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世界贸易组织与知识产权

世界贸易组织与知识产权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绝大部分发明来源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影响其利益极大,发达国家认为,现行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强制实施和解决争端的手段,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所以,他们一直试图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框架内,以增强其在多边协议基础上迫使其他国家做出让步,和对侵犯其知识产权者进行报复的能力。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与知识产权

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可简称为世贸组织,加入世贸组织又经常被简称为“入世”。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WTO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其贸易体制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要适用于货物贸易,WTO规则不仅可处理货物贸易,还可以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又因其清晰的规则和有效的争端解决体制进一步推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之外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目前已有140多个成员国,其贸易量占整个世界贸易总量的90%左右。

WTO的基本原则是:

(1)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

(2)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程度,主要是对关税的规定;

(3)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

(4)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

1995年1月1日,随着WTO的正式成立,被称为WTO多边贸易体制三驾马车之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TPS协议》),也正式开始实施。该协议为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的、高水平的法律依据。凡加入WTO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得低于《TRTPS协议》的要求。由此,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我国加入WTO的决定,在中国加入WTO批准书30天后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

二、WTO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目标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经济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第七条)。反映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目标,也说明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发展及传播的重要意义,因为技术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竞争的性质。随着一些发达国家在传统生产领域中竞争力的逐渐削弱,知识产权成为创造新的竞争优势的基础。这种无形的创造活动将成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财产形式,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对这种创造活动进行充分的保护。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规定:(1)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2)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第八条)。但是,上述两项基本原则在实施中都不能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冲突。这些原则为WTO成员在今后制定或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南,也对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提出了基本要求。

值得指出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其“目标与原则”在协议第七条、第八条单列,而不是将其在协定序言与宗旨中加以约定或表述,说明了WTO将其视为世贸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义务及相应享有的权利加以对待,对其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反映了WTO的务实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均可以此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依据,在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可按照本协议及WTO有关争端解决的协议、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上述原则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WTO其他基本原则并列作为协议的第一部分加以规定,反映了WTO在管辖知识产权方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不同,它力图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及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来约束和解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立法宗旨

该协议在序言中要求,全体成员,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认识到欲达此目的,有必要制定与下列内容有关的新规则与制裁措施:(1)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程度;(2)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利用的适用标准与原则;(3)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有效与恰当的措施规定,并顾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4)以多边方式防止及解决政府间争端的有效及快捷的程序规定;(5)目的在于全面接受谈判结果的过渡安排。

承认为处理国际假冒商品贸易而在原则、规则、纪律上建立多边结构的必要性;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承认保护知识产权的诸国内制度中被强调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发展目的与技术目的;也承认最不发达的国家成员在其域内的法律及条例的实施上享有最高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使之能建立起健全、可行的技术基础。

强调通过多边程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从而缓解紧张的重要性;期望着在WT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

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指出: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但是,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属于保证安全的例外:(1)涉及可裂变物质或从可裂变物质衍生的物质;(2)涉及武器、弹药及战争用具的交易活动,或直接、间接为提供军事设施而从事的其他商品及原料的交易活动;(3)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状态时采取的措施或制止任何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中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而采取任何行动。

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所享有的利益很不平衡,双方在谈判中所持的立场及其想要实现的目标也就大相径庭。发达国家对此议题极为重视,态度积极,观点也比较一致。由于绝大部分发明来源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影响其利益极大,发达国家认为,现行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强制实施和解决争端的手段,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所以,他们一直试图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框架内,以增强其在多边协议基础上迫使其他国家做出让步,和对侵犯其知识产权者进行报复的能力。他们的目标是要在关贸总协定内新建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手段,加强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其中心内容包括:

(1)扩大和统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2)延长并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期限;

(3)反对实施强制许可,主张实施自愿许可;

(4)主张尚未立法的国家应尽快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法,有法但保护不力的国家应尽快修订补充,特别是在版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生物技术新品种等方面的保护;

(5)主张建立一个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并适用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则。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特点

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旷日持久的谈判,于1993年12月15日达成《TRIPS协议》,并载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该协议特点:

(1)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协议

无论是与有关国际公约相比,还是从基本内容来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是一个高标准、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具体表现在:

①协议把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几乎所有知识产权形式都纳入了保护范围,在保护期限,权利范围和有关使用的规定方面都大大超过了现有任何国际公约。

②协议规定了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措施和临时程序。而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实施程序完全是由各国国内法来确定。

③在有关知识产权争端方面,协议规定适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交叉报复将成为迫使缔约方遵守协议义务的有力手段,而现在的国际公约没有这样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2)在主要分歧点上进行折中

协议在更多地反映发达国家建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各方一度存在较大分歧的条款上,协议折中了对立双方的意见。

①关于权利用尽。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视该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争得在国内法中自由规定权利用尽的权利。对此,发达国家坚决反对,最后,采取折中的做法规定:“在依照本协议而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去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

②关于有关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的保护。协议采纳了发达国家的建议,即“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著作权”。没有给予发展中国家要求的在复制和改编方面的灵活和例外。

③关于可获专利的发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曾要求把医药、化工、食品和植物新品种列为例外,不予专利保护,但协议除规定动物品种可以不予保护外,其他均列入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再推迟五年保护医药、化工和食品的专利,但是,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对本项规定应在“建立WTO协定”生效的4年之后进行检查。

④关于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的其他使用协议规定:只有在使用前,意图使用之人已经努力向权利持有人要求依合理的商业条款及条件获得许可,但在合理期限内未获成功,方可允许这类使用。专利必须在当地实施(在当地生产)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要求,但协议规定,进口即算当地实施,当进口能够满足当地需要时,不能实施强制许可。协议还规定,只有在潜在使用方以合理的价格和条件向权利所有人要求授权许可,并在合理期限内没能达到目的,或在国家紧急状态或极度紧急情况下,才能允许强制许可。

⑤关于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曾坚持商业秘密不是知识产权,不应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协议避开了商业秘密是否是知识产权这一问题,但仍要求予以保护,实际上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没多大区别。同时,协议还要求保护为了使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销售获得批准而提交的检测数据和其他材料属于商业秘密,发展中国家一直坚持认为,这样会给予太多的垄断权。

⑥关于过渡安排。发展中国家曾要求给予100年的过渡期,以逐步适用协议规定的保护标准和实际措施等涉及国内法调整的部分,但协议只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其中,1年是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享有的)。在医药、化工和食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协议只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再推迟5年。

⑦关于对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发达国家要求对协议生效时(1993年1月1日)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都给予保护,尤其是要尽早地保护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实际上是要求全面追溯保护。发展中国家对此一直心存疑虑,作为折中,协议把“协议生效时”改为“协议对缔约方适用时”,这样,就把过渡期考虑进来了。对那些在协议生效时尚未保护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专利的参加方,协议采用了瑞士较为中性的建议,即:在协议生效时提供一种途径,使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申请能得以提出;在协议适用时,再按协议规定的标准对授予的专利进行保护。这样,就把医药和农用化工产品的追溯保护限制在协议生效以后。

过去,外国公司把中国仅仅看做是全球制造业中心,更多情况是利用中国生产,世界销售,这时候专利冲突还不是很明显。但现在外国公司更看好中国这个大市场,竞争已经在国内展开,知识产权问题变得非常突出。技术短缺似乎已成为中国企业的“心头之痛”。例如:与DVD有关的170项专利技术中,代表最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是37项,其中只有6项属于中国企业,而且这6项还算不上“核心”。DVD产品的技术标准都是由国外公司制定的,已经包含在DVD产品里面,离开这个标准就不再是DVD了,除非你生产的不是DVD而是另外一种产品。但从长远的战略来看,我国企业需要累积专利筹码,真正形成与国外巨头抗衡的实力;要建立完善的专利经营策略与管理制度,提高研究开发专利产出,并提高产业专利的竞争力。

三、《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

2005年12月6日,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召开前夕,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理事会提交的《实施2003年8月30日总理事会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6段的实施决定第11段:修正TRIPS协议的决定建议》。该决定正式修改了《TRIPS协议》第三十一条,即增加了第三十一条之一(共5款)和关于第三十一条之一的《TRIPS协议》附件(共7条)以及该附件关于评估药品生产能力的附录(以下统称“TRIPS协议第三十一条修正案”)。2005年12月18日,该部长级会议结束时发表的《多哈工作进程:部长宣言》第40段重申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对该协议有关条款已做出的正式修改。

1.TRIPS协定第三十一条修正案的内容

修正补充的第三十一条之一包括:

(1)第三十一条(f)款项下出口成员的义务不适用于为了药品生产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授予的强制许可,以及出口到根据本协定附件所确定的合格进口成员。

(2)根据本条及本协定附录确定的制度,在合格进口成员境内,授予相同产品的强制许可,第三十一条(h)款项下该成员的义务不应适用依据本款前一句话由出口成员支付这些产品的报酬。

(3)基于利用旨在增强药品购买力的规模经济,促进该药品的本地生产,当一发展中或最不发达的WTO成员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1979年11月28日《关于有区别和更优惠的互惠待遇以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定》意义上的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时,且该协定现成员中至少一半以上为联合国所列最不发达国家,该成员的第三十一条(f)款项下义务不适用于以下范围:为了能够使在该成员内依照一强制许可生产或进口一药品而出口至这些作为具有相同健康问题的区域贸易协定缔约方的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可理解为这不损害有关问题中的专利权利的地域性。

(4)各成员不应对符合本条规定与本协定附录的任何措施,依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1款(b)、(c)项提出申诉。

(5)本条与本协定附录不损害各成员依据本协定第三十一条(f)、(h)款以外各规定已享有或承担的诸权利、义务及灵活性,包括《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所重申及解释的诸权利、义务及灵活性。这也不损及根据第三十一条(f)款的规定可出口一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

2.关于第三十一条之一的TRIPS协议附件

(1)就第三十一条之一及本附件而言:

①“药品”指《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1段所承认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制药部门的任何专利药品或通过专利方法生产的药品。这可理解为包括该药品生产所需的活性成分和该药品使用所需的诊断工具。

②“合格进口成员”指作为进口方的任何最不发达成员和任何其他通知TRIPS理事会要利用第三十一条之一与本附录确定的制度之成员。这可理解一成员可在任何时候通知全面或有限地使用该制度,比如,仅使用于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状态或公共的非商业使用。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及其成员国、冰岛、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士和美国将不作为进口方利用该制度,其他一些成员表示只有在国家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急状态下才利用该制度。

③“出口成员”指一成员利用该制度为合格进口成员而生产药品,并出口至该成员。

(2)第三十一条修正案第1款所指的条件是:

①该合格进口成员已经通知TRIPS理事会:a.明确所需药品的名称和预计数量;b.确认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合格进口成员缺乏或无生产所需药品的能力;c.确认一药品在该成员域内为专利产品,该成员根据本协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一条之一以及本附录,已经或准备授予强制许可。

②根据该制度由出口成员颁发的强制许可应包括如下条件:a.只有合格进口成员所必需的限定数量药品允许根据许可证生产,并全部出口到已通知TRIPS理事会其所需求的该成员域内;b.根据该许可证生产的药品应与该制度允许生产的药品一致,贴有特别标签或记号;供应商应通过特别的包装、颜色及产品本身形状加以区别,只要这种区别是可行的,并且不会对价格有明显影响;c.在船运前,被许可人应在网上公告船运各抵达港的数量和该药品的显著特点。

③该出口成员应通知TRIPS理事会所授予的强制许可,包括上述条件。该出口成员提供的信息包括被许可人姓名和地址、授予许可生产的药品及其数量、得到该药品供应的国家和许可期限。

(3)为了保证根据该制度进口的药品用于公共健康之进口目的,合格进口成员应采取力所能及的合理措施,防止已实际进口至域内的该药品被再出口。如果合格进口成员系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缺乏防止这类再出口的经验,发达成员可根据请求和互相同意的条件给予技术和资金支持。

(4)各成员应保证利用有效的法律手段防止根据该制度生产的药品进口并在其域内销售。

(5)为增强对药品的购买力和提高当地生产能力,应促进适用于最不发达成员的地区专利授予。发达成员应提供《TRIPS协议》第六十七条项下的技术合作。

(6)促进技术转让和药品生产能力,以克服缺乏或无药品生产能力的成员面临的问题。鼓励合格进出口成员合作,特别关注药品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

(7)TRIPS理事会将每年评审该制度的作用,并向总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3.关于评估药品生产能力的附录

(1)最不发达成员是缺乏或无药品生产能力的。

(2)其他缺乏或无药品生产能力的合格进口成员需证明其确实无生产所需药品的能力;或者,如具有一定生产能力,认定排除专利持有人拥有或控制的能力,其目前能力不足以满足其需求。一旦这种能力满足需求时,则不再适用该制度。

4.多哈宣言对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意义

在2003年8月30日WTO总理事会做出临时修改《TRIPS协议》第三十一条的决定前我国专利强制许可的行政规章还没有明确涉及公共健康问题,于2005年11月29日又颁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办法的立法依据为WTO的《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和2003年WTO总理事会《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6段的实施决定》以及我国专利法有关条款。新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五条规定: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WTO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该种药品。第七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但该药品的生产者已经向该专利权人支付报酬的,被许可人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总之,《TRIPS协议》第三十一条修正案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的最新发展。1995年开始生效的《TRIPS协议》融传统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于一体,成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问世以后内容最全面、法律约束最强、特别强调与国际贸易有关的一项知识产权多边公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