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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时间:2022-1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严格地讲,陆桥运输也是一种海陆联运形式,只是因为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独特地位,故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运输组织形式。对这种多式联运的组织体制,在有的资料中称为“货主直接托运制”。衔接式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组织业务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的,这种联运组织下的货物运输过程可用图7-5来说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订立各分运合同时,需向各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7.4.4 国际多式联运业务

1)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形式

(1)目前,有代表性的国际多式联运的组织形式包括以下3种。

①海陆联运:海陆联运是多式联运主要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以航运公司为主体,签发联运提单,与航线两端的内陆运输部门开展联运业务,与大陆桥运输展开竞争。

②陆桥运输:在国际多式联运中,陆桥运输(land bridge service)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陆桥运输是指采用集装箱专用列车或卡车,把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作为中间“桥梁”,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与专用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连贯运输方式。严格地讲,陆桥运输也是一种海陆联运形式,只是因为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独特地位,故将其单独作为一种运输组织形式。陆桥运输按其运程和接、交货物地点不同,分为大陆桥、小陆桥和微桥运输。

③海空联运:海空联运又被称为空桥运输(air-bridge service)。空桥运输与陆桥运输的区别在于货物通常要在航空港换入航空集装箱,而陆桥运输整个过程中使用的是同一个集装箱。海空联运方式的运输时间比全程海运少,费用比全程空运便宜。

(2)多式联运运输组织方式 货物多式联运的全过程就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实际运输过程和全程运输组织业务过程两部分。实际运输过程由参加多式联运的各种运输方式的实际承运人完成,其运输组织工作属于各运输方式内部的技术、业务组织。全程运输组织业务过程是由多式联运全程运输的组织者——多式联运企业或机构完成的,主要包括全程运输中所有商务性事务和衔接服务性工作的组织实施。其运输组织方法可以有很多种,但就其组织体制来说,基本上可分为协作式联运和衔接式联运两大类。

①协作式多式联运:协作式多式联运的组织者是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协调下,由参加多式联运的各种方式运输企业和中转港站共同组成的联运办公室(或其他名称)。货物全程运输计划由该机构制订,这种联运组织下的货物运输过程如图7-4所示。

在这种机制下,需要使用多式联运形式运输整批货物的发货人根据运输货物的实际需要,向联运办公室提出托运申请并按月申报整批货物要车、要船计划,随后联运办公室根据多式联运线路及各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运输计划,并把该计划批复给托运人及转给各运输企业和中转港站。发货人根据计划安排向多式联运第一程的运输企业提出托运申请并填写联运货物托运委托书(附运输计划),第一程运输企业接受货物后经双方签字,联运合同即告成立。第一程运输企业组织并完成自己承担区段的货物运输至后一区段衔接地,直接将货物交给中转港站,经换装由后一程运输企业继续运输,直至最终目的地,由最后一程运输企业向收货人直接交付。在前后程运输企业之间和港站与运输企业交接货物时,需填写货物运输交接单和中转交接单(交接与费用结算依据)。联运办公室(或第一程运输企业)负责按全程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然后按各企业之间商定的比例向各运输企业及港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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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4 协作式多式联运过程示意图

在这种组织体制下,全程运输组织是建立在统一计划、统一技术作业标准、统一运行图和统一考核标准基础上的,而且在接受货物运输、中转换装、货物交付等业务中使用的技术装备,衔接条件等也需要在统一协调下同步建设或协商解决,并配套运行以保证全程运输的协同性。

对这种多式联运的组织体制,在有的资料中称为“货主直接托运制”。协作式联运一般为保证指令性计划调拨物资、重点物资和国防、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的运输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联运合同运输。联合运输概念中提到的产、供、运、销的运输协作,也属于这一类。协作式运输是计划体制下的联合运输的主要形式,我国国内过去和当前的联合运输大多属于这一类,如目前晋北、内蒙古中部地区出产的计划内煤炭经由大同→大秦铁路→秦皇岛港海运→南方各港的运输,就属于这一类联运。

②衔接式多式联运:衔接式多式联运一般是指由一个联运企业综合组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或者由一个联运企业综合组织的以同一种运输工具、但由多家经营的两程或两程以上的连续运输,这类联运是企业经营行为。由于联运企业(联运经营人)不具备指令性计划的权威性,在全程运输不同运输区段衔接组织工作中,不能采用计划指令由前一区段的运输企业直接交给下一区段运输企业的形式,而只能采用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的代理人从前一区段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再与下一区段的承运人订立该区段运输合同,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方式完成运输衔接工作,使运输连续进行。在这类联运中,组织完成联运各区段间的运输衔接的是联运经营人,而不是指令性计划的安排。

这一类联合运输是国际货物联运的基本形式,是市场体制下的联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国内货物联运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这一类形式,并将成为国内联运的主要发展方向。

衔接式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组织业务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完成的,这种联运组织下的货物运输过程可用图7-5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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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5 衔接式多式联运过程示意图

在这种组织体制下,需要使用多式联运形式运输成批或零星货物的发货人首先向多式联运经营人(MTO)提出托运申请,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自己的条件考虑是否接受,如接受双方订立货物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并在合同指定的地点(可以是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也可以是指定的货运站中转站、堆场或仓库)双方办理货物的交接,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接受托运后,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要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划分运输区段(确定中转、换装地点)、选择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确定零星货物集运方案,制订货物全程运输计划并把计划转发给各中转衔接地点的分支机构或委托的代理人。然后根据计划与第一程、第二程等的实际承运人分别订立各区段的货物运输合同。通过这些实际承运人来完成货物全程位移。全程各区段之间的衔接,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或其代理人)采用从前程实际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再向后程承运人交接货物,在最终目的地从最后一程实际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在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双方协议(协议内容除货物全程运输及衔接外,还包括其他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业务),按全程单一费率收取全程运费和各类服务费、保险费(如需经营人代办的)等费用。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订立各分运合同时,需向各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在各衔接地点委托代理人完成衔接服务业务时,也需向代理人支付委托代理费用。

在这种多式联运组织体制下,承担各区段货物运输的运输企业的业务与传统分段运输形式下完全相同,这与协作式体制下还要承担运输衔接工作是有很大区别的。

这种联运组织体制,在有些资料中称为“运输承包发运制”。目前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主要采用这种组织体制,在国内多式联运中采用这种体制的也越来越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由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转变,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指令性计划指导下的协作式联运将会逐渐减少,但在一些大宗的、稳定的重要战略物资(如煤炭、粮食)运输中可能会长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而对于一般货物的运输,则会逐步采用衔接式联运,逐步向国际上一般采用的组织方式靠拢。

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1)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及其特点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该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协议订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与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一样,没有具体的形式。

多式联运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①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②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多式联运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没有具体表现形式。

④有约束第三者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⑤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议定。

(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为揽取货物运输对自己的契约,经营范围做宣传,并用运价本,提单条款等形式公开说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多式联运的公司或其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申请货物运输申请,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申请内容,并结合自己的营运线路,所能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班期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托运。如果认可,则在双方商定运费及支付形式,货物交接方式、时间,集装箱提取地点、时间等情况后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交给发货人的场站收据的副本联上签章,以证明接受委托。这时多式联运合同即告成立。发货人与经营人的合同关系已确定并开始执行。

发货人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时,应认真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提单条款,如有不能接受之处,应与经营人达成书面协议解决,否则将被认为是接受所有条款,接受其关于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说明。

3)国际多式联运中使用的单证

(1)单证的说明 国际多式联运中使用的单证较多,但根据其用途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出口运输所需要和办理运输有关业务的单证。另一类是向各口岸监管部门申报使用的单证。主要的集装箱运输相关单证有以下几种。

①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设备的凭证,兼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凭证的作用。分进场和出场两种。

装箱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条件下,记载箱内所装货物详细情况的唯一单证。该单证由负责装箱人填写并签字。

③场站收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证明已经收到托运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

④交货记录:是承运人把箱、货交付给收货人,双方共同签署,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对货物责任已告终止的单证。该单证也是复合单证,共有5联,是集装箱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主要单证。

⑤多式联运提单:《公约》对多式联运提单所下的定义为: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在实践中一般称为多式联运提单,它是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和收据;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汇、流通和抵押等。

多式联运提单可分为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两大类。可转让提单又可分为指示交付提单和向持票人交付提单两类。不可转让提单一般为记名提单。

(2)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货物后,凭发货人提交的收货收据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可签发、可转让或不可转让提单中的任何一种。签发提单前应向发货人收取合同规定和应由其负责的全部费用。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如签发可转让联运提单,应在收货人栏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如签发不可转让提单,应列明收货人的名称。

②提单上的通知人一般是在目的地港或最终交货地点,有收货人指定代理人。

③对签发正本提单的数量一般没有规定,但如应发货人要求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时,在每份正本提单上应注明正本份数。

④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副本提单不具有提单的法律效力。

⑤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可转让提单时,各正本提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如已按其中的一份正本交货,便已履行交货责任,其他提单自动失效。

⑥多式联运提单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人授权签字。

⑦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受货物时,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和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的种类、标志数量或重量、包件数等有怀疑,但又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检查时,可以在提单中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和怀疑根据。但为了保证提单的清洁,也可按习惯做法处理。

⑧经发货人同意,可以用任何机械或其他方式保存公约所规定的多式联运提单应列明的事项,签发不可转让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该单据应载有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

多式联运提单一般在经营人收到货物后签发。在各处签发的日期,一般应是提单签发的日期。如果发货人要求填写其他日期,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承担较大风险。

(3)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 根据《公约》,多式联运提单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货物的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特性应明确声明,包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②货物的外表情况。

③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④发货人、收货人名称。

⑤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地点、日期。

⑥交付货物的地点。

⑦双方明确协议的交付货物地点、交货的时间、期限。

⑧表示该提单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⑨多式联运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⑩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人的签字。

img107经双方明确协议的有关运费的说明,包括应由发货人支付的运费及货币,或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img108有关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转运地点的说明。

img109有关声明与保留。

img110在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所在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提单的其他事项等。

4)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业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全程运输的组织者。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其主要业务及程序有以下几个环节。

(1)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和自己的运输路线等情况,判断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

(2)空箱的发放、提取及运送 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由经营人提供。这些集装箱来源可能有三个途径:一是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二是向租箱公司租用的集装箱,这类箱一般在货物的起运地附近提箱,而在交付货物地点附近还箱;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分运人提供,这类箱一般需要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完成合同运输与该分运人订立分运合同后获得使用权。

如果双方协议由发货人自行装箱,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签发提箱单或者把租箱公司或分运人签发的提箱单交给发货人或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拖运到货物装箱地点,准备装货。如发货人委托亦可由经营人办理从堆场到装箱地点的空箱拖运。如实拼箱货或是整箱货但发货人无装箱条件不能自装时,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所用空箱调运至接收货物的集装箱货运站,做好准备。

(3)报关出口 若联运从港口开始,则在港口报关;若从内陆地区开始,应在附近的内地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报关事宜一般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报关时,应提供场站收据、装箱单、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和文件。

(4)货物装箱及接收货物 若是发货人自行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空箱后在自己的工厂和仓库组织装箱,装箱工作一般要在报关后进行,并请海关派员到装箱地点监装和办理加封事宜。如需理货,还应请理货员现场理货并与之共同制作装箱单。若是发货人不具备装箱条件,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货运站装箱,发货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由货运站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指示装箱。无论装箱工作由谁负责,装箱人均需制作装箱单,并办理海关监装与加封事宜。

对于由货主自装箱的整箱货物,发货人应负责将货物送至双方协议规定的地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接收货物。如是拼箱货,经营人在指定的货运站接收货物,验收货物后,代表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人应在场站收据正本上签章并将其交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5)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经营人在合同订立之后,即应制订该合同涉及的集装箱货物的运输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货物的运输路线,区段的划分,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确定及各区段间衔接地点的到达、起运时间等内容。这里所说的订舱泛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按照运输计划安排洽定各区段的运输工具,与选定的各实际承运人订立各区段的合同。这些合同的订立由经营人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也可请前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作为代表向后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舱。

(6)办理保险 在发货人方面,应投保货物运输险。该保险由发货人自行办理,或由发货人承担费用由经营人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可以是全程,也可分段投保。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方面,应投保货物责任险和集装箱险,由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或以其他形式办理。

(7)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表收取货物后,经营人应向发货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在把提单交给发货人前,应注意按双方议定的付费分工及内容、数量向发货人收取全部应付费用。

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完成和组织完成全程运输的责任和义务。在接受货物后,要组织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和各派出机构及代表人共同协调工作,完成全程各区段的运输以及各区段之间的衔接工作,运输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服务性工作和运输单据、文件及有关信息传递等组织和协调工作。

(8)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 按惯例,国际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均应视为国际货物运输。因此该环节工作主要包括货物及集装箱进口国的通关手续,进口国内陆保税运输手续及结关等内容。如果陆上运输要通过其他国家海关和内陆运输线路时,还应包括这些海关的通关及保税运输手续。这些涉及海关的手续一般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派出机构或代理人办理,也可由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表代为办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担。如果货物在目的港交付,则结关应在港口所在地海关进行。如在内地交货,则应在口岸办理保税运输手续,海关加封后方可运往内陆目的地,在内陆海关办理结关手续。

(9)货物交付 货物运至目的地后,由目的地代理通知收货人提货。收货人需凭多式联运提单提货,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需按合同规定,收取收货人应付的全部费用。收回提货单后签发提单,提货人凭提货单到指定堆场和集装箱货运站提取货物。如果是整箱提货,则收货人要负责至掏箱地点的运输,并在货物掏出后将集装箱运回指定的堆场,至此运输合同终止。

(10)货运事故处理 如果全程运输中发生了货物灭失、损害和运输延误,无论是否能确定损害发生区段,发(收)货人均可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索赔。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提单条款及双方协议确定责任并作出赔偿。如能确知事故发生的区段和实际责任者时,可向其进一步进行索赔。如不能确定事故发生的区段时,一般按在海运段发生处理。如果已对货物及责任投保,则存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和保险公司进一步追索问题。如果受损人和责任人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需通过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和仲裁来解决。

复习思考题:

1.集装箱具有哪些特征?简述集装箱的分类。

2.集装箱运输有哪些特点?

3.集装箱货物是如何分类的?

4.简述集装箱货物运输组织的基本过程。

5.什么是货物联合运输?

6.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简述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条件。

7.什么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简述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8.什么是海陆联运?什么是陆桥运输?什么是海空联运?

9.试比较协作式多式联运和衔接式多式联运的组织特点。

10.发展多式联运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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