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必须编制附注

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必须编制附注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达到对有关决策有用和评价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目标,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四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一注为财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报表是指年度终了时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其中,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但中期财务报表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略。

第一节 财务报表概述

一、财务报表及其分类

财务报表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书面文件,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结果和综合性描述。为了达到对有关决策有用和评价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目标,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四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一注为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编报期间的不同,财务报表可以分为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是指年度终了时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其中,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但中期财务报表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略。

按编报主体的不同,财务报表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是由企业在自身会计核算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而编制的财务报表,它主要反映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号、内容及编报期如表19-1所示。

表19-1 财务报表的编号、名称、内容和种类

二、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如果采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二)以持续经营作为列报基础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所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及报表列报。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环境、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表明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如果企业经营出现了非持续经营状态,致使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对非持续经营的,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按项目重要性列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判断。

如果财务报表某一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报表使用者据此作出决策的,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进行重要性判断:从性质方面判定项目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是否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从数量方面判断项目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根据重要性原则,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可将其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具体说来: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是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无论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都应当予以单独列报。

(四)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一致性并不意味着财务报表永远不能改变。在以下情况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

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实质上表明资产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只有按照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才能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并不属于上述的抵销。

(2)非日常活动且并非企业的主要业务。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应当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并不属于抵销。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列示。

(六)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以便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七)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企业应当概括地说明下列基本信息:

(1)编报企业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2)资产负债表须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须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货币名称和单位。我国会计法规定,企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八)报表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如果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对外提供中期报表的,还应遵循《中期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

三、财务报表列报的具体要求

财务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正确、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编制,作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和任意取舍。为此要求:

(一)一贯性

企业对财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

(二)按期结账

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推后。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三)财产清查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对于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四)核对账目

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前,除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外,还应当检查核对会计凭证与账簿记录、总账与日记账、总账与明细账、会计账与财产物资账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是否一致,余额是否相符;对于具体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相关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核对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符合规定

①凡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求提供的项目、金额,企业必须全部列报,不得漏编、漏报;对于应当填列的报表指标,不论是表内项目还是表外项目,必须全部填列,不得少列、漏列,更不得任意取舍。

②不同报表之间、同一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③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对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④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应财务报表。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表的要求,全面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表;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

⑤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有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企业向有关方面提供的财务报表,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报表。

(六)及时报送

1.报送时间

为了充分发挥财务报表的作用,财务报表应该在规定时间送达使用人。其中,月度中期财务报表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报出;季度中期财务报表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半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应当于半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2.报送对象及要求

企业应当依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报表;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报表。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报表,并重点说明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薪酬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表随同财务报表一并对外提供。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报表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口径。接受企业财务报表的组织和个人,在企业财务报表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