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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外研究进展公民身份研究所取得的引人注目的进展,最明显地体现在围绕这一领域而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将近50%的公民身份研究著作都出版于这十年之内,可谓引人注目。此外,国外研究公民身份的主要期刊有20多种,其中以Citizenship Study最具有代表性。此外,新的空间和暂时性公民身份的出现与传统的民族国家产生了冲突,这涉及公民身份中的民族文化问题。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一)国外研究进展

公民身份研究所取得的引人注目的进展,最明显地体现在围绕这一领域而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尽管公民身份研究是一个年轻的和尚有争议的领域,但近20年来已累积了数以百计的著作和数以千计的论文。加拿大最大的研究图书馆罗巴茨图书馆(Robarts)2001年至2012年提到公民身份的书籍、手稿和报告超过3420部,杂志、期刊等共80多种。在这当中,有1719部将公民身份列入其主题词,它们绝大部分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至今。其中1177部在标题中就有“公民身份”一词,清楚表明它们属于公民身份研究的领域。而在这1177部中,57部出版于2000年,49部出版于2001年,61部出版于2002年,59部出版于2003年,69部出版于2004年,62部出版于2005年,65部出版于2006年,57部出版于2007年,53部出版于2008年,73部出版于2009年,58部出版于2010年,43部出版于2011年,39部出版于2012年。显而易见,2000年以来是公民身份研究的著作出版显著增长的时期,并且大体呈现越往后越上升的趋势。将近50%的公民身份研究著作都出版于这十年之内,可谓引人注目。

此外,国外研究公民身份的主要期刊有20多种,其中以Citizenship Study最具有代表性。从1997年到2012年Citizenship Study期刊论文所提示的主要研究议题和地区的论文数量统计结果(该分类按文章标题和关键词划分),见表(1-1,1-2)。

表1-1 议题与公民身份

表1-2 地区与公民身份

上述文献统计结果表明,一是在空间方面,有关公民身份的争议广泛存于世界各地,如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喀麦隆、加拿大、智利、中国大陆、法国、德国、危地马拉、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匈牙利、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黎巴嫩、马提尼克、墨西哥、尼泊尔、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巴勒斯坦、菲律宾、俄罗斯、斯洛文尼亚、南非、土耳其、英国、美国等。此外,新的空间和暂时性公民身份的出现与传统的民族国家产生了冲突,这涉及公民身份中的民族文化问题。这些民族文化冲突普遍存在于诸如洛杉矶、柏林、多伦多等大都市,以及亚太、欧洲、非洲、拉丁美洲、北美等地。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而言,公民身份中最棘手的难题在于,处理全球化背景下公民身份的“空间例外”问题。如何平衡公民身份的“空间例外”和国家主权控制下的公民身份?解决这一问题,不仅需要在制度和宪法的层面思考公民身份,更要将公民身份视作一种实践。因为事实证明,公民身份通常将人按种族、民族、性别和地理进行划分。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出发,公民身份不仅仅意味着国家授予的法律地位,它还是一种身份认同,对作为主体的人的承认。相对于法律地位而言,后者可被描述为“政治”实践。作为实践的公民身份,涉及对诸多基本政治问题的协调:如单一与多元,内部与外部,一致与差异,自我与他者,空间与时间等。这些关系互相竞争,在不断被重新解释和表达的过程中,许多利益相关方都介入其中。在此意义上,公民身份成为了一个棱镜,通过它来透视政治。

二是在议题方面,公民身份的研究超出了民族国家范畴,公民身份的内容越来越多元化。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开展女权主义研究、同性恋研究、原住民研究、非洲研究、移民社会研究、后殖民研究、种族和民族研究、都市研究、侨民研究、环境研究等等的学者与日俱增,他们探讨和表达了各种各样的公民身份概念,包括女性公民身份(Dean,1996;Mouffe,1992;Prokhovnik,1998; Yuval-Davis,1997;Lister,2003a,2003b;Sim and Gavanas,2000; Narayan,1997)、性公民身份(Lister,2002;Richardson,1998,2000; Weeks,1998)、亲密关系公民身份(Plummer,2001;2003)、包容公民身份(Kabeer,2005;Lister,2007)、贫民公民身份(Burns,1999; Fimister,2001;Lister,1990;Townsend,1979;Dean and Melrose,1999;Walker,1995;Beresford et al,1999;)、残疾公民身份(Barton,1993a;Barton,1993b;Barnes and Mercer,1997,1999,2003;Marks,2001;Morris,2005)、生态公民身份(Barry,1999,2006;Bell,2005; Christoff,1996;Dobson,2003;Dobson and Bell,2006;Hayward,1995,1998,2000,2006;Smith,2005)、差异公民身份(Werbnerand Yuval-Davis,1999;Young,1989,1995;2002,2011)、多元文化公民身份(Kymlicka,1995,2001,2007;Taylor,1992、Pakulski,1997; Isin,1999,2000;Waldron,1992)、世界公民身份(Hutchings,1999; Linklater,2002;Miller,1999;Turner,2000)、全球公民身份(Falk,1994,2000;Held,1998;Delanty,1997,2000;Dowerand Williams,2002;Dower,2003;Muetzelfeldt and Smith,2002;Vandenberg,2000)、超民族和超国家公民身份(Dobson,2006;Hoffman,2004; Ong,1999;Soyal,1994;Tambini,2001),以及民族、种族、移民公民身份(Habermas,1994;Castles and Davidson,2000;Brubaker,1992; Cesarani and Fulbrook,1996)、青年公民身份(Lister,et al,2003,布莱克曼和弗朗士,2007)、儿童公民身份(Stasiulis,2002;Cohen,2005;Moosa-Mitha,2005)等。这些研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学术生态,而且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改革和政策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是在研究领域,当代西方公民身份研究横跨人文社会科学的多个学科,研究方法既有规范研究也有经验研究。综合来看,西方学界关于公民身份的理论研究,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学科领域,即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根据现有的外文文献显示,以Citizenship为主题的书,其中九百多部与政治学相关,两百多部与社会学相关,两百多部与法学相关。公民身份是一个受到广泛讨论且争议很强的概念,以至于任何对它的定义的尝试,都有可能受到挑战。“由于公民身份在不同的语境中(例如政治的、法律的、哲学的、社会学的)并且以不同的方式被使用,这导致几乎不可能得到一个普遍认同的定义”[19]

1.社会学对公民身份理论的影响

社会学对公民身份的理解不同于政治学和法学。它首先强调,应把公民身份置于鲜活的社会实践过程之中来考察,而不应将它看作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和义务体系。在历史上,公民身份随政治斗争的结果而发生变化,因此,“实践”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公民身份建构的动力。这是一个有别于法学和政治学的社会学分析视角。其次,公民身份的定义与有关不平等、权力分化和社会阶级的讨论密切相关,因为公民身份不可避免地与社会中资源分配的不平等问题联系在一起。作为这种定义的结果,整个公民身份理论就必须谈到以下几个议题:(a)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内容;(b)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类型与形式;(c)导致形成这些实践的各种社会力量;(d)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它们导致利益在不同社会部门之间的分配[20]。社会学的定义强调的是谁有资格成为民族国家的公民?公民身份代表了一种地位,即个人在民族国家内的社会成员资格,以及与此相对应的一整套权利和义务总体结构。它还涉及公民和国家、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正如威廉·A·盖尔斯敦形象地指出的:“公民身份是大家分享和大家接受的一包好处和负担”[21]。黑文斯(M.Havens)在下定义时说:“别的人也可能服从国家的权威,甚至可能要为国效忠,可是公民有义务、权利、责任和特权,而没有公民身份的人却仅在较小程度上得以分享或者根本分享不到”[22]。黑文斯说明了某些人虽生活于一国之内,却并无法获得公民身份。他认为“公民身份是官方对个人被接纳入政治体系的确认”[23]

社会学领域中最有影响力的公民身份理论当属马歇尔的公民身份与阶级思想。1949年,在剑桥大学的年度讲座上,英国著名社会学家T·H·马歇尔(Thomas Humphrey Marshall)作了“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演讲[24]。他从英国的社会背景出发,系统阐述了公民身份的演进历史,分析了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马歇尔把公民身份的演化看作一个地域上融合和功能上分化的双重过程,把公民身份的构成看作是由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所组成的复合范畴。“这三个部分或三个要素称为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25]。“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right to justice)”[26];“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是指“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27];“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是指“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28]除马歇尔以外,蒂特莫斯(R.M.Titmuss)、贝弗里奇(H.W.Beveridge)也分别阐释了公民身份与福利、贫困、社会承诺、救济等问题。

二战结束以来,社会学界对公民身份的研究经历了三次起伏。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主要是在马歇尔的影响之下,一批社会学家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其中包括本迪克斯(Reinhard Bendix,1964)、西摩·马丁·李普塞特(1964)、塔尔科特·帕森斯(1971)、拉尔夫·达伦多夫(1959)等。李普塞特和达伦多夫用公民身份分析了社会冲突。达伦多夫在《现代社会冲突:自由政治随感》一书中指出,应得权利确立了公民的社会身份地位。公民的身份地位,“首先描述了一大堆应得权利。这些应得权利的存在是无条件的。因此,它们既不取决于出身和社会地位,也不取决于某些特定的行为举止方式”[29]。而且,“公民的身份地位是不可转让的。它的根本特征是:它是不可能用什么东西来抵偿的;这里涉及的恰恰不是一种经济上的身份地位”[30]。应得权利除了确立公民身份地位之外,它还确立了与公民身份相关的很多社会机会。达伦多夫指出,应得权利的功能在很多时候类似于“入场券”。“入场券能让大门打开,然而对于那些没有入场券的人来说,大门仍然紧闭着。在这个意义上,应得权利也为人划出界线,也设置藩篱”[31]。与此同时,帕森斯在美国开始研究马歇尔的著作并提出了批评,美国社会学中,公民身份的研究主要体现在解决种族关系、社会正义和民族建构方面,这些尤其体现在帕森斯[32]和本迪克斯的著作中[33]。二者从民族、种族的角度讨论公民身份对民族建构和种族不平等的影响。

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社会学领域对公民身份的研究陷于停滞[34],但这期间雅诺维茨(Morris Janowitz,1980)、弗里德曼(V.K.Friedman,1981)发表的却是重要的著作。前者系统地探讨了社会学中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后者论述了社会权利的合法性以及西方福利国家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公民权利与义务又受到重视,许多社会学家如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1990)、吉登斯(1982)、特纳(1986,1990,1993)、莫里斯·罗奇(1987,1992)、托马斯·雅诺斯基(1998)、托马斯·B·巴特莫尔(1992)、迈克尔·曼(1987)、巴特·范·斯廷博根(1994)、巴巴利特(T.M.Barbalet,1988)均有论著。这一时期的研究建立在反思福利制度的基础之上,并对以马歇尔为代表的公民身份思想进行了批判。他们对马歇尔的批评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批评了马歇尔的分析具有“英国中心主义”和进化论色彩。吉登斯批评了马歇尔的公民身份历史进化论,他指出公民身份权利的发展是被剥夺者努力改善他们命运进行争斗的结果[35]

曼把公民身份当作一种为包容阶级冲突而采取的阶级统治策略,指出,自由主义者、改革主义者、君主专制主义者、法西斯主义者以及极权主义者都追求公民身份,并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马歇尔所描述的英国公民身份仅仅是发达工业国家所采用的五种形式中的一种。在解释这五种不同的公民身份时,必须强调统治阶级的作用,统治阶级的权力越大,它的策略就越奏效[36]

特纳批评马歇尔、曼等人以经济地位为基础的阶级分析框架,无法解释和平运动、女权主义、绿色运动、动物权利保护等公民发起的新社会运动[37]

他还批评了曼将公民身份的产生作为一种国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的阶级关系策略,将公民身份发展视为是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推动),却忽略了自下而上的(由劳工推动)的社会运动。特纳进一步对公民身份的传统进行了分类。他将公民身份发展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类型,并将公民身份分为积极的、公共的和消极的、私人的两类,分别把两个变量建构成一个坐标图,那就形成了四种类型的公民身份传统。自下而上的积极公民身份属于革命型传统,如法国大革命的。自下而上的消极公民身份属于自由多元主义型传统,如美国的。自上而下的积极公民身份属于消极民主型传统,英国为典型代表。自上而下的消极公民身份属于大众参与的威权主义传统,典型代表为德国的法西斯主义。特纳和曼一样试图建构多元的公民身份模式来取代马歇尔的单一公民身份模式[38]

其二,批评了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内部各要素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马歇尔将公民权利分为三类,在谈到私营企业劳资方面如集体谈判权、监督权、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谈判的权利、罢工的权利等时,他将其统一称之为“产业公民权”。但是,吉登斯认为产业公民权不过是公民权利的扩展,并指出这两种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关系。产业权利的获得必须靠工人阶级反对雇主和国家来实现,比如组织工会权利,而公民权利则强化了雇主对工人的控制[39]。巴巴利特则指出了马歇尔的公民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的矛盾。公民权利是一种反对国家的权利,而社会权利则是要求由国家保证支付津贴和救济的权利。在经济衰退时,很可能用税收维持社会权利的需要与资本积累的要求发生矛盾,反对社会权利的压力很可能以重新主张公民权利的形式出现[40]

之后,雅诺斯基借鉴了本迪克斯的公民身份理论,将公民身份划分为四种权利。本迪克斯将公民权利称作“合法的存在状态”、将政治权利称作“合法的行动权利”[41]。前者意味着一个人拥有权利,处于被动状态;后者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创造权利的超权利,它是一个主动的过程。权利还可按照公私领域划分,公众领域的权利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些权利在公开的法庭上受到保护,并有助于发展公共法律。私人领域的权利涉及干预个人在家中或工作场所的经济福祉,或者在组织和市场等私有的领域创造权利。因此,对公民身份内部要素重新区分后,公民身份的要素按照对社会的作用进行分类(被动/主动),以及对国家支持的分类(公共/私人),分别为法律权利、社会权利、政治权利、参与权利(见表1-3)[42]

表1-3 公民身份四要素

资料来源: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8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社会学领域,公民身份研究拓展到了女性公民身份、性别的公民身份、青年公民身份、儿童公民身份、残疾公民身份、全球公民身份、环境公民身份、生态公民身份、超民族公民身份、移民公民身份、文化公民身份等。从以阶级认同为主转向了多重身份认同,根据多重身份认同的不同要求,进一步拓展了公民身份的要素,如作为群体认同的文化要素和全球公民资格。

2.法学对公民身份理论的影响

法学视域中的公民身份尽管也强调成员资格,但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个人服从于法律和领导人。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中决定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由立法或执法行动所确立的。一个典型的法律定义是:“作为一国国民或归化成员之个人,应效忠于该国,而且有资格享受法律的保护和优惠”[43]。法律上的定义缩小了公民身份的内容,因为它们只保留了公民的被动权利,而不延伸到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方面的主动权利。然而,在现代国家,公民不仅拥有基本的自由权,而且拥有参政权利。“公民身份”或多或少地与其他完好界定的概念如“民主”、“参与”、“法治”以及并不确定但却愈来愈重要的“市民社会”相关联。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民”与“权利”的关系作进一步厘清。在这方面,引入法学理论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公民”与“权利”的关系。

在法学理论中,大致可以分为自然法学和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派[44]以昭示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的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45]。新自然法理论家如约翰·罗尔斯(2009)、罗纳德·M·德沃金(2008)等人认为除自由权外再无其他权利,在公民权利问题上,他们主张以个人为本位的普遍的自由权如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合法诉讼程序自由,以及利用法律制度保护其他权利的权利。

然而,实证主义法学却不讨论作为规范性理论的公民权利,因为它并不以人权和自然权利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人权往往用作对良知或同情心的呼吁,但不具有法律地位,因此,国家并不支持或促进它们。公民权利的存在则需要先由特定群体提出要求,再由国家使之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付诸实施,从而得到确认。因此,哈特(A.L.H.Hart)指出:“在诺齐克看来,最高价值是自由——不受妨碍的个人意志;而在德沃金看来,最高价值是关切与尊重的平等”[46]。自然法学派从道德的层面,强调以个人为中心的权利观念,而实证主义学派则更加注重权利与社会的关系,权利在社会交往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权利的影响等事实。实证主义者如霍菲尔德、哈特等人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对权利进行了多样化的分类,拓展了公民权利的范围。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开创性地划分出可以被称之为“权利”的四种法律关系形式。(1)自由权(Privileges or liberties):一个人对任何人(一个特定的人或一般人)都不承担不做某事的义务,例如,一个遭到攻击的人有权利保卫自己。(b)要求权(claim-rights):一个人对其他人或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富有一种义务——例如,人有不受攻击的权利。(c)支配权(Power):个人可以用它来改变自己与别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业主有权在其遗嘱中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选定的继承人。(d):豁免权(immunities):个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不因其他人不适用权利而加以改变——例如,业主有权不使自己的财产被国家没收[47]

权利可以被划分为自由权、要求权、支配权和豁免权四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析和澄清公民权利的复杂性。霍菲尔德在对各种能力和资格所进行的法律分析中,提出个人可以在法律之下拥有这些能力和资格。一个人对自由权的行使不需要他人通过承担义务来帮助。相反,要求权则需要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帮助尊重和保护这一权利。因此,要求权需要合作,受到约束,而自由权则是相对不受约束而开放的。支配权是可以施加于他人的合作性控制权。支配权和豁免权相对立,后者使人免受他人控制,从而又回复到某种特定的人身自由状态。霍菲尔德的权利类型学和马歇尔对于公民权利的分类彼此应和(见表1-4)。

表1-4 公民权利与霍菲尔德权利分类的关系

资料来源: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身份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作为自由权的民权或曰法律权利是相对不受限制的。一个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宗教信仰,表达观点,但是自由权也要求相互容忍各人的选择,要求国家对这些选择提供保护。政治和参与权利属于支配权,这是个人和群体必须合作努力方能实施的合作性权利。社会权利属于要求权,直接依赖于其他人为建立失业和公共援助福利金而交付的税金。豁免权是对过去发生的权利侵害的补偿,至少是对以往的不公平或不平衡的负担的部分弥补。因此,豁免权是特殊性的权利。例如,给战时应征入伍的公民在就业和再就业方面以优先权,从劳动法和要求平等待遇的人事规则来看,就是一种豁免权。又如,对于少数民族、妇女等群体在就业方面予以照顾的赞助性行动,也是一种豁免权。但是豁免权违背了公民资格所包含的普遍性目的,因此,只有当它们被利用来实现更大的普遍性目标时,才可视为公民权利。

实证主义法学对公民身份理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贡献。它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右派过于强调自由权,过于简化现实中复杂的公民权利,他们将权利置于个人基础之上,不重视社会交往。如诺齐克认为,只有个人自由权才是唯一的权利[48]。支配权和要求权涉及各种社会行动,不属于权利的范畴。另一方面,它回避了“左派”过于强调社会阶级冲突,将一切社会权力交换行为都划归为公民权利,过于泛化公民权利的内容[49]。因为,实证主义法学对权利的分类可以让人们清楚地辨别哪些公民权利是无条件的,哪些公民权利是要承担义务和有条件限制的。按照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解,任何权利,即使是自由权也不是完全单方面的神圣不可侵犯,它需要其他人的宽容以及一套复杂的机制,才能得以确立和受到保护。公民权利的确立和保护本质上是对各种竞争的社会利益的平衡。

3.政治哲学对公民身份理论的影响

政治哲学视域中的公民身份是一个高度规范性的概念,因此,不同谱系的思想给出的定义的内容存在诸多差别,它们往往各有侧重。但是将这些定义归结起来,它们集中思考的问题主要包括:国家在满足公民需要方面所扮演之正确角色;就义务而言,国家对公民有何期望;每一个体与国家中其他成员的关系如何;以及权利是否是绝对的抑或依赖于产生之义务。回答这些问题往往要将公民身份概念与规范的正义理论和权利理论相联系。如自由主义代表人物罗尔斯[50]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并从公共理性出发,论证了公共领域中富有正义感和公共理性品格的公民身份。自由主义者强调公民身份中的普遍性公民权利优先于共同体义务,而社群主义者则强调对共同体的义务高于公民权利。公民共和主义者如尤根·哈贝马斯[51]倾向于倡导积极的公民身份和公民参与,提出了审议民主公民身份和基于商讨、论辩型公民身份。

后现代多元主义代表艾丽斯·杨、埃内斯托·拉克劳和查特尔·墨菲、恩靳·伊辛、金里卡等学者将公民身份置于全球化、多元文化的社会背景中,关注了当今社会中公民身份的群体认同现象,强调了少数群体的公民身份。金里卡[52]以自由主义为基础,提出了著名的具有后现代和社群意味的“多元文化公民身份”;杨[53]从批评自由主义普适性公民身份出发,提出了强调差异和多元的“差异公民身份”理论;理查德·达格[54]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再汲取共和主义的传统,提出了作为培育公民参与能力的新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思想;而丹尼尔·贝尔[55]、迈克尔·桑德尔[56]、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57]、迈克尔·沃尔泽[58]等社群主义者在论著中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以及自我观提出了批判。桑德尔指出,自我不能优先于其价值和目的,而这些价值和目的并非是先天形成的,而是由共同体的历史文化所形成的。若想理解公民的本质,就必须考察公民的目的和价值;而要考察公民的目的和价值,那他所在的共同体的历史文化背景是很重要的[59]。在权利方面,社群主义者认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前提,不存在无条件的权利。社群主义赞成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强调个人对共同体的效忠、公民的团结精神,并且十分重视公民教育问题,期望通过共同历史和文化的教育,营造一种共同的身份认同。沃尔泽则提倡通过社区参与和志愿组织来维系共同体成员间的纽带。后现代主义者墨菲在《领导权与社会主义策略:走向激进的民主政治》一书中,更为激进地指出,“公民身份并不像自由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并列于其他身份中的一种;它也不像市民共和主义(社群主义)所认为的那样——是凌驾于所有其他身份之上的那种支配性的身份。相反,它是关于社会行动者的不同主体地位的一种连接原则,而同时,它又承认各种特殊义务的多元性并保留了对个体自由的尊重。”[60]激进的多元主义模糊了自由主义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鼓励公民参与到民主社会运动中争夺领导权,强调特殊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

简而言之,以往那种仅仅把公民身份看作是国家权威之下的一种地位的观念,今天已经过时。在社会--政治实践层面,建立在身份认同基础上的公民身份,(无论这种认同和区分的基础是性别的、种族的、民族的、移民的、生态的、技术的,还是世界主义的),不仅要求拓展关于公民身份的理解,而且找到了拓展这种理解的路径和方式,即,公民身份绝不仅仅局限于一种法律地位,它还实质性地联系着政治和社会的承认、联系着对经济再分配的要求。

综上所述,社会学研究强调公民身份作为一种地位,代表某一国家内部的社会成员资格并涉及一系列广泛的社会关系和实践;法学研究规定了公民与国家之间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政治哲学研究关注何种公民身份模式最有可能引致正义的社会;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划分方法并不严密,政治哲学研究无法与社会学、法学完全割裂,相反,政治哲学上的规范研究往往被不同的学科领域所吸纳,或者说不同学科的研究也影响了政治哲学对公民身份的重新思考。

(二)国内研究进展

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正逐渐将眼光投入到对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的关注上。目前国内学者对公民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民身份的一般性理论的研究;第二,政治哲学视角中的公民身份;第三,社会学视角的公民身份研究。第四,公民身份的本土化研究。

第一,对公民身份的一般性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包括褚松燕、李艳霞、郭忠华、肖滨、郭台辉等。褚松燕(2001,2002,2003,2005,2006)的博士论文《公民资格理论——公民资格的演变及其意义》是国内最早对公民资格进行研究的博士论文。她较早地发表了一系列讨论公民身份理论与内涵的论文如:“公民资格定义的解释模式分析”,“公民资格:西方民主的一种解读视角”,“公民资格内涵辨析”,“论公民资格的构成”。这些文章阐释了公民身份的内涵、构成要素以及西方公民身份理论概况。与褚松燕同时期的研究者李艳霞(2005,2006)也对公民身份内涵进行了辨析,并对西方公民身份的历史脉络进行了梳理。

此后,随着国外译著的大量引入,有关公民身份的研究越来越系统和深入。其中以学者郭忠华(2007,2008,2009,2012),肖滨(2010,2009)为代表。郭忠华出版了《变动社会中的公民身份》、《现代政治中的公民身份》等书,并发表了一系列探究公民身份概念的文章,对国内学界公民身份一般性理论研究作出了贡献。他分析了公民身份的概念、内涵和变迁机制,归纳了马歇尔、迈克尔·曼和布赖恩·特纳提出的三种研究范式,分析了这些范式在研究中国公民身份问题时的局限和不足,并且在借鉴西方研究范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公民身份的发展特点,从发展动力、发展轨迹、层级结构和发展取向的角度提出了研究中国公民身份的四种思路。郭忠华(2008)在介绍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的基础上,改造了西方的概念分析模式,提出了自己的公民身份分析图式。

其他一些学者进一步跟进了公民身份理论研究。其中,郭台辉(2009)检视了Citizenship的内涵,明确了三种界定范畴分别是,“现代国家”、“观念史”和“多元主义”,进而提出在汉语语境中主张从个体--公民--共同体的关系框架来理解公民身份。商红日(2008)综合评述了国内公民身份理论研究,并指出了中国公民身份研究的重要性及未来趋向。曹海军(2008)讨论了公民身份本身固有的三对矛盾统一体即二重性,即民族性与世界性、权利性与责任性、私人性与公共性等。

第二,政治哲学视角中的公民身份研究,包括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多元文化公民身份与社群主义公民身份等专题。该领域主要研究学者如宋建丽、刘训练、张昌林、常士訚等等。宋建丽(2010)在《公民资格与正义》一书中,阐述了公民资格理论背后所蕴含的不同正义观如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文化正义,并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对正义的权利、德性、普遍性与差异性等问题进行了重新的解读,提出以“现实个人”为出发点的多重正义以及各领域正义协调发展才是公民资格的合理正义内涵所在。此外,围绕着公民身份理论背后的政治哲学之争的论文在近来国内学界越来越多。如唐玉(2007)、涂文娟(2010)、吴玉军(2012)、刁瑷辉(2011)、陈毅(2011)、张正瑞(2012)对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后现代主义等公民身份观进行了比较,并试图寻求其分歧的根源与达成共识的可能。

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研究学者包括宋建丽、刁瑷辉、刘训练等。宋建丽、冯务中(2008)批判了古典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所导致的原子式的个人以及对共同体价值的忽视。张昌林(2010)指出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诸多问题,如孤立原子主义与激进个人主义、政治市场化与公民消费者化、弱势民主与温和专制主义等等。刁瑷辉(2011)剖析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内在理路和发展脉络。刘训练(2012)在“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演进”中介绍了洛克、马歇尔、罗尔斯等自由主义理论家对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的贡献以及来自不同方向的批评,并肯定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主流地位。

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研究的学者包括张昌林、刘训练、高景柱等。张昌林(2008)的博士论文《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研究》系统地阐释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之后张昌林(2008、2010、2012)对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的问题、出路以及当代价值进行了专门讨论。万健琳(2011)从思想史的角度对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刘训练(2012)也对共和主义及公民身份理论进行了研究,他对古典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进行了评述,指出了古代希腊与罗马、早期文艺复兴城市国家以及法国大革命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共和主义理论家为公民身份理论提供的不同资源,这些资源构成了古典共和主义传统公民观在当代的缺陷。高景柱(2011)评述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理论的复兴和局限性。

多元文化公民身份研究学者包括庞金友、宋建丽、常士訚、耿焰、张慧卿等。宋建丽(2007)从公民资格的视角透视了多元文化境遇中的正义伦理;庞金友(2010)分析了当代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观,强调族群差异的公共性,对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方面,主张国家应保障少数族群权利。常士訚(2009,2011)系统地梳理了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以公民权利与集体权利、文化差异与普遍价值、简单平等和复杂平等切入,分析公民身份与文化身份之间的张力。张慧卿(2012)研究了金里卡的少数族群权利理论,并从权利主体、权利种类、权利实现的制度设计以及国家在保护少数族群权利中所发挥的作用等几个角度剖析金里卡少数族群权利理论的构成要素,指出金里卡少数族群权利的底线,实现“族群内自由”和“族群间平等”。在肯定金里卡少数族群权利理论贡献的基础上,揭示其逻辑困境。耿焰(2011)以加拿大为例系统地研究了少数人的差别性公民身份。

第三,从社会学的视角对公民身份的研究。该研究领域大致有以下内容:从社会排斥和福利的角度探讨社会公民身份,如性别与公民身份,农民、农民工、城市新移民与公民资格,福利与公民资格,民族与公民身份,欧盟与公民身份,全球或世界公民身份等。

性别与公民身份的研究回顾了女性“为权利而斗争”获得公民身份的历史,指出当代公民身份的精神实质是“为承认而斗争”,女性作为被现代公民身份边缘化和排斥的弱势群体,应争取获得承认。该研究根据西方女权主义发展脉络梳理了从两性平等、社会性别到女权主义公民资格理论,以及基于两种女权主义公民身份模式的理论和实践、性别中立和性别分化公民模式,探讨了中国女性获得福利和保障的需要和问题(陈彩云,2002;宋建丽,2008;戴雪红,2011;陶艳兰、风笑天,2012;施雪琴,2009)。

农民、农民工、城市新移民与公民资格的研究以公民资格为理论框架和研究视角,分析了中国农民的公民权的演变。涉及青年农民工主动排斥与被动排斥问题,城市新移民的公民权问题,以及中国当下的新政策和农村新变化对塑造农民公民的影响等(邱利,2010;张春芳,2011;张英洪,2011;苏昕,2012)。

福利与公民资格的研究包括对马歇尔的公民资格理论的述评,从公民资格的视角分析了福利国家的制度模式、治理危机以及后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对社会公民资格权利其局限和遭遇的挑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该研究还包括一些学者对中国公民社会权利的历史、现状的研究,并就促进和扩展社会权利提出了政策建议,如改革户籍制度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蒋勤,2003;李艳霞,2004,2005;王元华,2006,2007;郁建兴、楼苏萍,2008)。

民族与公民身份研究涉及两部分:民族国家与公民身份认同,少数民族的多重身份认同。在民族国家与公民身份认同研究领域,有学者总结了公民对民族国家认同的模式。公民对国家的认同遵循两种路径,即公民对国家共同体的认同和对国家政权系统的认同,这是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匹配的逻辑基础。围绕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存在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维系论、切割论和匹配论。“维系论”在公民身份与文化认同之间建立起单线对应的关系;“匹配论”区分了两种公民身份和两种国家认同,并在它们之间建立起双线匹配的关系;“切割论”则主张彻底割裂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关联。而在现实中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模糊和动态匹配的关系,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是一种双向建构的过程(郭忠华,2011;肖滨,2011)。现代民族国家的治理面对多元文化和全球化的双重挑战,实现多元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民族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关于多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认同的研究也有不少,如有学者借鉴哈贝马斯倡导的话语政治与商谈民主和他对民族和民族国家的解读,提出以宪法爱国主义来解决民族国家公民身份中所蕴含着的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矛盾、共和主义与民族主义之张力。也有从公民教育的角度,提出应对民族国家认同危机的对策研究。(应奇、佘天泽,2012;方渊、魏登尖,2012;莫红梅,2010;朱白薇、孟庆顺,2005)。

受到现代自由主义、国家认同和族群意识的交互影响,当代中国少数民族公民的自我身份认知具有三重性:社会层面的自治个体身份、宪法层面的公民身份、文化层面的少数民族身份。也有学者提出进行少数民族的公民教育,激发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并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历史和地方性知识,探索“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教育体系及其理论。而我国的少数民族教育没有为少数民族文化以制度形式的存在提供足够的空间,民族文化在一些学校教育中的缺失,造成了一些地方民族文化的边缘化。少数民族政治社会化是民族成员与政治系统之间多层面的交互关系,少数民族成员双重身份认同的形成,蕴藏着民族成员渴望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兴趣和欲望。少数民族通过多样化的渠道实现政治系统信息内化,并通过管理民族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建构政治行为能力。这一过程体现了民族自治权与国家公民权的统一,是理解民族“族员”与政治“公民”关系的基础(高永久、张杰,2013;邱守刚,2010;马平,2009;祁进玉,2008,2009;张宝成,2012)。

欧盟与公民身份研究主要关注欧洲公民身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的挑战和影响。欧洲公民身份的建立超越了由民族国家定义的传统的政治概念框架。欧盟双重公民身份局面的出现,对民族国家的国籍政策、社会和移民政策提出了诸多挑战。此外,欧洲公民身份面临权利与认同发展的不平衡、对第三国国民的排斥以及缺少统一的司法保护体系等诸多问题。

欧盟的公民身份概念逐渐从文化本质主义走向更具包容性的自由权利观念,并日益发展为学者们所说的后民族公民概念。其中也有人从移民政策来看欧盟公民身份的制度安排,指出在欧盟的移民政策中欧洲公民身份转变成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表达,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改善欧盟公民身份制度将是欧盟治理移民问题的重要课题。也有学者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了欧盟内文化与公民身份的关系(顾悦,2009;李明明,2008;马珂,2007;赵光锐,2008,2007;赵勇,2006;刘慧、肖宪,2004)。

全球与世界公民身份研究一般与人权实践密切相关。20世纪中后期兴起的全球化浪潮,使得公民身份发生了融合、销蚀、扩展等多重变迁,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原本界定国内政治身份的公民概念,又被赋予了某种超越国界的普世含义。近代欧洲主权国家的确立在人权理论与实践上的表现,是把受保障的人权主体从人转化为了公民。其有限性也表现为两个方面:个人无法超越对自身眼前利益的关注而采取一种“世界公民”或“地球公民”的普遍立场,同时个人也无法超越国界真正充分考虑和保障自己的切实利益。民族国家公民身份遮盖了人和封闭了人,最后的结果是使人权的实现不充分。公民与世界公民的双重身份将可期待于在主权国家和超越主权国家的世界公民社会两个层面上推动人权保障,从而有效地缓解上述人权困境(曲相霏,2008;陈钟林、吴伟东,2007;高靖生、庞学铨,2005;刘丹,2006;任东来,2003)。

第四,公民身份的本土化研究。国内学者在介绍西方公民身份理论的基础上,还进一步联系中国历史和基本国情,对中国公民身份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探索。有的从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现状出发探讨中国的公民观、公民权利意识、公民精神、身份认同、公民美德、公民参与等研究(张玉胜,2010;刘伟忠,2009;吴俊,2009;李彬,2007;吴迅荣,2008;周慧蕾,2003;黎玉琴,2006;褚松燕,2007;李艳霞,2007;孔德永,2008;刘须宽,2003)。此外,不乏一些构建中国公民身份的理论探索,如从和谐社会成员身份的角度构建中国公民身份理论(周光辉、彭斌,2006),以一种内化伦理的积极公民身份建构中国公民身份(欧阳景根,2008)。

除了上述分类之外,还有从法律的角度对公民身份的研究。如从宪法的角度对公民身份的解读(刘小妹,2009;马岭,2006),从私法的角度探讨公民身份(童列春、张娜,2010)。国内学者亦对西方公民身份研究进行了大量的翻译介绍工作,其中一些经典译著包括雅诺斯基(2000)的《公民与文明社会》,许纪霖(2004,2006)主编的《共和、社群与公民》,《公共性与公民观》,伊辛、特纳(2007)主编的《公民权研究手册》,德里克·希特(2007)的《何谓公民身份》,尼克·史蒂文森(2007)的《文化与公民身份》,巴特·范·斯廷博根(2007)的《公民身份的条件》,布莱恩·特纳(2007)的《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应奇、刘训练(2007)主编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露丝·里斯特(2010)《公民身份:女权主义的视角》,德怀尔(2010)《理解社会公民身份》,莫里斯·罗奇(2010)《重新思考公民身份》,希特(2010)《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等等。在中国,除了大陆学者的研究成果之外,台湾的公民身份研究文献也十分丰富,其中较为著名的学者包括蔡英文、萧高彦、江宜桦、林火旺等。

就目前国内文献来看,尽管在近十年间公民身份研究成果的数量飞速增长,但研究质量仍有待提升。首先,一般性理论研究以翻译和介绍传统西方公民身份研究范式为主,但介绍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最新进展的译著、专著及论文尚不多见。其次,从政治哲学层面研究公民身份的学者,多从思想史的角度梳理公民身份观的变迁,较少结合当代政治语境中的公共政策和国家治理实践,深入剖析公民身份理论的内部分歧和矛盾,以建构一种立足于当代的公民身份政治哲学。再次,公民身份在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在中国已经备受关注,研究议题也越来越广,但该领域的文献对公民身份理论背后的哲学维度的把握较为欠缺,文献多为描述和评论性质,用多样化社会科学方法分析和解释公民身份政策实践的文献尚不多见。最后,在公民身份的本土化研究中,多数文献从中国文化传统、政治体制、历史和现状等因素出发,进行建构中国公民身份理论的初步探索。但是,对公民身份实践的本土化研究尚不多见,或者中国公民身份理论的实证性文献较为欠缺。公民身份的本土化研究是非常有价值的领域,它能够证明一种从西方移植而来或是本土学者建构的理论是否经得起检验,在公民身份理论中哪些部分具有普适性价值,哪些部分还存在着特殊性和差异性。

综上所述,“公民身份”是人文社科领域中十分重要且复杂的研究议题,它渗透到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公共政策等多个分支学科。本书将立足于当代公民身份面临的问题,结合当代主流政治哲学思潮,深入剖析复杂的当代公民身份理论内部充满争议性的政治哲学分歧,以及达成共识的理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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