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质量控制与费用控制中的合同管理

质量控制与费用控制中的合同管理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若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字,书面通知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清退出场,重新采购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③若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返工。若为业主采购的,则应由其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及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3.5 质量控制与费用控制中的合同管理

对于质量控制和费用控制的内容将在专门的本章中讲述,本节仅就有关合同管理的程序问题加以论述。

13.5.1 质量控制中的合同管理程序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控制工程的质量。在施工阶段,其控制的重点为原材料检验、隐蔽工程及中间工程验收、竣工初验及竣工验收。而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在这些工作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按何程序处理及分清各方责任

1.材料及设备检验

(1)甲供材料和设备。

业主(甲方)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甲方(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和设备的合同责任为:甲方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一般在合同中应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一览表应包括所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等。甲方应按一览表内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商(乙方)提供其产品的合格证明。若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可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当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等与一览表不符时,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业主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乙方可只验收箱子的数量,尔后乙方开箱时应请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到场查验,若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等与一览表不符时,由甲方负责补足或更换。

②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③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发生工程延期的,工期顺延,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④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需要重新检验或试验的,由乙方负责,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⑤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又发现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由此延长的工期。

乙方责任:

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通知的时间参加甲供材料设备验收,并负责进行标识和妥善保管,以防止未经批准就使用或不当处理。同时提供适当的贮存条件,在贮存期间应进行定期检查,查明质量状况,防止变质、丢失和损坏。自材料设备验收接管后,除去材料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其他责任和风险已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乙方应承担因贮存、保管、安装、维护不当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程序:

①根据工程进展和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提醒业主供货并约定进场时间.应在货物进场之前不少于24小时通知承包商派人参加验收和接货。

②监理工程师组织甲乙双方对照一览表对甲供材料设备进行验收。

③若甲供材料设备符合要求,甲乙双方签署材料设备交接验收单,甲方应将材料设备的有关保证资料副本交给乙方,乙方按要求负责照管使用;否则,甲方更换,重验。

(2)乙供材料设备的验收程序。

①承包商应在材料设备进场之前不少于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准备好验收资料。

②在验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若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字,书面通知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清退出场,重新采购合格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③若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场验收。而事后发现材料或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时,仍由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置。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此拖延的工期可以顺延。

④尽管经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在而后的使用或调试中监理工程师也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若发现材料或设备本身质量存在问题时,由承包商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购置,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过程检验

①一定遵循承包商自检合格后才能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的程序。

②经监理工程检验后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商按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③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标准的,由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因业主原因达不到标准的,由业主承担返工费用,工期顺延。

④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又发现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其承担责任,赔偿业主的直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①承包商应对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后至少在验收时间48小时之前填单向监理工程师申报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验单后的48小时内进行验收。

②若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不超过24小时的时间内在验收记录或报验单上签认,承包商可继续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在规定时间内不签字又无说明,则承包商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已批准,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以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③若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返工。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或返工并重新报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得延长。

④对于重要的隐蔽工程(如设置为停止点),监理工程师未参加验收或验收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签字,乙方应停工等待验收或签认,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业主负担,工期顺延。

4.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已经隐蔽的工程需重新检验时,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验收后按标准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的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损失,并相应延长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经承包商检查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

由承包商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联动试车由业主主持。

(2)监理工程师按通知要求的地点、时间参加试车。

试车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试车记录并签字。

(3)若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①属设计原因,业主办理修改设计,承包商按修改的设计重新安装,业主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②属于设备制造原因,承包商采购的,由其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为业主采购的,则应由其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及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③属于承包商施工或安装原因,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商整改后重新试车,并承担整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延长。

6.竣工验收

①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商7天内按规定整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申请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对申请和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业主审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应补充完善再报。

②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承包商和设计单位等进行竣工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商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满足要求后再重新报验,并承担相应的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③经过初验后,承包商形成正式竣工验收报告,报请业主组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检查机构进行专业项目的检查验收(如建筑工程、水运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劳动卫生、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专项验收)。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报告后14天内组织验收。由于承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若业主在收到承包商竣工验收报告14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从第15天起(或验收后第8天起),由业主负责工程照管并应承担一切意外风险。在经专项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将工程交付业主使用,办理工程移交证书,承包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由业主在试运行(生产)后组织正式的项目竣工验收。

13.5.2 费用控制中的合同管理

1.工程预付款

①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业主按期支付约定数额的预付款。

②若业主不按约定给付预付款,承包商在约定预付款时间的10天后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业主给付预付款的通知。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报业主,提醒业主按约给付承包商预付款,并指出若不按约付款而可能产生的后果。

③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商可在发出通知的10天以后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度付款

①承包商按规定完成合格的工程数量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对计量结果签证。

②承包商计量确认后3天内提出付款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提出付款意见报业主审查批复。

③承包商在约定支付时间没有接到业主支付的进度款的10天以后,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催款通知。

④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催款通知后应迅速与业主协调。若业主确有困难,可与承包商协商,经同意后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业主可延期支付,但业主应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⑤若承包商不同意延期支付且无能力继续施工,承包商可以在再发出催款通知未果后暂时停止施工,或确认业主已无能力支付工程款时,按合同约定可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3.竣工结算

①承包商在竣工验收30天内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②业主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一般14天)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然后在7天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③承包商在接到竣工结算价款后,在14天内将已竣工工程交付业主。

④若业主不能按期结算工程价款,业主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合同约定时间7天内的第二日起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商不可办理工程移交,并在2个月内催告业主付款。

⑤若在2个月后,业主仍不支付工程结算款,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议将工程折价出售,也可以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商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现实当中,监理工程师对费用控制方面的权力相对较弱,存在着业主拖欠工程款现象,而现行法律对业主不按期付款的约束较严,因此监理工程师在帮助制定合同条款时,应确定合理的支付时间,并反复提醒业主到期付款,以免引起索赔和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