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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出版法律法规的制订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新中国出版法律法规的制订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对于出版业的监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出版管理法规,将全国出版业的发展纳入了严密的直接监管体系。10月28日,周恩来签署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确定了出版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这三个条例和办法均于1952年8月16日由政务院正式公布施行。

二、新中国出版法律法规的制订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对于出版业的监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出版管理法规,将全国出版业的发展纳入了严密的直接监管体系。如1950年7月20日,新闻总署、出版总署联合向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大行政区及各省市新闻出版机关的任务与组织的规定(草案)》提出,各大行政区设新闻出版局,或分设新闻局与出版局,重要省市设新闻出版处,一般省市必要时设新闻出版室,其任务主要是对新闻与出版进行行政管理。不久,此《规定》即获批准。7月27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宣传部关于目前出版工作的指示》。指出,当前出版发行工作有两个严重缺点必须克服:一是无计划、无政府状况,存在着混乱、浪费、效率很低的现象;二是公私关系不协调。《指示》明确了出版总署为改进全国出版事业实行的各项正确的、必要的方针和步骤,这些方针和步骤要求各级党委除应在实施过程中尽力予以支持外,并应切实加强对当地出版业的政治领导。10月28日,周恩来签署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改进和发展全国出版事业的指示》,确定了出版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

1951年12月21日,政务院第116次政务会议通过《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暂行条例》,同时批准《国外印刷品进口暂行规定》。这三个条例和办法均于1952年8月16日由政务院正式公布施行。《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了出版社、印刷厂、书店均为企业单位。

1952年12月28日邮电部、出版总署联合发出《关于改进出版物发行工作的联合决定》,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出版物的计划发行制度,报纸、杂志由邮电局总发行,图书由新华书店总发行。

为了抵制资产阶级的反动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巩固社会治安,1955年11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次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同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为了改善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科学研究服务,1957年9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57次会议批准公布了《全国图书协调方案》。这一时期颁布的部分法规至今仍然发挥效力,如1955年文化部发布的《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和《关于汉文书籍、杂志横排的原则规定》等。正是以这一系列法规为基础,中央政府确定了中国出版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建立了中国出版业的计划管理体制,全面确立并构建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中国出版业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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