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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社会科学的必要条件

时间:2022-05-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确立社会科学的必要条件第一章 确立社会科学的必要条件一只有当一门学科具有明确的探索领域时,才能被称为科学。科学所关注的是事物和实在。乍一看,这个问题并不难:社会科学的题材是社会“事物”,也就是法律、习俗、宗教等。但是,既然作家们习惯于从人类存在而不是从社会状态的角度获得有关这些事物的意见,那么这样的科学,如果还能称之为科学的话,通常不包括任何真正社会的东西。

确立社会科学的必要条件

第一章 确立社会科学的必要条件

只有当一门学科具有明确的探索领域时,才能被称为科学。科学所关注的是事物和实在。如果它没有确定的材料用来进行描述和阐释,就会陷入真空之中。除了描述和阐释实在以外,它不能具有任何真正的功能。算术研究数字,几何研究空间和形状,自然科学研究生命体和无生命体,心理学研究人的心灵。在社会科学开始出现之前,它必须被赋予一个明确的题材。

乍一看,这个问题并不难:社会科学的题材是社会“事物”,也就是法律、习俗、宗教等。然而,如果我们看看历史,就会发现直到最近的时代,哲学家才以这样的眼光看待这些事物。他们认为所有这样的现象都依赖于人类的意志,没有意识到它们在本质上像所有其他事物一样,都是真实的事物,具有特定的特征,希望科学能够对此加以描述和解释。对他们来说,能够弄清楚在这个被构成的社会里人类应该追求什么,应该避免什么似乎就足够了。因此,他们想知道的并不是社会现象的性质和起源,并不是社会现象实际上是什么,而是这些社会现象应该怎样;他们的目的并不是提供给我们尽可能真实的本性的图像,而是使我们的想像面对一个完美社会的理念,一个需要模仿的模式。甚至比柏拉图更关注经验的亚里士多德,也旨在发现社会的最佳形式,而不是社会生存的法则。他的起点,就是假定社会的惟一目的应该是通过道德实践使社会的成员幸福,而道德却存在于沉思之中。他并没有把这一原则当作社会实际遵守的法则来确立,而是认为人们应当照此行动,从而使人类可以实现他们特殊的性质。当然,亚里士多德后来确实转向了历史事实,但这样做的目的是根据这些事实提出判断,以表明他自己的原则如何能够适用于各种情况。后来的政治思想家们都或多或少以他为榜样。不管他们是否完全忽视了事实,还是投入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他们都有一个目的:完全改正或改变它,而不是认识它。实际上,他们感兴趣的不是过去和现在,而是未来。一门面向未来的学科倘若缺乏特定的题材,它就不能被称作科学,而应被称作艺术。

我认为这样一门艺术总是与某种科学有关。一个人,在没有以事实为依据来支持自己的偏好之前,是不能主张一种政府优于另一种政府的。例如,如果我们认为民主制优于贵族制,我们就应该说明它与人的本性更一致,或者我们用历史事例证明享有自由的民族胜过不享有自由的民族,等等……当我们系统论证下去的时候,不管是探究本性,还是制定行为规则,我们就会返回事物本身,也就是说,返回科学。

但是,既然作家们习惯于从人类存在而不是从社会状态的角度获得有关这些事物的意见,那么这样的科学,如果还能称之为科学的话,通常不包括任何真正社会的东西。当一个作家证明人生而自由,或者相反,证明人所需要的首先是安全,并且从这个结论出发推论出国家应该如何组建,那么所有这些说法中,社会科学处于何地?在这样的观点中,任何对科学的参与,都离不开心理学,任何与社会有关的东西,都脱离不了艺术的本性。任何对社会现象的描述和阐释,所扮演的都是次要角色。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亚里士多德在解释调整或推翻政治体制的原因时所提出的理论。

此外,如果科学与艺术纠缠不清,那么它的学科性质就必然会受到损害,从而退化成某种模棱两可的东西。艺术是行动,是由冲动促发而成的,这样,科学所包纳的任何内容都会随着艺术的滚滚洪流一扫而空。真正的科学并不如此匆匆行事。其实,无论我们何时决定我们做什么(这样的决定与艺术有关),我们都不可能总是草草了事;我们必须尽可能快地作出决定,因为生活总是向前发展。假如我们生病了,我们不可能始终迟疑犹豫,等到社会科学描述了病症并发现了病根;行动决不能迟疑不决。然而,我们也被赋予了智慧和思考的才能;我们的决定并不是随意地作出的。我们必须理解,或者宁愿认为我们理解我们计划的理由。所以,我们才会迫不及待地去收集、比较和解释手头上的事实;简言之,我们行动过程中顺手抓到了一门科学,于是我们的意见便似乎有了根据。这种科学是我们在艺术中找到的,人们一眼就能看出它很不纯粹。不过,这种操作是在没有方法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此类科学只能提供充满疑惑的可能性,然而,它们也具有我们愿意遵此而行的权威。我们遵此行动,并不是因为它们所凭据的观点不允许不确定性的存在,而是因为它们符合我们的个人感受;它们必定与我们的自发倾向相吻合。此外,当我们的个人利益岌岌可危时,任何事情都会激起我们的情绪。如果某些事情严重地影响到我们的个人生存,我们根本不可能细致入微、平心静气地考察它。有些事情我们喜欢,有些我们厌恶,有些我们则趋之若鹜,我们的喜欢、厌恶和追求,所有这些都是反思的障碍。而且,也没有任何明确而又便利的规范能够使我们感觉到,什么东西通常本来就是有用的,什么东西是没有用的;就同样的事物而言,从一个方面说是有用的,从另一个方面说就有害了。既然有用和有害不能从数学上比较,那么符合某个人的本性及其个人倾向的所有个别行动,都会把注意力集中到事物的某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例如,某些人会为公民和谐的观念搞得热血沸腾,他们发现最重要的莫过于一个强有力的统一国家,用不着考虑这种国家可能带来的自由的反抗。对另一些人来说,自由则是第一位的。如果把支持这些意见的观点收集起来,那么它们所反映的并非是现象、现实或真正的事物秩序,而仅仅是心理的状态。所有这些恰恰与真正的科学相反。

科学与艺术如此不同,以至于科学仅仅通过认定自己是完全独立的,在完全不顾及实用性的情况下,将自身诉诸于一个明确的目标并加以认识,就能获得其自身真实的本性。科学家必须避开公开或私下的争论,从任何不可或缺的必然性中解脱出来,必须在一种安宁祥和的气氛中致力于研究工作,任何事物都不能迫使他得出没有事实根据的结论。毫无疑问,即使就抽象的问题而言,我们的观念也是发自内心的,内心是我们整个生命之源。不过,倘若我们的感受挥之不去,那么这些感受就必须接受理性的支配。理性必须存在于生活的偶然和意外之上,否则,理性就不可能战胜所有激发我们的欲望,理性就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欲望的摆布。

这并不意味着科学对人们生活中的行动毫无用处。恰恰相反,科学与艺术之间的区别越明显,科学对艺术就越有用。对人类来说,什么东西会比身心健康更让人求之不得呢?惟有科学能够告诉我们,什么才是良好的身心健康。社会科学将各式各样的人类社会分为各种类型,只要它描述了类型本身,就不可能不去描述每种社会类型中正常的社会生活形式;任何适合这个类型的东西都是正常的,而任何正常的东西都是健康的。此外,既然还有一门科学研究的是疾病及其根源,所以我们不仅会知道什么是可求的,也会知道什么是应该避开的,怎样去避免各种危险。因此,科学应该从艺术中分离出来,也就是说,从艺术中解放出来,这一点对艺术本身来说也很重要。

进言之,每门科学都必须有自己的专门对象;假如它与其他科学共有一个对象,那么它就会与这些科学混为一谈。

并非每一个主题都可以接受科学研究。

科学的首要任务就是像其对待自身那样去描述实在。不过,假如这些实在各有不同,以至于不能构成一种类型,那么任何理性的方法都不可能描述它们。我们将不得不逐一考察这些实在,它们也只能彼此孤立。然而每一种个别情况都包含有无限多的属性,我们无法作出选择;无限的东西是不能被描述的。我们处理这些实在的最好办法,就是采取一种诗人和说书人的态度,他们按照本来的面目去描绘事物,不需要任何方法或理性的程序。另一方面,如果实在被还原为一种类型,那么它们所呈现的事物就可以得到精确的定义,并勾画出这一类型的特征,因为对同一类型中的所有个体来说,共同的特征是有限的,其性质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只需要将这些个体放在一起,关注它们的相同之处。简言之,科学不能描述个体,只能描述类型。如果人类社会不能被分类,就必然得不到科学的描述。

的确,亚里士多德很早以前就对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做出了区分。然而,社会的种类不应该与国家的不同类型混为一谈;尽管两个城邦被统治的方式相同,却有可能属于两种不同类型。于是,某些希腊城邦国家,以及绝大多数的野蛮民族都被称作君主政体,实际上,亚里士多德就是这样做的,因为这两类群体均由国王统治。然而,它们却具有不同的性质。此外,一个民族的统治体系的变化并不必然包括占有主导地位的社会类型的变化。所以,亚里士多德的社会分类并没有告诉我们任何本质的东西。后来,研究此类问题的哲学家们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没有尝试去进行另一种思考,因为他们认为除了政府形式,我们不可能用其他的角度去比较人类社会。诸如道德、宗教、经济生活、家庭等其他因素,似乎显得太偶然了,太容易变化了,以至于没有人会想到将它们化约成类型。然而,这些因素与社会本性有密切的关系;它们是生活的实际素材,因而也是社会科学的题材。

然而,在科学程序中,描述仅仅是第一步,需要用解释来完成。解释需要进一步的条件,长久以来,人们认为社会现象中缺少这些条件。

简单说来,解释事物就是在一种明确的秩序中安排我们关于这些事物的观念,这种秩序必须符合事物本身的秩序。这预先假定了秩序存在于事物本身之中,而事物形成了连续的系列,构成事物的要素也相互关联,所以说,既定的效果总是由同样的原因造成的,而非其他。然而,如果我们假定没有这样的因果关系,没有原因也会产生这样的效果,或者说任何原因都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那么每一件事情便都是任意的和偶然的。但是,任意性是不能被解释的。所以我们必须作出选择:要么社会现象与科学互不相容,要么社会现象受到与宇宙其他法则相同的法则的支配。

这里,我们还不能对这个问题进行透彻的考察。我们只想说明,如果社会不受法则的支配,那么社会科学也就不可能存在。没有科学,也就没有艺术,除非我们在确立人类生活规范的过程中,求助于理性之外的某种能力。但是,既然所有宇宙现象都紧密相关的原则已经在其他自然领域中得到了验证,被证明是确凿无误的,那么对人类社会来说,这一原则也是有效的,因为人类社会是自然的一部分。这似乎与所有恰当的方法相反,后者假定这一原则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例外,我们知道的例外并非只有一个。确实,人们常说必然与人类自由是无法和解的,如同我们其他地方所说的那样(1),我们必须抛弃这样的看法,既然人类意志必须从外部事物中表现出来,那么倘若自由意志果真能够消除法则的话,不仅心灵和身体,而且没有生命的事物都会被看成是外在于所有秩序和科学的东西。不过,如今任何人都不敢怀疑自然科学的可能性。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让社会科学享有同样的地位。

然而人们,甚至是哲学家,很自然地倾向于排斥我们从社会现象中探讨出来的原则。我们通常认为,只有潜藏于我们行为背后的动机是有意识的动机,我们否定其他动机的存在,是因为我们不了解它们。我们对社会制度也采取了同样的态度,认为那些最明显的原因是最重要的,尽管它们的作用源自其他原因。把知识秩序中首要的东西当作现实秩序中首要的东西,是一种很自然的倾向。在政治、法律和宗教制度中,难道还有比那些统治国家、起草法律、确立宗教典礼的人的人格更显眼、更醒目的事物吗?于是乎,君主、立法者、预言家的个人意志似乎就成了所有社会生活得以滋生的源泉。他们的行为展现在所有人的眼前;在他们那里,没有任何模糊难辨的东西。可是,还有其他的社会现象更难以让人感受到。这就是分布广泛的迷信的起源,迷信可以使拥有无限权力的立法者根据自己的好恶来设计、修改和取缔法律。尽管现代史学家借助一种几乎觉察不到的发展过程(与立法者们共同达成的意图无关),已经证明法律来源于习俗,来源于生活本身,然而这种意见在人们的内心中是根深蒂固的,许多人依然笃信不疑。接受这种意见,意味着否认人类社会中任何确定秩序的存在,如果这种意见是真实的,那么法律、习俗和制度所依赖的就不是国家持续不变的性质,而是得自于此立法者而非彼立法者的偶然事件。如果同样的公民在不同的统治下能够创建一个不同的国家,那么这意味着在同样的环境下产生作用的同样的原因,有能力产生不同的效果;这样一来,社会现象之间就不会有理性的纽带了。

任何事情都不会像这样的观点那样阻碍社会科学的发展,而哲学家却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只要它依然存在下去,我们上文提到的或下文所要讨论的其他障碍也将难以克服。只要人类社会中的每一件事物看起来完全是偶然的,那么就不会有人想到对它们进行分类。除非有这样的原因——无论它们何时何地产生作用,每时每地都能产生同样的效果——否则就不会有事物的类型。如果立法者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组织和引导社会生活,那么哪里才会有社会科学的对象呢?科学的题材只能是这样一些事物,它们具有自己固有的本性,能够抗拒人类的意志。在事物毫无限制地听命于人的地方,任何事情都不能促使我们观察它们,它们本身也不提供任何可供观察之处。如果它们具有自己的特征,人们就不可能随意操纵它们。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社会科学长期以来才只能作为一门艺术。

不过有人会说,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对于任何想要统治人类的人来说,关于人类本性的科学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如此。然而,我们已经表明,这样的科学应该叫做心理学,而不是社会科学。如果社会科学确实存在的话,我们就必须假定社会具有某种性质,这种性质来源于社会要素的性质和安排,同时也是社会现象的根源。一旦人们认定了这些要素的存在,我们的立法者就销声匿迹了,他的传奇故事也随之烟消云散了。

然而,仅仅有科学上已知的题材还不够。如果类型和法则隐藏于事物的深处,我们无法觉察到它们,那么关于社会现象的科学将永远只是一种可能性。在社会科学形成之前,我们必须掌握一种可以用来研究事物本性的恰当的方法,以适合于科学的要求。

当我们从事科学研究的时候,我们不应该认为这样的方法能够自然而然地浮现于我们的内心之中。相反,只有经过摸索,我们才能找到这样的方法。直到最近,生物学家才发现怎样通过观察实际存在的生物来研究生命的法则。心理学在找到自己的方法之前,也摸索了很长一段时间。社会科学面临着更大的难题。它要处理的现象如此繁杂,甚至连它们的共性都似乎销声匿迹了。这些现象流动多变,似乎逃脱了观察者的视野。原因和结果交织在一起,我们必须小心翼翼,才能解开它们。此外,我们不可能拿人类社会做实验,也很难找到一种能够取代实验的方法。在科学开始出现之前,我们不可能确立这样的方法,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方法只能从科学中产生,尽管对科学来说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现在,就让我们看看,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究竟是在何种程度上满足这些科学的必要条件的。

【注释】

(1)De la division du travail social,pp.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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