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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民间资金投资问题的加剧,特别是温州民间融资信用危机之后,民间融资所产生的双面效应引起了政府和各界的高度重视,迅速成为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研究者普遍认为,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包括近年来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信用危机,主要源于政府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及其相关立法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

民间融资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赵国忻[1]

摘 要: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类型、现状,民间融资的产生原因、正负效应,我国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民间融资相关热点问题与前景,民间融资规范与发展的制度建议等方面总结了相关研究的共识与分歧,并提出了完善理论研究、强化实证与统计研究、增强微观主体行为模式研究、提升民间融资制度构建机制研究等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研究评述;管理制度;规范化;中小企业融资

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及民间资金投资问题的加剧,特别是温州民间融资信用危机之后,民间融资所产生的双面效应引起了政府和各界的高度重视,迅速成为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及时总结相关研究成果,对于推动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实践活动更加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间融资概念界定、类型、现状

民间融资又称民间金融,对其概念尚未形成公认定义,相关的概念如非正式金融、非正规金融、地下金融、灰色金融等分别是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出的描述。相关概念界定包括:

从国家监管角度,Atieno(2001)等将非正式金融定义为“未经政府批准并受其监管,游离于现行法律制度边缘的金融行为”。张军(2003)认为,民间融资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融资活动,其特点表现在:一是没有法律上的认可,二是不被正规金融监控和管理。

金融机构服务对象角度,姜旭朝(1996)将其定义为“指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或金融体系”。

从资金供给主体角度,张庆亮(2003)认为“民间融资是指由民营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和其他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

此外,还有从注册登记(姜旭朝,2006)、法律未认可(李富有,2002)等角度界定的。

上述不同界定存在内涵和外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带有犯罪性质的黑色金融部分(合法与非法之争),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额借贷公司以及银行间的不规范拆借等,是否应纳入民间融资范围之内。

民间融资的特性可概括为:一是产权的民间性,二是参与主体的非正规性和民间性。按照法律的认可度,丁宪浩(2009)将民间融资分为白色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三类;按具体形式,李有星等(2011)将其分为五类。

关于民间融资规模,钟伟和巴曙松等(2002)估算,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地下金融为地上金融规模的1/3稍弱。央行2011年摸底调查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规模达到3.38万亿元,影子银行7万亿元。

二、民间融资产生的原因与正负效应

(一)民间融资的产生原因及存在合理性

1.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在麦金农和肖提出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上,相关学者运用从国内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认为,金融压抑催生了民间融资。

2.信息与成本优势理论。Stiglitz和Weiss(l981)提出的信贷配给理论从微观机理方面解释了民间融资的原因;Adams和Canavesi(1989)、Banerjee等(1994)等研究得出,非正规金融具备许多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的优势,如信息、担保优势等。国内大量学者也从信息、成本、制度、定价、效率等角度分析了民间融资的信息与成本优势。

3.基于供求的内生性制度变迁要求。相关学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分析认为我国民间金融是一种在正式金融制度供给缺乏的情况下,由市场主体自发形成的内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4.各方博弈结果。史晋川(1997)认为民间金融的兴起是各种利益制衡的结果,是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各种经济成分以及社会大众相互博弈的结果。

此外,部分学者还从金融史、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民间融资产生和发展的原因(邢琳,2008;闵娟,2007)。

(二)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上。首先,它能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促进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和金融市场功能的完善,有利于完善社会融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其次,民间融资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有效促进主体金融改革,有利于金融市场功能完善。

最后,民间融资在完善社会融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三)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与风险

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与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民间融资盲目追逐投资热点的行为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二是民间融资容易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欺诈和洗钱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民间融资易发生债务纠纷,社会信用难以控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使得融资成本居高不下,许多中小企业不堪重负;五是民间融资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三、我国民间融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一)民间融资管理与监管问题

研究者普遍认为,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包括近年来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信用危机,主要源于政府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及其相关立法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

1.政府对于民间融资持一种矛盾心态,行为消极被动。一是政府出于控制金融资源及金融安全的考虑,长期以来不愿也不敢放开民间融资市场,致使民间融资长期处于地下状态。二是政府在初步放松民间融资后,采取默许态度,并未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

2.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一是缺乏完整、统一的制度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散见于众多法律规范之中,不同位阶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具有差异;二是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多为否定性制度安排,立法理念存在限制金融自由、强调安全而牺牲效率、忽视社会公平等问题,特别是对非法集资问题的认定,压迫了民间融资的自治空间,阻碍经济的发展;三是多数法律制度以政策引导和行政命令为主要形式,多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管理机关的权限空间过大,造成民间融资缺乏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四是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民间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定性模糊、矛盾,处理方式重刑事处罚而忽视前期的预警、教育等环节,致使许多融资者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监管制度缺乏。一是民间融资缺乏监管主体,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等,监管主体多,分工不明确,内部协调难度大;二是尚未建立针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如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监管内容、监管形式、信息监测等制度均处于空白状态。

4.投融资制度改革的滞后影响了民间融资的行为选择。一是民间投资不断遭遇“弹簧门”,大量存在于投机领域;二是由于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到位,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迫不得已走上高利贷或非法集资之路。

此外,不完善的信用体系、文化制度等也造成民间融资的风险。

(二)民间融资正规化试点中存在的制度瓶颈

作为民间融资阳光化、正规化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许多制度瓶颈,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和作用发挥。

具体表现在,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不明确,归类上存在两栖现象,是以公司之名行金融服务之实,导致其他相关制度设计与实践冲突。二是小贷公司股本结构单一,放贷资金来源不足。按照相关规定,小贷公司只能通过股东出资、吸收捐款及不超过两家银行的50%的银行借款作为放贷资金来源,致使其资金严重不足,业务只能以短平快为主,既难以发挥其对民营经济的支持作用,又影响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小贷公司监管制度不到位。一方面,其准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性规定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具体操作执行则由地方政府承担,监管涉及多个部门,造成监管资源浪费、专业化水平难以提高、监管虚位状态等问题;另一方面,统一规范的操作规程有待进一步健全。四是小贷公司要升格为村镇银行,需要商业银行出资控股。一方面,会改变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丧失其本身的优势;另一方面,双方意愿均不高。

四、对民间融资热点问题及前景的不同认识

(一)关于民间融资信用危机

针对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信用危机、老板“跑路”事件,许多研究者在充分肯定民间融资风险的同时,将主要原因归根于政府对待民间融资的态度及其相关立法和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方面。谈儒勇、吴滢(2011)指出,金融活动缺少监管和资金运用脱离实体是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两大因素,而高利率本身并不是金融风险产生的充分条件。实际上,温州的企业家用鲜血和生命捍卫了市场经济的信用(陈德荣,2010)。

关于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问题,有两类典型观点。一是认为高利贷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一大杀手,应严厉打击,我国相关制度规定“高于正常利率4倍部分利益不受保护”,实际上是在变相鼓励高利贷,应该对超出利率限制上限定为犯罪;二是认为利率应由市场决定,并不能简单地锁定其上限,规定4倍利率上限不够科学合理,高利贷是政府金融抑制的产物,高利贷合法化才能防范风险。

(二)关于当前非法集资案例

普遍看法是,包括吴英集资诈骗案以及孙大午案件,反映了国内金融体制下民营中小企业的无奈选择,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的缺陷,因此更应从金融制度改革的角度解决此类问题。马光远(2011)认为,不应以人命来保护僵化落后的金融制度;张维迎(2010)更称“非法集资是恶法”。相关观点包括:一是认为我国对于集资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等罪类界定不清晰,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二是对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存有质疑,认为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完全是其行使投资自主权的意思表示,国家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三是对于相关案例定罪表示异议,认为存款是与放款相配合的,没有放款就无所谓吸收存款的问题,民间借贷更类似于直接融资安排,现有法律将全部风险归于融资方的思维定式实际上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四是认为类似于孙大午案件那样对当事人双方均无害,没有必要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五是对于司法审判中对于非法集资罪名扩大化表示担忧,它将直接影响民间融资的发展,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三)关于民间融资的前景与出路

关于民间融资的前景与出路问题,存在如下两种典型观点。

第一种观点侧重于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认为民间金融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制度安排,随着金融深化,其最终会走向正规化,因而主张尽量都对其正规化。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民间融资本身就是一种与正规金融并存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安排,它有自身的发展空间,因而主张尊重民间融资主体的多种选择权,民间金融没有必要全部正规化,且强制正规化反而会扼杀其优势,尽可能使市场发挥作用。

五、民间融资规范与发展的制度对策建议

相关制度对策大致包括:政府转变理念,放开民间融资,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监管制度,改革金融制度,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等。

(一)转变政府理念和行为模式

一是全面客观认识民间融资的合理性及其效应,树立“大金融富国、小金融富民”的观念,给予其合法地位;二是改变以往消极、被动的行为模式,通过制度创新为民间融资提供制度供应,运用制度和利益来发展、疏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三是找准角色定位,作为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规则制定者,民间融资中违法违规的处罚者,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引导者,民间融资中的风险警示者,政府应为民间融资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起基础性调节作用。

在普遍强调民间融资阳光化的前提下,基于对民间融资发展趋向的不同认识,有的强调要抑制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主张对民间融资实行正规化改造;有的侧重于改革现行制度以发挥民间融资的优势积极意义,主张在放开民间融资的基础上,尊重民间融资主体的多种选择权,强调尽可能多地使市场发挥作用。

(二)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定《民间融资法》或《放贷人条例》,为民间融资发展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融资立法应当正确处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社会公正的关系,以融资自由为先导、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以提升金融效率为核心、以维护金融安全为后盾,在承认民间融资活动合法性并为其保留自由发展空间的前提下,清晰界定合理的与非法的民间融资界限;三是进一步明确民间融资的主体,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合同,融资机构准入、退出、监管等重大问题;四是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利,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限制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打击范围;五是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对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合会、贷款中介机构等组织进行整合规范,使之合法化、公开化,丰富和完善多层次的民间融资体系。

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规制的范围,主流意见认为,对于非专门性的私人借贷,现有普通民事法律即可规范,无须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民间融资专门法律规制的对象应局限在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并专门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所进行的商事性借贷。

(三)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

关于监管制度设计,一是对民间融资应实行差别化监管、分类监管、立体化监管;二是要将正式的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相结合;三是监管制度要明确规定监管的重大事项,建立民间融资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民间融资信息监测和征信系统,风险预警干预机制,以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及关联交易监管为重点内容;四是实行分类监管和区别对待,实行大额备案与小额豁免,将监管重点集中在有组织的大规模融资机构或活动上;五是以信息监测和登记备案制度作为监管主要手段,并由融出方进行备案登记。

关于监管主体,有主张人民银行监管的,有主张银监会监管的,有主张政府金融办牵头的,也有主张由基层政府和基层人民银行的,还有主张建立政府主导、工商、税务、公检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

关于监管的必要性与监管力度,大部分学者认为,发展民间金融本身要求发展对它们的监管(樊纲,2002);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方面应采取比正规金融机构更为严格的措施;部分学者则认为,民间小额接待应该用法律来规范,而不需要监管。不审慎的监管,只会扰乱秩序而无助于使金融活动参与者行为理性化。

关于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意愿,相关研究认为,对民间金融实施监管具有可行性,但民间融资合法化意愿还取决于金融监管是否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以及政府的权力是否受到了有效的约束。

此外,刘忠和(2005)认为,我国金融监管低效的原因是关联方监管造成的,应该进行第三方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四)金融制度改革与创新

一是强化市场竞争,放宽对民间自发的投融资活动的限制,鼓励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发展;二是发展直接融资市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三是消除民间投资进入壁垒,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增加民间投资品种;四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五是改善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模式,提高正规金融对民营中小企业和“三农”支持力度。

(五)引导、促进民间融资正规化

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引导、资金吸纳、机构新建等方式,将发展成熟的民间融资纳入公开化、规范化的金融系统之中。其包括支持和鼓励民间金融向各种形式的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各类正式金融组织的产权改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兴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探索如何依法对地下钱庄、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改制为正规金融机构。

关于民间融资的正规化也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民间融资的正规化是其发展出路,应该尽量对其正规化,纳入政府监管体系以防范风险;第二种则认为,民间非正规金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市场需要,没有必要全部正规化,强制所有民间融资正规化反而会扼杀其优势,收编、取代等想法是官僚主义与集权体制的体现。

(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建立完善产权制度,构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以形成强有力的产权激励和竞争;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建立适合国情的征信系统、失信惩罚体系,促进和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发展,加强政府、企业信用建设;健全担保体系;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和退出制度;以法规辅之以伦理的约束力合力打造健康富有生气的民间融资环境。

六、评述

国内外学者对于民间融资研究已在许多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包括民间融资的产生有其体制性、微观机制、制度变迁、博弈及历史、文化等多种原因,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具有正负两面效应,民间融资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来自管理制度缺陷,民间融资阳光化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但在许多方面还也较大争议,包括民间融资的概念、范围、发展趋向,民间融资的正规化、利率管理、民间集资、民间融资监管等。

此外,相关研究还存在下述不足:一是许多研究基于宏观层面、政府方面,但微观层面研究不足;二是许多研究者的思路或局限于抑制民间融资的负面效应,或局限于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问题,对于如何保护民间融资主体的利益及其行为选择考虑较少;三是相关研究多偏重于定性分析,定量研究相对不足,相关的实证检验也较少,政策建议多为原则性,操作性不强。

今后的相关研究应侧重在下述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1.完善民间融资相关基础理论。包括民间融资的概念、种类、范围,各类融资的特性、风险隐患与防范,民间融资在国内外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及相关的制度、环境条件,民间融资发展演进规律等,以便为相关研究建立基础平台。

2.增强民间融资的实证与统计研究。包括各类民间融资的实际操作过程,民间融资的分类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实际数据的统计等,以便为相关研究与政策制定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

3.加强民间融资活动主体在不同制度、环境下的行为模式的研究,即从微观层面研究民间融资双方的行为选择机理,不同制度环境对其行为选择的影响,从而为相关制度设计建立微观基础。

4.提升民间融资制度构建机制研究。包括政府对民间融资管理的理念、制度目标设定,政府的定位与职能作用,政府对民间融资相关管理制度体系的系统设计(包括投资、融资、产权、信用、监管、财税等),不同类型民间融资的具体管理制度设计,政府对民间融资管理制度效果的评价机制及调整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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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赵国忻,男,博士,教授,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系系主任。研究方向:中小企业融资。
本文是浙江省2010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民营经济金融生态环境研究》(课题编号:10CGYD47YB)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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