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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税率

时间:2022-04-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目前,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该法是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家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际上有两种管辖权,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即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并以此来区分纳税的无限责任(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税)和有限责任(即只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即居民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即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证税对象和税目

1.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2.所得来源地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类别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共11个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演、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

5.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目前,国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轻进税率,见表7.1:

表7.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7.2:

表7.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万~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见表7.3)。

表7.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

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调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有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人所得项目的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在1600元扣除额的基础上,再附加3200元的费用扣除额,即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转让财产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规定外,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数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具体见表8.1。

(2)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对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计税办法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是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

①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义务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7.2。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7.3。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二)税额扣除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其中: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额。

(2)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分项计算。

(3)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六、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提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①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除自行申报纳税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应该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或指定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按照税法第八条规定需合并计算纳税的,由纳税义务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其中一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要求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纳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然后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所得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结付利息,包括储户取款时结付利息、活期存款结息日结付利息和办理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付利息等。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

(6)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大陆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但须提交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

缴纳税款和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思考题

1.企业所得税法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2.企业所得税法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3.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哪些特别纳税调整项目?

5.个人所得税法中,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方面有何不同?

6.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中,各类所得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7.个人所得税各类所得的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8.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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