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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论及模式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论及模式公司治理问题是随着公司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制衡作用。林毅夫等人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第一节 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论及模式

公司治理问题是随着公司制的出现而产生的。在公司制企业中,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存在潜在利益的不一致性。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并且由于高额的交易费用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契约解决(因为存在组织成员之间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客观问题)时,那么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在这个组织中产生。因此公司治理是指联系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属于基础制度层面。当前,以公司治理的核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表现形式为参照物,主流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以美英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以东南亚为代表的家族监控模式。

一、公司治理理论

有关资料表明,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定义多达22种。有的学者将这些分为四大类:制度安排说、相互作用说、组织结构说和决策机制说。而其中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

(1)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相互制衡作用。国内学者吴敬琏教授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2)强调企业所有权或企业所有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张维迎等人认为,狭义地,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它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义的,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解决内在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激励问题,即在给定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和个人贡献难以度量的情况下,如何促使企业的所有参与人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出;二是经营者选择问题,即在给定企业家能力不可观察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机制能保证最有企业家能力的人来当经理。

(3)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益要受保护。杨瑞龙等人认为,在政府扮演所有者角色的条件下,沿着“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逻辑,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就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的“行政干预下的经营者控制型”企业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使得国有企业改革陷入难以摆脱的困境:一是由于政府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当由政府对企业实施所有权约束时,便会陷入管则干预过多,不管则失去控制的两难中;二是资讯不对称,经营者处于谈判的有利地位;三是行使监督权的政府官员可能与经营者“合谋”侵蚀国有资产;四是职工和小股东难以行使监督权,其利益易受到损害。为克服之,须实现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其核心是扬弃“股东利益至高无上”的观点,遵循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顺应历史潮流的“共同治理”逻辑。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还要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

(4)强调市场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林毅夫等人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成分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而人们通常所关注或所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由上可知,学者们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公司治理是一种合同关系。公司被看作是一组合同的联合体,这些合同治理着公司发生的交易,使得交易成本低于由市场组织这些交易时发生的交易成本。二是公司治理的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关系合同要有效,关键是要对在出现合同未预期的情况时谁有权决策做出安排。一般来说,谁拥有资产,或者说,谁有资产所有权,谁就有剩余控制权,即对法律或合同未作规定的资产使用方式做出决策的权利。公司治理的首要功能就是配置这种控制权。

二、外部监控模式

外部监控模式又称市场导向模式,是指在公司的制度框架中主要依赖于市场体系对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监控。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的目标在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下面以美国为例对外部监控模式做一详细的说明。

(一)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

美国的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从自然人持股人数来看美国持股人数占总人口数的比重从1952年的4%上升到1992年的14%,如果再加上间接持股人数,这一比例将达到60%左右,其个人持股比重也比较大(见表17-1),除此之外以养老保险基金、人寿保险公司和共同基金机构等为代表的机构也持有相当比重(见表17-2)。

表17-1 1992年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资料来源:黄运成,“产权模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南开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表17-2 1990年各类型机构投资者在美国最大的10家公司中的持股比例  (%)

资料来源:Charkham,Keeping Good Company,New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1994,245.

从表17-1、表17-2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股权相对分散,家庭个人持股比重较大;机构持股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持股,公司法人之间的持股比重比较少。

(二)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

美国公司制度是在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治理结构一般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团队三个层次。在股东方面,由于股权结构比较分散,股权结构的恶流动性较强,股东对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实施直接有效的监控;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但由于股权的分散使得董事会的选举实际上被CEO所操纵;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董事会负责监督职能。基本治理结构如图17-1所示。

图17-1 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美国,对高级管理层的监控主要由市场监控体系执行,这里所说的市场监控体系是由股票市场、借贷市场、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一起构成的,董事会对高管层的监控比较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引入非执行董事,设立由非执行董事或主要是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一般认为审计委员会的成立改善了公司的内部审计、财务控制的程序和方法,同时也加强了董事会自身的工作效率,但整个公司治理结构层次基本上仍然是由CEO及高级管理人员主导的。这种结构是典型的“弱所有者(股东)、强管理者(内部人)”,这种治理模式的代表性有美国摩托罗拉、可口可乐、微软等。

三、内部监控模式——以日本为代表

日本公司是典型的内部监控模式,关于这一点学术界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其特点是公司股权较为集中,银行在融资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企业还需协调员工、银行、供应商、关联企业等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采用这种治理模式的代表性有日本索尼等。

(一)日本公司的股权结构

日本公司股权结构最大的特点是法人相互持股,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控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是法人,从1949年到1990年,个人持股比例由69.1%降到23.1%,在法人股东中金融机构和事业法人所占比例最大(见表17-3)。根据东京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日本公司的法人持股比例为68.4%,个人持股比例为23.5%。而且日本公司的法人持股机构很少是单方面的,大多数是相互持股的,特别是同一企业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率大概在20%—30%,如表17-4反映的是丰田公司的大股东相互持股的情况。

表17-3 日本上市公司股东分布

续 表

资料来源:阎丽:《论日本公司治理》,《日本研究》,1999年第2期。

表17-4 丰田汽车公司与自身前8位股东的相互持股情况

资料来源:杨瑞龙:《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1页。

(二)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

日本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大多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经理层的形式。股东影响管理层的另一途径是董事会,同其他国家一样,日本的商法赋予普通股股东大会最高决策权,这包括董事、监事和其他重要职务的任命和罢免,商法也鼓励由股东选出的董事代表,让他们依据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事务

在实践中,日本公司的董事会主要由本公司内部提拔出的董事组成。从法律上来看,日本公司的董事会同美英公司颇为相似,董事成员中没有正式的劳工代表。虽然董事会由股东正式选出,可是董事会成员一般是在同大股东协商之后由CEO(首席执行官)选择,而且主要由外部人员和管理层成员组成。除非企业陷入危机,大股东通常不会出席董事会,高层管理者、大债权人和股东共同召开每月的例会。日本公司董事会通常包括董事长(有时还有一名主席,他的等级名义上高于董事长,但并无实权),下级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和其他执行董事。因而,董事会的层级划分是按照等级而不是功能。

日本证券市场上的2 200余家上市公司中,外部董事成员占25%,从1985年以来这种情况一直没有什么变化。银行扮演了一个相当温和的角色:它只派出了大约5.4%的外部董事,关联公司派出的外部董事最多。令人惊奇的是,普通外部董事和来自银行的特定董事所占比例,在长时期内一直保持稳定。虽然近期日本经济放缓,但银行或其他股东向企业派出的董事在数量上没有什么明显变化(人们本来期望当公司业绩不佳时,股东为了增强监督力度会增派董事,或者,为了切断同企业的关系而召回董事)。主席、董事长,以及副董事长并没有从公司内部选择,其中相当高的比例来自公司外部。

四、家族监控模式——以韩国为代表

家庭控制模式在韩国、新加坡比较普遍,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的公司多为家族所控制,如三星集团的李氏家族、现代集团的郑氏家族、LG集团的具氏(具滋景)家族等。控制性家族一般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为协调控股大股东、经理层和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下面我们主要以韩国的公司代表对家族控制模式做一详细说明。

(一)韩国公司的股权结构

从韩国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家族持股比例为17.71%,其所属企业持股14.96%(见表17-5);韩国的财阀是通过直接和间接的交叉持股组成的企业集团,从韩国的30家大财团来看,财团家族自身的出资比例为17.2%,外部个人或机构出资比例为42.8%,财团内部各企业相互持股比例为40%(见表17-6)。

表17-5 韩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

资料来源:张蕴岭主编:《韩国市场经济模式——发展、政策与体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第119页。

表17-6 韩国财团企业的股权结构  (%)

资料来源:张蕴岭主编:《韩国市场经济模式——发展、政策与体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第119页。

(二)韩国公司的治理结构

韩国经济的特点是政府扶植的财阀制度占主导地位和一些间接交叉持股的公司组成的集团,这种由一部分内部人和大量的外部股东及担保人组成的财团,决定了它的潜在内部交易和滥用控制权的混乱。企业集团内的家族往往通过交叉持股等形式,处于控股股东的地位,集团的共同发起人往往在集团的核心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而外部投资者一般是小股东,对市场起不到什么决定性作用。

在韩国企业中,其治理结构在法律上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太大区别,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聘请总经理。但是在韩国,家族资本的影响无处不在,不仅中小企业为家族和个人所有,而且许多大财团也常常由某一家族直接或间接控制,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家族及其控制的高级经理层全面主导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高度的集权模式。

韩国规定,股东有权选举内部审计员,其功能类似外部董事。比如1998年法律要求韩国企业集团的前30家企业组建由内部审计员、外部董事、大债权人和大的非控股股东组成的审计选举委员会。韩国的小股东都是社会公众,对市场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虽然韩国的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很大份额的股权,但是这些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银行都是由韩国的企业集团控股,母公司对他们的监控削弱了他们行使大股东权利的机会,因此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作用是被动的,对公司的管理层难以形成一个监督力量。1998年,韩国修改了法律条文,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任意比例的股份,而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外国投资者也很难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具有发言权。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又造成了韩国银行和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是被动的。

五、三种治理模式的比较

虽然以美国、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三种公司治理模式发展的文化和市场基础不同,但是它们之间既存在着联系,又存在着区别。

首先,三种公司治理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企业相关利益者的权责利关系安排上、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企业经营的监控性。三种模式下的企业都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竞争压力,包括企业的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的董事会和经营者。②清晰的信息披露、采集、分析机制。尽管方式不同,三种模式都强调向投资者(外部或者内部)提供准确的信息,并通过特定的方式(市场股价波动或者内部分析报告)及时进行分析,以便相关利益团体做出相应的评估。③合理的企业控制权——使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应。如果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没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则其手中的剩余控制权就将是“廉价投票权”,“廉价投票权”必然会使所有者对于经理层的控制缺乏效率,也会使不称职的经理层更易于牟取生存空间。④有效的激励和监督体制。这三种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对管理者和员工的激励监督体系。

其次,三种模式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较大差异,见表17-7所示。

表17-7 三种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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