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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法规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水路外贸运输的主要法规之一。《条例》规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取得经营资格。《条例》规定了运价等备案要求。《条例》对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做了特别规定。

第二节 外贸运输法规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水路外贸运输的主要法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条例》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做了明确规定,包括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及其申请手续,对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交纳保证金及其申请手续,对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和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及其申请手续。

《条例》规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应取得经营资格。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资料。《条例》规定了运价等备案要求。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收购,其兼并、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部门审核同意。《条例》还规定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

《条例》对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做了特别规定。包括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企业中外商所占股份比例的限制。

《条例》规定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应利害部门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对有关涉及到中国港口的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运价协议,以及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以及符合本条例第27条的行为之一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调查和处理的实施做了规定。《条例》对各种违反了本规定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行为的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海运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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