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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区别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图8-1 基金当事人关系作为基金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投资者享有多项权利。它依法由基金管理人召集或按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投资者亦有权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机构通常由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基金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为基金管理公司,英国称为投资银行公司,日本称为投资信托公司。

一、基金当事人

在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涉及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人或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过户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主要当事人为前三者。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图8-1所示。

1.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出资人和基金受益人。它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图8-1 基金当事人关系

作为基金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投资者享有多项权利。同时履行相应义务。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契约型基金)或股东大会(公司型基金)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以及基金合同(契约型基金或公司型基金)规定的其他权利。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一般有:遵守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相关费用、承担基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和基金终止的有限责任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依法由基金管理人召集或按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投资者亦有权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下列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或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与经验,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经营管理基金资产,谋求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机构。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并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通常由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不同的国家,基金管理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为基金管理公司,英国称为投资银行公司,日本称为投资信托公司

契约基金必须聘请专业的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管理,如果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则在基金成立后一般成为该基金的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同时担任同一基金的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公司型基金则可以选择聘请基金管理人或不聘请。因为如果公司型基金本身是管理公司型的,则无需聘请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本身即可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如果基金公司本身不是管理公司型的,则必须聘请专业的投资顾问作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依法募集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财产。由于基金持有人通常是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为了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做出严格规定,以便使基金管理人能够更好地负起管理基金财产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所需具备的条件,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契约规定所拥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任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如制定基金财产投资目标、投资对象范围和投资策略。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对其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获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约定收入。基金管理人同时承担以下的义务: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及时足额地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该项业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负责基金注册登记;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负责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应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代表基金处理与第三人的法律纠纷;确保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者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复制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保守基金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接受基金委托人的监督;承担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所投资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政府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契约型基金的管理除了应当履行上述权利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拟定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根据基金合同制订基金收益的具体分配方案。

截止到2010年6月,我国一共有基金601只,基金管理公司60家,平均每家管理基金10只,最多的一家管理基金18只。具体见表8-1。

表8-1 注册资本排名前五的基金管理公司名录

【专栏8-1】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华夏基金公司蝉联了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头把交椅的位置,并且也是市场上唯一一家公募基金规模超2000亿元的公司。公司目前管理着27只公募基金,共计2657.59亿元,市场占比接近10%,领先第二名约4个百分点,绝对优势明显,较上一年相比进一步拉开了与市场其他竞争对手的差距。除华夏基金遥遥领先以外,第一梯队其余位置的竞争非常激烈,易方达、嘉实、博时、南方、广发和大成基金资产规模均超过了1000亿元,紧随华夏的易方达基金2009年规模大幅增长了82%,达到1354.66亿元,旗下深证100ETF联接基金首发规模将近190亿元,使其规模排名从2009年初的第五一跃成为2010年的榜眼。华安与交通银行施罗德资产规模也已超900亿元,逼近千亿规模。资产规模前五名的基金公司旗下均管理着超过20只的基金,较多的基金数目以及过百亿的重量级基金数目是几大公司资产规模扩大的主要因素。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财产的名义持有人或保管的机构。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各国的证券投资投资法规都规定;基金都要由某一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也就是说,按照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运作基金,基金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及现金存放于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

基金托管人的出现是基金有效运作的一种制度安排。由于基金持有人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运作和管理,他们既缺乏基金财产具体运作的信息,又无法观察和及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或需要为此付出高昂的监督成本,而基金管理人则享有基金运作的详细信息。两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容易使基金管理人出现道德风险行为,如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缺乏提供尽责的投资管理服务等,从而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引入则能够有效缓解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保管基金财产,能够利用专业手段、技能和规模效应,以低廉的成本获取基金财产的相关信息,及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降低监督成本,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来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行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国内外对基金托管人的任职资格都有严格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并要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有独立的基金托管部门;有合格的基金托管业务人员;有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职责是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以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它因此被称为基金安全的“守护神”。基金托管人行使的权利主要有: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契约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获取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约定收入;监督和管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契约规定的投资指令,立即通知基金持有人和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对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但是违法违约的投资指令,也应当按前述管理要求办理);按规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信托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立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证券清算、交割和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信托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代表基金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其过错而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但不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对自身托管行为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我国基金托管人托管情况见图8-2。

图8-2 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托管市场占比

数据来源:Morningstar晨星(中国):截至日期:2009-12-31

4.其他当事人

基金销售机构。随着基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行业内部的专业划分不断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外,基金的销售也可由承销商批发或通过中介机构代理完成,这些独立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服务,并收取一定的销售佣金和服务费。在我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截止到2010年6月,我国境内共有基金销售机构126家,其中商业银行37家,证券公司89家,目前尚没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过户代理机构。负责投资者账户的管理和服务,负责基金单位的登记、过户以及红利发放等服务内容。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市场中介,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为基金提供专业、独立的会计、律师服务,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基金主要当事人之间依据基金合同,行使各自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形成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基金的运作遵循基金财产的管理与基金财产保管完全分开原则。基金持有人是基金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和委托人,他们通过买卖基金份额来表达对基金管理人为其投资管理服务的选择意愿,通过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的重要行使表决权。基金财产的管理和保管则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担任,他们根据基金合同(或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履行受托职责,并须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接受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分属不同的法人,双方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即法律地位和财产完全独立),其从业人员也不能在对方机构任职(即人员关系完全独立)。作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确保基金财产独立于各自的固有财产,即使受托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对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正如前面所谈到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以资金买进或卖出证券及相关指令,其本身并不实际接触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证券的清算交割和现金的收付。双方各司其职,既有严格分工,又有密切合作,且任何一方都要受到对方的监督,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被制止。这种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为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有效运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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