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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管理制度与个人账户基金管理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集合资金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者受托人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管理制度。受托人独立原则是在个人账户各利益关联方利益不一致并且存在冲突情况下的重要制度安排。一方面受托人需要根据国家和个人要求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以满足各方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通过信托管理机制免除各个利益关联方可能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直接侵害。

二、信托管理制度与个人账户基金管理

(一)信托管理制度符合俱乐部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

个人账户基金管理采用信托管理制度,从本质上来说采用的是信托法中的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制度。所谓集合资金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者受托人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管理制度。作为一种信托管理制度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集合资金信托制度从各方面都符合了俱乐部产权制度的要求,从而特别适用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支配权的集中和转移。在俱乐部产权制度中,经济组织内部的各个所有权主体按照事先确定的份额共同组成俱乐部财产,并按照相应的份额获得收益权并承担义务,因此具有集合财产和集中支配权的特点。集合资金信托从以下几个方面符合了俱乐部产权制度的这些要求:首先,任何信托关系的建立都以支配权的转移为前提。从委托人来说,信托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为了一定的目的把财产及相关事务委托受托人代为经营管理或处置的经济行为。从受托人来说,信托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委托人和受托人围绕财产这一核心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成立以后财产便具有了独立性的特征,受托人也拥有与之相适应的独立支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支配权的转移是信托关系建立的前提。其次,集合资金信托具有大众化和“多对一”的特征。与实物财产信托必须由委托人发起,向受托人提出委托请求不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先由受托人发起设立,而后委托人(参保人)决定是否加入这一信托计划,因此委托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从而可以集合众多有共同目的的委托人。这里的共同目的不仅局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还可以具体到委托人投资的风险收益偏好,从而具有了集合财产和集中支配权的特点。

2.参保人利益的保障。俱乐部产权制度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的,这与信托管理制度为他人管理财产,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的内在特性是一致的。一方面,在信托关系中,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在个人账户基金信托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合二为一,成为参保人),在委托的链条之后出现了受益人。受益人作为信托的直接受益者,有足够的动力凭借其在信托文件中保留的权利监督受托人。而在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中,参保人作为收益权的拥有者,同样也有足够的激励通过保留相应的权利监督受托人。此时,通过信托制度在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的委托链条上增加参保人,不仅与信托管理中的受益人约束机制完全契合,可以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效率,而且也解决了传统的个人账户基金集体产权制度中一直困扰着人们的所有者主体缺位问题。另一方面,俱乐部产权制度中赋予参保人的分割请求权是约束受托人的现实方法。而信托管理制度提供了在信托设立后,委托人或受益人依据信托文件中保留的权力重新选择新的受托人继续执行信托事务,直至终止信托的法定事由出现的权力。因此,通过在信托文件中给予参保人分割请求权,允许参保人从现有的受托人赎回其份额并重新选择其他的受托人,不仅可以形成强大的约束机制,防止其做出侵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的出现,而且可以依靠外在的竞争力量和内在的合作利益把具有相同偏好的参保人有机结合在一起,促进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成为一项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工作。最后,俱乐部产权制度要求投资标的主要集中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证券类资产,以保证组织财产的分割性与变现力。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账户基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演化为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值得一提的是,个人账户基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不以控制特定企业为根本目的,而主要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和利息以及股利。

(二)信托管理制度符合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其他要求

1.符合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个人账户基金从资金性质上属于一种具有强制特征的长期储蓄资金,因此具有支付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个人账户基金的这一特征与信托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十分吻合。首先,信托当事人,特别是受托人的严格的义务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个人账户基金的相对安全,防止任何一方为自身利益损害参保人利益。同时,信托财产的法定独立性特征和破产隔离功能恰恰保障了个人账户基金应有的安全和稳定,防止因为任何一方的自身经营失误而出现损失。其次,信托契约的长期性与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征相吻合,有利于实现专业化运营,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长期增值,避免受托人的短期操作行为。再次,证券投资信托的受托人多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具有的专业理财特长的相关金融机构,在执行信托事务时,拥有为执行信托事务所必需的广泛权限,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约束,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委托人有所保留或限制。因此,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比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拥有的权限大,这样就有利于个人账户基金的支配权主体根据专业知识而非行政命令来投资运营个人账户基金,从而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

2.符合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对于拥有投资决策权的个人账户基金受托人来说,其素质对于是否能给各利益关联方带来信托利益,实现信托目的起着关键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账户基金的受托投资管理必然会发展成为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责任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专业金融机构担任。因此,各国对个人账户基金受托人的选择都遵循“独立原则”,即受托人必须是独立于国家、企业和个人等养老保险制度利益关联方的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受托人独立原则是在个人账户各利益关联方利益不一致并且存在冲突情况下的重要制度安排。如前所述,信托管理制度是以受托人为核心构建的,并赋予受托人“相机抉择”的广泛权力,因此保证个人账户基金专业化投资的内在机能就蕴含在受托人与个人账户基金利益完全分离的前提下。一方面受托人需要根据国家和个人要求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以满足各方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通过信托管理机制免除各个利益关联方可能对个人账户基金的直接侵害。如果受托人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利益关联人,就会出现片面追求一方利益最大化,损害其他利益关联方和破坏信托机制的道德风险。如我国现阶段对个人账户采取政府集中管理方式,就出现了账户资产被大量挪用,形成空账运行的情况,严重侵害了参保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独立原则与信托财产独立原则是相互联系的。信托财产独立原则是受托人独立的前提,只有信托财产取得了独立的地位,才需要有独立和中立的受托人对财产进行管理,但是也只有独立和中立的受托人,才有可能真正按照信托目的管理财产,保证财产的独立性。

3.兼顾各利益关联方的利益

个人账户基金信托管理是一种特殊目的信托,其目的不仅限于基金投资和保值增值,而且包括国家和企业在内的各利益关联方的利益也应在信托中得到合理体现,特别是国家的管制要求。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利益关联方有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其中,国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举办主体和最终责任人,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企业是重要的资金来源方,主要目的是以最小的养老金缴纳负担最大程度激励劳动者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既是养老金的重要提供者,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直接受益人,主要目的是实现个人一生的效用最大化,实现养老金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和养老保障待遇的最大化。但是,在三者中,国家和个人又是最核心的利益关联方。只有个人利益在制度中得以实现,才可以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的目的。同时,只有国家的利益在制度中得以实现,才可以把举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外部性最大程度地内部化,实现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如果这两方的利益均得到实现,企业的目的也就自然得到了实现。但是,以上三方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如国家和个人之间就存在由于个人片面的追求养老金保值增值而不注意风险防范,导致养老金亏损从而由国家承担最后支付责任,影响社会效益的矛盾。而信托管理制度则赋予了一个区别于完全由政府管制和完全由个人自主管理的第三条道路,也就是在政府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加以管制的前提下,采用信托机制实现各利益关联方的相互融合,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综上所述,信托管理制度不仅符合俱乐部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而且满足了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其他要求。因此,是我国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优化必然的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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