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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转移价格确定的方法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国际转移价格确定的方法国际转移定价是企业经营分权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国际企业用来实施战略、实现财务目标的一项重要策略。目前国际转移价格通常采用的是以供货企业的实际成本、标准成本或预算成本为基础,加上一个固定比率的毛利来确定的。

第四节 国际转移价格确定的方法

国际转移定价是企业经营分权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国际企业用来实施战略、实现财务标的一项重要策略。因此,国际企业必须适当地运用转移定价的方法。根据国际上转移定价的使用情况来看,国际转移定价大致有三种基本方法和一种混合方法,即市场定价法、成本定价法、协商定价法和双重定价法。

一、市场定价法

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就是以外部市场上的价格作为国际企业内部转移定价基础的一种方法。而这种外部市场价格主要是国际企业与不相关集团进行交易或不相关集团之间进行同种交易时所使用的成交价格。采用这种定价方法在国际企业内部转移产品时,将所属各子公司都视为独立经营的企业。通常这种方法所确定的转移价格基本上接近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较能公正地反映出市场供求关系。这种方法又可以分为完全市场价格定价法和市场价格扣减法两种。完全市场价格定价法所确定的价格与出售给公司外部购买者所采用的市场价格一样,是完全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扣减法是指从市价中减去一定比例的折让作为国际转移价格,以给购买方留下获利的余地。

当存在一个完全竞争的中间产品外部市场时,转移价格的决定通常采取市场定价法。完全竞争的中间产品外部市场指的是,上游部门能以市场价格卖出任意多的中间产品,下游部门能以市场价格买进任意多的中间产品,并且不影响其市场价格。由于中间产品外部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所以,转移价格应等于市场价格,只是中间产品产量的确定不同。因为当中间产品转移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该国际企业将会扩大中间产品的生产,并在外部市场销售一部分中间产品;反之,当市场价格低于转移价格时,国际企业会减少自身的中间产品产量,从生产上购进部分中间产品,以弥补自身中间产品生产减少而造成的供给缺口。

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主要优点在于:

(1)人为因素小,公平性大,易于被东道国政府所接受。由于市场价格往往是一种公允价格,以市场为基础的国际转移价格能够被有关国家政府认为是正常交易价格,所以,这种定价方法可以避免有内部交易的公司与所在国政府有关法规之间发生冲突。

(2)有利于客观评价各子公司的经营业绩。采用该方法定价时将各子公司视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有利于发挥子公司的自主权。因为市场价格能够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所以在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国际转移价格的情况下,有助于子公司做出正确的生产决策和采购决策,有效地配置资源。企业的利润也基本上反映了真实的经营业绩,因此其所确定的子公司收益较为真实,从而有利于经营业绩的考评。

(3)另外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内部交易相对于外部交易的优势体现在内部交易省去了销售、运输、服务等费用,所以内部交易可以提供一个比市场价格更低的转移价格。

但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方法还存在以下缺点:

(1)以市场为基础,国际企业想利用操纵性转移定价人为调整收益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2)许多内部交易的中间产品往往很难选定中间市场和公允的市价,因为真正能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完全竞争市场价格是不存在的,这也就使这种方法失去了基础,实践中转变为以调价为基础的协商价格。

(3)在某些情况下,运用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可能会低估产品的获利能力以及它对公司的贡献。例如,假设存在一种中间产品,能以每件3美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入,但不能以每件3美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使得这一产品继续在公司内部生产是有利可图的,公司内部生产可以避免签订合约以及强制执行合约的成本。假设在产品的价格中,有每件0.5美元的价值是由这种相互协同所创造的,则此时,恰当的转移价格为每件2.5美元。如果用每件3美元的市场价格作为转移价格,购买该产品的子公司愿意购买的产品数量要小于转移价格为每件2.5美元时愿意购入的数量,这样就不能达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4)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也有可能导致对成本数据收集工作的忽视,不利于成本管理。

二、成本定价法

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成本可以是边际成本、作业成本、完全成本或者标准成本等等。目前国际转移价格通常采用的是以供货企业的实际成本、标准成本或预算成本为基础,加上一个固定比率的毛利来确定的。具体做法有三种。

(一)以完全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

按照这种定价方法国际企业将供应方公司所提供的中间产品或服务的全部成本作为内部交易的国际转移价格。完全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它的简便性和客观性,成本数据是现成的,减少了定价时的人为因素。这种方法的缺陷主要在于,由于供应方公司的全部生产成本都可以通过转移价格转移到购买方公司去,所以供应方公司有了更强的控制产品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而且在以完全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下,往往会高估市场价格,那么购买方就会倾向于从内部购入较少的产品,这样会导致公司部分生产能力的闲置,长期下去会损害国际企业的整体利益。为了弥补这一点不足,国际企业可以采用标准成本作为确定生产成本的标准以督促各方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益。

(二)以变动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

按照这种定价方法,国际企业将供应方公司所提供的中间产品或服务的变动成本作为内部交易的国际转移价格。产品的变动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变动制造费用。运用这种方法确定国际转移价格,可以使购买方公司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变动成本与从国际企业整体来看的该产品的变动成本保持一致,也可以使下属公司所作决策能够代表公司整体的最大利益。

但是该方法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供应方公司不能弥补其支出的固定成本,如果供应方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都用于内部转移,变动成本当然低于总平均成本,此时供应方公司的固定成本未得到弥补,从而供应方公司可能出现亏损。二是当产品的单位变动成本随产量的提高而增加时,公司中所有的购买方公司都需要为之支付较高的转移价格。这样的情况下,公司中就会引发争论,到底是哪些扩大了采购量从而导致变动成本增加的购买者提高付费,还是所有的购买者都按增加的变动成本付费。三是以变动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使得供应方公司会有意地虚报变动成本的金额,如将固定成本计入变动成本。例如,电费有多少属于固定成本,有多少属于变动成本,是很难区分的。由于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分类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供应方公司与购买方公司往往会对各种成本的属性及其应用产生争议,国际企业管理当局就不得不耗费时间和精力去解决这一争端。

(三)成本加成定价法

按照这种定价方法,国际企业将供应方公司所提供的中间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或标准成本加成一定利润来作为内部交易的国际转移价格。加成的部分一般是成本的一个统一百分比例,如加成12%。成本加成定价法近似于市场价格,特别是在中间产品不存在外部市场时尤为有用,比较有利于业绩评价。但成本加成定价法中的加成比例是人为规定的,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色彩,难以保证符合客观的最优决策。

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有利于以降低中间产品成本为目的的纵向一体化战略。为实施纵向一体化战略,避免各销售利润中心采取对子公司最优而对边际企业整体不利的决策,国际企业管理当局要求各销售中心必须拒绝单独对外销售会产生较多利润的诱惑,遵从企业的整体安排,按照成本进行内部销售。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克服了以市场为基础定价的某些局限性。由于各子公司的成本资料容易搜集并且客观存在,使得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有据可查,经得起各国税务部门的稽核和审查。特别是可以避免在定价上的随意性,还有助于各公司重视成本管理。

但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限制了各销售利润中心的出售权,推动了对外销售的盈利机会。这种方法还限制了各购买利润中心的购买权,阻止了这些购买利润中心从企业外部市场上取得物美价廉的资源。因此,各利润中心缺乏决策的灵活机动性。而且各国的成本内容和范围不尽相同,即使生产和销售同样的产品,其成本也缺乏可比性。

三、协商定价法

按照这种定价方法,在拥有较大自主权的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采取竞争性的讨价还价、自由协商来确定转移价格。各个利润中心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经营的企业单位,它们可以自主交易定价是自愿的,总部不加干涉,所以国际转移价格决定了购买利润中心是否愿意内销。这一定价方法有利于企业的分权化经营,使各子公司经理人员的责任权利相对称,有利于国际企业管理当局对各子公司进行业绩考评和奖惩。但由于交易是自愿的,各子公司都是从自身来考虑,而子公司个体最优未必等于国际企业整体最优。所以这种定价方法不利于实现国际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此,有些国际企业采用双重定价方法或者将交易自主地定价作为辅助方法。由于各利润中心同属国际企业,因此,在交易自主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国际转移价格。这就是协商定价,它也是一种交易自主定价。这种方法保持了各利润中心的独立性,并使它们能对自己的实体做出正确决策,并为这个决策所带来的后果负责。因此,这种方法能激励各利润中心的经营人员控制成本,提高经营绩效。但是这一方法会消耗大量的时间,还会造成部门间的冲突。而且,两个利润中心有可能联合起来,做出对它们两家有利但却损害国际企业整体利益的国际转移定价决策。

四、双重定价方法

双重定价方法是指国际企业管理当局对购买利润中心采用以完全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对销售利润中心则采取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定价方法。这种定价方法不会产生以完全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下销售利润中心既作为成本中心又作为利润中心的矛盾,也不存在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下购买中心不愿意内购的可能。这种方法不以任何方式改变各利润中心的职权,却减少了它们的责任。因为它与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不同,购买利润中心无须对进入最终产品赚取的全部利润负责;也与以市场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不同,销售利润中心不须对内部交易的中间产品的全部盈利负责。可见,双重定价方法既有利于国际企业纵向一体化战略的实施,也使各利润中心免受指令交易的困扰。

然而,双重定价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缺陷,至少存在着利润重复计算的问题,并且这种问题会随着企业内部门的增多而日益突出。在这种定价方法下,国际企业整体的收益小于各个利润中心的收益之和,甚至当国际企业整体表现为亏损时,某些利润中心却显示了盈利。当国际企业有大量内部交易、中间产品的成本与市价的差异很大、购买利润中心的毛利率很低时,这一问题就更为严重。而且,双重定价方法还会导致有关责任无人承担或责任不明的问题。因此,双重定价方法必须根据国际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与其他方法结合。

五、转移定价方法比较

经济学理论角度来讲,存在完全竞争的中间市场与不存在中间产品市场是两种极端情况,它们都是利用机会成本决定转移价格的特殊情况。转移价格实际上等于整个公司进行内部交易时面临的机会成本。当存在完全竞争的中间产品外部市场时,机会成本就是不进行内部转移而在外部市场销售的获利,即市场价格;当不存在中间产品外部市场时,上游部门转移中间产品给下游部门,机会成本就是边际成本。

总结起来,转移价格确定方法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1)当中间产品为完全竞争市场时,其市场价格扣除销售、运输、收款等费用后可以作为恰当的转移价格。

(2)当存在中间产品不完全竞争市场时,协商制定转移价格会比较合适。

(3)当不存在中间产品外部市场时,从整个公司利润最大化角度看应将转移价格定在等于上游部门单位边际成本的水平,但考虑到上游部门固定成本的补偿、业绩评估、激励机制的因素,在边际成本上加一个与固定成本成比例的费用可能会更为合适。

(4)当各子公司作为利润中心(Profit Center)而不是成本中心(Cost Center)存在时,完全成本的转移价格更为合适,虽然从经济学角度看其对整个公司而言并非最优。

事实上,国际企业往往同时采用市场为基础和成本为基础这两种定价体系,不同地区又对转移定价方法有着不同的偏好。有人通过对60个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初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的公司似乎偏好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加拿大、意大利和西欧诸国的公司则似乎更喜欢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定价方法;而德国、比利时、瑞士、荷兰等国的公司没有明显偏好。在这些国际企业中,多以采用某一种方法为主,并辅以其他定价方法。通过举例会使我们加深对国际转移价格的理解和运用。

【例14-1】某跨国企业在A国有一个销售利润中心,在B国有一个购买利润中心。销售利润中心的产品单位成本为100美元/件,一段核算期内的间接费用为80 000美元;其中2 000件产量的一半在企业外部销售,市价为150美元/件,另一半则用于企业内部销售。购买利润中心对购进的1 000件产品进行加工后的产品为400美元/件(假设不考虑各东道国所得税与关税及定价策略等因素影响)。

(1)如果以完全成本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则销售利润中心、购买利润中心以及企业整体的合并收益计算详见表14-2。

表14-2 按成本法定价对损益的影响  单位:美元

由表14-2中可见,以完全成本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则交易后销售利润中心的最终收益表现为亏损30 000美元,购买利润中心却为盈利20 000美元,合并收益为亏损10 000美元。

(2)如果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则销售利润中心、购买利润中心以及企业整体的合并收益计算详见表14-3。

表14-3 按市价法定价对损益的影响  单位:美元

由表14-3可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则交易后销售利润中心的最终收益表现为盈利20 000美元,购买利润中心却亏损30 000美元,合并收益为亏损10 000美元。

(3)如果采用双重定价法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则销售利润中心、购买利润中心以及企业整体的合并收益计算详见表14-4。

表14-4 按双重定价法定价对损益的影响  单位:美元

由表14-4可见,按双重定价法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则交易后销售利润中心和购买利润中心的最终收益均表现为盈利20 000美元,而合并收益却为亏损10 000美元。在这种定价方法下,企业整体的收益小于各利润中心的收益之和,甚至当企业表现为亏损时,各利润中心却显示出盈利。

在上述例子中,哪个利润中心应对企业整体蒙受10 000美元的亏损负责?如果按成本定价,则说明应由销售利润中心对此负责;如果按市价定价,却说明应由购买利润中心对此负责。因此,当国际企业有许多内部交易时,并且中间产品的成本与市价的差异很大时,购买利润中心的毛利润率也很低时,这种情形会更为严重。不仅如此,采用双重定价法还会导致有关责任无人承担或责任不明的问题。可见,双重定价法也不能对转移定价所产生的问题提供一种全面解决的办法,并且它只能在一段有限的时期内加以使用。

总之,要从上述几种转移定价的方法中进行择优并非易事。从现实情况推断,国际企业多以某一种定价方法为主,并辅之以其他的定价方法。否则,很难满足国际企业日益复杂多样化的经营需要。国际企业只有按其总的目标自行抉择,才有可能实现通过国际转移定价谋取尽可能大的收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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