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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斯条约》中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法》改革方案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2条第1款,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执行理事会所作出的决定,并向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发出必要的批示。各国首脑组成的委员会依据《尼斯条约》将尽可能快地受理上述意义上的提议。《尼斯条约》没有对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作出新的规定,因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0条第1款继续保留下来。

3.1 《尼斯条约》中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法》改革方案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被解释为一个由《欧共体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Satzung des Europ-ischen Systems der Zentralbanken)编纂而成的具有法典性质的法规体系。这个法规体系首先包括欧洲中央银行的目标、欧洲中央银行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欧洲中央银行与欧盟其他机构的关系、欧洲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的组成方式等内容(有关实例,参见:Vollmer,1999,第287页)。其次,这个法规体系把确保稳定价格(水平)作为首要目标,并且为实现《欧共体条约》第2条所规定的支持共同体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服务。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7条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7条的规定,欧洲中央银行(EZB)和各国中央银行(NZBen)在完成其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不受共同体其他机构干预,不受各成员国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干预。它既不能征求,也不能接受上述机构的指示。上述机构也不能干预各国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决策机构的工作。

欧洲中央银行的核心决策机构是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董事会和欧洲中央银行扩大的理事会。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的第12条第1款,确定共同体的货币政策,决定货币政策的中期目标、中央银行贴现率和中央银行准备金。该理事会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0条第1款,由各成员国理事和进入货币联盟第三阶段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2条第1款,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执行理事会所作出的决定,并向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发出必要的批示。该董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以及另外四名董事组成(以《欧共体条约》第109条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1条为依据)。董事会组成人员经欧盟委员会提名,在听取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意见之后,由各国首脑共同任命,其任期为8年,中间不再举行选举。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4条规定,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依照其所在国法律,在被选出后至少要在欧洲中央银行任职5年。

到目前为止,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基本上依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0条第2款实行简单多数表决,每个出席的成员拥有1票(一成员一票制)。在得票相同时,行长的投票具有决定意义。在讨论表决财经事务时,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一半依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0条第3款,以各国在欧洲中央银行缴纳的注册资本来分配投票席位,另一半则依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29条,以国家人口数和国内生产总值分别所占的比重来分配投票席位。董事会成员的票数则不是这样分配的,只要求董事成员国的注册资本之和占总资本的2/3(或者至少占总资本一半以上)。由于部分新加入欧盟的成员国尚未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第三阶段,于是就有了“扩大的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der Erweiterte Rat),成为第三个决策委员会。它由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和所有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组成。

欧盟各国的国家首脑和政府首脑在《尼斯条约》中就如何具体确定欧盟扩大后的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改革这个问题表示弃权,并听取了当时任理事会轮流主席国法国总统的建议,根据《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0条增加一项“授权附加条款”(Erm-chtigungsklausel),即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在制度安排上的变动,无需事先召集各国政府首脑开会作出决定(Europ-ische Zentralbank,2001,第107页)。该“授权附加条款”被作为新条款列入《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0条第6款(Vertrag von Nizza,转引自Europ-ische Zentralbank,2001,第107页),其内容是:“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投票作出的规定,只能由各国首脑组成的委员会依照欧洲中央银行的提议,并听取欧洲议会和专门委员会意见之后进行修改。或者依照专门委员会提议,并听取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意见后进行修改。它还将建议各成员国接受修改的规定。修改的规定在各成员国国会依法批准后生效。这里,欧洲中央银行的提议必须得到理事会全票通过的批准。”

各国首脑组成的委员会依据《尼斯条约》将尽可能快地受理上述意义上(依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0条第6款)的提议。

《尼斯条约》没有对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作出新的规定,因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0条第1款继续保留下来。当希腊进入欧洲货币联盟第三阶段时,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没有变化,只是参加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加入到理事会中来。由此推断,欧洲中央银行理事会在东扩后将由33个成员组成(6名董事会成员,27名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投票规则的变化要依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10条的第2款和第6款,即“授权附加条款”来执行。这样一来,可能出现的结果是,由目前的“一个成员一票制原则”(Prinzip“one member-one vote”)转向以投票权重(Stimmgewichtung)来计算票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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