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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企业主体意识的增强以及公益事业的参与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企业主体意识即企业意识到自己是城市公民,是城市社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企业对公益事业的参与和捐赠逐年增多,已经成为支持社会发展尤其是城市社会发展的重要渠道。可以看到,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助是呈上升势态的。目前私营企业投资公用事业领域主要是采取PPP模式。
城市企业主体意识的增强以及公益事业的参与_城市治理:中国的理解与实践

三、城市企业主体意识的增强以及公益事业的参与

随着城市企业主体意识增强,企业越发主动参与到城市公益事业中来。经济全球化与企业管理国际化的今天,企业履行其对其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已不再是企业的被动责任,而更多是企业寻求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主观意愿。城市企业主体意识即企业意识到自己是城市公民,是城市社区的一部分。按照美国波士顿学院企业公民研究中心的权威定义: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该定义提供了这样一种全新的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企业不再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唯一目标的“经济人”,而是“扮演”一定社会角色的“社会人”,是人类社会中担当一定责任的公民;企业不仅要以其核心业务向社会提供有益的价值,而且要向社会显示它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观转变及企业主体意识确立过程

在当代中国企业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观随着经济制度转变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社会责任被看作了“企业办社会”,企业除了要进行生产经营之外,还承担着社会任务。企业对职工的生老病死甚至子女就业都负有责任,另外,由于当时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并不是企业自愿,而是政府通过政策强制企业为之。企业主要是在行政命令的指导下来执行的,企业基本上没有自主权。国家拨款、企业执行,不涉及权利和义务,采用“大包干”、“大锅饭”的形式。在这一阶段,一方面,企业承担了本该由社会承担的责任,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另一方面,一些本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企业却没有承担起来,如对出资者的利益保证、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对环境的保护等等,因此,计划经济阶段“企业办社会”模式的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一种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经济建设摆在了首要的位置,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已经成为整个社会普遍认可的行为。这时,在“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指导下,利润成为每一个企业的首要追求目标,甚至成为很多企业的唯一目标。为数不少的企业为了追求企业盈利的增加,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不择手段。偷税漏税、伪造财务账目、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列成本、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污染环境等现象非常严重。有些企业认为,赚钱就是它唯一的责任,至于其他社会责任则与企业无关。这种企业完全不承担对社会的责任的观点也是极其不合理的。

市场经济逐步确立了以后,绝大多数学者和企业认识到,企业既不能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也不能承担过少的社会责任。一方面,企业毕竟不是社会,不能因为承担社会责任而放弃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毕竟企业的实质还是营利,企业办社会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另一方面,企业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企业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主动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即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逐渐意识到自己是城市社区的一员,分享城市发展成果,在履行经济职责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理要求,进而主动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企业的主体意识逐步形成。

(二)当代中国企业公益事业参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企业迅速发展,并形成了独立的社会部门,在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政策鼓励下,非国有经济在GDP中的比重迅速上升。与此同时,企业对公益事业的参与和捐赠逐年增多,已经成为支持社会发展尤其是城市社会发展的重要渠道。跨国公司在争夺中国市场的同时,竞相加大在扶贫、教育、环保等公益领域的投入,有的还设立专门的公益部门,鼓励员工参加公益活动。同时,中国企业的参与意识也不断提高。

慈善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重要的途径和方式。通过慈善捐助、参加各种类型的公益活动或创办基金会,对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关注和帮助,可以实现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2007年4月26日,由民政部等部门指导编制的“2007中国慈善排行榜”揭晓[2],174位入榜慈善家共计捐赠了19.1亿元,平均捐赠1 137万元;入榜慈善企业222家,共计捐赠20.7亿元(不含物品捐赠),平均捐赠934万元。世纪金源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如论、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分别以1.61亿元、5 215万元、890万元的年度捐赠额,成为本年度最慷慨的慈善家、最慷慨的跨国公司和最慷慨的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中国有限公司、李宁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复星集团、富力集团等10家企业荣获“2007十大慈善企业”。

可以看到,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捐助是呈上升势态的。在2005年,162名慈善家的年度捐赠总额为15.9亿元,人均捐款980万元;2004年,136位上榜慈善家的捐款总额是9.85亿元,平均捐赠724万元——捐款规模和上榜人均捐款额度两个指标,均表明三年来中国的慈善捐赠数额无论从总量还是平均数量上都在稳步增加。

但是,与此同时根据学者调查,目前大陆企业参与慈善事业还是少数,中国存在1 000万家企业中,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超过10万家,也就是说99%的中国企业没有参与慈善事业[3]。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参与慈善捐助的理念还不够成熟,慈善活动没有与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多数企业的捐赠行为还是出自“回报社会”的朴素理念或者是增加企业的媒体曝光率,提高企业知名度的单纯利益驱动,缺乏现代的慈善理念和系统的企业慈善文化。其次是我国的慈善体制不完善。相关的慈善法律和制度对慈善行为缺少吸引力。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的捐赠都实行抵税,政府对企业慈善捐献给予较优厚的免税待遇,但在中国捐赠抵税制度才刚刚起步。另外我国目前慈善运作机制的不透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慈善投入的积极性。

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城市公共事务中来。目前私营企业投资公用事业领域主要是采取PPP模式。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简写,意为公私合伙制。即公共部门通过与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财政部在17个省市共组织了54个基础设施项目向私营企业招商,这些项目总共涉及金额700多亿元。据测算,到2010年,中国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将高达7 500亿美元,面对这样巨大的资金需求,国家财政显然无力承担,企业在内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服务势在必行

奥运场馆建设是现阶段企业参与公共事务的较为典型的例子。2002年至2003年,北京市采用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通过国际招标确定8个奥运场馆及附属设施的业主[4]。由业主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设和运营。企业参与奥运场馆的建设实现了奥运建设的全社会广泛参与,同时减少政府承担的运营风险,并探索出一条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公益设施的融资新渠道。社会投资已占到奥运场馆项目投资的一半以上。

在奥运场馆建设的过程中,北京发改委负责奥林匹克公园内国家体育场、国家体育馆、国家游泳中心、国家会议中心和奥运村的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并受海淀区和顺义区政府委托,组织协调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和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和乡村赛马场的招标工作。其中国家游泳中心后来改为海外华侨捐资建设,乡村赛马场因流标改为顺义区政府自筹资金建设,其他项目都是通过国际招标确定的业主,由中标人组建的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国家体育场有部分政府出资)、设计、建设和运营。北京奥运场馆项目法人招标的基础是奥运场馆及附属设施项目法人招标文件,这是根据我国招投标法和北京市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主办城市合同,以及我国相关法律编制的具有法律约束的文件,由招标人组织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编制完成后报市政府审定,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及后来的澄清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提出项目的设计方案、融资方案、建设方案和运营方案等,通过对其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融资计划、运营方案、对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响应等进行评审,以及和中标候选人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

由于奥运场馆属于大型公益型设施,场馆自身很难实现财务平衡,因此,招标人以符合奥运比赛要求为基本条件,以赛后满足市民文化体育需求为途径,以实现财务平衡为目的,对不同的场馆进行组合包装、打捆招标,设计了不同的融资结构。

其中以国家体育场为例。国家体育场在奥运会期间能容纳观众91 000人,承担开幕式、闭幕式和田径比赛,奥运会后设永久座席80 000个,可作为国际特殊重大比赛和各类常规赛事以及非竞赛活动的场地,工期36个月。为保证项目按期完工,满足奥运会的使用要求,并降低中标人的财务压力和运营成本,国家体育场项目是按PPP的模式来建设,政府在项目建设上提供资金支持,政府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1%,招标选择国家体育场项目法人合作方,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国资公司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国家体育场的建设、融资、运营和管理。国家体育场PPP模式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基础是要处理好4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建筑设计与项目法人招标的关系;二是工程质量、成本、安全、效益与工期的关系;三是赛时与赛后的关系;四是中标人与政府出资人代表的关系。招标文件及后来的澄清文件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为此,中标人产生后,在招标文件的法律框架下,要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即为明确市政府和中标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国家体育场项目中标人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签署《国家体育场特许权协议》;为满足2008年奥运会赛事要求,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签署《国家体育场协议》,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合同》。在以上协议或合同中市政府承诺给予中标联合体30年的特许经营期,由北京市政府提供场地规划、土地使用、场地配套设施资金和政策等条件,由奥组委提出赛事需求和比赛场馆功能性要求,国资公司依据合作经营合同监督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建设投资和资产维护修理;并拥有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否决权,同时承诺30年内不参与分红,中标人负责项目的设计、投融资(政府出资以外部分),建设、运营及移交。国家体育场是我国第1个采用PPP模式建设的体育设施,已于2003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长期以来,公用事业都是由国家投资、政府垄断经营。在人们的印象中,公用事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而私营部门只顾追逐一己利润,很少考虑社会效益,因此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理应“绝缘”。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已经越来越广泛介入到公用服务的提供中。一方面他们可以弥补由政府投资短缺的需求,同时有助于扭转公用事业在长期实行垄断经营的过程中形成的效率低下、冗员庞大、运营成本居高不下、服务质量低劣等弊病。而实践也表明,在港口、物流、航空等一些公共事业领域,私营企业确实能够提供更优质、更低价的服务。

然而在我国,企业参与公用事业还没有形成普遍现象。这一方面要求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由以前单纯的出资方和运营者转变为监督者和管理者,对合作领域、区域、项目进行引导、管理、监督,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把握好政府参与的“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政策的延续性和可预见性,建立政府政策的公信力,消除政策的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缩小国家政策制定和省、市、县实际执行之间的差距,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保证程序透明,选择公平,并且建立起良好的监管机制。由此才能促进城市治理中企业的进一步参与。

【注释】

[1]王华.治理中的伙伴关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合作.云南社会科学,2003(3),第301页.

[2]数据来源于《人民日报》,2007.04.27.

[3]赵曙明.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企业慈善责任研究.江海学刊,2007(1).

[4]刘志.PPP模式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和分析.建筑经济,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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