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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文化抑或文化治理

时间:2022-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在这样的理解(语境)中,文化治理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研究领域的新视域。限于篇幅,也考虑到福柯和本尼特对文化与治理问题研究的深入程度,本文对文化与治理交互关系理论化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这两位学者身上。尽管如此,将治理性从政治领域扩展到对自我的治理,这为文化研究介入治理领域开拓了空间,这点在他的后继者本尼特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治理文化抑或文化治理_文化治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转型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创新研究

刘 莉

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社会状况时,第一次使用了“治理危机”这一名词。自此,“治理”一词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行政学和政治学研究之中,它涵盖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政治学领域扩展到社会经济领域。西方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对“治理”一词作出了种种界说。[1]在诸多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颇具代表性和权威性。在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他们这样定义“治理”:

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2]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与“统治”不同,“治理”强调主体的多元化: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两者共同实施管理行为;强调主体权威来源的多元化:可以来源于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可以来源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因为符合大众利益从而使其心悦诚服。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文化”一词在许多语境下大行其道,以至成为一个指涉甚多、面目模糊的时髦用语,但齐格蒙特·鲍曼早就敏锐地指出:“‘文化’一词并不是作为一个描述性术语而问世的,也就是说,并不是对已经形成、被观察到并且得到记载的人类行为惯例的简称。”“‘文化’这一观念,是在18世纪中后期作为管理人类思想与行为之缩略用语而被创造发明的。”[3]在这样的理解(语境)中,文化治理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研究领域的新视域。

一、文化与治理交互关系的理论化

文化学者介入治理研究,始自伯明翰学派,早期的伯明翰学派主要从马克思主义以及葛兰西“文化霸权”的论述中汲取思想资源,发展到后期,越来越多地受到福柯“治理术”思想的影响,本尼特的文化政策研究将文化政策视为文化治理的重要手段,为文化治理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学术资源。限于篇幅,也考虑到福柯和本尼特对文化与治理问题研究的深入程度,本文对文化与治理交互关系理论化的探讨主要集中在这两位学者身上。

福柯对“治理性”的思考来源于他对“权力”新的运作模式的洞见:

伴随着17、18世纪所有根本的技术发明与发现,一个新的权力运作技术也浮现了……关于这些在17、18世纪被引进的新权力技术,我发现最令人吃惊的,是它们具体且精确的特征,它们对多样且细微真实的掌握。在封建社会中,权力主要是透过符号与征收来产生作用。对封建君王忠诚的、仪式的、典礼的种种符号,以及税收的、掠夺的、猎取的、战争的种种征收。在17、18世纪一种权力形式形成了,它透过社会生产以及社会服务来操作自己。事情变成是要从个人具体的生活中,来取得生产性的服务。而结果是,一种真实且有效的权力“收编”成为必需,意即:权力必须要能够使用到个人身体、他们的行动、态度以及日常行为模式。[4]

在福柯看来,17、18世纪的权力不以两派势力斗争、对立、冲突的形式来实现,而是通过掌权者和承权者的沟通、协作、妥协来完成,“我们可以说权力关系已经逐渐被治理化了,这也就是说,权力以国家的形式或是在国家制度的支持下被复杂化、理性化与集权化”[5]

1993年在比利时接受访谈时,福柯这样论及“治理性”:“广义来说,治理性就是一组权力关系以及得以让权力关系运作的技艺……但我仍不认为我们必须将治理性视为封锁、监视与控制。透过一系列难以察觉的寓言,我们最后总是指导着他人的行为并且不会招致反效果,而这就是我想研究的治理性。”[6]

福柯认为,在传统社会中,国家威权虽然存在,但国家统治者高高在上,并没有实际治理他的子民,这也就是韦伯所说的传统社会行政系统的疏放性。以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和现代社会的高考为例,科举制虽然也是对读书人的一种控制,但这种控制其实松散无力,因为统治者对读书人日常读书生活的运作,其实并无介入。但高考不同,学生要参加高考,要完成从小学到高中的一系列学习任务,教学大纲甚至规定了每一节课的学习内容以及要达到的学习目标,个体在其中,几乎没有自由度可言。这就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正如福柯所言,“所谓治理,就是治理物”。这里的“物”即指为了达成特定目标,统治者所设计的一系列的制度、机制、技术、程序所构成的总和。而且,与统治所对应的对象是国土不同,治理的对象是生活在国土上的人口,因此现代的治理,“首先应当考虑的不再是人的恶习,而是人的自由,考虑他们想做什么,考虑他们的利益是什么,考虑他们之所想”[7],治理者只有呼应被治理者的欲望与需求,治理才能更顺遂,更深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相较于统治,治理对人口的控制更加彻底,因为它根植于人的内在需求,通过标榜自由来达到治理。

福柯对“治理”的论述不仅限于对国家、群体的治理,还将“治理性”延伸到主体以及主体之间。他认为西方基督教文化的治理艺术是以真理之名行治理之实,即对个体的治理不再是仅仅要求教徒顺从,而是要求教徒将对基督教的践行视为一种真理性行动。但福柯认为治理艺术中的主体仅仅诉说真理还不够,还要诉说关于自我、灵魂、过错、欲望与灵魂状态等。在这里,福柯的视界从国家、群体等大叙述转向了主体建构的问题,“了解自我”与“关心自我”是其中重要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介入福柯所言的“治理性”,即透过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来对自我进行治理。在一次讲座中,福柯也谈到:“如果我们将权力的问题理解为治理性作为一种权力的策略场域时……那我不认为这样的观点,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可以避开主体作为自我与自我之间的关系这项元素。”[8]

福柯对治理的内涵作出了全面而清晰的论述,但对以何种方式进行治理这一问题着墨不多。尽管如此,将治理性从政治领域扩展到对自我的治理,这为文化研究介入治理领域开拓了空间,这点在他的后继者本尼特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如果说福柯对治理的探讨建立在他对权力这一概念的洞见之上,那么本尼特对治理的进一步深化则建立在对文化这一概念的全新阐释上。

本尼特认为,雷蒙·威廉斯所建议的两种文化之间的区分,一种作为“特殊的生活方式,不论它是一个人、一个时代还是一个集群的生活方式,另一种是狭义的,作为智性活动的作品和实践,特别是艺术活动”[9]。这种区分意义重大,因为这一思路将文化的定义从狭窄的艺术审美扩展到人类学领域,但威廉斯在定义文化时,“错过了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转变的最有特色的层面,……这是因为出现了新社会管理领域,文化被构建为既是治理的对象又是治理的工具:就对象或者目标而言,术语指涉着下层社会阶级的道德、礼仪和生活方式;就工具而言,狭义文化(艺术和智识活动的范围)成为道德、礼仪和行为符码等领域的管理、干预和调节的手段”[10]。因此,在本尼特这里,文化是“一系列历史特定的制度地形成的治理关系,目标是转变广大人口的思想行为,这部分地是通过审美智性文化的形式、技术和规则的社会体系实现的。同样,……它的出现最好可以被看作现代化早期社会生活特有的日益治理化过程的一部分”[11]

在本尼特的论述中,将“文化”与“治理”一词合并使用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在文化与治理交互关系的理论化方面,本尼特做了如下的探索:

首先是关于政府治理的文化性。本尼特引用米切尔·迪安的政府解析学理论指出:“在某种程度上,政府指的是一种刻意筹划的理性的活动,它们是由许多权威人士和政府机构操办进行的,并使用了各种技术和知识形式,努力通过全面透彻地研究分析人们的愿望、抱负、兴趣、利益和信仰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既有一些明确的但又是可以改变的目的,又会带来一系列相对难以预料的程度有别的成果、效益和格局。”[12]政府治理首先要面对的是要预判人们的需求、愿望和热情,其次基于此预判筹划的理性活动涉及决策机构观察和理解事物的方式、思考问题的立场和方式以及行动、调停和管理的特定方式,治理是在文化与政府的接合处发挥作用的。

其次是关于文化对社会交往的语言构建。在本尼特看来,文化拥有一种能动地塑造和建构一系列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和实践的能力,文化在这个层面上发挥作用的机制类似于语言,它是一种意义生成机制,在表意的同时也发挥区分作用。为了避免扩大文化发挥作用的范围所导致的“文化就是一切,一切都是文化”的分析困境,本尼特同时也指出:“经济、政治和社会实践都有它们自己独特的状况和影响,但是它们也在意义和同一性的文化组织关系中得到构建,通过这个过程社会行动者占据某个主体位置并相应地发挥作用。”[13]也就是说,在社会实践的各个领域,文化总是一种在场,并从内部建构它们。文化时时处处发挥着一种类似语言的作用,通过运作意义、区分身份来构建社会关系的表征机制,管理社会行动者行为的意义结构。

第三是关于文化与治理的技术性构建。诚如前文所述,治理是政府的一种管理技术,包括运作方式和管理程序,政府的各种权力形式通过管理技术来发挥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文化所发挥的作用,本尼特认为是“通过把文化表征为一套独特的知识、专门知识、技术和组织,并通过与权力技术相关的符号技术系统所发挥的作用以及通过自我技术的机制的运作,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对社会交往起作用,并在这种关系中与其结合”[14]。具体地说,因为福柯曾经说过,所谓治理就是治理“物”,这里的“物”是指一系列制度、机制、技术、程序所构成的总和,文化参与治理的方式就是通过使理论物质化,将理念、立场、思想、感情等等治理主体想要渗透的因子铺陈在这些“物”上,从而对治理客体发挥作用。

在福柯以前的文化研究中,存在着将文化看作政府的对立面,并以此进行社会抵抗的倾向,福柯对治理性的强调以及本尼特对文化与治理交互关系理论化的阐述,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治理是在特定的知识框架中行动的,治理主体组织和使用文化资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建构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文化应该看作既是政府统治的工具又是统治的对象,文化和政府在同样程度上既是同一方又是对立面。本尼特还强调了文化政策在文化研究中应该具有的重要地位,同时具体入微地讨论了作为文化技术的博物馆和美术馆在构建文化和统治的现代关系方面发挥了哪些关键性作用。

二、中文语境中的文化治理

福柯、本尼特等西方文化研究学者虽然在文化与治理交互关系的理论化方面作出了重要尝试,但是在他们的著作中,“文化治理”其实并未被当作一个核心的概念单独系统地论述过。在中文语境中,“文化治理”作为一个名词,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学者们都进行了不同层面的理论探索。总的来说,中文语境中的“文化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面向:一是将文化视为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并列而且独立的一个领域,对其进行治理;二是将“文化治理”视为一个偏正短语,核心是治理,文化是一种治理的手段。

将文化视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对其进行治理,在大陆学界,大部分围绕文化治理的论述都是在这个意义上展开的。在这个意义上展开的文化治理研究主要涉及对文化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和核心任务等问题的探讨以及对国家文化政策相关问题的研究。如祁述裕[15]认为,当前我国文化治理建设的三大任务分别是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及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景小勇[16]将文化治理的内容分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大内容,认为在文化事业方面要建立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文化产业方面要为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贝兆健[17]从更为微观具体的层面提出了上海市立足于国际文化大都市的建设理念,在实践中探索出的文化治理体系,包括文化规划调控治理、文化法治环境治理、文化内容净化治理、文化需求导向治理、文化产业规范治理、文化市场秩序治理、文化融合路径治理、社会主体参与治理、文化氛围营造治理、文化资源优化治理等十项内容;郭灵凤[18]主要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论及文化治理是由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私营机构)组成的复杂网络,并认为文化治理是文化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变革,“合作”取代了“管理”,合作的各方在互动中造就一种新型的公民社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展开研究的文化治理,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文化管理的升级,所讨论的问题大多限于文化管理/文化治理的具体体制机制和政策。

将文化视为治理的手段,从这个角度介入文化治理研究的论述其实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所构建的文化和社会生产之间的依附和决定关系,将文化功利化、工具化,这方面的著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胡惠林,他认为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安排,是利用和借助文化的功能用以克服与解决国家发展中的问题,对象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主体是“政府+社会”。[19]其他论述也大体表现了这样的倾向。

另一个层次承接福柯、本尼特的研究路数,将文化技术化、精细化,重视文化表征作用以及文化与权力的密切关系,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台湾学者王志弘为代表。王志弘的文化治理研究综合了公共管理学和福柯“治理性”论述,但他的关注点始终落在后者上。早在2003年针对《台北画刊》都市意义生产的文章中,他就提出:“文化治理乃是指都市政治领域逐渐以各种文化形式呈现,特别涉及了意义、认同和再现,其作用经常在于中介或遮掩资源分配与权力运作的过程。”[20]后来,在《台北市文化治理的性质与转变(1967—2001)》这篇文章中,他又进一步将这个概念具体化:“它是透过再现、象征与表意作用而运作和争论的权力操作、资源分配,以及认识世界(诠释架构)与自我认识(形构主体)的制度性机制。”[21]在这一阶段,王志弘对“文化治理”的认识局限在政治领域(文化领导权)。在后来的研究中,王志弘进一步扩大了对这一概念的研究范围,他挪用布尔迪厄文化社会学的观点,将“文化治理”视为“场域”:“通过文化来遂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场域之调节与争议,以各类组织、程序、知识、技术、论述和行动为运作机制而组构的体制/场域。”[22]据此,王志弘还提出了文化治理分析的要素,包括:在文化治理场域中起主导作用的结构化力量;文化治理具体的操作机制;反身自控式主体形构;争议、协商和抵抗的动态,或者说,替选力量的接合与冲突。[23]

大陆地区文化治理研究承袭“福柯—本尼特—王志弘”这一线索的是吴理财和徐一超。吴理财并未像王志弘一样对文化治理从概念上加以界定,他从一个较为宏观的角度讨论了文化治理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不同实践形态,并以此来反观文化治理的概念。吴理财认为,文化治理不仅发生在语言、话语和意识形态领域,同时也体现在文化制度、文化政策和文化管理中,但是,几乎所有的制度、政策、管理背后都包含着一定的话语和意识形态等文化因子,在实践中彼此不能分割,因此在他眼中,文化治理是一个内涵宽泛的概念。[24]由此可以看出,吴理财研究视野中的文化治理与王志弘所论的文化治理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是一个体制或者场域的概念。徐一超的研究主要梳理了文化治理研究的理路[25],并提出了文化治理的可行路径:“示范”与“规范”,还论及了文化治理在当下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意义[26]

三、文化治理的概念剖析及研究展望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文化治理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其复杂性既来源于公共管理学领域中治理概念和福柯所论“治理性”的胶着状态,也来源于文化这个词汇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对文化治理这个概念的剖析,要厘清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文化治理中“文化”是什么的问题。无论是从社会学功能主义抑或是人类学符号主义路径考察,包括社会管理活动在内的人类一切活动,无不是在创造文明,也因此无不就是文化活动。[27]因此,对文化治理中的文化进行定义,或许是一种徒劳无功的努力。笔者比较赞同王志弘的观点,他将文化治理中的文化界定为:“循着调节与争议场域的运作逻辑而被策略性地赋予‘文化’之名的事物与观念。”[28]这里采取建构性的定义,不预设文化的本然特性。也是在这个意义上,王志弘认为“文化”和“文化治理”相互指涉:“文化(的作用)即文化治理,而文化治理即‘名为文化’的事物被纳入而发挥调节与争议政治经济之作用的场域。”[29]但是,王志弘也同时指出,治理并不等同于文化。“我虽然以在治理场域中的作用来界定文化,但并未反过来以文化来界定治理……治理概念优先于文化概念;文化并非不在场,而是以卷入治理作用的方式现身。”[30]如前所述,一切社会管理活动莫不是文化活动,但并非所有的治理都是文化治理,只有文化在其中发挥了表征、建构、调节、协商等作用,并将之展布于一系列符号技术性系统之中的治理才可称为文化治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现代社会的权力操作越来越多地隐匿于社会生产和社会服务之中,文化也正日益成为最重要的治理场域,许多原本不属于文化的治理机制,正被策略性地赋予文化之名而纳入文化治理。

二是文化治理中“文化”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完整的治理实践应该包括:首先,治理主体预设治理目标,然后根据这个目标设计一系列制度、机制、程序、技术等并付诸行动,最后是对治理目标是否达成的总结与评估。正如文艺作品塑造典型形象要落实在人物行动的细节上,文化治理目标的达成也要落实在文化的细节化、物质化、技术化运用上。治理主体的意愿和目标如何渗透、展布于文化治理的符号技术系统之中,牵涉到对制度、机制、程序等技术手段的审美因素、道德因素、情感因素的感触和阐发,治理目标的预设以及如何通过程序、机制等技术性因素传递给治理客体,牵涉到治理主体对社会习俗、审美、社会心理的预判和把握。在这样的一场治理实践中,文化始终是一种在场,通过将文化表征为一套知识、技术和机制以及它们的组合,并通过与权力系统的结合,文化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参与了治理,对治理发挥作用。

三是文化治理目标的实现问题。斯图亚特·霍尔在《电视话语的解码制码》一文中将电视话语的流通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制码”阶段,即电视专业工作者对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电视话语“意义”;二是“成品”阶段,即“意义”被注入到电视话语;三是“解码”阶段,即观众对电视话语“意义”进行解读。借用霍尔的理论,文化治理也可以看作这样的三个阶段:“制码”,治理主体设计符号技术系统,由此产生文化治理的“意义”系统;“成品”,符号技术系统开始实施;“解码”,治理客体对符号技术系统作出反应。因此文化治理目标的实现,既取决于治理主体在“制码”时是否通过符号技术系统准确传达了治理目标,也取决于治理客体在“解码”阶段的解读是否同治理目标一致。通常情况下,在文化治理中完全对应的“制码”与“解码”是不存在的,因为文化治理涉及“意义”的生产和传递,这是一个开放的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谈判的过程。因此,文化治理既能带来一些明确的可以实现的治理目标,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相对难以预料的成果、效益和结局。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文化治理是以被建构的文化为场域,通过将文化表征为制度、程序、机制等技术因素并与权力技术系统相结合,文化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参与治理,实现一种动态、开放的治理目标。

在当下的中国实践中,文化治理不仅是一个被中国化的、有着西方学术背景的理论场域,同时也是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因此围绕文化治理的讨论,既要有学理分析,也应具备问题意识。

对社会治理来说,文化是一种有效的资源和手段。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实践中,主流文化、精英文化、大众文化、公共文化、文化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以及各种打着“文化”旗号的社会实践彼此胶着,文化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频繁接触而引发种种矛盾和冲突,因此,审慎对待各种文化实践的利益与价值,将文化放置于更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中进行考量,是治理文化领域的需要,更是有效实施文化治理的需要。在当下治理文化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在讨论有关文化的政策和投入问题时,多数研究都关注文化的物质层面,注重有形的层面,忽视无形的层面,注重绩而忽视效;另一方面,在谈到文化的效用、价值时,大多数研究又将基础建立在概念分析、艺术欣赏、理论宣传等较为空虚的层面,对文化的实体存在、文化技术、文化政策等蕴含的美学和道德因素关注不够。对作为治理对象亦作为治理手段的文化,如何以其在文化治理中的建构性的定义所指为重点,将当下研究中被割裂的物质、技术因素与审美、道德因素结合起来,可能是今后文化治理研究的首要问题。

文化治理的具体机制,即文化治理如何通过具体的物质性技术、程序以及主体化实践而浮现和运作,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为文化治理实践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为文化治理理论的进一步完善深化积累现实基础。在这方面,本尼特对于博物馆治理性以及考古学治理性的分析,堪称典范。台湾学者王志弘对博物馆展览之组织程序及展示技术的讨论、对从纪律型排队到叫号服务器的服务型排队的排队技术的讨论、对城市人行空间治理的讨论等等,都是可资借鉴的成果。吴理财指出近代以来我国文化馆名称的转换,从“通俗教育馆”“民众教育馆”,到“人民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这本身就极好地体现着从“匿名的、非主体的臣民”到“作为管治对象的民众”再到“社会权利主体的人民群众”的转变,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起着社会教化、政治宣传、文化服务的社会治理功能。[31]大陆地区的公共文化、城市公共空间等建设从硬件上来说已经成绩颇多,但这些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城市绿地广场等等,甚至于一场文艺表演、艺术展览,除了实现其文化服务的功能之外,在文化治理方面是否发挥了作用以及怎样发挥作用,仍然留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文化的内涵虽然指涉甚多,但就其形式而言,它是以符号为媒介的表意实践,这使得文化具有足够的抽象性而方便我们讨论文化治理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接轨和冲突。文化治理与政治接域,或者说政治领域中的文化治理,其核心目标是文化领导权的塑造和争夺。文化治理与经济接域,主要涉及文化对经济的加持作用,文化对发展的推动作用。文化治理与社会接域,主要牵涉社会阶层的分化与整合,文化认同感、归属感的培育等等。文化治理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接轨,在当下的中国实践中,有许多值得关注和挖掘的议题,比如主流意识形态的塑造以及主流文化与各种亚文化的关系平衡问题,文化对创意产业的推动以及与之融合的问题,中华文化的认同以及文化自觉自信等问题。

文化治理既是一个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治理能力的标准。文化是一种理想的教化手段,这是毋庸置疑的。文化治理最大程度地发挥了文化的这一功能,并将它对个人、对集体的教化功能上升到对整个国家社会的公共治理。相较于政治治理和经济治理,文化治理更富包容性和增长性,以一种不易觉察、潜移默化的方式实现对社会成员的深邃治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治理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治理能力发展的高级阶段。

【注释】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

[2]同上,第4页。

[3][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生活》,徐朝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56页。

[4]Foucault,M.Truth and Power.In P.Rabinow and N.Rose(Eds.),The Essential Foucault.New York:The New Press,2003:311-312.

[5]Foucault,M.The subject and power.Critical Inquiry,1982,8(4):793.

[6]Foucault,M.What our present is.In S.Lotringer(Ed.),Foucault Live.New York:Semiotext(e).1996:411.

[7]米歇尔·福柯:《安全、领土与人口》,钱翰、陈晓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8页。

[8]Foucault,M.The Hermeneutics of the Subject Lectures at the College de France 1981-1982.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5

[9]托尼·本尼特:《文化与社会》,王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10]同上,第162—163页。

[11]同上,第163页。

[12]M.Dean.Governmentality:Power and rule in modern society.London:Sage,1999:11.

[13]托尼·本尼特:《文化与社会》,王杰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14]“权力技术”“符号技术系统”“自我技术机制”这三个名词均来自福柯的论述,福柯认为,权力技术决定了个体的行为,以及使他们从属于某种目标或控制,是一种主体的客观化;符号技术系统,是指社会交往中使用的符号、意义、象征或含义,它建构了意义系统;自我技术机制是指个体以他们自己的方式或者在别人帮助下对自己的身体、精神、思想、行为和存在方式发挥各种作用,以至于为了维持一定的幸福、纯洁、智慧、完美或者不道德的状态而改变自己。参见《文化与社会》,第212页。

[15]祁述裕:“国家文化治理建设的三大核心任务”,《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5期。

[16]景小勇:“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及政府在其中的地位与作用”,《人民论坛》2014年第11期。

[17]贝兆健:“文化治理体系构建的上海实践及思考”,《上海文化》2014年第8期。

[18]郭灵凤:“欧盟文化政策与文化治理”,《欧洲研究》2007年第2期。

[19]胡惠林:“国家文化治理:发展文化产业的新维度”,《学术月刊》2012年第5期。

[20]王志弘:“影像城市与都市意义的文化生产:《台北画刊》之分析”,《城市与设计学报》第13-14期(2003年3月)。

[21]王志弘:“台北市文化治理的性质与转变(1967—2002)”,《台湾社会研究》第52期(2003年12月)。

[22]王志弘:“文化如何治理?一个分析架构的概念性探讨”,《世新人文社会学报》第11期(2010年7月)。

[23]王志弘:“文化治理的内蕴冲突与政治折冲”,《思与言》第52卷第4期(2014年12月)。

[24]吴理财:“文化治理的三张面孔”,《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5]徐一超:“‘文化治理’:文化研究的‘新’视域”,《文化艺术研究》2014年第3期。

[26]徐一超:“聚焦‘文化治理’:问题史、理路与实践”,《中国文化产业评论》第19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27]吴福平、刘莉:“走向文化公共治理”,《思想战线》2014年第3期。

[28]王志弘:“文化治理是不是关键词?”,《台湾社会研究》第82期(2011年6月)。

[29]同上。

[30]同上。

[31]吴理财:“文化治理的三张面孔”,《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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