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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篇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规律,充分履行司法行政职责,对于夯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的人民调解工作,处于“大调解”体系的基础地位,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平等地获取司法资源,是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一系列重大部署。这是党中央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深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规律,充分履行司法行政职责,对于夯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行政部门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职能优势

法治社会一般是指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公认和实行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全社会对法治普遍信仰;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普遍遵从;社会依法规范运行;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权利救济及时充分。建设法治社会,最根本的就是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其核心是让法治成为主导社会运行的基本遵循,使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社会交往可预期、可把握。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应当汲取我国传统文化中符合法治建设的精华,充分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德治的教化作用、自治的自律作用。司法行政部门既有行政管理、刑罚执行等刚性执法职能,又有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社会性服务资源,还有人民调解等自治手段,充分体现了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高度契合,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保障性的作用。

(一)加强矛盾调处和利益协调机制建设,需要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

现代社会治理,关键不在于社会当中有没有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而在于是否拥有健全完善的矛盾调处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我国进入了各阶层利益博弈的时代,矛盾纠纷、利益冲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就是要增强体制内对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容纳能力,用动态的稳定观来认识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用健全完善的矛盾调处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

矛盾调处和利益协调,既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要基础。司法行政的人民调解工作,处于“大调解”体系的基础地位,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遍布城乡基层、各行各业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有效地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并履行调解协议,既能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又能兼顾双方的利益。司法行政的普法工作,其法律法规宣传的效果反映到行为方式上,就是社会成员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遇到矛盾纠纷也能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司法行政的律师等法律服务职能,通过参与信访处理等,能够依法平衡、协调和维护利益各方的权益,从而消除对立情绪,减少社会矛盾。

(二)加强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设,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

当今社会,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表达诉求、保障权益的呼声和需求比任何时候都要强烈。回应这种呼声、满足这种需求,必须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阶层、群体、个人的诉求表达机制,以及劳资之间、干群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协商机制。特别是随着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通过举行公共政策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等协商民主的方式,来达成各方共识,保障社会成员的表达权和其他各种合法权益。

表达民意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设施”。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为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建设提供了通途、搭建了桥梁,从而把法治社会建设置于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一方面,能够促进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服务理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以平等主体的身份与人民群众协商对话,改善干群关系,理顺群众情绪;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培养公民意识,让广大公民既懂得依法维权,又懂得依法履行义务,促进有序的政治参与,就自己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依法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能够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广大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政府的管理和决策,为社会治理建言献策,为政府依法行政当好法律参谋,推动协商民主方式的不断完善,避免政府决策盲目性和行政随意性,从政策源头维护群众的权益;以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身份,发挥懂法律、懂政策、当事人信任的优势,开展宣传引导,能够把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平等地获取司法资源,是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法律援助职能,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弥补了有偿法律服务机制存在的缺陷,解决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合理的诉求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实现的问题。

(三)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机制建设,需要司法行政的支撑

现代社会治理必须依靠法治,良好社会秩序的营造一刻也离不开规则。在法律日益普及、全社会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仅靠传统的行政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社会治理的新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我完善,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形成相应的法律规范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规范和约束社会治理行为,与政策、经济、行政、道德等多种手段并用,与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结合,形成协同作战的社会治理合力,构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

厉行法治,是时代的要求,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司法行政部门不仅承担着指导地方和行业普法依法治理的职责,而且,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业务的过程,都是法治宣传的过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治宣传功能,对于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形成相应的法律规范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通过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为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能够让领导干部、公务员进一步强化“法律高于政府”的理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依法治理社会的水平,学会用法治的思维管理社会事务,用善治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化手段,实现社会治理由“运动式”推进向法治化、长效性管理转变。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充分运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积极参与立法的调研、起草和法律修订工作,为加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促进提高立法质量,推动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依法介入司法活动,发挥法律制衡作用,促进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四)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需要司法行政的有力保障

加强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方面,我国创造了诸如群防群治、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在实践中,依然习惯于“一刀切”“一阵风”“搞突击”“搞严打”等治理方式,许多矛盾因此被掩盖起来,并转化为长期积累的不满和怨气,不利于社会矛盾的根本性解决。改变这种现象,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迫切需要变“重打轻防”为“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建设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共安全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矛盾频发和社会积怨,必将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司法行政的许多职能,对于化解矛盾积怨是稳妥有序的“釜底抽薪”,是着眼于利益关系的根本性调整。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领域;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能够让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夯实社会稳定基础,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是社会治理的特殊领域和形式;完善监狱戒毒场所内部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监管场所不发生罪犯暴狱、脱逃、袭警、劫持人质等重大安全事故,并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消除罪犯和戒毒人员仇视社会、对抗社会的心理,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为社会大局的安全稳定做出的特殊贡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具有对基层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进行事前预防的功能,能够将矛盾纠纷纳入法律渠道,依法规范有序地解决。同时,通过整合各种信息反映渠道,健全“12348”法律咨询和人民调解大排查等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报送机制,能够增强信息的研判、预测功能,构筑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的综合平台,为党委政府处理社会矛盾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种力量的协调配合,推动与各相关部门建立社会治安联动联调联防工作机制,能够为有效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提供机制保障。

二、浙江司法行政部门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部门紧紧围绕省委加强法治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出台《关于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的意见》《关于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意见》,以“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服务法治浙江建设”为目标,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推进社会依法治理,促进社会规范有序,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两富”浙江、“两美”浙江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体系,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法治信仰,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崇、信任和服从,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思想根基。法治信仰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普及法律知识是基础,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是关键,把法律内化为道德准则是升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这样的背景下,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下大力气培育公民的法治信仰,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1.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跟进法治宣传教育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树立新的发展观,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发展不放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放在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两富”“两美”浙江建设进程中来谋划和推进,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无违建县”创建、浙商回归、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等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为群众解疑释惑、排忧解难的过程中培育法治信仰。特别是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法用法和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主动融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先后制定出台了法律服务经济转型升级、重大建设项目、海洋经济、金融改革等指导意见;与省工商联、省经济协作办等部门分别签订法律服务民营企业、服务浙商创业创新等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组建了各类律师服务团、宣讲团、顾问团;制定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帮扶企业十项举措》,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五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与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签订合作协议226个,联合出台文件315个,成立各类法律服务团1029个,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数量每年增长10%以上。全省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共上门走访企业25.8万余家,对12.9万余家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帮助解决法律问题8.6万余个。

2.深入推进全民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推进机制。科学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普法机制的意见》。二是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完善“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主管部门与各行业部门在基本法、专业法宣传实施方面的分工合作,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政协支持、各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资源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新闻媒体普法资源,健全新闻媒体公益普法制度,联合有关部门下发《关于加强社会公共场所普法教育阵地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全省普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意见》,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积极筹备成立省普法志愿者总队,分层分类建立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起草《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媒体普法教育的意见》,注重发挥网站、微博、微信、网络视听服务、公共视听载体、移动客户端等新型媒体的普法功能。四是建立健全社会化运作机制。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市场投入、公益参与的社会普法教育运作机制,积极鼓励、引导、扶持专业文化团队参与法治文艺节目的创作生产,推动成立“浙江新媒体法治文创联盟”等专业性、社会性普法组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各级法治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治宣传阵地建设,形成普法工作全民参与、普法成果全民共享的格局。五是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对各地、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考评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与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衔接机制,完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情况年度性、阶段性和专题性检查、视察机制,研究制定《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目前,我省普遍建立了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法律考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领导干部年度述法等制度;已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589个,法制学校(村、社区、企业)22234个,法治文化广场(公园、街区)404个,普法网站83个、政务微信60余个、微博260余个。

3.认真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坚持普法教育与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相结合,把全面依法治国各项要求延伸到城乡各个基层组织。一是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制定出台《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管理办法(试行)》,起草《社区居民公约(范本)》,参与指导村、社区开展村(居)民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集中修订,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二是深入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积极推动将“诚信守法企业”创建纳入“信用浙江”建设体系,指导、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对企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充分调动企业守法诚信、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三是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基层组织依法办事能力和村民自治水平,推动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目前,全省有县级以上“民主法治村(社区)”27463个,其中“全国民主法治村”110个,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1078个;有9215家企业被授予县级以上“诚信守法企业”称号,其中省级12个,市级1013个;全省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3267家,村(社区)法律顾问31381家,企业法律顾问21122家,其他法律顾问3383家。

(二)健全刑罚执行与戒毒管理体系,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危人群。依法惩治和教育改造罪犯,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戒治管理,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维系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对于推动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1.进一步加强监狱工作

近年来,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强调要“一如既往地打造‘平安监狱’‘文明监狱’”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为首要职责,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任务,大力加强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全面依法治监、从严治监,为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做出了积极贡献。一是强化科技引领,深入推进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创建工作。出台《关于创建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创建标准(试行)》等制度,基本建成以指挥中心、罪犯管理执法信息平台、罪犯教育改造专网平台、罪犯远程医疗会诊平台“一中心三平台”为主干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建成视频监控点位58952个、报警装备10206个,实现罪犯监管区域、民警执法岗位全覆盖。二是强化底线思维,积极构建监管安全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四防一体化”建设,深化与驻监武警的“三共”建设,大力推进监狱布局调整,依法加大罪犯假释和向外省调犯力度,积极调整监狱企业产业结构,深入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三是强化法治思维,全面深化法治监狱建设。制定实施《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监从严治监的实施意见》,完善执法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活动和“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集中清理活动,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深化狱务公开。四是强化本质职能,切实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坚持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全面实行“5+1+1”教育改造模式,推行罪犯“双证制”教育,创新罪犯出入监教育模式,加强罪犯心理健康教育,规范罪犯劳动改造工作,不断拓展社会帮教、亲情帮教、罪犯帮困等工作。五年来,全省共有18057名罪犯获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有183446名罪犯获得由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得到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的批示肯定。

2.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完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恢复成立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建设,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日益完善。二是完善社区矫正执行体系。深入推进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建设,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和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建设,统一规范社区矫正组织职能职责,促进社区矫正执法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三是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制定出台《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等30多项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地方立法,在全国率先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全面建立落实公、检、法、司联合执法检查制度,部署开展社区矫正防脱管、防漏管、防严重新犯罪等专项活动。四是完善社区矫正保障体系。在全国首创社区矫正监管安全责任书制度,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后勤保障机制建设,严格落实《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的意见》。目前,全省已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54个,建立社区矫正指挥中心91个,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20758个,矫正小组41602个,社会志愿者47593名。五年来,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2.8万人,期满解除11万人,目前在册41922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始终保持在0.1%以下,低于全国0.2%的平均水平。

3.进一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依法稳妥完成劳教制度改革任务,确保了人心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了执法过错、信访滋事、安全事故、舆论炒作“零发生”。深入研究戒毒工作规律,积极探索具有浙江特色的“四四五”强制隔离戒毒新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把握工作属性,推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理念转变。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惩戒性”“社会控制性”“治疗性”三重属性,在全系统部署开展“理念转换大讨论”活动,通过“八破八立”[1],破除传统思维和制度惯性,克服对劳教工作模式的依赖,形成了“规范化执法、人文化管理、专业化戒毒、社会化矫治”的戒毒工作新理念。二是把握工作规律,创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模式。以“四区分离”为基础,在场所布局上分设生理脱毒区、教育适应区、康复巩固区、回归指导区;以“四式管理”为特色,在教育管理上实行“生理脱毒区病房式管理、教育适应区军营式管理、康复巩固区校园式管理、回归指导区社区式管理”四项机制;以“五大专业中心”为支撑,在组织机构上建立“戒毒医疗、心理矫治、康复训练、认知矫正、诊断评估”五大专业中心。三是把握工作任务,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教育矫治工作。适应新时期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任务要求,健全循证戒治、心理戒治、医疗戒治、戒毒教育等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矫治质量。四是把握工作特点,完善强制隔离戒毒社会衔接机制。组建“戒毒科学专家咨询委员会”,招募成立“浙江省戒毒帮教志愿者队伍”,与省内外大学、医院和研究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与公安部门建立重要执法事项共商、重要情况通报、重要信息共享等协作交流机制。五是把握工作要求,优化强制隔离戒毒队伍专业结构。积极引进医学、心理学、康复护理学等专业人员,制定民警职业化教育基础培训“三年行动计划”,编制《浙江省戒毒民警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开展以戒毒医疗、心理矫治、体能康复等为重点的全员大培训,不断提高队伍专业素质。目前,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有核心专业人员1329名,占民警总数的84%,其中医护人员91名,心理咨询师622名,专业体适能教练13名,社会体育指导师30余名。

4.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

认真落实教育、帮扶、衔接、就业等各项规定,出台《关于加强监狱与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协作的若干规定》,健全刑满释放人员基本信息传递、刑满释放通知书寄送、“三假”(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人员核查、再犯危险性评估、重点对象接送、人户分离刑满释放人员委托帮教管理、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定期核对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等一系列衔接制度,切实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建立日常排查和重大节点、重要时段排查工作机制,健全监所与基层安置帮教组织之间信息常态沟通机制,积极推进过渡性安置基地规范化建设,通过采取延伸帮教法、分类帮教法和重点时段帮教法,不断巩固刑满释放人员教育改造成果。目前,全省共建有村(社区)帮教工作站20746个、帮教小组41363个,过渡性安置基地1891家;全省列管刑满释放人员157359人,其中安置152426人,安置率达96.9%,帮教155013人,帮教率达98.5%;五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当年重新犯罪率仅为0.65%。

(三)健全法律服务体系,让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社会的必备要素。我国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以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等。建设法治社会,需要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努力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

1.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始终遵循“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原则,大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努力让城乡居民切身感受到公共法律服务就在身边。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强化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完善社会力量协同服务机制,重点动员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具有法律知识的社会志愿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分为“五大类”[2],实现“项目按需设置、居民自主点单”。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全程化质量监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优质高效,提高城乡居民的认同度和满意率。强化资金保障,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水平。目前,全省已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97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34家,依托村(社区)法律顾问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31381家;浙江公共法律服务网投入运行,“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功能进一步提升,形成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

2.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

坚持依法保障执业权益与严格监督管理相结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业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大力发展律师行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荐律师进入“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等人才培养工程,积极稳妥开展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在省委政法委的协调和推动下,会同公、检、法等部门出台《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等制度,有效缓解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全面推动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公安部门协调解决律师查询公民信息等问题,联合省物价局制定《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二是大力发展公证行业。制定下发《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职能的通知》《浙江省关于办理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简化办理小额遗产公证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发《浙江省公证质量标准》《公证错假证认定标准》,修改完善《浙江省公证质量检查规则》,不断提高公证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大力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公证质量建设年活动”,强化质量监管,推动公证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三是大力发展司法鉴定行业。坚持“规模、品牌、特色”导向,推进司法鉴定规模化发展、规范化运行,加强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走技术型专业化、管理型规范化、质量型品牌化发展之路。扎实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积极推进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司法鉴定文书评议活动,进一步加强鉴定质量管理。联合省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共建司法鉴定使用与管理衔接机制。四是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制定出台《浙江省合伙法律服务所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部署开展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两所分离”和合伙所转制工作,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运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和骨干人员培训班,不断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目前,全省有律师事务所1206家,执业律师14702名;公证处92家,执业公证员454名;司法鉴定机构53家,司法鉴定人726名;基层法律服务所487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807名。五年来,全省律师共办理各类业务112万余件,年均增长11%;公证机构共办理各类业务331万余件,年均增长2%;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各类业务37万余件,年均增长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各类业务28万余件,年均增长4%。

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全省司法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要让每一位群众懂得打‘官司’、愿意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一是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发,全面推动“三个纳入”,调整完善“三项标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交通、医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赡养抚养、假冒伪劣农资侵权,因环境污染造成种养殖业损害、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等事项实行免经济状况审查,制定实施《浙江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规定》,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推行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意见》,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从适应人民群众权益保障需求出发,深入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健全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吸收为法律援助联络员,全面实施绿色通道、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网上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深入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法律援助情暖军营工程”“法律援助进监所”等专项法律援助活动,努力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权益有保障、公正可预期。三是从适应强化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要求出发,制定出台《浙江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和与之相配套的刑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标准,广泛推行案件质量行业评估制度,全面落实旁听庭审、案件回访和结案审查等案件监督制度,严把案件质量关。四是从适应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需求出发,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修订《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推动各地建立健全案件补贴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加大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目前,全省有法律援助机构102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525人;已在12个行业领域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872个,建立村(社区)、城乡劳动力市场等法律援助联系点3.2万余个。五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案件30万余件,受援人数超过33万余人,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38亿余元。

4.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延伸,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制度,积极开展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保险、婚姻家庭、学生伤害、商会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编印《人民调解工作手册》《人民调解案例选编》,制定并认真实施人民调解员培训规划,持续改善队伍年龄和知识结构,不断提高队伍专业化和专职化水平。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调委会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调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警调”“检调”“诉调”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制定《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成立浙江省人民调解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目前,全省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42731个,其中在15个行业领域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1181个;有人民调解员158310名,驻基层法院(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198个;“警调衔接”建设率达96.87%。五年来,全省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299万余件,调解成功率达98.4%。

(四)健全司法保障体系,提升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能力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关键是要有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通过法治工作队伍的工作,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传导好、落实好,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和事情反映好、解决好,把法治社会事务筹划好、建设好。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国家司法考试等职能,可以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1.着力为司法活动提供保障

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广大律师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公证公信力建设,强化公证的法定证明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有效发挥公证在事实认定和预防、减少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加强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布局,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与鉴定意见使用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为司法活动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始终坚持把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出台《关于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预防和处置司法考试突发事件工作规定》,完善厅领导蹲点巡考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带队督考制度,实行试卷运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和承诺制度,全面实行全程网络化报名管理系统,全力保障国家司法考试顺利有序进行,为司法活动提供人才保障。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以来,我省已成功组织13次考试,全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共有195985人次,实际参加考试155812人次,考试成绩合格30584人,平均合格率19.6%;共为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输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才7387名,向律师、公证行业输送7783名。

2.全面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

一是注重统筹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根据司法部和省委政法委部署要求,制定《浙江省司法厅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重点改革任务分工方案》《贯彻实施司法部〈关于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分工落实方案》《浙江省司法厅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起草《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框架意见调研报告》《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调研报告》《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二是大力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联合省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公示、决定等程序,圆满完成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积极探索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研究人民监督员表彰和退出机制,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人民监督员培训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还在我省召开人民监督员管理办法调研座谈会,对我省的工作给予了肯定。三是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完善信访人通过厅长信箱、来信、来访、来电、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反映问题的处理机制,开通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推进“阳光信访”,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认真贯彻《关于做好涉法涉诉终结案件后续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信联办〔2014〕3号)等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类事项,引导信访人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出台《浙江省司法厅信访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律师进驻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值班制度》,完善监地协作机制,合力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3.大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建设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指出“要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文化育警、科技强警、从优待警”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庞大、管理对象特殊,长期经受复杂环境和消极因素考验的实际,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践等活动,总结提炼出“弘扬法治、促进和谐、公正执法、服务为民”的浙江司法行政机关精神和公务员“六戒六要”行为规范,“忠诚、公正、廉明、奉献”的浙江监狱戒毒民警核心价值观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的浙江监狱民警精神,“忠于法律、勇于担当、诚信务实、勤勉尽责”的浙江律师职业精神,筑牢队伍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深化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健全岗位练兵的长效机制,分层组织实施执法教育培训。积极培育和宣传先进典型,打造“十大百优暨最美司法行政人”评选表彰品牌,推出司法行政“群英谱”,激发干警的工作事业心和职业自豪感。叫响“向机关看齐、向党委看齐、向我看齐”,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28条办法”,以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打造了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司法行政队伍。

三、司法行政部门深化法治社会建设的未来展望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法治社会建设进入新阶段,司法行政部门深化法治社会建设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全省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使命意识,不断强化实干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永无止境的追求、要谋新篇的作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我省法治社会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为实现“更快一步、更进一步,继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而努力奋斗。

(一)要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谋新篇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一个好的社会,既要充满活力,又要和谐有序”。深入学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平安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切实做好监狱工作。深入推进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创建活动,发挥试点单位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全面完成创建目标任务。牢固树立安全是建出来的不是保出来的、是抓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理念,清醒认识监狱安全是各项建设综合作用的体现,全面加强“四防一体化”建设,扎实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确保“万无一失”。制定实施《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监从严治监的实施意见》,健全执法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提升监狱工作法治化水平。坚持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认真落实“双纳入”政策[3],实施“双证制”教育,推进标准化、点单式教学,不断增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适应社会、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要切实加强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适应戒毒人员持续快速增长实际,未雨绸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场所持续安全稳定。针对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和特殊病人的特点,准确把握戒毒工作规律,全面梳理“四四五”戒毒模式落实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完善场所区域功能设置,理顺组织架构,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标准,加快构建一整套符合戒毒规律、具有浙江特色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相适应的场所管理、警务管理机制。加强戒毒教育矫治,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心理行为特征等,创新教育矫治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加大民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技能比武,积极引进医学、心理学、康复护理学等专业人员,加强与医院、科研机构、康复训练中心等专业机构合作,不断提高戒治工作科学化水平。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牢牢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属性,坚持专群结合,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体系。始终将安全稳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对安全稳定形势保持清醒认识和高度警觉,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预防工作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以省人大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为契机,健全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教育培训,扎实推进指挥中心规范化建设,主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视察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执法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关心桥驿站”建设试点,着力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个性化的教育帮扶服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完善刑满释放人员衔接制度,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进一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要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更加注重用法律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纠纷。继续发展和规范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组织召开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探索扩大物业、环保等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研究出台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程序和规范。组织开展全省第四批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验收工作和第二批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复评工作。探索出台《浙江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强化司法所长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加强省人民调解协会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二)要在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上谋新篇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乐见群众用法、支持群众用法”。深入学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进一步认识到,良法善治是人民群众的美好愿景,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石。建设法治社会,核心是要让守法成为民族精神、让法治成为全民信仰。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的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司法考试等工作,在培育法治信仰、推进法治实践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公共法律服务、律师辩护代理、司法鉴定、公证等工作,对于促进和保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要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法治宣传教育30周年暨“六五”普法系列宣传活动,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和表彰工作,科学谋划“七五”普法规划。认真策划“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召开全省法律服务“五水共治”工作推进会,继续做好法律服务“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化开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法律知识学习考试,研究出台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法律考试相关措施;制定实施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意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做好第五届“法在心中”全省青少年法治主题宣传活动总结表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制定出台加强新媒体普法教育意见,成立全省新媒体法治文化作品创作联盟,建立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联动的新媒体普法集群,打造全省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普法矩阵,提升新媒体普法的策划、管理和运营能力。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学会按媒体的节奏说话,善于用讲故事的方式,把司法行政重点工作、感人事迹及时传递到社会,让人民群众熟悉、支持司法行政工作。围绕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六个体系”,进一步深化基层组织、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省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复查考核,继续指导各地做好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制订修订工作;探索开展“民主法治乡镇(街道)”创建试点,研究深化“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推进依法治理向面上拓展、向基层深入。要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牢牢把握公共法律体系价值取向,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加强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的意见》,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依托“浙江公共法律服务网”,将各级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串联起来,将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缩小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时空距离和质量差异,努力让城乡居民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享用上得到同等待遇。加强多元化供给模式建设,强化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完善社会力量协同服务机制,组织动员法治专门队伍、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具有法律知识的社会志愿者队伍等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加强菜单化服务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按需设置、居民自主点单”的要求,围绕“五大类”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研究制定统一的法律服务项目清单,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产品化,努力实现“菜单式”供给、“订单式”服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适销对路”、精准服务。加强科学化考评标准建设,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理念,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全程化监管,努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提高城乡居民的认同度和满意率。加强常态化保障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强化政策和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要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律师队伍全面法治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不断壮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队伍,加快培育高端、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完善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优化法律服务队伍结构和区域布局。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好律师辩护代理、鉴定人出庭等制度,强化公证的法定证据效力,更好地发挥服务和保障司法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完善领导干部下访律师随同、律师信访值班等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促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项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妥善解决。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加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和培训指导,为我省法治建设培养、选拔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

(三)要在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化上谋新篇

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要求浙江“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中做出新作为”“实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深入学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通过一套可预期的、有强制执行力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市场风险,激发生产力发展的内生动力。司法行政部门在经济发展中不仅具有服务保障的职能,还有独特的建设性作用。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需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十招拳法”,完善法律服务重点工作、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长效机制,通过团队化、专家型的服务模式,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常态化的深度法律服务。进一步落实《司法行政部门帮扶企业十项举措》,认真总结近年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做法,集成资源、集中力量、集聚优势,优化法律服务模式,深化企业“法律体检”活动,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要积极适应“互联网+”时代新变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组织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研究“互联网+”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法律风险,不断开发法律服务新产品,着力为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推动“互联网+”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加速渗透,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积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新趋势,围绕我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梳理与我省经济交流互动频繁国家的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加强对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切实做好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反倾销、反垄断等涉外法律事务,帮助我省企业更好地了解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依法维护我省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加大涉外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提升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四)要在推动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上谋新篇

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要求浙江“勇当改革开放的排头兵”。深入学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改革既是“走在前列”的强大动力,更是“要谋新篇”的题中之意,浙江司法行政工作要“继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在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上下功夫。要牢固树立改革全局观,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从省情出发,把眼前需要与长远谋划统一起来,把解决具体问题与解决深层次问题结合起来,切实发挥改革牵引作用,以改革激发司法行政工作活力。要围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健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流程,完善监狱执法办案责任制,促进和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全面深化狱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推动罪犯医疗制度改革,着力解决罪犯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研究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就医与社会医疗保险衔接的办法。要围绕“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的要求,推动社区矫正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相互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要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任务,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律师自觉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认真落实《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权利的若干规定》,健全律师执业保障和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引导律师把精力放在熟悉案情、研究法律、提高职业素养上。要围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推动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深化开展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试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年底前市县两级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实现全覆盖。要围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推动将司法审判急需的鉴定事项纳入统一登记范围;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统一管理机制,修订《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细则(试行)》,健全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和鉴定投诉处理程序,提升鉴定管理水平。要围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做好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工作。围绕“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深入研究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的工作衔接,推动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五)要在提高队伍建设法治社会能力上谋新篇

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深入学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从严治警、打造一支过硬的司法行政队伍,是浙江司法行政工作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的重要保证。要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系统、完整、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武器,从而把理想信念建立在对科学理论的理性认识上,建立在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上,建立在对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上,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全面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探索创新“党建+”工作方式,选优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为担当者担当,让有为者有位,积极营造崇尚实干、敢于担当、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探索建立现代警务机制,健全监狱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民警个人实绩考评办法,创新推广基层民警一日执法工作流程。探索建立与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模式,健全教育培训体系,继续推进岗位练兵制度化、专题化、实战化,深化开展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依法治国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把执法(执业)为民的职业良知与秉公执法(执业)的法治精神统一起来,带头遵守法律、厉行法治。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把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增强党性与正风肃纪、解决问题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探索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让广大干警习惯于站在群众的立场上做事、习惯于在媒体的聚焦下说话、习惯于在社会的监督下工作、习惯于在法治的轨道上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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