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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融资的法规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情况是,大市好时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降低再融资审核条件;大市低迷时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资,提高再融资审核门槛。如果发生过这种情况,其再融资申请3年内中国证监会将不予受理。关于这个限制条件,原来的《通知》规定除国家重点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上市公司配股数量不得超过原有总股本的30%。因此,《办法》放宽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数量限制。

(一)关于再融资的法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建立的时间不长,发展得还不够成熟,管理层的政策也因此呈现出多变和不稳定的特点。一般情况是,大市好时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降低再融资审核条件;大市低迷时限制上市公司再融资,提高再融资审核门槛。政策的多变性也反映出管理层的左右两难,既不愿意看到股市有太多泡沫,又怕丧失股市的融资功能。

2000年以前,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限制比较严格,主要规定是1999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1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对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条件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以保证上市公司人员、资产和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

规定这一限制条件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再次出现上市公司替大股东融资的现象。具体来讲:

第一,上市公司不能存在资金、资产等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士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如果发生过这种情况,其再融资申请3年内中国证监会将不予受理。

第二,上市公司不能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主要指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关于这个限制条件,原来的《通知》规定除国家重点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上市公司配股数量不得超过原有总股本的30%。因此,《办法》放宽了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数量限制。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中国证监会将不予核准其再融资的申请:

(1)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5)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行为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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