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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的自觉建构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现代国家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也就在此时正式进入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构实践和理论视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发生了迥然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巨大变化,许多一度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东西也获得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改革开放时期是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的自觉建构_国家治理现代化丛论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建构方面的理论、责任与经验等可以上溯至建党时期,而比较系统地开始现代国家建构的实践则开始于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苏维埃政权在中国现代政权建设中有着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的新型工农专政的国家形态”,苏维埃政权“创设了一整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制度,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4]。作为现代国家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也就在此时正式进入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构实践和理论视野。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本质属性及重要特征有哪些、法律在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地位与作用等,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过程中,正式地展示了自身对于法律的根本看法。通过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展示了以阶级分析为主的法学思维特征,明确了为工农大众服务的根本目的,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巩固了工农革命阶级的专政及根本利益,以法律来确认和展示政权的权威,从巩固工农阶级专政及苏维埃政权的现实需要出发,中华苏维埃“卓有成效地加强了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总共颁布过130余部法律、法规、条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大纲为核心,包括组织法、选举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教育法、劳动法、婚姻法在内的较为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法律体系”[15],其中绝大多数法律规章都表现出了强烈的阶级性。实际上,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各个阶段都相当重视法制建设,不仅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诸多文件以规范和指导各级各类的政权建设,而且还制定了土地法等一系列规范和保障工农及各革命阶级、阶层利益的法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又领导各革命的政党、阶级与阶层以法律的形式与途径等,共同创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而在宪法未制定出来之前则以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来指导各级政权的建设。法律作为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既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意志,也体现了统治阶级巩固和建设政权的意志,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和确认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制度,即使在法制荡然的“文革”时期,法律作为巩固和建设政权的意志也并未完全失效,宪法的形式依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保留。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间,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实际上并没有充分地发展起来,围绕着阶级革命、民族革命的历史任务,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化的过程中实际上只形成了一个哲学层面的法律学说。当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学科在大学中被取缔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发展实际上也就无从谈起了。虽然“‘文化大革命’爆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出现削弱与滑坡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滑坡与‘左’倾阶级斗争理论及实践形成恶性循环”,“社会主义法制不健全导致个人专断和人治现象的产生;党员干部法制意识淡漠则是‘文化大革命’爆发的社会基础”。[16]

“文革”十年的大动乱给新生的中国上了一次漫长而生动的民主课和法治课,百废待兴及民众盼治的趋势,迫使经历了十年磨难的中国共产党进行深刻的理论反思。伴随着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改革及对外开放,中国社会逐步地深化着对社会主义本质及规律等的认识;而随着视野的开阔及心态的平和,社会主义的内涵也在逐步地丰富,不仅经济领域的市场化获得了承认,而且利益格局多元化和思想观念多样化等也成了社会主义的常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发生了迥然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巨大变化,许多一度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东西也获得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确认。西方话语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中国现模式建构的一个基本前提和重要资源。[17]从十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共产党重新在理论上开始重视法制,不仅在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重视法律在社会秩序建构与维护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紧密联系起来,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自党的十二大以来,党中央日益在理论上重视和突出关于法制建设若干表述,并在理论上引领了改革开放最初十年的法治理论研究,解决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若干重大或基本理论问题。比如20世纪80年代的典型表述,就比较突出法律的阶级性与公共性,既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强调它与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区别,又强调了法律作为工具所具有的必要权威性、强制性与平等性等,还在理论上尝试并集中讨论了法律与国家、法律与阶级、法律与政党等重要问题,形成了争论,获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虽然在理论上法制与法律等仍然基本上被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但毕竟获得了相对于政治的独立性,强调了法律所以为法律而非政治的本质规定性,并承认了法制与法律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必要性与有效性,从而肯定了法制与法律在根本阶级性之外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公共性,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法制与法律具有对社会经济基础的能动反作用。中共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也随之在内涵上有了重大突破,市场经济与法治理论两者的内在联系在理论上得到了充分的阐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治的一系列要求都在法制与法律的理论层面得到了充分表达。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法制与法律具有提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与功能,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提法即很有代表性;[18]第二方面是法制、法律与社会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多元化与权利平等等紧密联系起来,突出了法制与法律的权利主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各种经济利益主体的权利获得了法律形式,而且各种非经济利益主体的更广泛的利益等也获得了法律的形式,关于市场与权利的法律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理论上则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国家等超越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更为根本的重要提法,并最终将法治建设提升到了国家形态的高度来进行积极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其在理论上的完整表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改革开放时期是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开始的,虽然在开始阶段的重点和中心是建章立制的法制,以便有法可依,但在理论上仍然相当重视必依、必严、必究的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野的带动下,中国共产党逐步地完善和提高着关于依法治国的诸多理论话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在理论上逐步变得完整起来,不仅形成了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系列重要论断与结论,而且还在理论上获得了独立的自我,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上具有时代与民族等的独特性,只能立足于中国的实践,运用中国的智慧,从而在中国的法治经验中被自觉地意识到和提炼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固然要积极面向世界,吸收西方优秀法治文明的经验及相关理论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孕育和发展过程中,西方优秀的法治文明经验及理论成果确实发挥了重要的知识性支援作用,在某些领域甚至是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概念与命题、判断中,确实有不少是来自西方相关理论或由西方相关理论转化而来的,西方法治理论的若干概念、命题与判断在中国理论界经过了引介、学习、借鉴和批判,最终在理论上了被中国理论界吸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组成部分。当然,这个阶段的西学东渐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批判和吸收过程,而不是照抄照搬。之所以不能照抄照搬,当然还是因为法律与历史在过程上不可分。“法律是历史的结晶,是民族意识的体现,不能随意废立。每个民族、每个社会均按其独特方式逐步进化,因此社会的各项法律与制度只能逐步完善,不可采取革命或异变的方式。……民族精神是法律发展的内在动力,法律伴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伴随着民族的强大而强大,当一个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这个民族的法律也会随之消亡。”[19]崔永东先生转述的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著名观点,在法学概念西学东渐中国化的过程中仍然具有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具有与西方法治完全不同的政治性质,而且虽然法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本质层面的根本相同点,但法治在体现共同相同点的形式上却千差万别,没有两个现代法治国家是完全相同的,即使政治性质完全相同的西方各国,其法治的具体样式与特征等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根基于不同政治性质并具有特别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既具有不同于西方的体现法治共同本性的特定形式等,也具有不同于西方法治的内容上的根本差异。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不是一个各个方面理论知识与经验等的拼盘,而是一个有着完整形态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表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自信与理论自觉。所谓理论自觉,一方面从整体上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性,突出了不论是法治建设的实践还是法治理论都必须立足于实践,从中国故事出发,绝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西方法治;另一方面则强调尤其要注意在事关全局和根本的方面注重脚踏实地,发展中国自身的概念、命题与判断等,尤其是在处理事关法律与人民、法律与国家、法律与政党、法律与政府、法律与道德等方面,尤其要注重源于中国经验的理论创新与话语体系建构,要着意于建构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与中国风格的法治理论的话语体系,而万万不可照搬西方法治。“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一方面要批判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对中国的支配性影响,另一方面还在于立基于中国法治实践反思性地创建本土的法治话语体系。”[20]另外,理论自觉还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来自西方法治理论的概念、命题与判断等必须进行理论上的批判,既要检验和辨析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性质方面是否相容,又要在经验层面检验它在实践中适用的可能性。当然,理论自觉的结果应该是一套逻辑自洽的理论体系,而这个理论体系的建构则还仅仅只是有了一个基本的轮廓,其中的大量内容仍有待于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野推进而循序渐进展开的学习、借鉴优秀文明成果和积极的理论创新。

注 释

[1] 朱景文:《中国改革目标与西方法治模式》,《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6期。

[2] 马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与文化的必然选择》,《西部法制报》2015年3月7日,第4版。

[3] 朱祥全:《中国共产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4] 王岗峰:《邓小平理论对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原理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年第10期。

[5] 张师伟:《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角色扮演与法律定位》,《探索》2015年第1期。

[6] 肖金明:《通过法治自信展现政治自信》,《法制日报》2013年8月14日,第10版。

[7] 邵夏:《论科学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多样性的统一——兼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8期。

[8] 徐崇温:《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创造性解决——纪念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20周年》,《中国延安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9] 张贤明:《以完善和发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2期。

[10] 黄英:《论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学习论坛》2011年第6期。

[11] 王利明:《中国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12] 朱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自觉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

[13] 蒋立山:《法律现代化的三个层面——从法律“西化”概念说起》,《法学》2003年第2期。

[14] 艾其茂:《工农专政苏维埃国家形态的影响》,《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 陈雪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制度略论》,《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

[16] 李安增:《“文化大革命”成因的法制因素探析》,《中共党史研究》2004年第6期。

[17] 张师伟:《西方话语输入与“中国模式”建构——“中国模式”建构的话语背景》,《文史哲》2012年第5期。

[18] 王建国:《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19] 崔永东:《“西学东渐”背景下的中国近代司法思想——兼谈对待中西法律文化的正确态度》,《法律文化研究》2005年刊第200页。

[20] 朱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自觉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1期。

【注释】

[1]张师伟(1973— ),历史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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