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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转移价格应用案例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国际转移价格应用案例从理财角度来讲,国际企业运用转移价格主要动机是移动资金调节企业内部利润,减轻企业整体所得税及关税税负,降低外汇风险和政治风险,在此主要以企业内部商品交易业务为例说明转移定价如何运用,并产生何种影响,达到何种目的。国际税收的规定在各国之间的不同为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达到避税目的大开方便之门。

第五节 国际转移价格应用案例

理财角度来讲,国际企业运用转移价格主要动机是移动资金调节企业内部利润,减轻企业整体所得税及关税税负,降低外汇风险和政治风险,在此主要以企业内部商品交易业务为例说明转移定价如何运用,并产生何种影响,达到何种目的。

一、运用转移价格调度资金,调节利润

国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总希望及早收回资本,并实现资金的自由调拨与配置,但是,东道国政府往往会对收回的资金加以限制,此时国际企业就可通过操纵转移定价方式使资金的转移得以实现。

【例14-2】某跨国企业在A国有一制造分公司,在B国有一销售分公司,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均为50%。假设A国分公司向B国分公司转移产品的转移定价有两种方案:一种是低价转移,每单位售价210美元;另一种是高价转移,每单位售价255美元,产品实物转移量为1万件。具体计算过程及影响结果见表14-5所示。

表14-5 转移定价对资金调度的比较  单位:万美元

从表14-5中可以看出,转移定价对公司整体的净收入没有影响,但对A、B两国的分公司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在低标价政策下,A国分公司的净收益低于B国分公司的净收益,其实际意义在于,A国向B国资金转移量加大;反之,如采用高标价政策,则加大了B国向A国的资金转移量。可见,转移定价的标价政策不同,资金转移的方向也会不同。

二、所得税率不同时运用转移定价避税

上面的例子是两国分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相同,都是50%。在实践中,各国的税率可能有差别。在不同税率条件下,不同的转移定价政策不仅对两个分公司的净收益产生影响,而且对公司整体的净收益也会产生影响。仍以例14-1为例说明,只是假定A国分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B国分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50%。具体情况如表14-6所示。

表14-6 所得税不同采用转移定价的比较  单位:万美元

三、所得税加关税情况下运用转移定价避税

跨国公司产品在不同国家的分公司中转移,有的要缴纳进口关税。例如在上例中,B国的销售分公司从A国分公司进口1万件零部件时,必须向B国海关缴纳从价进口税,假定从价税按发票价的10%征收。考虑所得税和关税对净收益的影响,采用两种标价政策的具体情况见表14-7所示。

表14-7 所得税加关税采用转移定价的比较  单位:万美元

续 表

由表14-7可见,在低标价政策时,跨国公司纳税总额(所得税和关税)$59.25万高于高标价政策时的纳税总额$50.25万。虽然从关税角度看,高标价政策比低标价政策要高,但是,由于所得税的影响大于关税的影响,所以,在增加净收益方面还是高标价政策有利,即高标价政策下的净收益比低标价政策下的净收益多$9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关税税率很高,超过所得税率的影响,其结论则相反,应采用低标价政策。

经过WTO的多轮谈判,各国关税水平已经大幅度下降。但由于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十分频繁,关税对于跨国公司来说仍然是一笔较大的开支,跨国公司可利用转移定价来减轻关税的负担。当向高关税国子公司销售商品时实行转移低价,以减轻关税税负;向低关税国子公司销售商品时实行转移高价,从而获得收益。不难看出,转移价格对关税和所得税的影响是反方向的。因此跨国公司在利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必须全面权衡这两种税赋,制定恰当的转移价格使关税和所得税总额之和最小。

四、通过避税港运用转移定价避税

另外,该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避税港来减少税收。例如,可在避税港如百慕大设立一子公司,销售利润中心先将货物高价销售到避税港,将资金转移到避税港免征所得税,再经避税港转售给购买利润中心,提高购买利润中心产品成本,以少征所得税。

接上例,可先将A国子公司的产品按高标价政策的价格售给百慕大子公司,然后再转售给在B国的子公司。由于百慕大是避税港,税率为0,产品可以不经百慕大直接从A国运达B国,但账面上的这一处理却可使该跨国公司不用交税,利润可高达$112.5万。具体计算过程及结果详见表14-8所示。

除了以上几例,转移价格还可以用于调节利润水平、逃避限制等。确实,转移价格可以作为跨国公司进行内部贸易、实现全球战略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或限制转移价格的法规。例如在某些国家,对于同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出入的转移价格,海关当局有权根据市场价格对商品重新估价,决定应征的关税。同样,有些国家有权根据市场价格重新分配收入,决定应征的所得税。

表14-8 通过避税港运用转移定价的比较  单位:万美元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税务目的在我国表现得十分明显。改革开放初期,根据我国有关税法,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二免三减”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从其开业后获利年度开始,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然后按15%—33%的税率纳税。这个税率的底线比起有“避税港”之称的香港税率还低3%。尽管如此,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仍大量存在“零利润”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1989年福建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亏损企业占49.9%,1990年福州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为60%。1991年在深圳特区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亏损企业占45%,零利润及微利企业占30%,两者所占比例高达75%,即每4家外商投资企业中,仅有1家能获得正常盈利。但奇怪的是,这些亏损企业“长亏不倒”,外商反而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这显然是外商通过转移定价将企业利润转移出去,而一些避税地的税收法规可以保护这种利润转移。如香港只采用税收上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不论是否是香港居民,香港仅对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对来源于香港以外的所得,税务当局使用“操作检验法”和“契约检验法”两种判别方法,只要买卖行为没有发生在香港且买卖双方没有在香港签订合同,即使是在香港境内结算,所得者在香港仍可不纳所得税。国际税收的规定在各国之间的不同为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达到避税目的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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