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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1)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列出的法定职业病为10大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为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1.职业伤害事故

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1)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按照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标准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以下20类: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淹溺:由于水或液体大量从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

7)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9)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10)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1)冒顶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

12)透水:指从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有压地下水意外大量涌出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指可燃气体、瓦斯、煤粉与空气混合,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由于内部压力超出炉壁的承受能力而引起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内部压力超出容器壁所能承受的压力引起的物理爆炸,容器内部可燃气体泄漏与周围空气混合遇火源而发生的化学爆炸。

18)其他爆炸:包括化学爆炸、炉膛、钢水包爆炸等。

19)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20)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2)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休息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后发病。

2.职业病

经诊断因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不良环境的工作而造成急慢性疾病,属职业病。

2013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列出的法定职业病为10大类。该目录中所列的10大类职业病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2)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

(2)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3)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辐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

(5)职业性化学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中毒、磷化锌中毒、磷化铝中毒、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中毒、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8)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

(10)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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