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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新体系的建构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表6.1列出了环境治理模式的发展及其特征。其次,环境治理的行为主体多元化。在环境类公共政策制定中,要充分重视与平衡各个主体间利益。由于地方政府没能很好处理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使许多环境群体事件发生,社会矛盾突出。

对于环境问题,现代社会注重运用管理的观念与手段来应对。政府管理环境问题的手段有很多,可能包括先期的环境研究与规划、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行政,以及环境工程、环境方面的税收等。政府也可以运用法规管治或经济诱因等种种工具来改善环境状况。后现代社会的环境治理则已经跳脱政府运用其手段与工具进行环境管理的思考角度,转而从整体社会出发的思维来面对环境问题。[5]

显然,环境治理是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采取环境治理的概念,不将政府视为唯一的决策主体,其决策将由上下互动的社会网络来完成,运用各种沟通平台与工具,让最后的决策能够整合社会的最大利益。这样的环境治理将更依赖成熟的公民社会运作,诉诸公民的环境理念及其判断来找出环境问题的治理之道。表6.1列出了环境治理模式的发展及其特征。

表6.1 环境治理模式的发展及其特征

首先,环境共识是环境治理的基础。在人与环境关系上,必须形成相互依赖的共识。人类的生存建立在环境的各项条件上面,而人类的活动也影响了环境。环境与人类的最基本的关系是环境提供资源与孕育生命,而人类则是利用与消耗环境与资源。在人类不当地利用环境和过度消耗资源之后,面临的问题是环境无法再提供资源,最终导致环境的崩溃与资源的灭绝。人类如果认识到环境承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就必须设法改善面对环境的态度与做法,否则人类也将随之灭亡。

如果人类采取了正确的措施来改善环境问题,则还有可能让环境长期提供资源,继续承载人类的活动。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应改变只注重经济增长而忽略环境保护的观念,执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于企业而言,应承担经济利润的追求保护环境责任兼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其次,环境治理的行为主体多元化。在环境类公共政策制定中,要充分重视与平衡各个主体间利益。普遍认为,公共政策目标即协调处理并重新定义各种利益矛盾。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博弈主体是多样的、复杂的。宏观上,公共政策制定的利益博弈主体有国家(政府)、社会和市场。对政府来说,政府政策制定与执行的主体可分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是从全国的整体利益出发来制定政策,而地方政府是考虑局部的地方利益来制定与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这就需要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相协调。由于地方政府没能很好处理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使许多环境群体事件发生,社会矛盾突出。

环境政策作为社会价值权威性分配的公共政策,民众的参与能保证其正当性和公正性。特别一提的是,必须重视公民社会的力量。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公民的参与意识也日益增强,公民在公共政策中的地位显得日益重要。民众通过公民调查、专家咨询、公民会议、公民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公民旁听和网络参与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在协调环境类矛盾与冲突时,听取广大公民的意见,使得民众的利益诉求和偏好进行直接的交流与碰撞,就能很好地化解矛盾。[6]

最后,环境冲突协调的网络互动机制建立。各主体的利益诉求要求建立相应的沟通平台。沟通平台可以是在政府层面的,如人大会议、政协会议、听证会等形式;还可以是民间层面的,如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业协会等形式;甚至网络技术平台,因为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媒体正慢慢变成各种对立观点的最主要的交流平台,媒体会开设专栏,使各种对立观点在专栏里展开交锋,使大众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观点。

网络互动机制强调各主体地位平等,围绕问题与矛盾展开协调。一般用协商和谈判的方法来实现。当冲突各方的直接协商和谈判无法持续下去,此时用调解第三方干预的方式来承担中介作用。通过此机制缓解紧张情绪,传达各方想法,给出合适方案,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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