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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月,美国商务部决定正式立案调查。中国食品商会与应诉企业研究决定,继续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分别于2002年6月和2003年11月作出初审裁决与终审裁决。最终,应诉企业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方式保障了自己的权益,获得了此次反倾销的最终胜利。

第七章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

本章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主体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体制度,得出我国宜参照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模式,同时借鉴欧盟法院的审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并与中国入世议定书相衔接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贸易法院,以更好地适应全球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的要求。

1999年6月初,美国苹果汁协会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浓缩苹果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91.84%的反倾销税。同月,美国商务部决定正式立案调查。之后,美国商务部分别于1999年11月和2000年6月作出初裁与终裁。根据终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零至27.57%(其中一家为零税率);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全国未应诉企业税率为51.74%。虽然这一结果远低于美国诉方的要求,但仍是建立在诸多歧视性标准之上,对中国苹果汁企业而言严重不公。中国食品商会与应诉企业研究决定,继续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上诉。2000年7月,9家(零税率那家除外)应诉企业联名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分别于2002年6月和2003年11月作出初审裁决与终审裁决。根据终审裁决,我10家应诉企业6家获零关税,4家获3.83%的加权平均税率,未应诉的企业一律为51.74%。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美国商务部在终审裁决后60天内可向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上诉。但是,美国商务部最终放弃上诉,并与2004年2月9日签署反倾销修正令。最终,应诉企业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方式保障了自己的权益,获得了此次反倾销的最终胜利。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获得救济的方式已逐渐为中国企业所接受,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企业在被别国采取国际贸易救济行政措施之后往往甘愿领受不利后果而消极应诉或者避讼,事实表明,只有积极应诉,中国企业才能进一步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成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规则制定者。本章便由此为切入点,对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体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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