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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与国际工程合同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是一项涉及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人员培训,以及土木工程、机械电气工程和技术转让等的综合性工程承包。由于土木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大、施工期长,项目所在国的政策和法律的改变以及政局的风云变幻难以预测,以及货币贬值、承包市场激烈竞争,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化,影响到工人的工资,影响到承包人对设备的转移和外汇的转移。

16.1 国际工程与国际工程合同

16.1.1 国际工程

1.国际工程的概念

所谓国际工程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参与者来自不止一个国家,并且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和国际惯例进行管理的工程。

国际工程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境外工程,即工程所在地在境外,工程建设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或国际惯例进行,如我们到国外或境外承包工程。其二是指虽然工程项目所在地点为本国内,但涉及到国际上的投资(或贷款)或国外业主或国外的承包商参与的工程建设。这主要是指利用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意义上,我们讲的国际工程是指到境外去从事的工程建设活动。因此,国际工程也称为涉外工程。

按所从事的国际工程业务划分,国际工程涉及两个领域:一是国际工程咨询;另一个是国际工程承包。前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业主提供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专利技术、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等技术和管理服务,相当于我国的工程建设咨询和监理业务,只是其服务范围更宽一些。

2.国际工程的特点

从事国际工程与从事国内工程相比,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合同的国际性。

国际工程合同的国际性,一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如国际工程承包是由一国的承包商为承担另一国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而和该项目的业主订立合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承包商须在外国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义务,即合同的履行地对承包商来说在国外;二是国际工程合同往往要涉及多国的法律,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因此各方在商定合同条款时各项条款均不能违反当事人本国的法律,必要时双方当事人还会选择国际法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的约束和规定;三是国际工程合同的付款条件,绝大多数都是规定了支付两种及以上的货币,一般是一种为当地货币(可能是“软”币),另一种是国际可流通货币(一般选“硬”币);四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经协商而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时,通常也是提交第三国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五是对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采用也具有国际性,不像国内工程中只在合同中写上按现行规范和标准执行即可,而国际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附件中将所采用的规范及标准的名称及内容一并给出,以便按此执行和验收。因此,国际工程合同不同于国内工程合同,具有明显的国际性。

(2)工程具有综合性。

国际工程的范围大,涉及面广,如国际工程包含国际工程咨询和国际工程承包。国际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很广,其服务的对象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还可以是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银行。而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本身也可以与承包商一起联合投标承包工程项目。国际工程承包既可以是施工承包,也可以是设计施工总承包,甚至进行BOT模式;可以是一家单独承包,也可以几家联合承包;可以承包劳务、设备制造或供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还可以提供技术、专利,甚至资金。它是一项涉及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人员培训,以及土木工程、机械电气工程和技术转让等的综合性工程承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还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例如,业主方面有他的咨询(监理)公司、业主代表及投资贷款银行的代表等;承包商方有合伙人、代理人和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还涉及银行和保险公司一类的担保人和关系人。

(3)按照严格的合同条件和国际惯例管理工程。

国际工程的参与者不能完全按照某一国的法律或靠某一行政指令来管理工程,而是采用在国际上通用的且较严格的合同条件和工程管理的国际惯例进行管理。国际惯例是指适合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就公法性质而言)或适用于国际贸易和海事活动(就国际私法性质而言)的在一定范围被人们所熟知,经常地、反复地采用并被认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某种做法或方法。国际惯例不是国际或国家法律,惯例用于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缺,当其被法律明示或默示或不违背法律及一国的社会公众利益时,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在国际工程中采用FIDIC合同条件、实行工程师管理制度、合同纠纷的仲裁方式、索赔制度、工程保险制度、投标和履约保证制度等都是国际工程有关管理中的惯例,一般都纳入合同条款,对各方产生约束力;且合同各方对待合同非常严肃。认真研读,一是为了避免在履行中因对合同规定不了解而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也为限制对方或进行索赔或反索赔提供依据。

(4)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这是因为国际工程要求承包人具有很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先进的施工技术手段。在承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要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其中有些影响因素和条件是承包人自己无法估计到和控制的,孕育着很大的风险。由于土木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大、施工期长,项目所在国的政策和法律的改变以及政局的风云变幻难以预测,以及货币贬值、承包市场激烈竞争,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化,影响到工人的工资,影响到承包人对设备的转移和外汇的转移。这些条件的变化决定着承包人的盈亏。诸如金融危机、石油危机、战争、内乱、国际制裁等都会给国际工程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说,国际工程具有较大的风险。

16.1.2 国际工程合同

1.国际工程合同的含义

国际工程合同是指一国的当事人为取得酬金,以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在他国境内承包兴建该国政府或业主投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或为其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务所签订的协议。在构成此合同的三大要素中,总有一个或两个要素发生在境外,因此此合同属于涉外工程合同。按照国际工程的业务划分,国际工程合同分为国际工程咨询合同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为了能使从事国际工程业务的公司更好地开展业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上发生争执或产生歧义以至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按国际惯例,一般当事人双方协议采用国际上比较通用的且规范和全面严谨的标准合同条件,这就是国际工程合同条件。

2.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种类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通常的分类如下。

(1) 根据承包内容分类。可以分为工程设计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总体承包合同等。

工程设计承包合同是某工程项目的业主与设计咨询公司或咨询人之间为该项目的设计而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的内容包括承包人为业主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供设计监理(相当于我们国家的设计代表工作)。

对某项工程的施工进行承包而签订的合同称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的内容是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要求完成项目的施工任务。

对工程设计和施工同时进行承包而签订的合同叫做总体承包合同(A11-in Contract)。它又可分为统包合同或“交钥匙”合同(Turnkey Contract)、半统包合同(Semi-Turnkey Contract)、产品到手承包合同(Product in Hand Contract)和分项承包合同(Separate Contract)。其中,统包合同是指由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直接签订某项工程的全部任务的协议,包括从方案的选择、规划、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材料供应、施工和安装到操作人员培训、试车投产等,直到产品质量、数量及原材料消耗达到设计要求后,再移交给发包人的合同。半统包合同是指由一个承包人统包一个工程项目的全部技术和建设工作,直到该工程项目符合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和效率,但不必对产品的质量、数量、原材料消耗标准负责的合同,又称半交钥匙合同。产品到手合同是指承包人不仅必须履行从勘察、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的各项建设任务,而且还必须承担在工程使用后一定时间内的技术指导、设备维修和技术培训等任务,并保证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生产出合格产品的合同。分项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将一项总的工程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包含一个或几个子工程项目,分别与若干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各承包人只对自己所承担的项目负责,而整个工程项目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组织。

此外,还有阶段发包方式(Phased Construction Method)合同,也称为CM方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合同;建造—运营—转让(Bui1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模式合同。BOT合同模式的合同主体为:

①东道国政府(Host Government)/部委(Ministry)/公营部门机构(Pub1ic Sector Agency),为项目的建议、立项和最终所有者。

②特许或私营项目公司,为项目的承办、融资、运行者,在项目经营期内拥有特许权,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出租,一般由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及维修和经营项目的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保险公司、国际金融机构、某些基金会或东道主政府都可能成为其股东

③施工联合集团(Construction Consortium),为项目的交钥匙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负责设计、建造、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等项工作,这种方式多用于国家的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桥梁、交通隧道、供水、排污、废物处理、港口、电站、电信和一些工业项目。

(2)根据计价和支付方式分类。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1ump-s1im Contracts)是指承包人同意按照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总价,负责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任务的合同。它是最通用的一种合同形式。适用于业主已有详细的设计,预先能比较准确地估计出工程的总造价,并以此总合同价发包给承包商。通常是通过投标竞争来确定合同总价。它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Fixed Price Contract)和可调整的或浮动的总价合同(Adjustab1e Price Contract)两种。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其价格不随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变动,承包商不得以此变动向业主要求补偿。这种合同形式对承包商来说风险较大。可调整的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某种因素使价格的变化超过一定范围时,可以调整合同价。风险为承包商和业主按比例分担。

单价合同(Unit Price Contract),又称按量计价合同(Admeasurement Contract),是总价合同的一种变形。它是根据承包商自己在投标时或其他方式拟定的单价和价格,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的一种计价合同。其特点是量变价不变。一般又分为工程量表合同和单价表合同。前者是招标文件中列有工程量清单,由承包商报价确定单价,执行中单价不能变,而工程量可按实际结算。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即属于此种合同形式。但该合同条件又规定在某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25%以上时,可以对该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而后者是只列出工程项目名称,但无工程量,承包商要对各给出项目报出单价,最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计算合同价格,又称之为纯单价合同(Straight Unit Price Contract)。这种合同形式适用于没有详细图纸就进行招标的情况。单价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没有工程量风险,但有单价风险。

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 P1us Fee Contract)是指承包商为完成工程项目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任务所实际发生的成本,再加上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一笔酬金和应得的利润而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一种合同形式。此种合同又分为成本加百分率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数目酬金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以及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成本费实报实销,对承包商来说承担的风险是最小的,一般适用于特殊工程项目(如军事或国防项目)的承包。

(3)根据发包人身份分类。可以分为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主包合同(Main Contract)是由发包人(业主)同承包人(商)直接签订的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分包合同(Sub—Contract)是主包合同的承包人(即主承包人)将自己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分包给其他承包人(即分承包人)而签订的合同。

(4)其他分类。

其他分类如单独承包合同和联合体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和机电设备制造安装合同以及劳务合同等。

3.国际工程合同条件简介

国际工程合同条件是一种供国际工程参与者选择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使用标准格式的合同条款有明显的优点,有利于平衡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则避免了履约程度低下、成本增加以及由于施工合同各方彼此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而引起的争端。

使用标准合同条件不仅有利于顺利地完成合同,而且很有可能使标价有所降低,这是因为投标者熟悉合同规定的适用条件。由于投标者熟悉合同条件,所以他们的估价也将是准确的,而不必过多地考虑资金的额外备用问题。同时,标准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这将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

目前国际工程上常用的合同条件主要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ICE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的“RIBA/JCT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学会的“AIA合同条件”、美国承包商总会的“AGC合同条件”美国工程师合同文件联合会的“EJCDC合同条件”、美国联邦政府发布的“SF-23A合同条件”,等等。其中,以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ICE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AIA合同条件”最为流行。

大部分国际通用的施工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通用条件是指对某一类工程都适用,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各类土木工程如房屋建筑、工业厂房、公路、桥梁、水利、港口、铁路、机场等均适用。专用条件则是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所在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的不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业主对工程建设的不同要求而对通用条件进行具体化、修改和补充。

(1)FIDIC合同条件。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1e Des Ingenieurs Conse11s)的法文名称的缩写,它是各国咨询工程师协会的国际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是一个系列合同条件。过去最常用的有五个合同条件,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红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简称白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简称黄皮书)、《设计一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称橘皮书)和《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简称赭皮书)。1999年FIDIC在原合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又出版了最新的《施工合同条件》(简称新红皮书)、《永久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简称新黄皮书)、《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简称银皮书)及《合同简短格式》(简称绿皮书)四个合同条件文本。

(2)ICE合同条件。

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1 Engineers)英文名称的缩写。它是设在英国的国际性组织,是根据英国法律具有注册资格的教育、学术研究与资质评定的团体。ICE在土木工程合同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它编制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在土木工程界具有广泛的应用。ICE属于固定单价合同格式。同FIDIC合同条件一样,ICE合同条件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投标文件中的单价来控制工程项目的总造价的。ICE也为设计—建造模式制定了专门的合同条件。同ICE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还有《ICE分包合同标准格式》,供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使用。

(3)AIA合同条件。

AIA是美国建筑师学会(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英文名称的缩写。AIA在美国建筑界及国际工程界具有较高的威信。AIA出版的系列合同文件在美国建筑界和国际工程承包界特别在美洲地区应用广泛。AIA制定和发布的合同条件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共有五个系列:A系列是用于业主与承包商的标准合同文件,不仅包括合同条件,还包括承包商资格申报表、保证标准格式等;B系列是用于业主与建筑师之间的标准合同文件,其中包括专门的用于建筑设计、室内装饰工程等特定情况的标准文件;C系列是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的标准文件;D系列是建筑师行业内部使用的文件;G系列是建筑师在企业及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其中,“施工合同一般条件A201”是AIA合同文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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