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下面以提单为主对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加以介绍。(一)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签发收货待运提单的做法较普遍。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在其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又称为转船提单,指由两个以上的海上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提单。

五、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包括提单和其他运输单据。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下面以提单为主对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加以介绍。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具有下列法律属性: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通常认为,提单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收货人或其他善意第三人时,提单则成了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这是因为,收货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无法知道除提单以外的合同内容,因此只能以此作为运输合同。[14]但是,若提单上有“不知条款”或其他类似规定,即使提单已转让至善意的第三方时,也不能使其成为最终证据。[15]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当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提单,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按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状况接收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并有义务在目的港按提单记载事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16]提单的流通性决定了其物权性的特征,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实践中,提单可以用作担保或抵押,也可以转让,只要不是记名提单或注明“不可转让”,持有人均可在货物尚未交付前背书转让提单。

(二)提单的种类

1.根据提单上收货人的记载方式,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载明特定收货人的提单,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指明的收货人。这种提单不能自由转让,其使用受到很大的限制。

指示提单是指载明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指示提单收货人一栏内记载“凭指示”或“凭某某指示”字样。指示提单可以转让又便于控制,在实践中使用较广泛。

不记名提单是指收货人一栏没有任何记载的提单,又称为空白提单。不记名提单可以自由转让但风险太大,实践中较少使用。

2.根据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须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在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一般都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但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签发收货待运提单的做法较普遍。

3.根据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没有任何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批注的提单。一般认为,如果提单上只是不明显地指出包装不令人满意,或者指出货物是易腐烂货物,或者载有“不知条款”,仍属于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在其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不清洁提单对托运人顺利结汇明显不利,因此在实践中,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以保函换清洁提单是有违诚信的行为,效力也不稳定,如果托运方信誉不佳,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可能难以实现。为了保护善意承运人,《汉堡规则》首次就保函的效力作了规定,承认善意保函的效力。

4.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指直接从装货港运往目的港,中途不得转船的提单。如果由于承运人可免责的原因而转船时,其风险和费用则由货方承担。

海上联运提单又称为转船提单,指由两个以上的海上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指在多式联运情况下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

5.为满足托运人的特殊要求而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指货物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或约定的期限装船后签发的符合装运期限的提单。承运人出具倒签提单要承担很大的风险,通常也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

预借提单指在信用证规定的或约定的装船期限届至而货物尚未装船的情况下预先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同前者一样,预借提单也是一种欺诈行为,且承运人的风险更大。

除了上述提单外,实践中常见的提单还有:全式提单与简式提单、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包裹提单等,在此不详述。

(三)提单的内容

关于提单的内容,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由各航运公司自行拟定,格式基本相同,都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两部分。

《海商法》第73条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提单的正面内容列举如下:(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3)船舶的名称;(4)托运人的名称;(5)收货人的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前述的一项或者几项,并不影响其性质。

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涉及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下列各项:(1)首要条款或法律适用条款,即指明提单适用哪一国际公约或国内法。(2)管辖权条款,即规定本提单或与提单有关的争议由何国法院管辖。(3)承运人责任条款,即规定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免责事由。由于承运人的责任一般都是根据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制定的,当提单列有首要条款时可以不列此项。(4)责任期间条款,即确定承运人对货物承担责任的期间。(5)装货、卸货和交付条款,即规定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和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义务。(6)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即规定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计算方法,如果首要条款已规定了适用某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则按公约或国内法处理。(7)留置权条款,即规定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及其他费用时,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8)共同海损条款,即明确共同海损理算地和理算规则等事项。此外,提单还可以列入关于特殊货物运送、换船、转船、转运、战争、冰冻、罢工等内容的条款。

(四)其他运输单证

提单虽然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被广泛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和装卸效率的提高,在海运实践尤其是在短途运输中,常出现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的现象。承运人和收货人常为等待提单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加之当今海运欺诈盛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提单漫长的流程进行欺诈,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以外的运输单证应运而生,其中最主要的是海运单和电子提单。

海运单是记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即使遗失、被盗也不影响收货人提取货物。实践中,承运人通常在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签发海运单,并将海运单的内容传递给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当货物到达后,目的港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由收货人凭其身份证明提取货物。由于海运单的安全便捷,预计未来于航程短、无融资必要或无货物权利转让必要的货物运输中,海运单将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17]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它不是传统的纸面单据形式,而是按特定规则组合而成的一系列电子数据,其传递途径也不是传统的通信方式,而是通过数据交换系统进行传送,凭密码读取、接收。电子提单流转的前提是建立托运人、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银行和收货人之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因此要实现海上货物运输单据的普遍电子化尚需时日。尽管如此,电子提单传递的快捷性和高度的安全性将对未来国际贸易与航运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