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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客观论与主观论

时间:2022-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意义的客观论与主观论3.意义的客观论与主观论[1]一、引言20世纪以前,人们一般主张“阐释学”应努力帮助读者去把握超越时空、恒定不变的文本原意,以克服误解现象的发生。虽然结构主义者认为意义是一种语言符码系统的产物,即文本事实,但他们并不认为意义完全与主体行为隔绝。总之,结构主义否认作者的权威,主张文本必须独立自主。

3.意义的客观论与主观论

3.意义的客观论与主观论[1]

一、引言

20世纪以前,人们一般主张“阐释学”(hermeneutics)应努力帮助读者去把握超越时空、恒定不变的文本原意,以克服误解现象的发生。20世纪以来,西方的这种阐释传统逐渐发生了变化: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早期,“新批评”(New Criticism)把文本看做与作者意图、读者反应和社会环境无关的纯粹形式,提出艺术作品,特别是文学作品应被看做是自主的,它服从封闭式的分析性阅读,因而不应参照作品的外在标准来评判它,不论这些标准是传记的、社会的、心理的抑或历史的。50年代末,文本逐渐被视为具有某个可以由科学程序决定的客观内容,读者的角色开始变得无足轻重了。60年代至70年代,结构主义的读者观向着后现代的读者观运动,但它继续保留给文本一个客观的、甚至科学的地位。到了后结构主义时代,其代表人物就根本否定文本原意的存在,认为作为媒介的阅读,不应是一种指向客体世界的对象性活动,而应是一种主体间的交往活动,是阅读经验与文本结构互为主体,互相阐释的生成运动。文本的意义则是这种生成运动的结果。我们认为,西方阐释学在不同阶段的这些不同思潮,其核心问题在于意义在多大程度上是客观的或是主观的。

二、意义客观论

传统上作者通常被看做是创造图书、文章和小册子等语言文字产品的个体,因而是意义的创造者和决定者。作者在不损害内容、不曲解意思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把准确的信息传递给读者。在作者和文本的复杂关系中,读者处于接受的一端,人们并不要求他对于沟通过程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一个现代文本往往被视为一个写就的交往工具,它是向特定的、同一类别的读者传递精确信息的一个尝试,因而具有一个可知晓的内容,那内容由作者决定。作者之写作有其个人的、可识别的动机和意图,读者只需发现这些意图便可明白文本的确切意义[2]。由于现代作者被假定为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他的角色就是去教育或启迪读者,向读者灌输各种道德价值观念。如果我们想要充分地理解一个文本并评价它的内容,明智的做法往往是要考察一下作者的传记和社会经济背景。作者的意图、动机、见解以及他生活于其中的历史的、政治的和社会的背景都被当作影响作者写作的因素。

20世纪人们对文本的传统看法基本上遵循着结构主义的语言观。这种语言观是建立在索绪尔关于能指与所指相同一的理论基础上的,文本被视为能指与所指的完整统一体,它具有完整的、确定的结构模型。阅读时我们分析各个部分以总括整体,然后再根据对整体的印象在上下文中安置各个部分。意义客观论者一般都认为存在着一种略有差异但大体一致的规范反应,使用某种特定的方法阅读文本时,文本就会引起这种规范反应。虽然结构主义者认为意义是一种语言符码系统的产物,即文本事实,但他们并不认为意义完全与主体行为隔绝。诚然,在他们看来,主体可能不再是意义的起源,但是,意义却必须通过主体来得以表达。无论是索绪尔的下棋比喻还是加达默尔(Gadamer)的游戏比喻都蕴含着这种观点。加达默尔(1986)把语言运用比作游戏,指出游戏的特点在于,它具有一套不以游戏者个人意愿为转移的独立的规则体系,游戏人只有适应并遵守这套规则体系才能从事并享受游戏。因此,“游戏者并不就是游戏的主体,而是游戏通过游戏活动者才得到表现”。(p.148)同样,在语篇理解中,真正的主体不是作者或读者,而是作品本身及其背后的语言秩序。这就是为什么海德格尔(Heidegger)声称“是语言在说话,而不是人在说话”。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同样可以说,“是作品在写作,而不是作家在写作”(霍克斯,1987:164)。在结构主义者看来,“读者与其说是一个真实的人不如说是一种功能,一个理想符号学场所,和意义最终的寓所”(Green &Le Bihan,1996:206)结构主义者在追求意义的客观性和把读者视为完整的统一体时,忽视了其中的个性、差异、非中心化以及社会历史具体性;他们否定历史在语言模式中的重要作用,为着“系统性”和“科学性”而牺牲个人性和历史真实性,并以“语言结构”取代“言语”研究。

结构主义者关于作者的思想在传统的现代观念和后现代的再定义之间起着承前启后的过渡作用。结构主义者反对把作者视为“从事某项工作的特殊创造者”,因为创造性工作据说是“来自他们的背景(文化和知识)”(Kurzweil,1980:152,210)。作者有意要写的东西,说者故意想说的话,并不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前所述,从结构主义者的观点看来,意义不是由“说者的主观意图和愿望”所传递的,而是“制作它的作为一个整体的语言系统”的产物(Jefferson,1982:87)。“结构主义宣布:说话的主体并非控制着语言,语言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我’只是语言体系的一部分,是语言说我,而不是我说语言。”(杰姆逊,1986:28—29)结构主义者提出,在作者得到机构支持的情况下,这些机构实际上“创作”了那些被制造出来的文本,因为这些机构确立并控制着著述立说活动的环境(Said,1976:40)。总之,结构主义否认作者的权威,主张文本必须独立自主。这就为读者不受作者意图的限制、通过自由发挥自己的想象力来创造意义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三、意义主观论

意义主观论也可称作意义相对论。巴尔特(Barthes)的名著《作者之死》(The Death of the Author)是后结构主义的反主体倾向的代表作,作者之死是主体之死的一部分。巴尔特提出:“读者的诞生必须以作者的死亡为代价。”(1977:148)这表达了后结构主义者的普遍做法,即削弱文本作者的重要性,提高文本和读者的重要性。如果说在结构主义者那里,语言和文本被赋予了主体性和客观自主的实在性,那么后结构主义者的文本则完全是开放的,自身没有客观内容,读者被赋予了确定并创造文本意义的重大权力,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赋予文本以意义而不必计较任何后果或责任。后结构主义者一般认为意义并不内在于文本,它存在于文本和读者的交互作用中。读者通过阅读作品的行为来创造出该作品的“成品”。他不再简单地是“现成”产品的被动消费者,而是积极地构造作品的意义,因此正是读者才使得作品存在:“对于所有文本来说,只有在理解过程中才能实现由无生气的意义痕迹向有生气的意义转换。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所有文学艺术作品都是在阅读过程中才可能完成。正是在理解中,一切称述的意义,才得以形成和完成。”(加达默尔,引自王海远等,2000:491)。加达默尔认为,有关某作者在创作文本时的有意识的意图或动机的知识,对于理解那个文本助益不是很大;为了研读某个文本而去研究作者的生活背景或考察其人格都是同样地无济于事:“鉴于我们存在的历史性,对原来条件的重建乃是一项无效的工作。被重建的、从疏异化唤回的生命,并不是原来的生命。这样一种视理解为对原本东西的重建的阐释学工作无非是对一种僵死的意义的传达。”(ibid.:494)。后结构主义者把文本视为能指游戏或能指碎片、认定文本中别无一物,这诚然可以纠正结构主义的机械而僵化的中心观和整体观,然而却以舍弃任何确定意义或历史内容为代价。

后结构主义者假设作者已经死亡,使文本具有优先权,无限抬高读者的地位。他们为此提出了许多理由,主要有:1)作者这个概念不是一个自然概念,它只出现于历史特定时刻的某些领域(见Foucault,1979:149);2)写作是一种暗昧不明的工作,要在主观的作者陈述和他的意图之间作出区分是不可能的,要想知道作者对文本的关系也是不可能的(见Barthes,1977:142);3)作者对于自己所说的话语的言外之意未必总是有自知之明(见Lecercle,1999:74—76);4)在解释文本时,遵从作者的意图可以作为强行注入人们自己见解的一种掩饰,这使得现代作者仅仅成为一个权力工具而已(见罗斯诺,1998:39)。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后结构主义者都无视作者的存在。有一些被罗斯诺(1998)称之为肯定论的后现代主义者没有完全抛弃作者,而只是否认文本的意义完全受作者的“意图”制约。他们只想削弱作者的权威:“他们使作者以解释者的角色复活了。解释者不像立法者,他们不提出普遍的真理主张,也不提供任何指令。他们只是勾画出各种选择,并以一个平等者的身份参与各种‘公开的争论’。”(罗斯诺,1998:43)

现代社会科学一直追求客观性而竭力回避相对主义,以德里达(Derrida)和巴尔特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者则反其道而行之,他们通常是坚定的反客观主义者。他们比较喜欢的语篇分析方法包括反客观的、内省的阐释和“解构”(deconstruction),因而被称为“解构主义者”(deconstructivist);相对主义和不确定性构成了他们的意义观的主要特征。在他们看来,语言的意义总是带有主观的和个人特点的因素,是无法在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流的。不存在语词的精确意义,不存在关于某文本的确定解说,简言之,不存在单一的真理。众所周知,新批评认为文本的意义存在于文本里词语的排列中,而不是诸如读者的心理、作者的意图或者历史上下文中,因此它的首要原则是批评应该严格地限制在对“白纸黑字”的客观分析上。否则,“如果把文本对读者产生的效果考虑在内,就会导致印象主义和相对主义”。(Green &Le Bihan,1996:186)但是,巴尔特在《S/Z》等著作中对文本意义的态度与这种客观主义原则针锋相对。我们可以把他的论点概括为:1)“率真”的读者根本不存在;2)不存在“客观的”文本和储存在文本内的预先规定的“内容”;3)写作和阅读不是自由人道主义假定的那种“自然”过程;4)所有批评的立场和判断其实都掩饰了复杂的政治和经济的意识形态,不存在“中性的”或“率真的”批评立场和评价。(见霍克斯,1987:158—159)

因此,从读者出发的后结构主义意味着意义不是源于一个文本的制作,而是源于读者对它的接受。任何人都可以阅读一个文本,并在阅读中重新创造出它来:“作品之所以是永恒的,不是因为它把单一的意义施加于不同的人,而是因为它向单个的人表明各种不同的意义。”(巴尔特,引自霍克斯,1987:162)在极端意义上,任何一个文本的无限数量的释义都是可能的,所有的文本意义,所有的解释,都是无法确定的。后现代读者并不认为自己的解读就是真理,而是赞成其他解读都是同样地有趣的,没有一种解释可以被视为优越于任何另一种解释。当然,并非所有的后结构主义者都持有这种极端的相对主义观点。例如福柯就曾批评德里达过于强调语言的自主性,忽视了文本的历史和政治含义。他认为话语总是具体的、历史性的话语实践,植根在社会制度之中并受其制约。文本作为话语总是权力运行的场所,是历史现形的所在,即文本具有历史性。即使是解构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巴尔特也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文本都具有同等的不确定性。他区分“书写者文本”(writerly text)和“阅读者文本”(readerly text)。“书写者文本”可以被每一位邂逅者重新书写或解读,它赋予读者一种角色,一种功能,让他去发挥,去做贡献。“阅读者文本”被人阅读是处于对某个特殊信息的考虑,是为某个消极的读者预备的,它反对被读者重新书写,因而使读者无事可做或成为多余物,读者“只剩下一点点自由,要么接受文本,要么拒绝文本”(巴尔特,引自霍克斯,1987:116)。书写者文本被看做优越于阅读者文本,因为一个文本越是多元的,读者就越不可能发现文本的原意;文本越是开放,潜在解释的范围也就越是广泛。

四、意义主客观性的辩证统一

后结构主义者要求终结必然性、推理性论断、客观的现代科学、以法理学为根据的法律以及屈服于根据规范标准而作出评价的艺术。他们给予读者以比作者更多的优先权,给予他们以解释文本的自由。这同后结构主义者要求主体的终结是相矛盾的。因为,既然读者也表现为一个主体,那又怎么可能在谈论主体的死亡和作者的死亡的同时又抬高读者呢?况且,难道作者不也是读者,读者也是作者吗?即使在后结构主义盛行的时期,也有许多学者不赞成赋予读者以太大的释义权力,提出了限制文本解读的各种条件。他们大都特别重视社会语境和认知语境的作用,并试图在说/作者和听/读者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例如,艾柯(Eco,1990)一方面反对“意图论”,另一方面主张读者的释义自由应该有所限制;他认为文本的意义主要是由上下文决定的,这个上下文包括读者的语言知识和百科知识。伊泽尔(Iser,1978)则认为每一个文本都唤起读者的一些期待,他们把这些期待投射向文本,以此来局限多义的解读,从而推断出一个具体的意义。

像其他后结构主义者一样,菲什(Fish)认为文本实际上是由读者建构起来的,认为意义即一个事件,一种发生在词与词之间、发生在读者头脑中的事件。意义是人们在阅读过程中的一种体验,文学批评应将读者对文本的反应而非文本的内容作为批评关注的中心,应描述读者反应活动的复杂过程,甚至必须分析读者在阅读按时间顺序逐一出现的词时不断变化发展的反应。这就是他的“读者反应”(reader’s response)理论。不过菲什对这一理论提出了一个主要的限制,即读者在其阅读活动中并不具有绝对的自由。他指出读者受到所属的专业社团的引导,他称这种专业社团为“阐释社团”(interpretive community):“正是阐释社团而既不是文本也不是读者才生成意义并对形式特征的出现负有责任。阐释社团是由具有共同的文本写作策略和文本特征构建策略而不是阅读策略的那些人构成的。换言之,这些策略先于阅读行动存在并因此决定所读之物的形式,而不是像通常认为的那样相反。”(Fish,1980:14)所谓的读者“创造”文本,不过是在他或她从某个“阐释社团”中学到的知识的背景之内进行创造的。另外,菲什还区分读者的“语言能力”和“语义能力”两种知识系统,这两种系统的交叉会进一步限制读者反应的范围,使之可以预料和规范化。

对于卡勒(Culler),读者的语言能力是阅读的前提条件,没有这样一种内含的知识,即内化的语法,声音序列对读者就毫无意义。此外,读者还需要具备有关体裁惯例和阅读程式的知识。以文学文本为例,如果读者不具备这种知识,从未接触过文学,不熟悉虚构文字该如何阅读的各种程式,叫他读一首诗,他一定会不知所云。“在与文学作品接触时,语言知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要具体说明究竟在哪个节骨眼上理解开始依赖后加的文学知识,也许比较困难。但是,划分界限的困难却并不能模糊理解一首诗的语言,与理解这首诗之间的明显区别。”(卡勒,引自王海远等,2000:536)卡勒在这里的观点类似于上述菲什关于读者的“语言能力”和“语义能力”两种知识系统的观点。卡勒指出,读者基于自己的语言知识、体裁惯例或阅读程式而作出的阐释绝不是主观的联想。它们是公开的,能够按照阅读特定语篇的约定俗成的程式进行讨论和论证:“的确,使人看到一种解读是一个好的解读这种想法本身就假定了共同的出发点和关于如何阅读的相同观念。简言之,人们不能诉诸‘文本自身’,把它视为客观意义的来源,而是必须坚持‘文本所说的’这种提法本身取决于共享的阅读程序。”(Culler,引自Green &Le Bihan,1996:186)卡勒跟菲什一样将阅读社团而不是个人视为意义的最终来源,指出阅读是一种后天习得的人际活动,因为它植根于社会教育中,因此阅读过程必定涉及共有的程式。这些程式不仅构成读者的内省知识,也构成作者的内省知识。

在卡勒的理论中,共享的阅读程式将读者和作者联系起来,这至少说明卡勒意识到了常常被其他后结构主义者忽视了的一个事实,即语言运用具有普遍的对话性质。传统的意义客观论者和后结构主义的意义相对论者所研究的对象,或者是脱离语境的抽象的语言结构,或者是孤立的独白式文本。所不同的是前者“考察语言是从说者的角度出发,仿佛只有一个说者,而没有对言语交际的其他参与者的不可或缺的态度。即使他人的作用受到注意,也只是视为仅仅消极理解说者的一个听众”(巴赫金,1998:149—150)。意义相对论者则反其道而行之,赋予读者以确定和创造文本意义的优先权利,声称文本自身超拔于作者之上,同作者的人格、意图和生活背景毫不相干;解读文本“同作者其人毫不相关”,作者所写的东西一般来说不是他意指的东西(Derrida,1976:158)。这两种做法显然都失之偏颇。实际情况正如巴赫金指出的那样,对活生生的言语,活生生的表述的任何理解,都带有积极应答的性质;任何理解都孕育着回答,也必定以某种形式产生回答,即听者要成为说者。语言运用的这种对话性质意味着意义既不是作者也不是读者单方面任意创造的,而是双方在某种基础上协商的结果。这个基础首先是共享的一种语言,其次是共享的文化百科知识。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说者才能够决定说什么和不说什么,而听者才能够对说者试图表达的意义作出主观的判断。

由于说者/作者和听者/读者之间往往存在时空上的距离和认知上的差异,意义的协商经常出现偏差或失误,但这决不意味着不存在客观的意义或者听者/读者可以异想天开,否则语言本身对我们也就失去了价值。美国文论家赫施(Hirsch)在其代表作《解释的有效性》(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中对“含义”(sinn/meaning)和“意义”(bedeutung/significance)的区分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理解意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他认为,一个文本具有特定的含义,这特定的含义就存在于作者用一系列符号系统所要表达的事物中,因此这含义也就能被符号所复现。与含义不同,意义是指含义与某个人、某个系统、某个情景或某个完全任意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意义总是包含着一种关系,这种关系的一个固定的、不会发生变化的极点(一端)就是文本含义。这一区分解释了为什么同一个读者在不同的时间从同一部著作中所领受的观点会发生变化,以及为什么同一部著作对读者所产生的影响会是因人而异的。在前一种情况下,不是作品的含义发生了变化,而是读者自身发生了变化。例如,甚至作者本人在重读自己以前写的作品时也可能发现此前未曾发现的新思想,但我们只能说作者对其文本所作的新的理解虽然改变了它的意义,但却没有改变它的含义。在后一种情况下,原因在于不同的读者通常会有不同的阅读目的和图式知识,从而作品的含义可能与之形成不同的关系。总之,对读者来说,作品的意义会发生很大变化,而作品的含义却根本不会变;或者说发生变化的并不是作品的含义,而是读者与作品含义的关系。

五、结束语

从表面看,一切意义都是相对于人而言的,因而都是主观的。但是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其社会性,意义主要是一种人际现象,它可以被协商、被理解、被论证。在这个意义上它必定具有某种客观性,尽管人们可以就这种客观性的基础是作者意图、阅读目的、阅读程式、图式知识,还是解释社团等而无休止地争论下去。许多人文学者,如索绪尔、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加达默尔都把语言交际和“解释”(interpretation)比作游戏,这绝非偶然。一方面,读者/听者在理解话语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某些游戏规则(包括语言规则和语用原则等),否则交流就可能出现问题。这帮助构成意义的客观性。另一方面,读者/听者也享有相当的自由来根据自己的目的来违反、修改或者创造游戏规则。让我们用勒塞尔克乐(Lecercle,1999)的比喻来结束关于意义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讨论:“解释是按照一种契约——我们给它起了个专门名字叫语言游戏——的规定出现的,虚假的解释则是对契约的违反。但是,……契约在确定的限度内才是有效的,并且是可以重新协商的;它是社会实践的结果,而不是自然法则的反映。”(p.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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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原载于《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2]这种认为文本意义完全取决于作者意图的观点有时被人们称作意义的“意图论”(intentio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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