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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争议,行政司法的范围一般都由法律法规予以特别规定。只是在将行政司法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同时,行政司法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准司法行为。所以,行政司法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等原则,以贯彻公正性。

三、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

行政司法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司法行为以裁处纠纷为宗旨。它按照准司法程序来裁处纠纷,坚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则。(2)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主体,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调解机关、行政仲裁机构等。(3)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争议,行政司法的范围一般都由法律法规予以特别规定。(4)行政司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对有的行政司法行为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是在将行政司法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同时,行政司法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准司法行为。它不仅采取了类似于司法诉讼程序的一些做法,譬如应申请才受理、调查取证、审理与决定、回避,有的还采用合议制、辩论制等;而且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充当裁决人即起了“法官”的作用来裁处纠纷。所以,行政司法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一律平等等原则,以贯彻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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