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行政司法行为的基本原则

行政司法行为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行政司法行为的基本原则由于行政司法是行政主体和司法职能的结合,作为结合物的行政司法,其原则必然是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各自要求的融合。为与行政行为的迅速、效能相统一,行政司法必须坚持简便迅捷原则。该原则并不适用行政司法的所有范畴,它仅适用作为范畴之一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机关往往由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组织担任。

四、行政司法行为的基本原则

由于行政司法是行政主体和司法职能的结合,作为结合物的行政司法,其原则必然是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各自要求的融合。行政司法除应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外,着重还应坚持下列原则:

1.简便迅捷原则。行政司法虽然带有司法的某些特征,但本质属性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审判活动。为与行政行为的迅速、效能相统一,行政司法必须坚持简便迅捷原则。该原则要求:(1)行政司法程序在合法前提下,尽量做到迅速、灵活、简明,力求避免程序繁琐;(2)行政司法有关活动应考虑当事人的便利。

2.回避原则。行政司法是带有司法特征的行政行为。因此,必须坚持司法的公正性。回避原则是司法公正性的体现,它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行政司法人员回避。回避有两种形式: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对于回避的审查主要包括:(1)是否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无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3.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该原则并不适用行政司法的所有范畴,它仅适用作为范畴之一的行政复议。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之所以对行政复议而不对行政仲裁提出适用这一原则的要求,是因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中,行政组织所担任的角色是不同的。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机关往往由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组织担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组织做了自己的“法官”;而行政仲裁以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主体不能成为争议当事人,因而作为仲裁的行政组织做了别人的“法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保证了复议的公正性,从而保障了行政司法的公正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