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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施相关的问题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所述,与成员国数目上升相伴随的是增加了协商的履行成本。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有关欧盟如何实现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以及从共同市场到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分阶段配方。共同体在各国对外经济政策具有高度的异质性以及处于区域内贸易量较少的情况下,只能有意识地把这个过程限制在自由贸易区这一肤浅的一体化阶段上,与此同时,共同市场的要素即要素自由化被用作补充性要素。

2.2 与实施相关的问题

以上述政策目标作为出发点,提出了具体履行区域一体化的有关问题。

2.2.1 应当同谁达成区域一体化协议?

如上所述,与成员国数目上升相伴随的是增加了协商的履行成本。与此相反的是,存在着大的伙伴国成为阻力的风险,即大伙伴国在为数众多的小伙伴国当中占主导地位并且在财务上提出了过分的要求,这种风险同样会扩散开来。从引力模型(Gravit-tsmodell)的逻辑上来说,大多数一体化模式都是由地域远近所决定的。按照这种逻辑,一体化协议首先是在邻国间达成。同替代程度减弱和距离成本上升相伴随的是,一些国家以某一个国家为中心并且从这个作为核心的国家向外延伸。对于处在边界上的国家来说,这一地区的边缘地带提出了这个问题,即这些国家是否不属于另一个地区,而且在该地区内部是否会阻碍同伙伴国之间所展开的制度上的交流。在边缘地带,两个地区彼此重叠且又交织在一起,这一点尤其在经验方面可以被确定下来,假如先前就已存在的由政策引起的障碍通过多边一体化可以被消除而且纯粹作为壁垒而存在的距离成本变得显而易见的话。这实际上是新区域主义的论点,这种论点提倡“先实行多边自由化,然后再实行区域一体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后者只是起巩固的作用,而前者则通过来自于最先提到的区域结构战略所促成的市场力量而得以形成。[8]

2.2.2 一体化进程应当发展到何种程度?

对一体化深度所作的选择可以用刻度尺(Skala)来表达,该刻度尺所显示的是由单纯的协调经过融合,再到完全联盟化(totale Vergemeinschaftung),乃至将职权转交给某个超国家机构。这些一体化的刻度通常是以分阶段的方式跨过去的,而且还取决于决策承担者的时间偏好,或者说得更确切些,取决于措施的历时性(即通告的可信性与规则的约束作用)。对时间的偏好越强,规则的约束作用越小,一体化过程就越有可能停留在肤浅的层次上,而且像欧盟那样的分阶段配方就越是不可能实现。同样,能够在不同的一体化深度的某一个阶段上达到贸易政策的核心领域。例如,土耳其在与欧盟建立起关税同盟之后,在此期间,与欧盟形成关税同盟不仅意味着完全的联盟化,而且意味着将谈判的权利转让给欧盟专门委员会,此外,土耳其还负有将其贸易政策保留在WTO框架内的责任。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南-南一体化过程的深度明显地低于北-北一体化,除非这一过程必然包含了有关国民经济事实上所处的一体化程度的某种陈述。事实上,边界更加开放的属于法语区的西非就是典型的实例,这一地区在货币联盟以及通过劳动力要素所带来的要素的高度流动方面要明显地高于根据法律来判断的一体化所达到的程度,而根据法律来判断的一体化程度则由于承担者过于软弱、政策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很强的时间偏好而受影响。

2.2.3 一体化进程应当发展到多大范围?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取决于国家在制度上的成熟以及国家的声誉,说得更确切一些,取决于贯彻能力。例如,关税同盟不能单一地从商品领域扩大到服务领域,因为针对非成员国提供劳务的壁垒是由各国的内部政策所决定的,而不是由边境障碍所决定的。此外,对于指定提供的劳务来说,需要在一体化区域内给予企业开业的自由,以至于在不存在资本自由流动和开业自由的情况下,在一个一体化区域内指定哪些劳务可以提供是绝对不可能的。在跨越关税同盟的情况下,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把各国的措施融合在一起的问题被提了出来,这个问题本身涉及尤为迫切的各国制度框架所达到的成熟程度的问题。一体化过程所达到的深度和广度,归根结底是对在制度上所达到的成熟程度的反映。一体化过程进步得越快,那些在制度上处于较低成熟程度的“边际”成员越有可能影响深化的一体化过程,或者说得更确切一些,使深化的一体化过程放慢脚步。只有在那些对共同决策的约束程度很低的发展尚不完善的共同体中,各成员国在制度上的成熟程度才会扮演较为次要的角色。

2.2.4 应当实行什么样的一体化形式?

这个问题的出发点是有关欧盟如何实现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以及从共同市场到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分阶段配方。共同体在各国对外经济政策具有高度的异质性以及处于区域内贸易量较少的情况下,只能有意识地把这个过程限制在自由贸易区这一肤浅的一体化阶段上,与此同时,共同市场的要素即要素自由化被用作补充性要素。朝着深化的一体化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将是走上关税同盟之路,这一步实际上是基于同质性和制度的成熟程度所提出的要求,而在国家层次上,其在制度上的成熟程度远远落在自由贸易区的一体化阶段之后(Langhammer和W9βmann,2002)。一体化的形式应当就一体化过程的广度和深度作出抉择,因此,一体化形式是一个经过推导而得出来的因素,但它绝不是一个自发履行的因素。

2.2.5 区域一体化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政策次序?

几十年来,外生的区域一体化配方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一体化是独立的,并且与多边一体化相平行。此外,经常项目收支交易(Leistungensbilanztransaktion)的自由化显然在一体化之前就占据了主导地位。如前所述,所谓新区域主义可以被看作只不过是一种在先前多边自由化条件下有望取得成功的区域一体化,这一方面可以避免20世纪60年代在拉丁美洲因区域性进口替代政策所引起的众所周知的负面综合症(die bekannt negativen Syndrome);另一方面,又能够在摒除对第三国歧视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区域性贸易的潜力。然而,这种情况在文献中把我有关超越“老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之间存在重大转折的观点非常明显地反映了出来,因为同样是20世纪60年代问世的共同体,只有在20世纪90年代持续存在才能够保存下来,这些共同体还使得区域一体化的羊肠小道与多边自由化并行不悖。要不然——值得一提的是——贸易转移效应不仅会随之带来福利亏损,并且会引起因增长动态减弱而导致的分配冲突,还会导致同其他工业国家之间发生严重的贸易冲突。

1997年之后,亚洲金融危机显然使得像东盟这样的在先前备受人们赞誉的一体化共同体只留下了被维护着的表面价值(Nennwert)。对某个成员国的货币发起的投机性冲击,肯定不会由此而给履行援助义务或者说由另一个成员国做出可信的援助承诺带来困难。由于金融冲击达到了很高的等级,加上邻国存在着种种弱点,这种相互之间紧紧抱成一团的状况同样决不具有隐含的经济援助所具有的质量,而法国中央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初从德国联邦银行所得到的资助,不过是暂时地在法国法郎对德国马克的汇率联系上增加了压力。这一令人清醒的认识给了东亚一个提出问题的机会:实现实物经济一体化或者说实现经常项目结算交易的自由化,是否能避免发生金融政策和货币政策危机或者阻止其蔓延?当实物经济一体化并没有跨越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时候,建立在区域层次上的货币一体化能否取得成功(Bird和Rajan,2002)?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考虑到如下方面:传统的经常项目收支的传播效应(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是否对于地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是否还存在其他的传播一国金融危机和货币危机的机制,例如,在资产价值重组以及在与之相类似的证券投资活动方面是否存在着这类机制。当实物经济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达到某个最低限度(这一最低限度只是就一体化在制度上的保证而言,或者说,仅仅是通过区域内的贸易量来确定市场经济所达到的最低限度)的话,货币一体化区域就不太可能有成功的希望。在实物经济之间的联系尚处在较低程度的情况下,各国中央银行在共同的干预规则和共同的货币一篮子方面建立起联系机制所造成的机会成本,同各国的主权因受到侵犯而显示出机会成本过高时的情况相比,会更低一些。此外,同贸易联系更为紧密的情况相比,贸易联系较低意味着要冒不对称外来冲击的风险。于是,在实物经济之间的相互联系较少,而且由此引起的因不遵守相互协议而造成的成本较低的情况下,通过备用贷款额度(Stand-by-Kreditlinie)而提供的融资又一次触及筹资负担的公平分担的难题。那么,有可能出现的是,必须由国家来对援助加以引导,这个分担的角色被认为会长期持续下去,而且这一角色本身也有可能从中解脱出来。

2.2.6 一体化进程应当采用多大的“剂量”?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要么以有关欧盟分阶段配方的可传播性为依据(这种可传播性以某种很高的可信度和各国政策在管理上的稳定性为前提),要么以某种休克疗法的配方(Schockansatz)为依据(这种休克疗法的配方被认为在数据方面缺乏可信度),而且决不是在一开始就事先(ex ante)固定适合于某个特定的一体化阶段的时间框架(Zeitrahmen)。由于存在着不少困难,许多一体化共同体(欧盟在其历史上的一端时期内也是如此)曾经借助于某个分阶段配方,一些共同体在一体化过程刚开始时就赞成把各种不同的政策措施组合成一揽子,以便把违反协议的成本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属于这一方面的措施包括促成要素自由流动与贸易自由化相结合。然而,这样一种休克疗法的配方是不可信的,因为这一点在国家政策发生转变的情况下已经显露得更加明显。那些在国家层次上无法贯彻的东西,要想在需要承担更高的妥协成本(Kompromisskosten)和履行成本(Durchsetzungskosten)的区域层次上得以贯彻,其希望要小得多。

2.2.7 自我评估还是“外部评审”

迄今为止,只有少数一体化共同体规定了某种外部评价过程。WTO在这方面也存在着重大的弱点,因为至今WTO还没有采用已制定的多边规则对围绕一体化共同体是否具有可协调性而进行的检验作出最后判断。在GATT时代,曾出现过一些工作小组,这些小组为了能够对一体化共同体进行检验而制定了有关合同性质的第XXIV条款(Art.XXIV-Vertr-glichkeit),但最终没有得出任何结果。这种情况同样发生在欧共体身上。一种自我检验的方式后来在整个欧盟内部实行:所谓的“进展报告”的方式被采用,一体化的深化本身作为目标而被涉及,而且一体化的深化对第三国的效应被忽视,这种做法真是冒险。因此,剩下来的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即通过WTO从外部对区域一体化共同体进行检验。而在APEC内部的亚洲那一方面,一种被激发的“外部评审”(peer review)的做法——即针对这一区域内的样板所发挥的纪律教育作用进行评审——被专门制定了出来,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期间,“外部评审”在APEC那里已经被证明不过是一件“用钝了的兵器”(stumpfe Waffe)而已(Langhammer,1999)。因此,APEC也撤销了某种外部审查方式,这样做并非没有道理。以下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即在WTO那里,决不会以GATT的XXIV条款为依据而把APEC作为区域性机构来通知。

所有的在区域范围内的履行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南-南一体化共同体被置于以各国的税基作担保的先决条件之下。因为时间偏好太强或者因为生产结构呈刚性的缘故,有可能出现以下这种情况,即动态的增长效应在一个更大的市场上被闲置不用,相反,静态的贸易效应却占据主导地位。于是,这就提出了有关深化的一体化问题的实例,即商品生产国原则在统一了消费税的情况下是否还应当继续使用。在公共产品的支付领域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这种商品的生产国原则建立在各国税率相互竞争的基础上,而且在公共产品的支付领域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说,会导致“从高层次向最低层次的竞争”。那些消费税率高的成员国对这种竞争表示担忧。与之相反,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的共同体,由于其一体化处于肤浅的水平上,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一体化组织当中,这就特别地涉及如何将因为贸易转移而造成的关税收入损失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问题,也就是说,涉及向那些从贸易转移中获利的成员国提出补偿要求的问题。这里涉及在非洲国家和在拉丁美洲国家的经历中,为何不可能排除分配冲突的难题,这个难题后来很快会导致非一体化措施(Desintegrationsmaβnahmen)的出现。一个进一步的附带条件是,在许多一体化公约中,为了抵制少数单个国家在某些项目或部门中的国家利益而预先提防。这种情况甚至在欧盟也不能被视为例外,正如在有关共同农业政策的讨论中所表明的那样。同样,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组成的一体化共同体中,对国家利益的关注更加突出。从理论上看,这个问题可以放到所谓的Johnson-Cooper-Massell模型中去,该模型把各国工业化过程中的成本下降看作是形成一体化共同体的动力(Bhagwati,Greenaway和Panagariya,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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