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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主义幸福论

时间:2022-02-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主观主义幸福论者将幸福理解为个体对于生活状态的一种主观体验。即便认为幸福是一种心理体验,不同的主观主义幸福论者也未必在同一种意义上言说幸福。主观主义幸福论者在对这一问题上提供了不同的理解视角。[9]王海明试图在综合主观主义幸福论和客观主义幸福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关于幸福的概念。主观主义幸福论将幸福定义为人的主观感受,这似乎为幸福的研究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一)主观主义幸福论

主观主义幸福论者将幸福理解为个体对于生活状态的一种主观体验。穆勒认为:“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指痛苦和丧失愉快。”[2]可见,所谓幸福就是指一种愉快的、肯定性的心理体验,而不幸则是痛苦的、否定性的一种心理体验。这样,幸福就与幸福感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即便认为幸福是一种心理体验,不同的主观主义幸福论者也未必在同一种意义上言说幸福。当将幸福定义为一种心理体验时,幸福与快乐则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幸福在何种意义上被认为是快乐呢?主观主义幸福论者在对这一问题上提供了不同的理解视角。莱布尼茨认为:“幸福就其最广范围而言,就是我们所能有的最大快乐。”[3]并且“幸福是一种持续的快乐……幸福可以说是通过快乐的一条道路,而快乐只是走向幸福的一步和上升的一个梯级。”[4]莱布尼茨的观点将幸福理解为一种相对的观点,就是说幸福与快乐并无本质不同,只不过幸福是一种最大的快乐,这样,莱布尼茨就将幸福与快乐的区别理解为一种数量或者程度上的区别。快乐是幸福的基础和“梯级”,而幸福则是快乐的更进一步。同时,莱布尼茨也意识到,尽管可以将幸福理解为一种“持续的快乐”,但是,幸福的心理基础是理性和意志,快乐的心理基础却是感觉和欲望,他说:“理性和意志引导我们走向幸福,而感觉和欲望只是把我们引向快乐。”[5]可见,他虽然认为幸福本身也是一种快乐,但是,幸福与快乐的根本来源并不一样。因为,倘若幸福建基于感觉和欲望,而没有理性和意志的努力,幸福体验的“持续性”就难以得到保障。罗斯也将幸福定义和理解为一种情感体验,并且提出了幸福与快乐的区别:“幸福是一种感情状态,它与快乐的不同仅仅在于它的永久、深刻和宁静。”[6]罗斯的观点解释了幸福与快乐的表现方式的不同,认为快乐是短暂的、浅表的和强烈的,而幸福则是永久的、深刻的、宁静的。但是,从本质上看罗斯的观点,仍旧是通过快乐来界定幸福,因为,幸福与快乐的区别仅仅在于它们的表现方式不同,幸福是一种永久、深刻、宁静的快乐。

莱布尼茨与罗斯在对幸福的理解上又存在着一致性。首先,他们都将幸福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情感体验,即将幸福理解为快乐。人们在论及幸福时,一种直观的理解就是幸福能够给人带来积极性的情感体验,当一个人觉得自己幸福时,他必然是觉得快乐的。这也符合人们对于幸福的直觉。其次,他们都认为幸福并不简单地就是快乐本身。如果幸福是出于理性和意志,那么,幸福就必然是永久的、深刻的、宁静的。相反,如果一种“幸福”只是短暂的、浅表的,那么,这种“幸福”只能是一种感官和欲望得到满足时所获得的快乐。人的欲望却会随时变化,随着一种欲望获得满足,新的欲望又会产生。同样,感官所面对的世界也是千变万化的,人随着感官变化而获得的满足毫无疑问也是瞬息万变的。这样,奠基于感官的快乐自然就是即时的、短暂的。在这个意义上,快乐是消费性的,一种快乐随着感官和欲望的满足而被消费掉了,它虽然也会关系到人生的意义和价值,因为毕竟一个人整个的人生也是由一个一个短暂的瞬间持续相接而构成,但感官与欲望的满足缺乏目的性,整个人生的幸福也绝不是这些短暂的、即时性快乐的简单相加。幸福是一种持续、宁静、深沉的愉悦体验。里查德·克劳特认为,“欲望的完全实现只是幸福的必要条件,而非幸福的充分条件。因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这些欲望必须被引导到有价值的目标……否则,不论个人觉得怎样满足,他都不是个幸福的人”。[7]

所以,从根本的意义上说,基于感官与欲望满足而产生的快乐是无关乎人生整体的意义和价值。“幸福对于人生比快乐更重要,以至于可以说是决定性的,没有幸福的人生是毫无意义的人生,没有幸福的人生是‘白过的’生活,是生命的虚度,尽管是可以忍受的,但没有人愿意过仅仅可以忍受的生活。”[8]莱布尼茨说幸福出于理智和意志,无非是说幸福本身是与一定的价值、目标或者追求联系在一起的,正因为有着价值、目标、追求,所以才需要人的理智决断和意志努力。罗斯对于幸福表现方式的描述也试图区分出幸福与快乐,一种感官或者欲望满足时所产生的快乐通常会形之言表,并且是短暂的和即时的,如前所析,它不可能是持久而深沉的。

我国伦理学者王海明则提出:“幸福,简单地说,它是重大的快乐;一般地说,它是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精确地说,它是对一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9]王海明试图在综合主观主义幸福论和客观主义幸福论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关于幸福的概念。但是,稍加分析则不难看出,王海明在定义幸福时,基本思路与莱布尼茨、罗斯等的思路并无实质差异,表现为首先将幸福定义为一种情感的体验,即试图从快乐的角度来定义幸福,主张幸福是一种“重大的快乐”,这和莱布尼茨是一致的。罗斯侧重于从内在情感体验表现方式上说明幸福是一种特殊的快乐,因为这种快乐本身的表现方式是深沉的、深刻的,它从根本上有别于那种浅表的、即时的、消费性的快乐,实质上也就否定了那些琐碎的欲望满足所带给人的快乐。王海明则从根源上提出幸福来自于“对人的一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实现的体验,我们通常将之归结为对“理想”实现的体验。这种体验在表现方式上必然是深刻的、深沉的。既然侧重的是幸福产生的根源,则与莱布尼茨的论述如出一辙。

主观主义幸福论将幸福定义为人的主观感受,这似乎为幸福的研究带来了更大的困难。个体的主观感受和体验只能是个体内心的活动,这就必然导致幸福问题上的相对主义。一个在别人看来是幸福的人,可能内心感受到的却是痛苦。同样,一个在别人看来是痛苦的人,内心却可能是幸福的。此外,一种生活状态在一些人看来是幸福的,可是,在另外一些人看来,却可能是痛苦的。显然,在主观主义幸福论者看来,幸福完全取决于个体的主观感受。个体觉得是幸福的,他便是幸福的;个体觉得是不幸的,他则是不幸的。正如凯克斯所指出的那样:“根据主观主义的观点,如果人们衷心地认为自己是幸福的,那么,他们就达到了幸福的必要且充分条件,他们便无可非议地获得了幸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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