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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宪法条约》中的基本人权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欧洲宪法条约》中的基本人权《欧洲宪法条约》既是欧洲联盟的根本大法,又是欧盟的一部系统的基本人权法典。该宪法条约第一部分的第一篇是欧盟的定义与宗旨。《欧洲宪法条约》第二部分集中、系统地规定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

二、《欧洲宪法条约》中的基本人权

《欧洲宪法条约》既是欧洲联盟的根本大法,又是欧盟的一部系统的基本人权法典。宪法有关基本人权的规定不仅篇幅大、条款多,而且在结构上处于整个文件及其相关部分的首位或显要位置。

该宪法条约第一部分的第一篇是欧盟的定义与宗旨。其中第I-2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尊重人的尊严、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和尊重人权,包括属于少数民族个人的权利,是本联盟赖以建立的价值”。接着在第I-3条“联盟的宗旨”中首先将“促进和平、其价值和其人民的福祉”作为欧盟的首要目标。第I-4条紧接着以“基本自由与非歧视”为标题,专门强调欧盟应在其范围内“依照本宪法保证人员、服务、货物和资本流动自由以及开业自由”,“任何基于国籍的歧视都应被禁止”。

宪法条约第一部分的第二篇首先在第I-9条中规定欧盟“应加入《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这一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表明:欧盟成员国、主要机构、学者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有关欧盟是否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争议宣告结束,(68)从而为欧盟将来成为该人权公约的缔约方奠定了宪法基础。与此同时,第I-9条还明确地规定《欧洲人权公约》所保证的和从各成员国共有的宪法传统中产生的基本权利“应构成本联盟法的一般原则”,从而使欧洲法院二十多年来确立和坚持的这一判例原则正式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然后,第I-10条规定了“欧盟公民权”。其中首先确立每一个成员国国民同时应是欧盟的公民,并指出欧盟个人的公民权是国民资格的补充,而不是取代后者。接着列举式地规定欧盟公民权应包括:(1)在各成员国领土内的自由迁徙和居住权利;(2)在欧洲议会选举和居住的成员国的地方选举中,与该国国民享有同等条件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向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向欧洲廉政专员申请的权利,以及运用欧洲宪法规定的任何语言向欧盟机构致函和以相同语言获取答复的权利。

《欧洲宪法条约》第二部分集中、系统地规定欧盟的基本权利宪章。该宪章由序言、七篇、共计53个条文构成。其中序言重申了欧盟赖以建立的共同价值和欧盟的根本目标,并认识到有必要根据社会的变化、社会进步科技发展,通过在一个宪章中促使其基本权利更加有形的方式来增强这些权利的保护。第七篇是关于本宪章的解释和适用的一般性规定。宪章第一篇至第六篇对各项基本权利逐一分类进行规定。

宪章第一篇集中规定人的尊严。其主要内容包括:(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应得到尊重和保护;(2)每个人均享有生命权,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或被执行死刑;(3)人人享有人格之完整权利;(4)禁止酷刑和非人道或侮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5)禁止奴役和强制劳动。

宪章第二篇规定自由权。宪章在规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的原则下,列举规定了如下自由权的主要内容:(1)私人与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2)个人数据受保护的权利;(3)结婚和组建家庭的权利;(4)思想、意识和宗教自由的权利;(5)表达和信息自由的权利;(6)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7)自由从事艺术和科学研究及学术自由的权利;(8)获取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9)自由选择职业和参与工作的权利;(10)经商自由的权利;(11)人人享受拥有、使用和处置以及遗赠其合法财产的权利;(12)享有庇护的权利;(13)任何人享有不被移居、驱逐和引渡至其会被判处死刑、遭受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刑罚的国家,并禁止集体驱逐。

宪章第三篇规定平等权。宪章首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然后进一步规定了平等权所包括的如下主要内容:(1)禁止任何基于性别、种族、肤色、人种或社会出身、基因特征、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方面意见、少数民族之成员身份、财产、出生、残疾、年龄、性别取向和国籍的歧视;(2)尊重文化、宗教和语言的多样性;(3)男女平等;(4)未成年人权利,包括获得福祉所必需的保护与照料的权利、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优先考虑其最佳利益的权利和与其父母保持正常的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权利;(5)承认和尊重老年人过一种尊严和独立的生活以及参与社会与文化生活的权利;(6)承认和尊重残疾人的独立、社会与职业平等待遇和参与社区生活的权利。

宪章第四篇规定团结权。其主要内容有:(1)工人在企业内获取信息和参与协商的权利;(2)工人、雇主或其相应的组织享有谈判和缔结集体协定以及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行动)以维护其利益的权利;(3)人人享有免费获取就业服务的权利;(4)每一个工人享有不被不公正地解雇的权利;(5)每一个工人享有尊重其健康、安全和尊严的劳动条件之权利,以及最长工作时间限制、每日和每周休息时间和年度带薪休假的权利;(6)禁止童工和保护在岗青年人;(7)家庭影响受法律、经济和社会保护,每个人均享有不因怀孕、生育而被辞退的权利,并享受产假带薪和抚养假期的权利;(8)每个居住以及在欧盟内部合法迁徙的人都有权享受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其他社会利益,以及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9)人人享有获得预防性健康医疗的权利,并享受医务治疗的权利;(10)承认和尊重获取具有一般经济利益的各种服务的权利;(11)高水准的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的改进应融入欧盟的各项政策之中,并保证依照可持续发展原则予以实施;(12)欧盟各项政策应保证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

第五篇集中规定欧盟公民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每一个欧盟公民在其居住的成员国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条件下的欧洲议会议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每一个欧盟公民在其居住的成员国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条件下的地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每一个人享有良好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于其事务得到欧盟的各个组织、机关、办公室和机构公正、公平地和合理时间内处理;(4)任何欧盟公民和居住在一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在一成员国有经注册的办公室的法人,均享有获取欧盟各机构文件的权利,不论这些文件是何种媒介形式;(5)任何欧盟公民和居住在一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在一成员国有经注册的办公室的法人,均享有权利向欧洲廉政专员(European Ombudsman)举报欧盟各机构在其活动中的不良管理;(6)任何欧盟公民和居住在一成员国的自然人或在一成员国有经注册的办公室的法人,均享有向欧洲议会请愿的权利;(7)每一个欧盟公民均享有在各成员国领土内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这种迁徙和居住自由也可以按照欧洲宪法赋予在成员国领土内合法居住的第三国国民;(8)每一个欧盟公民,如果在其为国民的成员国未在第三国领土内设立代表机构,有权享受任何其他成员国在该第三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提供的与该成员国国民相同条件的保护。

第六篇专门规定在司法领域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1)每一个人如果其得到欧盟法保证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享有在法庭获得有效救济的权利,并享有在依法建立的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于合理时间内获得公正和公开审讯的权利;此外,对于缺乏足够资源而为保证其有效进入司法之必要者,应提供司法援助;(2)每一个遭受指控的人应被推定无辜直至根据法律证明其有罪;应保证尊重受指控的任何人的辩护权利;(3)应遵循刑事犯罪和刑罚的合法性和相称性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因任何行为或不作为之时依照国内法或国际法不构成刑事犯罪而被定为有罪;不得施行比有关犯罪之时所施行的更严厉的刑罚,而且如果有关刑事犯罪之后法律规定的刑罚更轻,则应适用后者;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与有关刑事犯罪不相称;(4)任何人享有不为同一刑事犯罪接受两次审判或处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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