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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凡是有关上述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总和被称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法而言的。知识产权法在目前不可能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五节 知识产权法学

一、知识产权法学及学科定位

(一)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就是调整因知识产权确权、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有关上述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总和被称为知识产权法。最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此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域名保护等相关的法规以及散布在相关法律之中的法律规范等。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的基本法主要包括:《商标法》(1982年颁布,1993年、2001年修订);《专利法》(1984年颁布,1992年、2000年、2008年修订);《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2000年修订)。除此之外,《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等,也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规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还有《专利代理条例》(1992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颁布,2003年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等。

1980年6月3日,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项下的义务。多年来,中国还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

中国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以及商业标记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在立法上已经与国际接轨,达到了发展中国家先进的水平。正如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所指出的“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16]

2.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部门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与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相对于有形财产法而言的。尽管知识产权法作为单行的立法出现,也有了相对独立的法规群,也无论今后的民法典中是否能将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篇,但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以及法律调整的范围和遵从的原则来分析,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其仍然属于民法的范畴。知识产权法在目前不可能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知识产权法学学科定位

1.知识产权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是指以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知识产权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是以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知识产权社会现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

2.知识产权法学的定位

知识产权法学,同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都是以特定的法律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并揭示出这种现象的本质、内容、作用及其产生、发展的规律性。

法学是一个学科体系,传统上我们可以分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诸多法学的一级学科。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范围是十分宽泛的,它不是只孤立、单一地研究知识产权法本身,还要研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它既要研究静态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本身,还要研究动态的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及其实施的实践活动,更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相互联系。

知识产权法学属于传统民法学中的主要构成部分之一,与传统的物权法学、合同法学相对应。

二、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有所不同。例如,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含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立法、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等),WTO与知识产权(含世界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与条约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问题,商标问题(含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侵权的新形态等),专利问题(含专利申请、可专利性问题、强制许可、专利侵权的归责原则、专利权的范围、专利的实施等),著作权问题(含作品的范围、邻接权、著作权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网络传输、作品出租与二次使用等),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遗传资源以及民间艺术保护问题,平行进口问题,网络域名问题,植物新品种问题,电路布图设计问题,“山寨现象”等,都不同程度地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17]

三、知识产权法学教育

1987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全国第一届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此之前,我国招收的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除了少数学校能够讲授知识产权中的某一门或少数几门课程(例如专利法、商标法或版权法)之外,基本上没有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教学的。自1987年9月以后,又有北京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少数几所学校招收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20世纪90年代以后,北京大学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学院,进行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全国至今已有20多所高校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尤其是1998年教育部将知识产权法学作为14门法学核心课之一以后,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都为本科学生开设了知识产权法学的课程,从而使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全面展开。我国高等院校进行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大致有以下九种模式: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素质教育范畴;为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电大学生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为非法学本科生开设知识产权法的选修课程;为法学本科生开设知识产权法的必修课程;招收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硕士;招收知识产权专业法律硕士;招收民法学的知识产权法学方向的博士;招收知识产权管理学博士。

近20年,我国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包括以下五种模式: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知识产权司法执法型人才;知识产权教研型人才;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18]归结起来,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可以分为专业型教育、普及型教育和在职培训教育等三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形式与教育体系。

为了实现中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我们必须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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