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负债表的内容、结构和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一方面反映企业一定日期所拥有的总资产以及相对于这些总资产的权益;另一方面是反映在一定日期企业的债权人和所有者提供的资本金及经过有效的经营所提供的资本盈余。
(二)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及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在我国,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结构,报表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列示资产各项目,反映全部资产的分布及存在形态;右方列示负债及所有者(或股东)权益各项目,反映全部负债或所有者(股东)权益的内容和构成情况。资产负债表左右两方平衡,即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及所有者(股东)权益总计。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格式见表13-1。
表13-1 资产负债表
续 表
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负债项目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两大类。这种分类为分析企业财务状况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指标,即企业的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净额,是企业流动资产在抵偿流动负债后能保证企业在正常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周转使用的所有的营运资金,它表示企业在报告期末的经营财力。
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方,均设置“年初数”和“期末数”两栏。
1.“年初数”的填列方法
“年初数”栏内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上年决算报告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应填列经修改后的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所列的期末数。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时,应该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有关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以便与“期末数”栏内所列的数字相互比较,正确反映各项资产和各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增减情况。
2.“期末数”的填列方法
“期末数”栏内各项目的数字,根据账簿记录中各账户的余额填列。由于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与会计账户并不完全一致,所以不能根据各会计账户的期末余额简单转录。对于有些项目的金额,必须根据会计账户的记录进行必要的分析计算和调整。
现将有关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库存现金、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期末余额加总填列。
(2)“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项目反映。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而尚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应收票据”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应收的与企业经营业务有关的各项款项,根据“应收账款”账户和“预付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如“应收账款”账户所属明细账户有贷方余额的,应在“预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5)“预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款项和预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根据“预付账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账款”账户所属有关明细账户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6)“应收股利”项目,反映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根据“应收股利”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利息”项目,反映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分期付息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根据“应收利息”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应收股利、备用金、应向购房单位收回的代交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根据“其他应收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9)“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用、在途、在建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开发成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等,根据“物资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库存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开发成本”等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贷方期末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后填列,其中“在建开发产品”项目应单独列示“开发成本”账户期末余额反映的各项在建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
(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非流动资产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价值,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账户所属的二级账户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1年内到期的部分填列。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如特准储备物资等的实际成本,根据有关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13)“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金融性资产的摊余成本。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资产填列。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含在本项目内。
(14)“长期应收款”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的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房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应收款项等。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也在本项目反映。应根据“长期应收款”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总账账户的余额,再减去所属相关明细科目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部分填列。
(15)“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总账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
(16)“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可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及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自用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停止自用而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本项目。
(17)“固定资产”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内所有各种固定资产的现有实际价值,应当根据“固定资产”账户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账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固定资产购建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而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等,根据“在建工程”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工程物资”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为在建工程(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准备的各种物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应根据“工程物资”账户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企业作为存货的各种物资不包括在本项目中。
(20)“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表示。
(21)“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农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总账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填列。
(22)“油气资产”项目,反映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净值,应根据“油气资产”总账账户的余额减去“累计折耗”账户余额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的余额后的结果填列。
(23)“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根据“无形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账户的余额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的余额后的结果填列。
(24)“开发支出”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的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支出。应按照“开发支出”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25)“商誉”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应根据“商誉”账户的期末余额减去“商誉减值准备”账户的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26)“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摊费用,根据“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递延资产,分别在“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也应将这两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在“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
(27)“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8)“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除以上非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如有其他长期资产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9)“短期借款”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内的借款,根据“短期借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30)“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贷款和工程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应付票据”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因发包工程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根据“应付账款”账户和“预收账款”账户所属各有关明细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33)“预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的购房定金和代建工程款,根据“预收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收账款”账户所属各明细账户有借方余额的,应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34)“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应计入本项目。
(35)“应交税费”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根据“应交税费”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应根据“应付利息”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7)“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和其他应交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根据“其他应付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3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房地产企业非流动负债中将于1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的价值,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账户所属的二级账户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1年内到期的部分填列。
(39)“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其他流动负债,如应付短期债券等,根据“应付短期债券”等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40)“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上的各种借款,根据“长期借款”账户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借款后的余额填列。
(41)“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在1年以上到期的各种债券的本息,根据“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本息后的余额填列。
(4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根据“长期应付款”账户期末余额减去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后的余额填列。
(43)“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可按“专项应付款”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4)“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可按“预计负债”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45)“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时,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的贷方余额,根据“递延税款”账户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6)“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如有金额较大的其他长期负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流动负债类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单独反映。
(47)“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或股份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48)“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金的期末余额,根据“资本公积”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49)“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的期末余额,根据“盈余公积”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公益金”项目,根据“盈余公积”账户所属“法定公益金”二级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5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根据“本年利润”账户和“利润分配”账户的余额计算填列。对未弥补亏损,应在本项目内用“-”表示。
(三)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举例
例13-1 A公司为股份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略)及2006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分别见表13-2和表13-3。假设A公司2006年度除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外,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均等于其计税基础。假定A公司未来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表13-2 资产负债表
续 表
表13-3 科目余额表
续 表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A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见表13-4)。
表13-4 资产负债表
续 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应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增设“拨付所属资金”和“应收内部单位款”项目,分别反映拨付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开发经营资金和对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收和暂付款项,根据“拨付所属资金”和“应收内部单位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在负债及所有者(股东)权益方增设“应付内部单位款”项目,反映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应付和暂收款,根据“应付内部单位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及所有者(股东)权益方应增设“上级拨入资金”和“应付内部单位款”项目,分别反映企业拨入开发经营资金和对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应付及暂收款,根据“上级拨入资金”和“应付内部单位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在资产方增设“应收内部单位款”项目,反映对企业和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收和暂付款项,根据“应收内部单位款”账户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汇编资产负债表时,应将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拨付所属资金”项目期末数与所属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中“上级拨入资金”项目期末数之和核对相符,并相互抵消。将企业和所属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内部单位款”项目期末数和所属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内部单位款”项目期末数核对相符,并相互抵消。将企业和所属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内部单位款”项目期末数和所属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内部单位款”项目期末数核对相符,并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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