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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

时间:2022-04-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5.4 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7.5.4.1 配价的原则周国光认为,配价是语义范畴,配价是语义平面的概念。上述几点是在确定谓词配价时应注意的地方,也可以看成是确定谓词配价时应遵循的原则。他沿用朱德熙提出的确定“VP的”结构的自指和转指功能以及“VP的”转指时的歧义指数的方法,并称这种方法满足了“以语义分析为基础”和“有形式上的可操作性”两项要求。

7.5.4 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14)

7.5.4.1 配价的原则

周国光(1995)认为,配价是语义范畴,配价是语义平面的概念。其理由是:

首先,谓词的价是谓词联系一定数量、一定性质的成分的能力,这种联系是语义上的,而不是句法上的。

其次,我们可以依据谓词的意义及其与配价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来确定句子结构中隐含的配价成分及其性质。

第三,从配价成分同中心谓词在句子中的相对位置具有不定位的特点(如:动词“喝”与两个配价成分施事、受事之间的相对位置是不定位的:“我喝汤/汤我喝了/我汤喝了/我把汤喝了/ 汤给我喝了”),可以认为配价成分的性质是语义的,谓词同配价成分之间的关系也是语义的。

第四,根据谓词的意义和配价能力,我们可以确定谓词的语义结构和语义配置式。在语义配置式中,谓词给配价成分指派不同的语义角色,形成不同的语义关系。语义角色的性质、数量及其同谓词之间的关系是稳定的,并不因在表层句法结构显现的状况不同而改变。由此,即使在句法平面,确定配价成分的决定性因素仍然是语义。一个句法成分同谓词仅有主谓、述宾等句法关系而无语义关系,那么它必定不是谓词的配价成分。比如:

(42) a.祥林嫂死了当家人。

   b.一碗汤喝了他一身汗。

据周国光(1995)的解释,(42a)句中的“祥林嫂”虽然同谓词“死”有主谓关系,但却不是“死”的配价成分,其原因是“祥林嫂”同谓词“死”没有语义联系;在(42b)句中,“汗”尽管处于宾语位置,用“喝”形成述宾关系,但“汗”也不是“喝”的配价成分,因为两者之间仍然不具有语义关系。

周国光(1995)不仅论证了配价是语义范畴,配价是语义平面的概念,而且还明确指出,谓词的配价是以谓词的词汇意义为基础的。在句子的语义结构中,并非所有同谓词相联系的语义成分都是配价成分。配价结构是一种语义结构,但并不等同于句子的语义结构。比如:

(43)我 去年在重庆吃了一顿火锅。

(施事 时间  处所    受事)

句中的“去年”、“重庆”就不是谓词“吃”的配价成分。

那么,我们在确定谓词配价的时候,应在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呢?

周国光(1995)认为,第一,不能在最小的主谓结构(简单句)里确定配价,而应选取与谓词同现成分最多的配价形式(句法结构)来提取配价指数。因为,首先,主谓结构作谓语是汉语语法的一个明显特点(如:“饭我吃了”、“一顿饭他吃了两个小时”)。其次,语义的决定性决定了句法结构必须表达一定的语义内容。当最小的主谓结构不足以表达一定的语义内容时,就要采取相应的句法手段进行扩展,以保证语义内容的表达。也就是说,配价形式的任务是表达配价结构,而不是限制配价结构。所以,当配价形式未能表达配价结构时,我们也能确定其中隐含的配价成分。例如,我们能够判定“他吃了一身汗”中就隐含了“受事”成分。

第二,不能把配价成分出现在配价形式中的位置仅仅限制在主语、宾语位置上。这是因为:首先,配价成分是不定位的。配价结构同配价形式之间存在有“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也就是说,一种配价结构可以表现为多种配价形式,多种配价结构也可以表现为一种配价形式。这样一来,配价成分在配价形式中的位置就绝不限于主语、宾语位置。其次,把配价成分限制在主语、宾语位置上的做法是以西方格语法根据印欧语的“主-谓”句子基本模式为依据的,这并不符合汉语的实际(如前所述的主谓结构作谓语的格式是汉语中最常见、最重要的句式之一)。

第三,不能根据配价成分在配价形式中的强制性(或称必有性)来确定谓词的配价。配价结构是以谓词为核心关联成分而形成的语义结构,这个语义结构是以谓词的词汇意义为主要依据而确定的。它是构成配价形式的基础。如前所述,配价成分同谓词联系的紧密程度是不同的,有的在配价形式中必须出现,有的则可隐可现。由此,配价形式中才会有隐含的配价成分。谓词同必有性配价成分构成的只是最简配价形式,这种最简配价形式是多价谓词(二价以上)的配价形式中的一种情况,而不是唯一的情况。依据其中的一种情况来确定配价显然是以偏概全。从根本上说,根据配价成分在配价结构中的必有性来确定配价是本末倒置,这种做法既与配价的性质(语义的)、与配价的基础(词汇意义)相冲突,而且也同配价结构和配价形式之间的关系相矛盾,即用配价形式去限制配价结构。

第四,不能把介词宾语一律排斥在配价成分的范围之外,而应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之上确定其是否为配价成分,这是因为配价成分本质上是语义的,而不是句法的。例如:

(44)他刚才跟我商量了那件事儿。

句中介宾“我”就是谓词“商量”的配价成分,这是通过分析“商量”的语义和句子的语义结构而确定的(商量:N1与N2交换意见),而一个个体的“商量”是无法“交换意见”的。

第五,不能笼统地把句子中的时间成分、处所成分、工具成分等一律排斥在配价成分之外,而要在语义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是否为配价成分。对某些谓词来说,时间成分、处所成分和工具成分不是配价成分;而对另外一些谓词来说,这些成分则可能是配价成分。要确定这些成分是否是配价成分,要对谓词的词汇意义进行分析。例如:

(45)捆 用绳.子.等.把东西缠紧打结

   例:绳子捆了箱子。

   去 从所在的地方到别.的.地.方.

   例:我去广州,他去北京。

   到 达于某.一.点.

   例:列车到车站了。

上面例子中,“捆”、“去”、“到”的词汇意义中包含着相应的工具、处所、时间成分,这些成分也在句子中与相应的谓词同现,因而它们应该是相应的谓词配价结构中的配价成分。

上述几点是在确定谓词配价时应注意的地方,也可以看成是确定谓词配价时应遵循的原则。

关于确定谓词配价的方法,周国光(1995)认为,理想的确定谓词配价的方法,应该是以语义分析为基础,而又有形式上的可操作性。他沿用朱德熙(1978,1983)提出的确定“VP的”结构的自指和转指功能以及“VP的”转指时的歧义指数的方法,并称这种方法满足了“以语义分析为基础”和“有形式上的可操作性”两项要求。因为,“VP的”转指时指称的对象同V之间的关系是语义的;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

“VP的”转指时可以指称与V相关的成分,这种情况似乎也可以从认知方面得到解释。当调用(激活)V的意义时,同时也触发与V相关的语义节点。不过这种激活的扩散是组合性的,而不是聚合性的。当被V的意义激活的语义成分在句法结构中未出现时,V同相关的语义成分之间的联系就保证了未出现的成分的确定。由此可见,“VP的”转指功能同V的词汇意义是密切相关的。

周国光(1995),依据朱德熙(1978,1983)关于歧义指数和自指、转指的理论,对谓词的价作了如下的定义:

  “‘VP的’表转指,且可以指称若干语义成分C,则成分C是V的配价成分,成分C的个数是V的价(向)。”

周国光(1995)还举出下列实例来说明运用这种方法确定谓词配价:

(46)求教 袁毓林(1993)认为是准双向动词。

   例:我向张先生求教的是个老大难问题。

   经验证,“求教”为三价(或准三价)动词。

(47)商量 吴为章(1993)认为是双向动词(第178页)。

   例:刚才跟我商量事情的是小李。

     刚才跟小李商量事情的是我。

     我刚才跟小李商量的是那件事儿。

   经验证,“商量”为三价(或准三价)动词。

(48)洗 陆俭明(1993)作为双向动词举例(第102页)。

   例:这盆水是我洗衣服的。

     这块香皂是我洗手帕的。

   经验证,“洗”为三价动词(《现代汉语词典》:“洗:用水或汽油、煤油等去掉物体上面的脏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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