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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渐进式转轨

时间:2022-05-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0]匈牙利和罗马尼亚是采取渐进转轨的国家,其中匈牙利最典型。匈牙利之所以采取渐进式的转轨方式,直接原因有两点。在价格改革方面,为了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避免引起大的社会震动,匈牙利政府采取了逐步、分阶段的方式。除了银行之外,匈牙利对国有企业也都进行了私有化。

渐进式转轨

二、渐进式转轨

渐进式转轨的主要倡导者是美国经济学家彼得·莫雷尔(Peter Murrel)、保罗·海尔(Paul Hare)和托马斯·里沃兹(Tamas Revesz)等人。与休克疗法一样,渐进式转轨的主要内容也是宏观经济稳定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但是,渐进转轨的倡导者却认为,由于国情的不同,有的国家不适宜采取休克疗法来实现经济的稳定化、自由化和私有化。莫雷尔认为:东欧国家继承了许多旧体制的遗产,大部分企业习惯于在行政命令的下运作,缺少市场经济的经验,很难在短时期内适应一个完全不同的经济环境。另外,东欧各国的经济仍然是一种短缺经济,政府的行政干预可以遏制经济放开后过度需求的压力,避免最糟糕的后果。[9]海尔和里沃兹则提出,匈牙利等国原有的经济改革已经为向市场经济转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没有像波兰和南斯拉夫那样爆发恶性的通货膨胀,因而,没有必要采取休克疗法。“政府应当尽可能一步一步地前进,只有在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时才能采取‘休克疗法’”。[10]匈牙利和罗马尼亚是采取渐进转轨的国家,其中匈牙利最典型。

匈牙利之所以采取渐进式的转轨方式,直接原因有两点。第一,经济形势相对比较好。1990年,匈牙利的通货膨胀率为29.7%,国际收支赤字为14亿美元,政府的财政赤字只有0.5亿美元。[11]第二,在过去的改革岁月中积累了一定的市场经济经验。在价格方面,匈牙利早在1968年就开始改变完全由国家控制的固定价格体系,开始实行混合价格。在所有制方面,为了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1986年匈牙利决定对亏损企业实行关、停、并、转,鼓励一部分大企业分解成独立的多个中小企业。1988年国民议会通过企业联营法,提出建立“混合型经济”,逐步实行股份制,放宽对私营企业和外资的限制,鼓励国营、私营和外资企业合营。在银行体制和税制方面,80年代末匈牙利开始建立两级银行体系,实行所得税和增值税。正因如此,一些学者认为:“匈牙利共产党人自己废除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清规戒律。”[12]“在80年代末发生政变之前,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已经在匈牙利被构建起来了。”[13]“面对这样的遗产,政府必要的经济过渡只能逐渐实现,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能采取缺乏经济基础的短期效应式的表面政策。”[14]因此,民主论坛选举获胜后,安托尔·约瑟夫政府制定了体现渐进转轨思想的《匈牙利经济转轨和经济发展纲领》。

在价格改革方面,为了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避免引起大的社会震动,匈牙利政府采取了逐步、分阶段的方式。1990年底通过的《价格制定法》规定:市场和竞争在商品定价中起调节作用,为数不多的商品和公用事业价格由国家控制,国家控制和提供补贴的商品仅限于牛奶、面包、民用燃料煤和饲料等少数商品。1991年以后,国家给予价格补贴的商品品种和幅度进一步减少,逐渐实行自由价格。在外贸体制方面,匈牙利政府认为,它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不能在短时间内完全适应世界市场,因而采取逐步开放的政策。首先,取消了国家对外贸的高度垄断,法人、非法人公司、专业小组和个体经营者均可从事进出口贸易。然而,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或出于实施政府承认或加入国际协定的需要,以及国内出现严重的危及居民基本供应的形势时,政府可以对一些产品的进出口发放许可证,对一些消费品由政府规定进口配额。1990年放开73%的进口,1991年放开90%,到1992年完全放开。其次,外贸地区的重点逐渐由东方转向西方,特别是转向欧盟国家。1991年匈牙利与欧共体签订了联系国条约,1993年又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签署了一项有关双方逐步实现自由贸易、福林的逐步贬值以改变不合理的汇率体系的协议。

在金融体制方面,为了给经济转轨提供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匈牙利采取了政府主导下的逐步改革的做法。首先,逐渐完善金融法规。1991年公布了《中央银行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法》,1991—1993年间建立了信贷担保公司、小商业信贷担保基金和存款担保国家基金,1996年根据欧盟立法标准制订了《信贷机构和金融企业法》,2001年按欧盟的统一标准制定新的《中央银行法》,加强了匈牙利中央银行的自主权。其次,逐渐放松外汇管制。剧变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匈牙利采取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直到1995年新的《外汇管理法》出台后才开始放松外汇管制,到2001年6月才取消了对外汇交易的所有限制。最后,为了保证顺利实现私有化,匈牙利政府先对商业银行进行了整顿,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国有商业银行从1993年开始私有化,1995年大规模展开,1998年基本完成。

除了银行之外,匈牙利对国有企业也都进行了私有化。但是,与波兰等国不同,匈牙利从一开始就确定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模式。一方面,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家是股东之一,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成。另一方面,出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考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并没有完全私有化。在这些企业中,国家或民族资本的成分必须占51%以上。另外,经过各党派和利益团体的协商,匈牙利政府确定国家财产只能出售、不能分配的原则,任何人都无权无偿占有国有财产。[15]

匈牙利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私有化方式:第一,经国有财产管理局批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估价之后,公开拍卖和出售国有企业,所拍卖和出售的既可以是整个企业,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本国的居民、公司和外国投资者都可以购买。第二,职工参与企业的私有化。这种私有化主要限定在如特种工艺品制作、外贸企业、设计院(所)等部门,企业内部职工以50%优惠价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企业15%的股份。企业则可以优惠利率的银行专项使用贷款购买25%的股份,但在工厂濒临倒闭的情况下,经国有财产管理局批准可购买超过25%的股份。第三,企业经理购买企业股份。根据有关规定,他们个人或集体至少要买下企业股份5%—25%,然后建立无限责任股份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保留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收益权。第四,实行优惠政策,吸引外国投资者购买或建立合资企业,以此作为解决国内私有化资金短缺的捷径。[16]

从1990年开始,匈牙利开始了大规模的私有化,为此专门成立了国有财产管理局,颁布了对国有小商业、服务业、小旅游业企业实行私有化的法律。9月,国有财产管理局公布了第一个私有化计划,公开拍卖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20家国有企业。接着,国有财产管理局公布第二个私有化计划,宣布国家不再对企业活动进行干预,国有资产表现为股份公司中的国家股,国家只保留享有收益保障的权利。1992年颁布的《合作社法》、《关于国家财产的法律》、《劳动法》等对国有企业、经济公司,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强制性的私有化改造,制定了统一的私有化规范和日程,完善了私有化的组织体系。1994年的《私有化法》进一步规定了私有制的财产组织形式和对现存的国有资产的出售的原则,明确了哪些企业是可以私有化的,哪些企业是国家保留所有权的。到1998年底,匈牙利的私有化基本完成,前后历经八年,80%以上的国有资产成为私人或外国资本所有,国家保留的国有资产不足20%。下表是1992—1997年匈牙利所有制的变化情况。

表18 1992—1997年匈牙利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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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Eva Voszka,“Privatization in Hungary:Results and Open Issues”,Economic Reform Today,No.2,1999,p.12。

罗马尼亚转轨方式具有很大的变动性,激进策略和渐进策略交替使用。救国阵线上台后,把建立瑞典式的福利社会作为转轨的目标,主张具有社会导向的市场经济,由国家较为平衡地重新分配一切公共财富,以防止社会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因此,救国阵线采取了带有渐进色彩的转轨方式。但是,由于罗马尼亚自身经济比较落后,鉴于波兰等国经济转轨的成功,罗马尼亚民众认为本国渐进转轨太慢,开始支持主张休克疗法的民主协议会。1996年秋,民主协议会在议会和总统选举中连续获胜。乔尔贝亚(Victor Ciorbia,1954— )新政府上台伊始,立即在各个领域进行“休克补课”,即推行大规模私有化,放开所有物价,减少社会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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