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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2-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档案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搜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档案法》,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总局于2001年3月5日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档案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搜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依据《档案法》,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总局于2001年3月5日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做好重大项目的档案验收,国家档案局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该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验收申请、验收要求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的规定,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根据该标准,应当归档的建设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是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其主要包括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等。

1. 立项文件

(1)项目建议书。(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5)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6)专家建议文件。(7)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等。

2.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2)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3)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5)划拨建设用地文件。(6)国有土地使用证。

3. 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3)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4)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5)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6)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7)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8)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9)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信、保密、河湖、教育、白蚁防治、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10)施工图及其说明。(11)设计计算书。(12)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等。

4. 招投标文件

(1)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2)勘察设计承包合同。(3)施工招投标文件。(4)施工承包合同。(5)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6)监理委托合同等。

5. 开工审批文件

(1)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2)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3)规划审批申报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5)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8)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

6. 财务文件

财务文件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材料、工程设计概算材料、施工图预算材料、施工预算等。

7.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等。

(二)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其主要包括:

(1)监理规划。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部总控制计划等。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文件。包括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等。

(5)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不合格项目通知、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等。

(6)造价控制文件。包括预付款报审与支付、月付款报审与支付、设计变更、洽商费用报审与签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等。

(7)分包资质文件。包括分包单位资质材料、供货单位资质材料、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8)监理通知。包括有关进度控制的监理通知、有关质量控制的监理通知、有关造价控制的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文件。包括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费用索赔报告及审批、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合同变更材料等。

(10)监理工作总结。包括专题总结、月报总结、工程竣工总结、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三)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是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不同专业的工程对施工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各类工程的施工文件要求具体如下:

1. 建筑安装工程

(1)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① 施工技术准备文件。其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施工日志。

② 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其主要包括:控制网设置资料、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环保措施。

③ 地基处理记录。其主要包括: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桩基记录。

④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其主要包括:设计会议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工程商洽记录。

⑤ 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其主要包括: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轻集料出厂证明文件,复试试验报告,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工程物资选样送审表,进场物质批次汇总表。

⑥ 施工试验记录。其主要包括:土壤干密度试验报告、土壤击实试验报告等。

⑦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其主要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钢筋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工程、高程控制。

⑧ 施工记录。其主要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冬期施工混凝土搅拌测温记录,冬期施工混凝土养护记录,烟道、垃圾道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结构吊装记录,现场施工应力记录,工程竣工测量,新型建筑材料,施工新技术。

⑨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⑩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其主要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基槽、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幕墙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电气、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建筑智能化、电梯工程。

① 一般施工记录。其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施工日志。

② 图纸变更记录。其主要包括: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

③ 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及安装记录。其主要包括: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及开箱报告,设备安装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设备明细表。

④ 预检记录。

⑤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⑥ 施工试验记录。其主要包括: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线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视听、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变配电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给排水、消防、采暖、空调、燃气等管道强度、严密性、灌水、通水、吹洗、漏风、试压、通风球、阀门等试验记录,电气照明、动力、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电梯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空载、半载、满载、超载试运行记录,平衡、运速、噪声调整试验报告。

⑦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⑧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其主要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室外工程。

① 室外安装工程施工文件。

② 室外建筑环境施工文件。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施工技术准备。其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2)施工现场准备。其主要包括: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工程定位测量复核记录,导线点、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工程轴线、定位桩、高程控制策略复核记录,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环保措施。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其主要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试验报告。其主要包括:砂、石、砌块、水泥、钢筋(材)、石灰沥青涂料、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粘结材料、防腐保护材料、焊接材料等质量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及现场复试报告;水泥、石灰、粉煤灰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现场复试报告;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材、管件、钢结构构件等试验汇总表及出厂合格证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厂站工程的成套设备、预应力混凝土张拉设备、各类地下管线井室设备、产品等出厂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设备开箱报告。

(5)施工试验记录。其主要包括: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钢筋(材)焊接连接,土壤、路基强度试验等汇总表,道路压实、强度试验记录,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记录,砂浆试块强度试验记录,钢筋(材)焊接连接试验报告,钢管、钢结构安装及焊缝处理外观质量检查记录,桩基础试验报告,工程物资选样送审记录,进场物资批次汇总记录,工程物资进场检验记录。

(6)施工记录。其主要包括: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桩基础施工记录,构件设备安装和调试记录,预应力张拉记录,沉井工程下沉观测记录,混凝土浇灌记录,管道、箱涵等工程项目推进记录,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施工测温记录,预制安装水池壁板缝绕钢丝应力测定记录。

(7)预检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其主要包括:模板预检记录,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预检记录,设备安装位置检查记录,管道安装检查记录,补偿器冷拉及安装情况记录,支架位置、各部位连接方式等检查记录,供水、供热、供气管道吹洗记录,保温、防腐、油漆等施工检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部位工程质量评定记录,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8)功能性试验记录。其主要包括: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记录,桥梁工程的动、静荷载试验记录,无压力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压力管道的强度、严密性、通风球等试验记录,水池满水试验,消化池气密性试验,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供热管网、燃气管网等试运行记录,燃气储罐总体试验记录,电信、宽带网等试运行记录。

(9)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其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0)竣工测量资料。其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测量记录及测量示意图,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记录。

概括起来,工程施工文件一般包括:

① 施工技术准备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预算的编制和审查、施工日志等。② 施工现场准备文件。包括控制网设置资料、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环保措施等。③ 地基处理记录。④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包括设计会议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工程洽商记录等。⑤ 施工材料、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⑥ 设备、产品质量检查及安装记录。包括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设备装箱单、商检证明和说明书及开箱报告,设备安装记录,设备试运行记录等。⑦ 施工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⑧ 施工记录。包括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结构吊装记录、工程竣工测量记录、新型建筑材料施工记录、施工新技术记录等。⑨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⑩ 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基础与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

(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竣工图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竣工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图

(1)综合图。其主要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室外给排水、热力、燃气等管网综合图,电气综合图,设计总说明书。

(2)室外专业图。其主要包括:室外给水图、室外雨水图、室外污水图、室外热力图、室外燃气图、室外电信图、室外电力图、室外电视图、室外建筑小品图、室外消防图、室外照明图、室外水景图、室外道路图、室外绿化图。

(3)专业竣工图。专业竣工图主要包括:建筑竣工图、结构竣工图、装饰工程竣工图、电气工程竣工图、给排水工程竣工图、采暖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图。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图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图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广场工程,隧道工程,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交通工程,地下铁道等轨道交通工程,地下人防工程,水利防灾工程,排水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工程,高压架空线输电线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场、厂、站工程。

3. 建设工程验收文件

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具体如下:

(1)工程竣工总结。包括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各专业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3)财务文件。包括决算文件、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财产明细表。

(4)声像(包括工程照片、录音、录像材料)、缩微胶片、电子档案(各种光盘、磁盘)。

二、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文件

1. 基本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搜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建设单位还应当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搜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搜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2.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对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搜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的要求。

(2)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 工程文件的立卷

(1)立卷的原则和方法。

① 立卷的原则。立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存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

② 立卷的具体方法。

A. 工程文件可按建设程序划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土图、竣工验收文件五部分。

B.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按建设程序、专业、形成单位等组卷。

C. 监理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D. 施工文件可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专业、阶段等组卷。

E. 竣工图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

F. 竣工验收文件可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

(2)卷内文件的排列。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3)案卷的编目。案卷的编目主要涉及卷内文件页号、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的编制等内容,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同时,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应采用70克以上的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统一采用A4

(4)案卷装订。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5)卷盒、卷夹、案卷脊背。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案卷脊背的内容包括档号、案卷题名。

4. 工程文件的归档

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形成符合要求的案卷。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立卷归档。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另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搜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除应被责令改正外,还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为了做好重大项目的档案验收,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该办法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验收申请、验收要求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这里所称的“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1. 验收组织

(1)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③ 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④ 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2)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① 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② 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③ 省级及其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④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⑤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2. 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1)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① 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② 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③ 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搜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④ 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2)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 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② 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③ 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搜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④ 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⑤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 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①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② 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③ 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④ 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⑤ 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档案质量的评价。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3)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① 项目建设概况;② 项目档案管理情况;③ 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4)档案验收结果。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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