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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对参与式民主的批判与继承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商民主理论肇端于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实践的批判。在许多观点上,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评是一致的。然而,参与式民主理论因自身具有明显的缺陷而难以撼动自由主义民主的主导地位。协商民主对参与式民主的主要批评在于这一理论缺乏现实性,未能将当代世界的复杂性置于理论的核心地位。协商民主中的公民比参与式民主中的公民更少地参与政治活动。
协商民主对参与式民主的批判与继承_民主的要义:当代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

协商民主理论肇端于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及其实践的批判。作为一种具有重要影响的政治理想和改革计划,协商民主延续了“激进”民主的传统。在许多观点上,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评是一致的。

在当代西方社会,自由主义民主在意识形态中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成为现实中最有活力、最有效率的民主模式。这种建立在个人主义和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理论学说,在维护自由的名义下,在政治生活中采取了以代议制为内容、以精英主义民主为本质的间接民主体制。

自由主义民主的基本假设是绝大多数人受私利所支配,而非受到共同善的观念的驱动,个人能够对私利的要求作出最佳的判断并进行选择。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针对各种各样不同的利益,自由主义民主是最可能的,也是最合适的协调和聚合机制。自由主义民主通过所谓选民的自由选举,经聚合机制产生政治代理人以行使国家权力。在这种大规模的民主中选民投票的边际效用几乎为零,在逐渐失去政治效能感后人们对政治生活变得冷漠,政治也就成为少数政治精英的事情,公民则成为了政治生活的旁观者。

协商民主理论继承了参与式民主对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并进一步从微观角度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实践进行了批判。

在政治实践中,自由主义民主通过公共选择过程中的聚合式方法来形成公共决策。公共选择理论假设政治过程中的公民具有固定的偏好,民主的目标就是将人分散的个人偏好通过特定的决策规则和机制如多数人规则进行聚合。协商民主论者批评指出,这种聚合式民主无论是构造民主合法性还是作为民主实践,均存在严重的问题:首先,民众仅仅同意民主的过程是不够的,人们可能出于消极的态度或自利的动机参加投票,这将造成民主变成少数人的专利而合法性不足。其次,聚合式民主假设人们通过投票来解决公共政策的分歧时保持固定不变的偏好,这一前提与现实生活是不相符的。第三,聚合式民主主张民主的目标就是通过投票来实现民众偏好的聚合,忽视了民主还具有其他更为重要的目标即共识的达成和公共利益的追求[178]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内在张力,一度受到人们的强烈关注。然而,参与式民主理论因自身具有明显的缺陷而难以撼动自由主义民主的主导地位。协商民主对参与式民主的主要批评在于这一理论缺乏现实性,未能将当代世界的复杂性置于理论的核心地位。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参与式民主理论关于在所有社会机构和政治机构中实现民主的想法不仅不现实,而且在某种情况下追求这一理想是非常危险的。

协商民主论者对参与式民主理论的批评集中于一个基本的假设,即人们通常喜欢参与政治活动。“激进民主者几乎毫无例外地认为民主参与是吸引人的活动,一旦有机会,人们会自然地作出选择。他们应该倾向于这种浪漫的教条理论。”[179]参与式民主理论对个人参与期望太高,而对当代政治活动的复杂性判断不足。正如马克·沃伦所指出的,“激进民主的改革思想往往受到一种无法面对发达工业社会的规模、复杂性的乌托邦主义的困扰。”[180]按照协商民主论者的看法,任何建立在高度参与原则基础上的民主是不稳定的。“个人可能发现决策如此令人负担沉重、无效,以致大多数人将退回到冷漠状态,从而使决策建立在从一个参与性过程中获得的权威的基础上。”[181]在沃伦看来,参与民主理论无视当代社会的现实,实现其理想的尝试注定失败。

相比之下,协商民主既不对个人抱有太高的期望,也不低估社会的复杂性。协商民主的参与更为现实,公民不会被要求或期望参与那些他们没有兴趣的事情。同时,协商民主也认可一种认真对待社会复杂性的民主权威观念。协商民主中的公民比参与式民主中的公民更少地参与政治活动。沃伦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参与少意味着受益更多。“当大多数时候大部分决策由权威作出时,个人可以集中他们的精力、时间、能量和注意于那些对他们重要的事情上来。对于个人而言,权威使得协商民主更少负担,更为集中。”[182]“通过将资源分配给最突出的领域,协商模式使民主与权威之间的敌对关系得到缓解,即民主包容、制约和控制权威的方式最优化。结果,民主与权威之间的合理关系得到提高,也即权威为自己的决策从公共理性的角度进行辩护的能力提高了。”[183]

简·曼斯布里奇也认为,一些最重要的参与式民主理论理论家,未能够充分注意到权威和强制的作用,“许多最杰出的当代政治理论家没有正视冲突性利益在民主政体中的地位,因而也就不能正视强制在其中的地位。”[184]在民主思想史上,阿伦特、沃林、沃尔泽、哈贝马斯等人均称赞协商在发现、创造和维持共同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却忽视了民主强制在利益冲突情况下的作用。简·曼斯布里奇强调,当价值冲突不可调和及不作为将不公平地维持现状的时候,民主需要一种强制,借助这种强制,投票者强制他们的代表以损害其他投票团体的利益为代价执行他们的意志。[185]强制在任何一个民主社会中均不可避免,公民应当利用强制来对抗另一种强制,实现强制的均衡。扩大公民参与的机会,可以起到帮助公民对抗强制的作用。由于参与能够使人们更好地理解他们的利益,因此,参与者常常需要许多不同的协商领域。这些参与协商的领域有许多,包括利益集团、政党、社会运动、工作场所特殊的政治集会以及觉醒的团体等。[186]简·曼斯布里奇批评自由主义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理论在民主强制方面的共同点,即民主只能通过公平的聚合程序而非协商性程序来获得合法性。公平的聚合原则要求一人一票或每个人在决策中都拥有平等的权力。不管是达尔还是佩特曼,都将决策中的平等权力视为民主理想的核心要素。然而,这样一种做法犯了过于简单化的错误,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民主决策规则能够产生一个政治体系,在该体系中,任何人能够平等地强制他人并被他人平等地强制。[187]原因很简单,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民主政治体系中其社会成员达到或接近拥有平等的强制资源、实施强制的平等机会或者与政体中的其他成员平等地实施强制。简·曼斯布里奇认为,忽视政治活动所发生的复杂环境,使得参与式民主论者必然提出一种无效的标准来判断重要的政治事务

与参与式民主理论相比,协商民主理论能够更好地处理社会复杂性的问题。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并不支持参与式民主以个人权利为代价而追求多数主义或共识政治的目标。尽管扩大了直接民主和自治的范围,但参与式民主仍然无法解决保护个人免于多数人专制的民主困境。参与式民主在追求共识时,未能注意也无法实现个人权利在参与活动中得到保护。参与式民主在面对多元利益和差异时,与聚合式民主一样,采取了简单的多数规则来决定最终结果。沃伦批评参与论者过分强调好的民主政治通过破坏个人的完整性为代价来改变人们的利益。实际上,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个人评价很高的、“不依赖于社会互动和认可的,也不要求采取共同行动或协商来取得的善”。让政治在这些善中过多地、深入地干涉人们的利益,就有可能破坏了这些善,加剧了人们之间的冲突。[188]在这一点上,协商民主与参与式民主截然不同,协商民主能够更好地发现“一种围绕自由、公共讨论所形成的民主的制度可能性”,[189]更好地关注到当代大众民主政治的多元性。

社会复杂性和多元化的现实促使参与式民主论者减少参与活动,转而推动协商民主的理想。许多人一度将社会复杂性看作是协商政治的障碍,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恰恰是在复杂社会中,协商才更有必要。协商民主不仅发生在公民社会或“弱公众”中间,也发生在那些“成为自己决策的主人”的人们中间。甚至,激进的协商民主论者如博曼和沃伦认为,民主协商也可以围绕现有的等级制度所形成的“公共领域”中的特定问题进行。

尽管对参与式民主提出了重要的批评,大多数协商民主论者坚持协商就是一种参与,或者协商是参与的基本构成。大多数协商民主论者将自己看作参与式民主理论的继承者。

沃伦在解释自己的观点与参与式民主之间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尽管他对参与式民主进行了批评,但他的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他所批评的观点进行的辩护。例如,沃伦认为,不是所有的物品或利益能够通过政治过程得到改变,在许多情况下,关于决策事务进行的公共对话只是加剧了冲突,如果在团体之间的分配不正义未得到解决的话。[190]尽管协商民主论者认为参与协商的人应当更具有公共精神、更宽容和具有更多的知识,更多地考虑他人的利益,但是,协商民主论者的理想不得不遇到现实的挫折,因为在当今社会,协商民主的领域是有限的。在许多情况下,协商民主也不得不由于协商成本过高而被迫让位于多数主义决策规则。

尽管对参与式民主理论有不少批评,詹姆斯·博曼坚持自己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参与式民主的继承。在谈到协商民主的时代任务时,博曼认为,“从公共协商方面重新思考民主潜能的努力显然是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影响,……激进民主不再意味着社会的整体转型,相反,它意味着建立在已经取得的宪法和制度成就之上的一点一滴的改革计划。在这种改革式的民主中,社会批判者的作用在于揭示公共地和自治地运用实践理性的潜能和局限。……就协商民主从与激进民主政治和改革政治相联系的角度理解而言,它的实际目标是提出一个更广泛的民主,即更大范围地进行公共决策和自治的民主。”[191]博曼在协商与参与之间发现了继承性。在亚里士多德眼中,协商是典范性的践行政治美德和进行自治的活动。协商是参与重要的表现形式,协商使得参与成为一种可实现的理想。博曼主张,一种坚实的协商民主理论必须为复杂社会中的民主参与既提供认识论的基础,也提供道德的基础。[192]现代宪政民主为各种各样的公共协商开启了空间并提供了条件。协商不仅可以发生在小规模的且同质性的政治共同体中,也可以发生在现代多样化的共同体中。博曼协商民主理论的理想是所有公民在决策活动中的参与,在社会中广泛分布权力。在博曼看来,参与理想可以被结合进入协商民主之中。博曼的思考不是修改参与式民主理论,而是为之辩护和发展。他的目的是要保存一种平等的和参与性的(如果不是激进性的)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及它们对当下制度的批评性导向。[193]甚至,他毫不避讳地宣称,“我捍卫的就是一种‘激进平等’或参与性民主”。[194]

科恩认为自己的协商理论与参与式民主是一致的,但他并没有过多地分析其中的内在原因,而是分析协商概念如何包含了“参与原则”,协商观点如何与参与和政治平等的考虑联系在一起。[195]现代聚合民主理论对社会共同善的观念持怀疑态度,而一些倡导以讨论为基础的政治的人,也认为它与现代大众政治之间是不一致的。科恩则坚持两者的一致关系,他希望通过一种社团民主来缓解参与原则、个人权利及社会共同善之间的冲突。

阿米·古特曼等人在思考如何处理当代民主所面临的基本道德分歧时,提出了将道德讨论或协商作为民主观念的核心来应对这一分歧。在他们看来,协商是政治生活中参与的自然延伸。“如果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不仅仅把政治自由视为一种追求他们的自利或集团利益的工具,如果他们权衡其他人的利益并且以一种正义感来指导他们的行动,那么民主社会必须鼓励对有争议的政治问题的本质进行交换意见的道德论证,而且必然会存在许多种道德论证。”[196]通过协商,人们可以发现互相可以接受的解决道德分歧或学会宽容。当代社会也存在着进行协商的广泛场所和领域。

协商民主的重要理论家几乎都将自己的理论看作与参与式民主具有紧密的联系,他们对参与式民主的态度并非完全反对,而是一种延伸或修正。

在公民公共生活中寻求参与的有效途径,就必然包含不同形式的公共协商、对话的过程。如果说参与式民主的意义就在于它指出了公民与制度、政治体系之间的有机联系,唤醒了公民的参与意识,那么协商民主的价值就在于具体指出了公民生活和民主过程如何更好地运行、操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无疑是参与式民主的深化,两者在民主的转化方面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协商民主通过具体的市镇会议、志愿团体、基层组织、工作场所、司法实践乃至议会活动等形式,使参与式民主的理想更为接近现实。

在强调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事务过程中协商的重要性时,许多协商理论家将参与这一前提看作理所当然。当参与式民主论者将推动人们只考虑自己利益的政治看作具有彻底变革性,不仅改变了自己的利益观,而且也改变了社会本身的结构时,协商民主理论家建立在同样假设基础上的结论要相对和缓一些,他们不相信使人们专注于自己特殊利益的政治能够产生根本性的社会变革和个性变化。协商民主更关注民主如何合法地辩护非共识性决策以及民主如何避免向不支持自己的人强加意志。协商民主主张具有意义的参与既不假设也不承诺任何全面的制度改革,而且也不承诺根本性的个人变革,这使得它在21世纪以来的政治生活中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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