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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关于广播电台的法规与管理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早期关于广播电台的法规与管理1907年6月,清政府将原属农工商部的交通及邮政事务单独划出,新设邮传部作为最高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其中,内政司掌管电报电话事宜。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无线电的法令。《电信条例》还规定,未经政府有关当局批准,不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私设无线电台。这是我国最早的广播管理机构。

第四节 早期关于广播电台的法规与管理

1907年6月,清政府将原属农工商部的交通及邮政事务单独划出,新设邮传部作为最高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其中,内政司掌管电报电话事宜。

1915年4月,北洋政府公布《电信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涉及无线电的法令。该条例规定由交通部电政司实施对有线和无线电信事业的管理;无线电器材为军用品,非经陆军部特别许可不得自由输入我国。据此,当无线广播电台及收音机在上海首先出现后,交通部曾采取取缔措施,并严禁无线电材料进口。直到1924年8月,北洋政府才有条件地允许民间装设、使用收音机,但仍严禁民间私设广播电台及进口无线电材料。《电信条例》还规定,未经政府有关当局批准,不允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私设无线电台。但这些规定效力有限,外国公司根本无视中国主权,私自输入无线电器材,私设无线电台有增无减。军阀不同派系之间为了自身利益,与外国势力相勾结,也私设无线电台。

1923年,东北无线电监督处在奉天(今沈阳)成立。这是我国最早的广播管理机构。除哈尔滨广播电台和沈阳广播电台外,该处还筹建了天津、北京最早的广播电台。不仅如此,1926年10月,经张作霖批准,该处还颁发了《无线电广播条例》、《装设广播无线电收听器规则》和《运销广播无线电收听器规则》三个法律法规。这三个条例主要阐明了以下几个问题:(1)建立广播无线电台的目的是普及文化,传布商情;(2)传播的内容主要是新闻、商情、音乐、歌曲、演讲等;(3)在规定的时间内播音;(4)只要遵守条例,凡居住在东三省的公众均可收听;(5)只要遵守条例,中外商行均可运输销售收听器、收听器附属品及零件;(6)严禁任何人或机关在东三省境内私运、私售或私设任何无线电机器或经营广播无线电事业;(7)私人或团体可以通过广播无线电台发表宣告或演讲,但底稿需经该台许可,并缴纳一定费用;(8)销售收听器的商行和装设收听器的用户,须缴纳执照费。

【注释】

[1]上海广播电视志,http://www.shtong.gov.cn/node2/node2245/node4510/node10159/ node10168/node63808/userobject1ai54370.html。

[2]赵玉明主编:《中国广播电视通史》,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3]赵玉明主编:《中国广播电视通史》,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4]参见陈尔泰《中国广播之父——刘瀚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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