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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2-03-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的调节而制定的全民生育行为的准则。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总目的是: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资源利用和生态平衡相协调,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和谐发展。20世纪60年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江苏省开始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控制多孩生育。
政策法规_六合人口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对全社会生育过程进行有计划的调节而制定的全民生育行为的准则。它的基本目的在于调节或影响人口发展方向,使之符合国家总体发展利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总目的是: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资源利用和生态平衡相协调,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它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从实际情况出发,因人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根据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增长快的社会主义人口规律,确定了有计划控制人口增长的方针,提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现行生育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0世纪50年代初,夫妇生育子女数没有限制。50年代中后期,开始提倡在自愿基础上节制生育。

20世纪60年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江苏省开始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控制多孩生育。

1971年国家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计划生育要求。1978年,国家提出“晚、稀、少”的具体要求,即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1979年6月18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发出了“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号召,作出了“奖励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的决定,按照中央规定和国家法律、政策,江苏省于1979年提出以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主体的生育政策,并对晚、稀、少作出了具体规定:晚,即提倡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市男26周岁,女24周岁为晚婚;稀,即第一个孩子满三周岁以上始得安排生育计划;少,即每对夫妇生育的子女数,最好一个,不得超过两个,杜绝生三个。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即中发〔1982〕11号文件,明确作出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坚持杜绝三胎的规定,并指出“: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同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江苏省自80年代初在全省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和晚婚晚育,同时对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的规定,由1980年的3条,逐步调整到1982年的5条,1984年的11条,1985年的14条。1987年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中,将本省婚育政策概括为“两提倡、一照顾、两严禁”,即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计划、按政策照顾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再生一个孩子(即14条规定),严禁计划外生育二孩和多孩,严禁未到法定婚龄的青年提前婚育。

90年代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落实,全县(区)广大育龄青年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广大干部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明显变化,越来越多的育龄夫妇自觉地按照现行生育政策规范生育行为,全县(区)20多万名已婚育龄妇女已有75%以上坚持生育一孩,一孩人数逐年增加。1980年,全县生育一孩11730人,领证3824人,领证率4.62%,当年生育一孩率59.5%。 2002年,生育一孩90869人,领证21798人,领证率为14. 10%。建区后,到2010年底,全区有189509名已婚育龄妇女,已有77%以上家庭坚持生育一个孩子。全区累计生育一孩145300人,领证55402人,领证率29. 27%,当年生育一孩率91.08%。与1980年相比,30年,累计生育一孩人数增加133570人,一孩率提高了31.58个百分点。广大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从过去的“追求数量,不生儿子不罢休”转变为现在的“重视子女教育,培养子女成材,生男生女都一样”,并积极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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