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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合同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这一义务并非运输合同本身的主要义务,而是作为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并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二节 旅客运输合同

一、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由承运人与旅客约定,承运人按照约定将旅客及其行李在约定的时间内运送至目的地,旅客给付规定运费的协议。根据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不同,旅客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

二、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

在一般情况下,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起成立,如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但在一些特殊场合,则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成立,如出租车,公交车,往往是旅客先上车,再买票或者补票或者到目的地后确定票价。在此情况下,旅客欲登运输工具的行为可以认为是要约,承运人准于其登上运输工具应认为是承诺,自旅客登上运输工具后合同成立。

三、旅客运输合同的效力

(一)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旅客应持有有效客票乘运

在一般情况下,客票是表明旅客已经交付运输费用,享有乘运权利的唯一凭证。旅客登上任何一种交通工具,应持有有效的客票。在无票也允许登上运输工具的情况下,乘客应及时补票。旅客拒绝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2.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

《合同法》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载,或者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以及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送旅客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送旅客。承运人不能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送旅客的,旅客有权要求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一义务并非运输合同本身的主要义务,而是作为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并由合同法明确规定。

(三)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对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而且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同意搭乘的无票旅客。

根据惯例,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一般为限额赔偿。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因过错致旅客携带的行李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发生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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