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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设计实效成因的解释性研究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系统结构性因素、开发过程行动者因素共同形成一个影响城市设计实际作用发挥的成因机制。由此,本书建立一个城市设计实效分析和解释的理论框架:透过对实践结果与实践过程的检视,判析城市设计实践产生的实效作用;基于结构性因素与行动者因素两个层面,解释城市设计发挥实际作用的成因。

3.1.3 城市设计实效成因的解释性研究

在初步厘清城市设计可能产生的实效作用后,对这种实效的成因机制进行解释则是实证研究的另一重要任务。

城市设计政策、方案、项目都是通过“开发过程”(development process)来实施,只有了解开发过程的风险和收益,城市设计者才可以理解城市设计运作的环境(context)和开发过程中的各种力量(forces)(Carmona,et al,2003)。Carmona(2003)所谓开发过程的“环境”和各种“力量”也是城市设计实践者所依赖并受其制约的。显然“开发”是投入资本和劳动力,转化为可售商品与资本的市场过程,主要体现建设环境的交换价值[14]。在建设环境的塑造(生产,包括设计)过程中,涉及多方行动者与决策者,每一方都有自己的目标、动机、资源和限制因素。Carmona(2003)提出开发过程的“能动者”(agency)和“结构”(structure)模型。“能动者”是开发行动者定义、寻求其策略、利益和行为的方式,而“结构”则是行动者的外部环境,包括限定个人决策的政治经济体系和主导价值观等(如市场和规则框架)。

Michael Ball(1986)认为,开发是具体时空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功能,包含的主要行动者有土地所有者、投资者、金融机构、开发商、建筑商、各类专业人士、政治家和消费者,地方/中央政府也是重要行动者,有权力规制其他行动者。这些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了Ball所谓的“建筑供给结构”(structure of building provision)模型。Ball进一步指出这些具体关系必须置于更为广泛的政治经济学的结构性因素(structural elements)——经济和制度中观察。

Healey(1991)则探讨了开发过程的五种模型:均衡模型、事件—顺序模型、能动者模型、结构化模型与制度化模型。其中能动者模型(agency models)源于行为和制度化解释,强调开发过程的行动者及其相互关系。结构化模型(structure models)是基于政治经济学,强调市场的建构方式,开发过程的资本、劳动力、土地的角色,以及组织这些关系和驱动开发过程的动力因素。制度化模型(institutional models)描述事件和能动者,解释他们是如何与更广泛的结构性因素相关联的(Healey,1991)。

M.Gottdiener(1988)也指出,对于“空间形态的生产”(或建设环境的生产)不仅应分析“结构性特征”(structural features),还应强调在开发过程中操纵开发方向的“特别利益者”(special interest)以及这些塑造建设环境的项目计划(projects)。简言之,理解“空间的生产”需要一个联结“结构”(structure)和“行动”(action)两极的综合手段(Gottdiener,1998)。因此,城市建设环境塑造过程和机制研究可采取“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两个方面的综合分析。

国内学者栾峰(2004)已尝试使用“结构性因素”和“能动者因素”来解释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厦门的城市空间形态演变的成因机制。他提出“结构性因素”包括制序性因素、经济性因素、文化性因素、技术性因素、空间性因素,“社会主要能动者”[15]包括上层/地方政府、市场资本、城市居民。“结构性因素”为主要能动者提供限制和条件,同时社会能动者的行动对“结构性因素”的变迁产生影响。栾峰(2004)认为“城市空间形态既是社会行动者的社会行动与互动的结果,同时还参与到结构性因素之中,发挥了限制和机会作用”。但栾峰的不足在于忽视了对“城市规划社会实践”在空间形态演变中发挥作用的深入研究[16]

在这些研究基础上,“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因素”的两个层面分析框架为城市设计实效的成因解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本书研究的是“城市(街区)建设环境演变和形塑过程中,城市设计扮演了何种角色或起到何种作用”。城市设计的实践过程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包括(图3.1):

(1)社会系统各种结构性(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技术等)因素在城市设计运作的方向、目标和手段上进行限制和提供条件。作为城市设计外部运作环境,社会系统结构性因素是决定城市设计作用发挥的关键因素。

(2)开发过程中各方社会行动者[也即利害关系者(stakeholder)]干预、参与到城市设计实践中来。其中,城市设计者作为城市设计实践主体,其价值取向、角色认知和行为模式,对城市设计实际作用的发挥是内因;地方政府、经济组织、市民、建筑师等等作为开发过程的主要社会行动者,基于自身利益介入到城市设计过程,也极大地影响了城市设计实际作用的发挥。

因此,在既定社会系统环境中,城市设计者在技术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开发过程与政府、企业、公众等社会行动者进行互动(也是各方的空间利益争取、冲突和妥协过程),以促进规范性的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形成。社会系统结构性因素、开发过程行动者因素(包括城市设计者自身)共同形成一个影响城市设计实际作用发挥的成因机制。

综上所论,本章拟探讨的“城市设计实践在建设环境形塑过程中实际发挥了什么作用”,以及“这种实际作用究竟是如何产生的”,分别为对城市设计实效的分析性和解释性研究。分析性研究侧重于“城市设计实践的结果和过程”,即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及探讨城市设计者的具体行动(编制、管理行为),评析“城市设计者做了些什么以及是如何做的”。而解释性研究则更侧重于“城市设计实践的过程”,探讨城市设计者作为开发过程的重要行动者,在“结构性因素”所预设的社会系统框架内,如何与其他主要社会行动者互动,从而导致城市设计的规范性目标的偏离与调整,并最终对建设环境“公共价值领域”的形成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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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城市设计实效分析与解释的理论框架

由此,本书建立一个城市设计实效分析和解释的理论框架:透过对实践结果与实践过程的检视,判析城市设计实践产生的实效作用;基于结构性因素与行动者因素两个层面,解释城市设计发挥实际作用的成因。这一理论框架为其后的案例实证研究奠定初步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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