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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效果评价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效果评价_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3 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效果评价如前所述,中国日益强大和多元的新闻媒体在公民参与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成为其中的关键元素,显示出引领新公民运动的强大态势。因而在公众参与领域,媒体的议程设置可以被看做是公众参与的发动机。

3 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效果评价

如前所述,中国日益强大和多元的新闻媒体在公民参与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成为其中的关键元素,显示出引领新公民运动的强大态势。那么,应当如何评价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作为?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1)作用:三种议程间渐有良性互动

1962年,美国学者彼得·巴克拉克(Peter Bachrach,1918—2007)和莫顿·巴拉茨(Morton Baratz)发表文章“权力的两个面相”。由于指出了一个虽显而易见但往往却被视而不见的事实:能否影响决策过程固然是权力的一面,能否影响议事日程的设置则是权力更重要的另一面。这篇6页的论文成为政治学的经典之作(55);并是政治科学学科中引用率最高的文章之一(56)

中国学者王绍光在考察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时,根据政策议程提出者的身份、参与的程度,区分出六种模式(表1)。过去中国的议程设置中一般采取前五种模式。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央领导已提出“决策民主化”的主张(57);直到90年代后期以来,带民主色彩的外压模式才越来越常见。利益相关者的施压、非政府组织的卷入、大众传媒的转型和互联网的兴起,共同促使潜在压力转化成现实压力。当今中国,上述六种公共政策议程设置模式虽然依旧并存;但是“关门模式”和“动员模式”逐渐式微;“内参模式”成为常态;“上书模式”和“借力模式”时有所闻;“外压模式”频繁出现。概而言之,这是因为决策高层中“强人政治”色彩已不复往日浓厚;而利益相关群体、专业人士、普通公众、大众传媒在议程设置中所发挥的影响则日趋增大。

表1 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六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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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近年来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典型事件,本文认为:在公众参与中,传媒、公众、政府已开始构成一个互动的三角关系结构,其中任何一方的变化都会影响其他两方,使之发生相应变化。亦即:从“议程设置”理论的角度看,媒体议程、公众议程和政府议程三者之间形成互动(图1)。并且,这种互动趋向良性。其中,媒体的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论坛角色凸显,逐渐成为150余年前马克思设想的管理机构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第三种权力”(58)。在当前的公众参与中,媒体除了渐成政策系统中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第三种权力”外,在提升民众“公民性”(civility)问题上也渐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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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三种议程三角互动

①媒体议程:媒体是公众参与的发动机

“议程设置功能”(the agenda-setting function)(59)作为一种理论假说,最早见于美国新闻学者马克斯维尔·E.麦库姆斯(Maxwell E.McCombs)和唐纳德·L.肖(Donald L.Shaw)在1972年发表的论文“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该文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媒体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即议程流向是:媒体议程→公众议程。

这一假说暗示:媒体是从事“环境再构成作业”的机构。亦即:媒体对外部世界的报道不是“镜子”式的反映,而是一种有目的的取舍活动。它们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和报道方针,从现实环境中“选择”出它们认为重要的部分或方面进行加工整理,赋予一定的结构秩序,然后以“报道事实”的方式提供给民众。在信息高速生产与传播的现代社会里,民众对作为信息来源的大众传媒日益依赖。

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有三个层次:报道或不报道哪些“议题”;是否突出强调某些“议题”;以及如何对它强调的“议题”进行排序。一旦媒介议程进入公众议程领域,作为公众广泛讨论的议题,公众议程就会进而影响政府议程,即形成了这样一种议程流向:媒介议程→公众议程→政府议程。因而在公众参与领域,媒体的议程设置可以被看做是公众参与的发动机。正是媒体设置某项议题,才有可能引发公众参与。

②公众议程:媒体是公众声音的放大器

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完全受制于媒体议程的控制,公众自发也会设置公众议程。尤其是自具有公共性、开放性、交互性、多元性、瞬时性的互联网出现后,公众个体的传播力量已不容小觑,公众议程的设置逻辑亦随之发生变化。仅以博客为例,目前互联网上有数以亿计网民利用“博客”这种“自媒体”形式参与信息的传播活动,他们不仅进行独家亲历式报道和“内部人”信息披露,还在传统媒体报道的基础上,进行后续性的信息传播活动。博客的及时性、互动性、自由性,不仅让“沉默的大多数”不再沉默,还已成为参与制造舆论生态的另类媒体和政治生态的影响者。

概而言之,公众在设置议程方面至少能有以下作为:第一,公众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第二,公众可以向传统媒体投稿、写信、发E-mail,以及在互联网上以发帖、回帖、写博客等方式对具体公共问题表达意见;第三,公众和公民社会组织发起活动。通过媒体,他们的声音得以放大,甚至可以形成媒介议程,引起更为广泛的民众注意和支持,进而会对政府议程产生影响。(60)

③政府议程:媒体是公众参与的监督者

政府主动做出决策,这在政治权力运作中是最主要的方式。当今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呼声日高,政府会主动设置议程,并吸收公众的意见,主要表现为:其一,政府在某项决策设置时发起各种形式的听证会,邀请公众代表参加,阐述观点看法,提出建议意见;其二,政府将已做出的决策公布在大众媒体或官方网站上,允许公众提出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媒体在这其中的作用主要是全程检测政府行为和公众参与状况,从政府出现政策动向开始,就及时向公众反映,给公众提供讨论的舆论平台,进一步汇集各种公众舆论,造成对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当政府的决策出现失误或决策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时,媒体则要揭露这些问题,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008年年中以来,除了媒体,官方对于实践议程设置理论的兴趣亦是有增无减。如胡锦涛在“6.20讲话”中提出要主动“设置议题”,这说明官方正在改变受制于媒体和公众议题的被动局面。新闻发言人的制度化、新闻发布会的大量举办、突发事件的迅速公开等,既反映了官方的进步,也矫正了以上三种议题的失衡状况。这有利于媒体的及时报道和评论;亦有助于提高公民对所参与公共事务的知晓程度。

(2)问题:现实图景与理论境界之间的距离

一方面,我们可以认为:没有新闻媒体,则就没有公众参与;没有媒体对民意的放大,当下许多问题难以引起官方重视和产生改革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将本文所采用的多种理论视角视为规范理论,并以此观察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的现状,那么现实图景与理论境界之间还存有一定的,甚至是相当的距离。必须通过改善微观和中观的媒体环境以及制度,以保障媒体功能的有效、充分发挥。

①公民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与媒体呈现问题

虽然有政府部门和学者给出了可观的数字,但是我们发现:国内完全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组织(NGO)只是在环保和扶贫等少数领域若隐若现。由于它们缺乏合法的身份,其活动难以正常开展,媒体通常就不会贸然做出相关报道。

以公益组织“公盟”为例,由于难以作为社团登记,便在工商部门以企业名义注册为“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这一非营利组织除了不能得到税务优惠等官方扶持之外,还难以名正言顺地开辟经费来源。尽管如此,该组织自创始以来还是开展了多项公民行动。2009年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召开前夕,作为民间法律研究机构,“公盟”在3月2日通过其网站发布了县级政治体制改革、废除教育行政垄断的建议等十项建议。不过,国内没有一家传统媒体报道这一有意义的公民行动;网络转载亦是寥寥无几。媒体呈现的缺失大大降低了此次公民参与的价值。此外,“公盟”还曾组织一批律师为“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受害者维护权益。媒体虽然给予了一定的关注,但是报道中所提及的是律师个人行动,而并非真正的发起者。

事实上,前几年中央电视台的一些深度报道节目中已经零星出现了环保组织的身影,但这还不是一种制度安排。从2009年“两会”报道得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发言和提案内容与上述“公盟”十项建议多有相同之处。民间组织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的突出表现说明:它们不是国家的对立面,而是积极的社会建设者。因此,我们建议国家民政部等部门落实《宪法》第三十五条中的公民结社权,给予公民社会组织以合法身份。这样,公益组织将成为同样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新闻媒体的重要呈现对象。

②发展公共领域与提升公共参与理性的问题

借助都市类报刊日益繁荣的言论版、互联网的各种论坛和个人博客,当今公共领域随时可能生成。但是,胡锦涛2008年“6.20讲话”中所提及的第一类媒体离公共性最远;第二类媒体在报道方面仍有不少禁区,在评论方面存在若干禁忌。因此,第三类媒体即互联网被寄予了最高期待。总体来看,互联网亦未辜负这一期待,它凭借其最大的公共议题覆盖率和最高的公众参与度,业已成为公众参与中的首要媒体。“网络的便捷快速和成本低廉,使之注定成为21世纪的民意形成管道,甚至可能成为传统民主的一种替代手段。”(61)

据哈贝马斯的设想:公共领域攸关民主政治,其价值和功能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审视;而为了保证这种审视的质量,必须采取批判性和理性的态度。互联网的出现,使言论的空间急剧拓宽——官方基本上允许网民以匿名形式发布信息和发表意见;博客甚至可认为是以信息技术形式实现了“文人办报”梦想。

不过,网络对话的虚拟性亦使网民对自己言论承担的风险责任降低到最小限度。因此,互联网上信息和意见从而常常鱼龙混杂。一方面是若干信息的真伪难辨,捕风捉影者有之、添枝加叶者有之、侵犯隐私者有之;另一方面是一些意见的非理性,人身攻击者有之、刻板成见者有之。前者虽然可能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后果,但是毕竟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的更新和传统媒体的跟进来加以补救。后者的影响则比较令人担忧,它不免让人对网络公共领域心存疑虑;同时还可能给反对网络政治和网络公众参与的人士以要求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凭据。总之,网络所特有的属性,更加剧了对话的非理性倾向。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所造成的后果是非理性、情绪化压制了民主政治所要求的公共理性精神,可能产生由托克维尔所忧虑的“多数人的暴政”演化而来的“舆论的暴政”以及“沉默的螺旋”(62)。例如:部分网民出于简单的“仇富”心态,每遇涉及富人的司法案件,忽略事实和证据而声讨和责骂富人。这种情绪甚至影响传统媒体,以至于形成“媒体审判”,最终有可能干扰司法程序和审判结果。又如:每当涉及国际纠葛,部分网民出于狭隘的民族主义,对有关国家进行整体性的丑化和“矮化”。这既不利于合理解决国际争议问题;亦与中国实现建立国际和谐社会的外交目标相背离。

然而,本文也反对将上述问题夸大到令人震骇的程度。因为上述现象虽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在特定时刻会产生对理性参与者而言的压制性效果;但总体而论还属于非普遍的和非持久性的现象。并且,解决之道不是控制网络表达,而是“恰恰在于保证充分的网络言论自由,让各种观点立场和各种版本的事实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63),从而让网民有机会在信息全面、论据充分、立场多元的环境下进行选择。至于更为复杂的“媒体审判”问题,限于篇幅,此处不拟进行深入研讨;不过至少可以参考媒体法学者魏永征、周泽等人的观点。

③法团主义视角下媒体的开放及地方官员阻挠问题

目前在“国家—媒体”关系上,中国已经完成从国家主义向国家法团主义的转变;下一步将是由国家法团主义转向社会法团主义。胡锦涛2008年“6.20讲话”要求各级政府和媒体管理机构去适应变化了的媒体新格局:“加强主流媒体建设和新兴媒体建设,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此次讲话以后,中央级媒体管理部门与传统媒体的关系由刚性调控逐步转为更具柔性的管理。(64)

但是,中国有众多层级、众多分支的地方行政、司法部门。这些部门的官员还未适应新的媒体环境,并进行相应的治理思路调整;因而其具体媒体政策显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违背“十七大”报告所提出的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的要求。首先,他们视所辖地区媒体为传统官方喉舌,主要为地方官员歌功颂德,而不允许报道和反映地方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中存在的诸如决策失误、官员腐败等重大问题,甚至以“发展是硬道理”为由,杜绝本地媒体批评主要企业;从而使“黑砖窑”、“襄汾溃坝”和“三鹿奶粉”等极端事件得以滋生发酵。其次,来自外地的传统媒体往往遭遇地方势力围追堵截——阻截采访、向上级部门指控媒体违反不得从事“异地监督”的规定、指责相关报道歪曲事实等。其中,调查性报道受到的阻挠最多。再次,对于互联网这种跨地区乃至跨国的新媒体,一些地方官员几乎视之为洪水猛兽,竭力在网上搜索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并试图予以屏蔽。本文建议中央建立保障公民“四权”的问责制度,督促省市县各级开放地方媒体的报道和言论,让其成为公共信息平台和公共论坛;解除媒体“异地监督”禁令,国内外媒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前往各地从事新闻采访;要求各地官员不得随意制订“土政策”限制互联网的公共参与功能,相关管理应当依法展开,不可动辄删除、封杀如实反映和披露问题的帖子乃至追查、打击发帖者。

④达成审议民主时媒体的精英主导与草根缺席问题

按照美国学者詹姆斯·费什金(James Fishkin)和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的观点,公共舆论可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I.大众的审议性公共舆论;Ⅱ.精英群体的审议性公共舆论;Ⅲ.精英群体的自发性公共舆论;Ⅳ.大众的自发性公共舆论(图2)。

他们认为:其中象限I在民主序列的可能性中具有战略地位。如果能同时保有审议和大众参与,就能周期性地为政治过程输入可以称为“集体的深思熟虑的同意”。它是多数公民参与的大众同意,并且它是通过获取信息、思考、对话和反思而获得的有思想、有见地的同意。(65)费什金还参与过一项名为“审议式民意调查”的研究项目,旨在探索:如果公众被激发起来按照理想公民的要求行事,公共舆论将会如何。调查结果显示了“民主的潜能”——如果公民能够得到有效激励,专心获取有效信息并共同讨论相关问题,那么能够有效克服“理性无知”,从而获得成熟的判断。(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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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公共舆论的四种基本类型

可见,唯有热情、能力、机会、信息诸条件具备,才有可能在诸多公共事务上形成大众的审议性公共舆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说西方社会尚且存在精英主导、大众参与不足的现象,那么在中国,“多数人民参与的大众同意”还是一个遥远的目标。占中国大多数的城市平民和广大农民是在公众参与中作用较小的广电媒体的主要受众,他们往往是消极公民,与主要使用报刊和网络媒体的精英群体相比,在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能力、机会、信息等诸方面差距甚大。即便是在精英群体中,也并非人人都是积极公民。以知识分子为例,大致可以分为政策知识分子、专业技术知识分子和人文知识分子。作为积极公民的公共知识分子主要来自部分专业技术知识分子和人文知识分子。因此目前的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可被称为“报刊代议制民主”和“网络代议制民主”。这种草根大众参与率低下的状况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

⑤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问题

在交易活动中,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导致“道德风险”。“信息鸿沟”亦是一种信息不对称。它源于媒体受众的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和不同媒体使用状况。“信息鸿沟”必须通过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来逐步缩小。在公共事务上,改变信息不对称则要变信息的垂直流动为水平流动。近期更可行的措施是在已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基础之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透明,尤其是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刚性约束。

为防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地方势力的阻抗下成为“无牙老虎”,笔者曾对颁布这一条例的国务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迅速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监督巡视团,成员主要由来自北京、上海等高校的学者组成,督察从政府主动披露信息到政府被动接受信息索取机制的建立,重点督察重大灾祸信息的公开;二是建议争议仲裁机构的成员由当地和外地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组成,仲裁一方认为应该公开、一方认为不能公开的信息内容;三是通过全国性媒体披露继续隐瞒政府信息的典型案例,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67)此外,应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使之早日升格为《政府信息公开法》。

⑥新闻专业主义及媒体“公器私用”腐败问题

新闻专业主义要求媒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根据新闻专业主义核心概念——客观性,新闻媒体应当实行新闻与意见、新闻与广告分离。前者是为了防止记者在新闻报道中夹杂个人意见和情感,维护新闻作为公共物品的纯正性;遇有公共议题和争端,则以平衡对等的方式呈现各方信息和意见,防止媒体受到操纵而成为某一利益集团的传声筒。在意见呈现方面,主要原则包括基于客观事实、避免误导受众、摒弃个人利益等,以期形成公共论坛。后者则是为了在市场机制下防止广告商的势力渗入媒体而控制新闻和评论内容。这一操作方式,对于媒体驱动型公众参与中的信息质量和达成审议而言是一种媒体制度保证。

但是,目前除了一批都市类媒体,传统官报和网络媒体的内容生产并非按照客观性理念来操作。传统官报尤其是地方官报,受一些官员的支配,充斥着无趣和了无公共性的说教。本应是社会公器的媒体俨然成为少数地方权贵的秀场,此所谓“公器私用”。一些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不将自己视为新闻工作者,而仅只是公司雇员,因此缺乏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操作常识。另一方面,几乎所有媒体都受到“有偿新闻”的侵袭,新闻从业者普遍受到腐蚀,甚至有人以舆论监督为由从事新闻敲诈。2008年山西“封口费”事件就是典型例证。新闻界“双重封建化”问题,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甚至已发展到骇人听闻的程度,这严重限制了媒体对公共事件的及时、充分报道以及对公共议题的理性、批判性探讨。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尽管近年来高官因腐败问题落马者为数甚众,但几乎无一人是首先由传统媒体揭发的。

有论者分析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盛行”源自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失语”,并且指出这种现象其实需要特别警惕:“一个社会的常态,应该是通过固定和理性的机制,将权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发动每一个人,无休止地直接参与政治运动式的反腐和监督。如今,将民意的出口全部寄托在网络上,而不赶紧修复其他渠道,看上去很像是这个社会的集体孤注一掷。”(68)本文认为:要解决好传统媒体“噤声”、“失语”、“双重封建化”以及传统媒体舆论场与网络媒体舆论场分离的问题,仅依靠新闻界的自律和敦促地方政府改革,并不足以扭转现状;最佳解决之道应是为新闻乃至大众传媒立法,真正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同时有效限制新闻界自身的腐化堕落行为。

概而言之,随着“新权威体制”的出现和经济改革的深入,中国公民的自由度有所提高。媒体逐渐从极权主义政治制度下的苏联宣传模式,转向党国威权主义和市场机制共同作用下的舆论公司模式。这一变化推动了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催生了中国特色的公共领域和特殊的公民社会。(69)在转型期中国,媒体渐成政策系统中各种利益表达与聚合的公共平台,是影响公共政策的重要变量。虽然尚不能与民主法治业已健全稳固的国家相比,但中国媒体在公众参与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却是不争事实。此外,媒体还在提升民众“公民性”,即在将传统臣民、消极公民转化为积极公民的方面渐有作为,从而促进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在转型期的中国媒体场域中,市场化媒体渐成主角。行政力量趋于消退,市场、公众和媒体力量则在增强,四种力量间有了博弈的可能。与此同时,在既有政治体制下,伴随市场改革而来的过度商业化却正在蚕食着市场化的积极成果,出现将公共领域“再封建化”的危险。

【作者简介】

展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教授、系主任、法学博士。

吴麟,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讲师、文学博士。

【注释】

(1)[英]塞缪尔·斯迈尔斯.品格的力量[M].宋景堂,等译,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1.

(2)吴稼祥先生认为用源自西方意识形态的“后全权主义政治体制”和“威权主义政治体制”,不足以概括当前中国运行的政治体制。使用前者,既有非意识形态意义上的肯定:经过改革,中国有了经济自由,它推动了政治体制进步;也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保留:全权主义意识形态虽然缓慢退出对经济的控制,但还保留着对“人民的态度、价值和信仰”的控制。至于后者,意识形态色彩不浓,评价也比较高。因为在威权主义政治理论家林兹(Juan J.Linz)看来,被接纳为威权俱乐部成员国,应该都通过了三个方面的资格审查:“有限的政治多元化,非意识形态化和有限的政治动员”。不过,两者都低估了中国改革的经验、价值和创造性。所以,他主张称为“新权威政体”。可从三个方面进行描述:“新权威政体”是一种“双重模拟政体”、是一种过渡型政体、是一种发展型政体。详见吴稼祥.从新权威到宪政民主[J].SOHO小报,2008(2).

(3)徐贲.传媒公众和公共事件参与[EB/OL].学术中国网,http://www.xschina.org/show.php? id=3858.

(4)童兵,展江,郭青春.新闻传播学原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244.

(5)丛日云.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366.

(6)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9(秋季号).

(7)俞可平.对中国公民社会若干问题的管见[M]//高丙中,袁瑞军主编.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7.

(8)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社会组织”概念,其意义大体相当于学术界的“民间组织”概念。故本文中会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

(9)简·科恩,安德鲁·阿雷托.社会理论与市民社会[M]//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203.

(10)[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长春: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13.

(11)杜江.怎样促进公民社会的成长[J].炎黄春秋,2009(2).

(12)civility亦可译为“公民习性”、“公民精神”或“公民品质”。参见高丙中,袁瑞军主编.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6.

(13)[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00-104.

(14)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2008年12月推出的首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蓝皮书》指出:“中国已经迈入公民社会的门槛里。公民社会的逐渐成形是中国过去近三十年改革开放的一项伟大成就。”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则于2008年10月推出的《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认为:改革开放30年来民间组织的发展正推动中国走向公民社会。该书主编王名教授明确表示:“中国离公民社会还有很大的距离。其中最基本的标志,公民的结社权还没有保障。”分歧之外,两方亦有基本共识:公民社会已是中国不可逆转的方向。参见韩洪刚.北大清华激辩:中国迈进公民社会?[N].时代周报,[2009-01-07].

(15)Jürgen Habermas.The Public Sphere[M]//Peter Golding,GrahamMurdock,eds..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Media,II.Cheltenham,UK:1997.II,Cheltenham,UK.

(16)[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445.

(17)[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454,458-459,467-468.

(18)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0-13.“accountability”一词在该书中被译为“责任性”。

(19)[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03-206.

(20)参见吴麟.“定州事件”与传播控制[J].国际新闻界,2006(6).

(21)[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205.

(22)参见吴麟.言论自由与地方治理[J].国际新闻界,2007(5).

(23)关于“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目前国内尚无统一译名。至少有以下不同的译法:“审议民主”或“审议式民主”、“审议性民主”、“商议民主”或“商议性民主”、“商议民主制”、“协商民主”、“慎议民主”、“商谈民主”、“审慎的民主”、“慎辩熟虑的民主”。参见谈火生编.审议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编选说明”,6-7.笔者在行文中通常采用“审议民主”译法;不过在引述他人文章时不循此例。

(24)谈火生编.审议民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编选说明”,1-2.

(25)[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M]//谈火生.审议民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7-10.

(26)Philippe C.Schmitter.Military Rule in Latin America:Functions,Consequences and Perspectives[M].Beverly Hills,CA:Sage Publications,Inc.,1973:86-94.

(27)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8-06-21]:2.

(28)陆晔,潘忠党.成名的想象:社会转型过程中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话语建构[J].新闻学研究(台湾),2002(4).该文完整版本可见于传媒学术网。

(29)参见何志武.打开“决策”黑箱:大众媒介参与公共决策转化的核心环节[J].新闻大学,2008(1).

(30)2003年12月22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主题即为“2003:新民权运动”。

(31)2009年1月7日出版的《南方都市报》,载有专题“2008网络年鉴:网络问政元年”。

(32)沈颖,刘悦.三鹿被曝光前被遮蔽的十个月[N].南方周末,[2009-01-08].

(33)何海宁.那位揭开三鹿盖子的军医[N].南方周末,[2009-01-15].

(34)有人作过统计:12日下午,将网上的热帖《三鹿,在小朋友的生命健康面前请不要表演》作为关键词搜索,Google显示11 400条,而百度仅显示11条。9月13日上午,搜索“三鹿奶粉事件”,Google显示11 800条,百度仅54条;当日晚9点50分,搜索“三鹿公共案”,Google显示34 500条,而百度仅显示243条。差距太大,很不正常。参见陈力丹,李欣.从“三鹿奶粉”事件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N].学习时报,[2008-10-27].

(35)胡舒立.“毒奶粉事件”:政府该做的和不该做的[N].财经,[2008-09-29].

(36)参见郑永年.中国如何跳出自我击败的模式[N].联合早报,[2008-09-24].

(37)参见潘晓凌.“打虎”:网上武松文字战[N].南方周末,[2007-12-27].

(38)参见罗昌平.代表委员对阵“虎照门”[EB/OL].财经网,[2008-03-07].

(39)王星.“网眼”独家报道揭秘[N].南方周末,[2007-12-27].

(40)沈玎.一个帖子的7种命运[N].南都周刊,[2009-03-05].

(41)参见曾繁旭,蒋志高.厦门市民PX的PX战[J].南方人物周刊,2008(1).

(42)参见谢良兵.厦门PX事件:新媒体时代的民意表达[J].中国新闻周刊,2007(21).

(43)曾繁旭,蒋志高.厦门市民PX的PX战[J].南方人物周刊,2008(1).

(44)王锡锌主编.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48-170.

(45)苏永通.厦门PX后传——“隐姓埋名”进漳州[N].南方周末,[2009-02-05].

(46)当然,对此措施不乏质疑之声。如有论者指出:对于当前中国的社会心理以及舆论现状而言,此事件具有象征意义的;但是“这一意义也不必过于高估,在特定情形下甚至需要警惕”,因为“完全可能蜕变出双重恶果”——司法不独立或是丧失公信力。萧瀚.权威与真相[J].财经,2009(5).

(47)此组报道共有4篇:“一个牢头看到的监督失效”;“看守所前所长谈治理牢头狱霸”;“看守所改革,年后可再重启——专访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牢中生死录”。

(48)孙旭培,吴麟.新闻媒体与“决策气球”[J].新闻爱好者,2005(3).

(49)周瑞金.喜看“新意见阶层”的崛起[N].南方都市报,[2009-01-02]-[2009-01-03].

(50)这从郝劲松名为“法治天下”的新浪博客上评论及留言中可窥一斑。

(51)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未必是出于原告自身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判决的效力也不仅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对案外所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都有约束力。

(52)譬如:2005年制定《公务员法》时,不过最终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予以规范的建议未能落实。2007年9月13日,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曾表示中纪委、监察部“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53)2008年5月25日,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办公室出台《关于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2009年1月1日,首批55名县(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表挂在阿勒泰廉政网上。2月17日深夜,其余900多名官员的财产申报表亦出现在网上。2009年1月中旬,浙江慈溪市在全国率先施行“廉情公示”,内容涉及700名副局(科)级以上的市管干部的资产家底。

(5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467.

(55)Peter Bachrach and Morton Baratz.Two Faces of Power[J].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56,No.4,Dec.1962:947-952.

(56)Temple Professor Peter Bachrach,Political Scientist and Leading Theorist of Participatory Democracy,Dies at89[EB/OL].http://www.temple.edu/newsroom/2007_2008/01/stories/inmemoriambachrach.htm.

(57)张登义.邓小平同志与中国软科学[J].中国软科学,2004(8).

(58)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第2版,第1卷,第473页。

(59)目前的“议程设置”理论已经涵盖了不同的理论范畴,并跨越地域和政治的限制,成为一个为全世界的新闻传播学者关注的研究领域。可参见蔡雯,戴佳.“议程设置”研究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与麦库姆斯教授的对话[J].国际新闻界2006(2).“议程设置”理论目前至少有五个研究领域:议程设置的基本效果,属性议程设置、议程设置效果的心理学、媒介议程的来源、议程设置效果的后果。[美]麦库姆斯.“议程设置”理论概览:过去、现在与未来[J].郭镇之,邓理峰,译.新闻大学,2007(3).

(60)应该区分两部分公众——“关注的公众”(attentive public)和“一般公众”(general public)。前者在数量上永远是总人口的一小部分,但他们对公审议题不仅十分关心,而且相当了解。后者是大多数人,他们对多数公审议题的注意力往往是短暂的,很少长期、执著地卷入某项争议。正因为如此,一旦得到一般民众支持,对决策者的压力之大是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公审议程最可能变为政策议程。参见: RogerW.Cobb,Charles D.Elder.Participation in American Politics:The Dynamicsof Agenda Building[M].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Press,1975:107-108.

(61)张千帆.网络民意的理性化[J].财经,2009(7).

(62)传播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最早见于德国女学者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Elisabeth Noelle-Neumann)1974年在《传播学刊》上发表的一篇论文,1980年以德文出版的《沉默的螺旋:公共舆论——我们的社会肌肤》一书,对这个理论进行了全面概括。“沉默的螺旋”概念基本描述了这样一种现象: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并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有时会有群起而攻之的遭遇),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强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

(63)张千帆.网络民意的理性化[J].财经,2009(7).

(64)展江.审慎而积极地调整国家—媒体关系——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解读.国际新闻界,2008(7).

(65)[美]布鲁斯·阿克曼,詹姆斯·S.费希金.审议日[M].袁贺,译//谈火生编.审议民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142-144.

(66)[美]布鲁斯·阿克曼,詹姆斯·S.费希金.审议日[M].袁贺,译//谈火生编.审议民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128-129.

(67)展江.重大灾祸考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刚性[N].新京报,[2005-05-03].

(68)张伟.网络监督盛行源于传统监督失语[N].中国青年报,[2009-03-18].

(69)关于中国目前有无公民社会问题,中国学术界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随着市场机制的培育和国际社会的影响,中国出现了某种不大同于西方的公民社会,其中的许多社团属于政府主导型,如从政府的工商管理局派生出来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有了少量的没有明显政治色彩的民间社团,如环保NGO“自然之友”和维护农村女性权益的NGO“农家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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