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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治实践话语中的环境义务建构

时间:2022-0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研究和实践数据表明了当下中国的消费者对消费与环境问题之间的关联缺乏集体共识,没有形成关于个体环境义务的社会认同。
环境法治实践话语中的环境义务建构_环境义务规范论

第三节 社会维度:环境法治实践话语中的环境义务建构

众所周知,现代环境危机是多种因素交织运行的结果。人们对自己的很多活动所造成的环境破坏有清楚的认识,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人们仍有较大的动力继续从事这些活动。其中,社会的组织方式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就是环境问题的社会维度。社会生态学倡导者Murray Bookchin在其代表著作Postscarcity anarchism就曾指出,我们所面临的环境危机的主要根源是社会性的,现代社会中的深受工业化影响的价值观、生活方式(尤其是消费主义)、经济体系的共同运作,加快了人们从自然环境中攫取物质能量的速度。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就必须对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环境意识和社会体制展开深层次的改造。[50]还有学者提出,真正的环保主义者应当将每一次购物的选择都视作关系到道德的行为,应尽量减少花销,以减少现代经济体制对地球生命之基础的威胁。[51]因之,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纲领就是把环境问题与相关的社会问题和观念联系起来加以对待,将环境义务作为改进社会环境意识和行为方式的重要原则。

一、环境义务的社会认同

相关的研究表明,在当下中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容乐观,表现为:公众的“环境知识水平低”,“对环境状况持续恶化的趋势感知不明显”,“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知之甚少”,“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模糊”。[52]并且,随着现代化的推进,现代社会已经从传统的以生产为中心的工业社会转变为以消费为中心的消费社会。因之,消费带来的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将不再是以往的“边缘角色”,它取代工业社会中的生产污染成为“时代的主角”[53]

为此,我们以消费者环保意识为主题展开了调查,问卷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问题:①作为消费者对当前环境问题是否有足够认识;②作为消费者是否意识到消费行为对环境的破坏和对资源衰减的加剧;③作为消费者是否有参加环境保护的意愿;④作为消费者是否愿意将消费者的环境保护义务法制化;⑤作为消费者是否愿意采取积极行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又有哪些倾向;⑥作为消费者是否愿意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形成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以上问题的选项见表5.1。

表5.1 环境意识潜在变量关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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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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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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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示“A—F”六项内容对应前文指出的问卷设计的“①—⑥”六个主题。

本次调查的随机样本数为140份,回收样本数134份,有效样本数130份(有效率为92.9%)。在有效样本中,男性受访者61人,占47%,女性受访者69人,占53%。受访者的年龄、教育程度、收入情况以及职业分布,我们以图5.1、图5.2分别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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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受访者年龄、文化程度、收入情况统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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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受访者职业范围统计图

在本次调查数据和方法的处理上,我们采用量化计算和特例举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量化统计时,依据问卷设计时设定的五项选择分别进行加权统计,对于问卷设计子目的进行积极评价的,分别给予5分,4分,3分,1分,0分统计,最终以该部分的总得分(百分制)与该部分满分(百分制)之比为量化考评的分数。特例举示主要根据每一部分统计的具体情况,找出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列举式分析。现将本次调查涉及的六个主题的“数据量评”和“特例举示”分别析出如表5.2至表5.6,图5.3至图5.8所示。

A.消费者环境问题认知程度

表5.2 消费者环境问题认知程度量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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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如果不加以改善,当下的环境问题将会限制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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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A3选项的特例举示

B.消费行为与环境资源耗费关联认知度

表5.3 消费行为与环境资源耗费关联认知度量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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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相比起再生纸,我更愿意选择原浆纸,这样感觉更卫生

B4 买汽车首选是物有所值,当下低排量或新能源汽车并不在我首选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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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B3、B4选项的特例举示

C.消费者环境保护参与度

表5.4 消费者环境保护参与度量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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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我国存有的环保组织太过神秘,我对他们的组织情况,参与加入方式毫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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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 C4选项的特例举示

D.环保义务法制化认可度

表5.5 环保义务法制化认可度量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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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那些工业企业才是该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买单的人,消费者有权选择产品,不应该有义务,更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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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6 D3选项的特例举示

E.对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期待值

表5.6 对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期待值量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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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各级人大应当加强对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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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 E3选项的特例举示

F.消费者环境保护行为途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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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8 消费者环境保护行为途径选择情况统计

从上述统计数据来看,受访者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认知程度较高(量评值92.7),但是却在环境保护的义务主体上对政府报以极大的期待(量评值88.54);受访者对环保义务法制化认可度一般(量评值71.81)且多数认为工业企业才是该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买单的人;受访者对消费行为与环境资源耗费关联认知度以及对环境保护的参与度均处于较低水平(量评值分别为52.89和58.57),并且受访者对主动“同环境污染行为做抗争”“组织/参加环保组织”的热衷度也不高。

这些研究和实践数据表明了当下中国的消费者对消费与环境问题之间的关联缺乏集体共识,没有形成关于个体环境义务的社会认同。而这两者恰恰构成了环境义务制度化建构和有效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我们认为,要想对人们的消费观念、环境意识和社会体制进行深层次的改造,进而构筑破解环境问题的有效机制,最为关键的就是在社会中形成关于个体环境义务的社会认同。

社会认同,在我们看来就是哈贝马斯意义上的“集体认同”,也就是“我们是谁”的问题。[54]个体经过认同的过程将自我归类划入特定的群体,并认识到作为该群体成员的意义、权利和义务。亦即,社会个体赋予了自我以某一群体的特征,接受该群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传统的集体认同更多的是关注社会个体的身份归属是血缘的、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者个体所身处的族群基于这种认同对他们提出的行为要求以及他们能在其中获得何种权利。而在环境危机的时代,由于我们所背负的消费者标签以及消费行为带来的环境问题,迫使我们不得不在传统的集体认同观之外寻找一种更加抽象且更具有包容性、更能体现每个成员的责任的集体认同。由于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是消费者也同时都是环境公民——这种身份超越了地域的界限,因而基于这种身份的集体归属和认同更具抽象性。在我们看来,个体对消费者身份和环境公民身份的认同本质上是每个个体与整个社会之间——包括个体与环境事务中相关的制度和实践之间——的认知性、道德性与情感性的连接,这种认同构成了公民承担环境义务的前提。更为重要的是,个体对消费者环境义务的认同不可能直接化约为一种心理机制,因为这种社会认同的建构是一个社会过程,它必须以对环境公民身份的认同为中介。当每个消费者能够透过环境公民身份的法治意蕴引导自己的消费行为,当每个消费者有能力以环境义务为标准去定义自己或他人的行为,环境义务的建构任务就完成了。

但问题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分歧和争议的世界中,我们能够就普遍的环境义务形成集体共识吗?当下的中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的急剧分化、不同社会力量的角逐、社会规范的片段化、新的社会要素的不断生成”等因素都在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利益结构和配置。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巨大张力使整个社会很难再对某一方面的事务形成共识。其一,政府的企业化和经济化将公众与政府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进一步割裂。尽管,保护自然环境以确保人们的生存条件不致退化,得到了初步的认识并且成为政府的重要责任。但保护环境的种种努力,都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冲动面前显得软弱无力。政府行为的经济化和企业化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仍在不断加大。[55]其二,不同群体的多元利益之间的张力进一步削弱了形成普遍环境义务共识的可能性。城乡差异、地区差异、收入差异和资源禀赋差异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不同群体的生活方式和利益诉求。人们一方面主张发展经济,摆脱贫苦,一方面要求保护环境,享有清洁资源。无论是以“摆脱贫困,生活富裕”为核心的经济发展诉求还是环境保护者的批判话语,都标志着当代社会在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两个不同价值取向上的分裂。虽然两个面向的利益诉求都有其合理性,但两者之间似乎缺少卓有成效的协调机制,更不用说能就普遍性环境义务达成共识了。有些人认为中国仍处于发展阶段,进而得出了“发展是第一要务”而环境保护应处于附属地位的判断。但有些人批评到,这种判断是违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旨趣的,因为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发展是在不损害资源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的。并且,环境权与发展权、经济权利拥有同等地位,双方并非是不可通约、不可兼容的。以经济利益诱使公众支持那些将环境保护置于附属地位的公共政策或发展方案[56],本身就是试图回避公众在多元权利中进行自由选择的草率做法。换言之,即使各群体不能就环境保护形成重叠共识,我们也不能理所当然地宣称是另一方的利益代言人。

那么,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下,应当如何形成关于环境义务的普遍性共识呢?我们认为,当下中国要想就环境义务形成普遍的共识必须要将环境义务制度化,进而将其社会化。具体而言,环境义务观念“深入民心”必须经历从制度化到社会化这样一个由外而内的过程,这其实是一个由外在制度向“内在制度”转化的过程。关于环境义务的外在制度有“硬性”和“软性”之分,“硬性”环境义务制度主要是指通过正式的强制手段来强制实施和执行的规则,而“软性”环境义务制度则是通过教育、宣传、舆论引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来实现的规则。当这些外在的环境义务经过长期的实施,逐渐被人们所认知、理解、认可、遵守的时候,这种环境义务观念则会由被动转为主动,由外在进入内心,最终形成一种行为惯习。这就是环境义务的社会化过程,是社会个体不断自主地将环境义务规则内化和确信的过程。社会个体不断地把环境义务规则内化为内心的行为准则,使自己不断接近环境公民的身份要求,成为一个环境公民,成为一个将个体溶于自然的完善的生态人。

基于此,要解决公民对环境义务的认同问题,关键就是要解决外在环境义务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因而,加强外在环境义务规则体系的建构是克服当下人们对环境事务缺乏关心和自主意识的基本途径。当然,这种规则体系应当是合法的、高效的。合法意味着环境义务规则没有剥夺个体的基本权利,不违背基本的法治精神;高效意味着环境义务规则符合社会现实,没有给社会个体带来沉重负担并且便于操作。这两个方面构成了环境义务外在规则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

社会个体对环境义务的认识与评价、对环境义务与自身关系之间的认识与评价的关系可以通过图5.9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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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9 环境义务社会内同的逻辑与类型

注:①A代表环境义务外在制度从无到有并社会化的过程;B代表个体对环境义务从无到有的认同转变;

②箭头所指方向代表积极的认识与认同;箭头末端则为无认识、认同或消极认同。

二、环境义务观的塑造与中国环境法治建设

经过近30年的发展,中国开启了环境法治的进程并在摸索有效模式的努力中不断前进。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下的中国环境法治面临的已经不是简单的制度建设,更不是西方经验的整体仿制,而毋宁是针对中国的现实需要进行更为基础的模式探索、理论建构和更为宏大的社会改进。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权、环境伦理、环境法学方法论、环境司法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为中国的环境法理论的丰富和环境法治实践的展开提供了智识支撑。事实上,关于环境法的伦理主张以及建基于其上的权利诉求充分体现了在环境危机时代公民性品格和权利观念的彰显。而在转型期的中国,巨大的社会变革和不断加快的经济增长与公民关于环境的诉求交织在一起,不仅造成了重大的利益分化和利益机构的重整,也使得权利诉求、公民行动等成为了环境时代图景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在中国的社会转型中,思想文化和利益的多元化、碎片化、个性化不断冲击着人们关于环境法治的价值追求,环境权利也在全体公民的呼吁和理论建构热潮中不断被侵蚀和隐匿。这就需要我们深刻地反思当下环境法治建设中弥漫的权利意识的危险,以及所建构的环境权利模式的不足。我们认为,这种权利冲突的加剧和权力的膨胀是挤压环境权利的根本要素,而环境权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普通民众对于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因此,对有效的环境法治路径的探索需要我们将理论的视角回归广泛参与的“积极公民”,并在理论建构和实践努力中形成关于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公民性期盼,以此来推动环境法治的进一步展开。我们将这种逻辑进路称之为环境法治的主体性建构。

(一)环境义务观的缺失本质上代表了环境法治实践中的公民性缺失

众所周知,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是以封建宗法文化为核心的,社会结构的基本类型是纵向的身份等级结构,“父子”“臣民”构成了社会成员的基本身份和定位,根本没有公民身份和角色的认知与认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打碎公众道德人、工具人的角色代之以法律人、社会人的公民品格。在这个过程,人们的生活态度、价值理想、生活方式、行为模式等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形成了世俗化、个性化、多元化、自由化的价值和利益信念。人们不仅面临着社会结构的重组、利益分化,也面临着利益观念、道德信念的变迁。人们日益以价值和利益为基点,形成了开放性、平等性的社会联系和交往。人们的权利意识、个体意识、法治意识的逐步觉醒使得传统的价值观念、利益关系和行为模式从根基上破碎和瓦解。在差异多元、自主亢进的现代化氛围中,关于利益的诉求、导引和规范没有形成明确的机制,加上环境危机下人们关于传统价值体系和伦理观念的深切反思,都没有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价值指引和合法性论证,特别是面对利益的个性冲动的失控更使得环境权利在中国的现代转型中处于真空状态。从经济利益诉求中释放出来的主张、差异诉求和自主选择也就必然冲击着环境法治实践中每个个体的价值评判和行为选择。

面对这一境况,由于环境法治实践中的公民性缺位,加之我们又习惯以权利意识来界定公民的现代解放和主体地位,通过环境权利赋予社会个体以角色和身份,使得当下环境法治语境中的公民身份只是法律上的设定,而没有真正的化为生活实际中的自觉行动者,因而,真正的有关环境事务的公民意识、公民思维、公民行动和文化实际上并未形成。这不仅导致了民众呼吁环境权而不得的现实困境,也严重阻滞了社会个体对环境法治的理性审视和主动参与。于是,我们看到了以经济利益取代环境利益、以地方保护主义取代环境法律制度、以隐瞒谎报左右环境侵权事件等有违环境法治基本精神的现象。这可能是我国环境法学理论不断丰富、环境权利诉求日益彰显,而环境正义秩序、环境法治状态未能有效建立起来的重要原因。究其根本,一方面在于公民性所内涵的积极责任观念没有树立,另一方面在于社会公众在环境法治的主体地位没有确立。公众在环境法治实践中的角色地位仅是环境权利的呼吁者和受害者,而是不是参与者和自身权利维护者。

(二)环境义务观塑造对环境法治的根本支撑

公民性与法治的深层互动关系已经在多层次的讨论中获得共识,公民性本质上是对法治共同体成员的理性预期,也是法治生成过程中对人的存在样态的基本期待。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民是基石性范畴,它的核心是对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认同。在法治的框架内,公民具有主体性并承担对他人、社会、自然的责任。公民性对于法治的首要价值是:它要求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投以积极关怀和参与,每个公民都会在这个过程中完成权责的建构,包括权利的维护和参与以及责任的履行。这既依赖法治对个人利益的支持,也依赖公民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在环境危机时代,公民性所内涵的公共精神与环境问题的普遍关心相契合,公民性的不足或匮乏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减环境法治的效能。而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事务中公民性的缺失更多地表现为环境义务观及其具体行动的匮乏,而环境权利意识方面的集体努力和法治实践已相对完备。所以,这里的公民性塑造对环境法治的根本支撑实际上是指环境义务观的型塑对中国环境法治实践的价值。

1.环境义务能为环境法治秩序的构建型塑公共精神

在现有的环境法治实践中,在环境权利话语高涨的同时,环境义务却不“在场”。社会的转型和环境法治的实践都要求,国家将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社会,后者通过遵守一定的规则推动环境法治的发展。这里的规则构成了对环境法治话语中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和滥用进行区分的标准和尺度。每个社会主体都应当注意自己权利和行为的边界,在强调个人环境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他人的环境权利。这种规则就是环境义务规则,它具体包含禁为性义务和参与性义务两类。其中,禁为性环境义务规则是为了防止人们的行为危害环境。例如,在消费领域中,电子废弃物的任意弃置构成了环境污染的重要方面,设定消费者的禁为性义务可以防止电子垃圾对环境的危害。而参与性环境义务则是要求社会个体积极参与环境治理,通过与环保职能部门、非官方组织形成互动网络,分享相关的资源与信息,对环境事务进行监督、合作治理,甚至参与环境公共产品(服务)的生产和供给。

环境法治实践中的公共精神首先要求社会个体具有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环境公民进入环境事务领域的必要前提,它意味着对一切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观念、具体行为和社会制度持反省和批判的态度。同时,在环境事务中,公共理性还要求每个社会个体能够保持适度的克制。即,他们相互视对方为环境事务中平等主体,愿意按照他们认为合理的共同规则彼此提供平等的合作条件,即便是在有损自己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根据这些条件去合作处理环境事务。环境法治实践中的公共精神还要求社会个体对环境事务投以一定的公共关怀。这里的关怀与其说是一种心理上的关心,不如说是一种社会实践行动(更重要的是一种对环境及其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所担负的积极的环境义务)。通过构筑环境义务规则体系、树立环境义务观念,可以将环境公民的公共理性定格化、制度化。通过环境义务的遵行表达出对环境公共利益的认同和支持,对有损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批判。在这里,将每个个体与环境事务连接在一起,使每个人的行动都能致力于公共善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在态度和行动两个面向形塑了环境法治秩序所应具备的公共理性。

2.环境义务构成对环境法律制度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承认

任何社会制度的运行都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遵行的基础之上,而这些制度要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同和支持,必须拥有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的正当性。当代社会中,主权在民的政治属性决定了社会公众成为了社会制度的设定者,因此,社会制度既体现了社会公众的集体认知,也内含了社会公众对平等、自由、秩序、安全等价值的追求。这些社会制度只有体现这些价值追求才能获得合理性、正当性,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行,才能建立法治秩序。在这里,社会制度及其所内涵的义务规则不仅是来自外界的约束和强制,而更应当视为是源于集体意志的自律。这些制度和义务规则是社会行为主体参与制定或认同的,是包含了每个人意识的公共意志的规则表现。于是,我们服从这些制度就不是在服从外在的强力,而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正是基于这一逻辑,环境公民通过正是遵行环境义务来践行自己的意志,并以法治的信念和实践对环境义务进行合理性审视,进而推动环境义务的进一步变革和重新确立。简言之,这是一个环境公民通过遵行自身设定的环境义务并进行深刻反思和重新安排来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检验和更新的过程。可见,环境义务的遵行与否及其未来的发展路向必然负有对环境法律制度合理性的价值评判功能。公众需要通过这一功能来引导环境法律制度走向合理,防止环境法律制度偏离正当性的轨道,从而使环境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环境公民的价值追求和公共意识相吻合,进而使环境法律制度内化为公众的自觉选择和行为依据。

在现代法治条件下,环境法律制度要想获得人们自觉普遍的服从,不仅应当是合理的、正当的,还应当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具有使人们产生现有的制度是最适宜的制度的信仰能力。因此,一种法律制度“如果它不抓紧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的保持住群众(对它所持有的)忠诚心,这就是说,就无法永久的保持住它的成员紧紧地跟随它前进”。[57]在法治的语境下,社会个体不仅是具有权利意识和自由精神的消极公民,更应当是行使社会权力、促动社会发展的责任公民。因此,无论是对环境法律制度合理性的评价,还是对环境法律制度合法性的承认,都必须以这些制度规范所设定的义务规则是否以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旨趣。如果环境法律制度中的环境义务规范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有效认同和遵行,它们就获得了合法性的根据,就能够使得社会公众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行动,从而为环境法治秩序的建立和运行提供重要的基础和保障。

3.环境义务推进对环境事务的理性参与

现代法治社会需要以公民社会作为基础,而公民社会的根本特性在于其公共性,它要求公众具有关心和投入公共事务的公共精神。传统的公共事务以政府主导型的控制机制为主导模式,它强调公权力的强制和私人的服从。这是一种“治理—服从”的单向模式,社会个体义务的承担源于外界的压力,而非自身的意愿。随着公民社会的发育,社会治理机制开始从传统的权力导向性的控制模式向公共导向性的控制模式转变。而后者强调在社会制度的制定、运行、落实过程中公民的自由参与和积极承担责任的义务观念。这种控制模式制导下的社会是以“‘群体互惠与意义共享’为价值目标的自愿的‘公民社会共同体’”[58]。这样,在环境公民身份及其角色、意识、行为中注入的环境义务观念和责任意识,就能使环境公民不仅能够遵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还能积极投入到环境事务中来,并通过监督、合作治理等渠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保障,形成对公权力的制约和对环境破坏行为的禁限。

环境事务公共性的维护有赖于每个环境公民基于自由意志和理性判断积极地参与和分担。前已述及,环境公民是通过自身的积极参与和守法行为为环境问题的破解提供支持的理性的个体。在现代法治环境中,具有公共精神和环境义务观念的公民将积极参与环境事务,通过对禁止性义务规范的遵守和对积极性参与规范的执行——以个人或组织化的方式参与环境事务——来彰显公共理性和现代公民的理性品格。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环境义务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来表达社会共同体的环境利益诉求,努力扩大社会成员的主体性在环境事务中的拓展。这表现在:依靠环境公民在环境事务中的社会实践(对环境事务的积极参与)、通过对环境事务的认知和提出具体问题以改进现状、对原有的环境法律体系和政府的环境治理方案提出批评性或建设性的对策、监督环境法律体系的改善和公共权力的有效运作等。在此意义上,环境义务的规范化和普遍化不仅可以提升环境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水平,也有助于环境治理向民主和法治转型。

在环境事务中,共同的环境利益和共同的环境义务观念将社会个体不断地组织化,形成与政府环境职能部门相对应的非官方组织,使每个社会主体都可以参与环境事务。在环境事务的公共治理之中,环境公民与环境公民之间,环境公民和环境保护组织之间,环境公民与政府之间关于环境事务的对话、分享资源、协商、监督、参与,不仅有助于环境问题破解之道的转型和升级,也有助于催生平等协商、民主协作、理性的法治精神。这一精神是与环境公民的环境义务观念密不可分的,它构成了环境法治的文化和观念基础。

【注释】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4.

[2]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35.

[3]“公共善”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善。它是连接社会个体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伦理纽带。它既要求承认个体的公共权利,也要求个体平等、积极地参与社会共同体的集体事务。

[4]参见朱迪·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M].毕洪海,陈标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18-323.

[5]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为中心[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为中心[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54.

[7]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67.

[8]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M]∥方流芳.法大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85.

[9]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为中心[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72.

[10]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3.

[11]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J].孙宪忠,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396.

[12]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34.

[13]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96.

[14]事实上,作为逐渐脱离动物界和超越动物本能的人类,具有极其丰富的情感和理智,不是单纯地表现为完全的自私性。现代心理学的研究业已表明,人类在感情层次上,利他动机就表现得十分明显。人们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也常常以己及人,以此限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这也是利他主义发挥作用的一种方式。利己与利他之间至少存在着四种典型组合:完全利己;主观利他,客观利他;主观利己,客观利他;主观利他,客观利己。即使为了追求自身物质利益,人们也不一定会通过欺骗等手段去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完全有可能采取合作与自治行为。

[15]程恩富.新马克思经济学综合学派的两个主要假设[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5).

[1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51.

[17]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3.

[18]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09-410.

[19]雷毅.生态伦理学[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253.

[20]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2.

[21]莱斯特·布朗.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M].祝有三,译.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4:284.

[22]米哈依罗·米萨诺维克,爱德华·帕斯托尔.人类处在转折点上:罗马俱乐部研究报告[M].刘长毅,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142-143.

[23]何怀远.发展观的价值维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30.

[24]应当说,消费主义价值观曾经切实迎合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消费甚至被渲染为一种爱国责任,西方许多国家正是通过刺激和扩大人们的消费,帮助自己摆脱了经济萧条的困境,度过了一次大的经济危机,从而使资本主义经济转向繁荣,挽救了资本主义的命运。事实上,我们认为,这种消费价值观的产生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甘堕落,当一个国家的政府将刺激消费作为经济政策的目标,当消费被推崇为公民的爱国主义的义务与责任时,大众没有理由不为能亲身将其付诸实践而感到自豪,尤其是当这种实践确实还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超出人们基本需要的物质欲望和心理欲求的时候。由是,传统的以生产为中心的社会转变为以消费为中心的社会。详情还可参阅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毕聿,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2.

[25]原田尚彦.环境法[M].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

[26]堺屋太一.知识价值革命[M].金泰相,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86:132.

[27]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消费社会与地球的未来[M].毕聿,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8.

[28]杨志华,卢风.消费主义批判[J].唐都学刊,2004(6).

[29]陈鸿清.生存的忧患[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0:62.

[30]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M].王成兵,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5.

[31]托马斯·贝里.伟大的事业:人类未来之路[M].曹静,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132.

[32]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197.

[33]Friedrich SchmitBleek.人类需要多大的世界:M IS——生态经济的有效尺度[M].吴晓东,翁端,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4.

[34]汉娜·阿伦特.人的条件[M].竺乾威,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18.

[3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中共中央马克思列宁恩格斯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70.

[36]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44.

[37]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11.

[38]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03.

[39]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贾湛,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13.

[40]诺曼·迈尔顿.最终的安全:政治稳定的环境基础[M].王正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67.

[41]阿列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6.

[42]阿列克斯·英格尔斯,戴卫·斯密斯.从传统人到现代人[M].顾昕,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445.

[43]弗洛伊德认为人的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其中,本我是人格的原始侧面,它包括一切本能的冲动和欲望,是人心理结构中最原始的部分;自我是人格的理智侧面,处于意识层之中,代表理性和常识;超我则不同,它是把外部世界人们的价值选择、道德倾向以及行为准则内化而成的心理部分。一个人人格内部的本我、自我和超我扮演着各自不同的角色,它们相互交织,处于不断的冲突之中。健康的人格,自我起着主要作用,它控制着本我和超我,使他们的要求同外界保持着和谐的关系。详情可参见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后期著作选[M].林尘,张唤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44]埃利希·弗洛姆.在幻想锁链的彼岸[M].张燕,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174.

[45]赫伯特·马尔库塞.单面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M].左晓斯,等,译.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10.

[46]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83.

[47]俞可平.治理和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J].南京社会科学,2001(9).

[48]朱留财.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善治与和谐治理[J].环境保护,2007(6A).

[49]参见刘湘溶,张斌.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J].天津社会科学,2008(2).

[50]参见Murray Bookchin(2004).Postscarcity anarchism.Oakland:AK Press.

[51]参见Klaus Michael MeyerAbich(1998).Revolution for Nature:From the Environment to the Connatural World.Denton:University of North Texas Press.

[52]参见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451-462.

[53]参见陆学艺,张荆,唐军.2010年北京社会建设分析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54]相关论述请参加哈贝马斯的《公民身份和民族认同》一文与《后民族的格局》一书,以及童世骏.政治文化和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读哈贝马斯近著两种[J].二十一世纪,1999(4).

[55]参见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59-61.

[56]对于公共决策而言,正当性的获得尤其需要避免武断地牺牲某种可选择的利益或价值。在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之间,即使以“多数决”的形式选择了后者,也并不意味着这种决策是正确的,相反,它有可能是灾难性的。比如,在水资源较为丰富的西南地区,当地对电力、工作机会和商业前景的需求的迫切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并不构成可以肆意在某段大河上筑坝发电的充分理由。因为,拦河筑坝所带来的生态弊端已为世界经验所证明,它对生态的影响是灾难性的,以经济之名大兴水电,所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利益,更大程度上是在构筑着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墙,驱赶着世代于此的原住与民情。

[57]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郭官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64.

[58]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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