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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单证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托运人凭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换取提单。该条款规定与提单有关的争议应由何国法院管辖。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实际需要而定。运单是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具有合同性质的运输单证,它是一种表格式的单证,通常在国内运输中使用;提单是国际航运中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第二节 外贸运输单证

一、提单

1.提单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3.提单的业务流程

提单是在进行海上货物运输时签发的,它的一般流程是,承运人揽货或托运人定舱,承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运输合同,根据运输合同,托运人将货物运交承运人指定的地点或直接交到船上,承运人签发装货单。装货单一般由三联组成。一联留底,供承运人编制装船清单用。一联是装货单正本,返还给托运人作货物出口报关之用,因此又称作“关单”。

另一联是收货单,返还给托运人作为承运人已收取货物的凭证,由于有船上大副的签字,因此又称“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收据向承运人换取提单。托运人取得提单后即将提单寄交目的港的收货人,以便收货人能凭提单提货。如果是买卖合同下的运输,托运人也可能不是直接将提单寄交收货人,而是根据买卖合同下的付款协议,将提单寄给作为付款中介的银行,再由银行将提单转交给买方。如果货物尚在运输途中时发生了转卖,提单就能通过转卖的买方、银行再转交给最终的买方。

4.提单的内容

各航运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且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

提单分正反两面,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条款,提单的背面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实质性条款。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3条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上述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

提单的背面通常载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各种提单格式的条款虽然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中远提单”背面共有27个条款,其主要条款有:

1)管辖权条款。该条款规定与提单有关的争议应由何国法院管辖。“中远提单”规定:凡根据本提单或者与其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解决。

2)法律适用条款。又称首要条款。该条款解决有关提单的争议应适用何国法律解决的问题。法律适用条款实际上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在法律选择上的“意思自治”的表现,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选择不仅仅是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而在很多情况下是选择国际公约。

3)承运人责任条款。

4)责任期间条款。“中远提单”规定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止的期间。

5)赔偿责任限额条款。是承运人在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对其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

6)特殊货物条款。因为这些货物具有某些一般货物不具有的特殊风险。如危险品违禁品;舱面货、植物和活牲畜;集装箱货物;冷藏货;木材等。

7)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该条款规定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问题,一般规定共同海损理算依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新杰森条款是针对同一航运公司两艘船舶之间发生救助时,救助费应如何分担的问题制定的。该条款规定:救助费用应视为救助工作是由第三者的船舶所施救的一样,应由被救船舶全额支付,也就是由被救船方和货方共同分担共同海损。

8)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当两船相撞互有过失时,载货船的货主可以向本船索赔,也可以向对方船索赔。

以上是提单中的主要条款,此外,提单中还有关于留置权、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拥挤、转运等内容的条款。

5.提单的分类

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根据提单签发在装船以前还是以后,提单分成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后者在货物实际装上船后可以换成已装船提单。

2)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

根据提单上的抬头不同,提单分成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记载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空白提单是在收货人一栏未作任何记载的提单。指示提单是收货人一栏记载凭指示交货的提单。

3)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记载的不同,提单分成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未对货物外表状况作不良批注的提单,不清洁的提单是记载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提单。

4)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根据提单上记载运费是在装货港支付还是在目的港支付,提单分成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6.提单的签发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提单签发人在签发前应检查提单的内容,以免因制单错误而引起日后争议。提单签发日期通常在货物装船后,这种提单称作“已装船提单”。提单签发日期应为装船日期。承运人接受货物以前签发的提单被称作“预借提单”。如果提单上记载的日期早于实际签发的日期,则称作“倒签提单”。预借和倒签提单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提单有正本与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为一式二份或三份,目前以三份最为普遍,并在提单正面注明。这是为了在提单传递过程中万一发生遗失时,可以另一张正本应用。但一份正本提货后,则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实际需要而定。

7.运单和提单的区别

运单是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具有合同性质的运输单证,它是一种表格式的单证,通常在国内运输中使用;提单是国际航运中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运单和提单的主要区别是,提单是物权凭证经过背书,可以转让、买卖和信贷。但运单没有这一功能,也不能转让和买卖。

二、信用

1.信用证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都不愿意把货或款先交给对方,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出现了银行保证付款的信用方式,即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凭证。即开证银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文件,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卖方可直接向它凭单取款,而无需找买方。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即它是一种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又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个契约。信用证在内容上反映了买卖合同,但它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

3)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开证银行凭正确的单据付款,银行只管单据而不管货物。因此,采取信用证支付方式,单据必须符合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的原则。

3.信用证的分类

根据信用证的性质、形式、付款期限和用途,主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和对背信用证等。在实际业务中,一份信用证可能具有多种性质。

4.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2)对货物的要求。

3)对出运的要求。

4)对支付凭证的要求。

5)对议付、结汇的要求。

6)特殊要求。

5.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一般是买方。

2)开证银行,一般是买方所在地银行。

3)通知银行,一般是卖方所在地银行。

4)受益人,即卖方。

5)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

6.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流转程序

1)买方向当地银行递送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各项规定和要求,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当地银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把正本寄给代理行(通知行),要求它转递或通知受益人。副本一份给开证申请人。

3)通知行核对印鉴或密码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来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同时将汇票和单据寄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6)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7)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索单。在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或付清货款后,此项信用证即告结束。

8)开证申请人索单以后,如发现到货不符合规定,或发生残缺损坏等情况,不能向开证行、议付行提出索偿要求,而应分别情况向受益人、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或港口经营人等提出索赔。

7.信用证的审核

在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以后,要立即对来证进行认真核对和审查。在实际业务中,来证内容往往并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有的是客户或开证行工作上的疏忽或差错;有的是由于某些国家的习惯做法或特殊规定;有的是故意提出一些不合理条款;也有的是设置圈套等等。这就需要通过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并将问题解决在货物发出之前。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外贸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各有侧重。银行着重审查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保证条款、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受益人则着重审查信用证实质性条款如对信用证中的货名、规格、数量、价格条件、货币、单价、金额、包装、唛头、装期、起运港、保险类别、买卖双方的名称与地址、支付条款、运输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对照合同认真审核。凡对我不利或经与有关方面联系确难做到的条款,都要立即提出修改意见。对外交货,必须等修改书到达并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装运,不可只凭客户来电确认就发货。

有的信用证银行通知有“等印鉴(或密押)”等字样者,一定要等银行通知无问题后,才可以办理装运。对于开来的简电通知,应等收到证实本后方可受理。有的来证注有某些限制性条款,如“以领到进口许可证生效”等,则应在收到生效通知书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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