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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行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争议,行政司法的范围一般都由法律予以特别规定。行政司法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准司法行为。所以行政司法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等原则,以贯彻公正性。

第十一章 行政司法行为

重点提示

1.行政司法行为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乃是基于近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对象的复杂化而需要贯彻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致。

2.行政司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它按照准司法程序来裁处纠纷,坚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则。(2)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主体,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行政仲裁机关。(3)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争议,行政司法的范围一般都由法律予以特别规定。(4)行政司法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行为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行政司法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准司法行为。它不仅采取了类似于司法诉讼程序的一些做法,如应申请才受理、调查取证、审理与决定、回避,有的还采用合议制、辩论制等;而且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充当裁决人即起了“法官”的作用来裁处纠纷。所以行政司法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等原则,以贯彻公正性。

由于行政复议单列在行政救济一编中,我们在此只介绍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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