知识,熟悉案情,如此才能在处理案件时有的放矢,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充分结合,实现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作为涉外民事诉讼的“一步到庭”审判方式不能完全适应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应当将庭前证据交换作为一项必经程序,由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以固定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同时也能使得法官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做好相关的资料收集工作,从而使得庭审程序更加有效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