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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司出售金融资产的利率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

第一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投资。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①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②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持有至到期投资具有以下特征:

(一)金融资产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

(二)企业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三)企业有能力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最初意图。如果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3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务处理主要解决该金融资产实际利率的计算、摊余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收益确认以及将其处置时损益的处理。

为了反映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取得、收益、处置等情况,可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本科目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计算确定其实际利率,并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是指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例5-1】 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当天发行的两年期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票面价值为200000元,票面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用银行存款实际支付价款206000元,未发生交易费用。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7.937%。

(1)溢价购入时分录:

(2)2011年12月31日:

摊余成本=206000(元)

实际利息(投资收益)=206000×7.937%=16350(元)

(3)2012年12月31日:

摊余成本=206000+20000-3650=222350(元)

实际利息(投资收益)=222350×7.937%=17648(元)(尾差调整后为17650元)

(4)到期收回:

【例5-2】 某公司于2011年1月1日购入D公司当天发行的两年期债券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票面价值为200000元,票面利率为10%,每半年付息一次,付息日为7月1日和1月1日,到期还本。用银行存款实际支付价款207529元,未发生交易费用。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8%。

(1)溢价购入时分录:

(2)2011年6月30日:

摊余成本=207259(元)

实际利率=4%(半年期)

实际利息(投资收益)=207259×4%=8290(元)

7月1日收取利息时:

(3)2011年12月31日:

摊余成本=207259-1710=205549(元)

实际利息(投资收益)=205549×4%=8222(元)

2012年1月1日收取利息时:

(4)2012年6月30日:

摊余成本=205549-1778=203771(元)

实际利息(投资收益)=203771×4%=8151(元)

7月1日收取利息时:

(5)2012年12月31日:

摊余成本=203771-1849=201922(元)

实际利息(投资收益)=201922×4%=8077(元)(尾差调整后为8078元)

(6)到期收回: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转换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例5-3】 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5年期、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014年1月1日,到期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1005.35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0万元。A公司购入后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6%。假定按年计提利息。2010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30万元(不属于暂时性的公允价值变动)。2011年1月2日,A公司将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为925万元。

(1)2010年1月1日:

(2)2010年1月5日:

(3)2010年12月31日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000-34.65)×6%=57.92(万元)

应收利息=1000×5%=50(万元)

资产减值损失=965.35+7.92-930=43.27(万元)

(4)2011年1月2日: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34.65+7.92-43.27=930(万元)

公允价值=925(万元)

应确认的资本公积=930-925=5(万元)(借方)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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